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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人工智能民事主體資格

2020-05-08 08:43黃峻軒
大經貿 2020年2期
關鍵詞:人工智能

【摘 要】 當今,我們身處科技發達的時代,各種新興技術、產物層出不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過于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經過了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徹底融入了人類社會的方方面面,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隨著深度學習、大數據等技術的迅速發展,部分先進的人工智能可以在某一特定領域從事與人類相同的活動,甚至超越人類,如Google的圍棋人工智能AlphaGo,在比賽中可以戰勝各種世界頂尖人類選手,這似乎讓我們看到強人工智能時代到來的希望,學者開始對于人工智能的民事主體資格展開激烈的討論。有鑒于此。本文將結合傳統私法民事主體的構成要件對人工智能進行分析。

【關鍵詞】 人工智能 民事主體資格 傳統私法

一、人工智能主體資格的主流觀點

現今,國內外的學界對于人工智能主體地位的問題已展開激烈討論,甚至有的國家已經賦予人工智能主體資格(沙特的索菲亞),所以本節將收集整理有關人工智能主體資格的重要學說,為下文做鋪墊。

(一)主體說。1、電子人格說:歐洲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于2016年5月31日發布的《關于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立法建議致歐盟委員會的報案草稿》中含有電子人的相關內容,主要圍繞賦予人工智能“電子人格”進行設計,草案亦在幾個月后被歐洲議會通過。其中的內容是主張賦予那些精密的自動化機器人特殊的電子人格,目的是為了讓其擁有起訴與被起訴的能力,以當事人身份承擔法律責任。2、人格擬制說:有學者認為使用擬制技術將人工智能視為傳統私法的主體,以此賦予人工智能民事主體資格。國外私法實踐有相應實例,如美國法院認為Google的無人駕駛汽車的系統可視為“駕駛員”。

(二)客體說。1、工具說:有學者認為人工智能是由人類創造出來的產物,其誕生、活動離不開人類的實際操作,是屬于人類用來達成某種目標的工具和手段。因此,人工智能不可能動搖主客體論的基礎。2、道德能力說:有學者認為,法律與道德具有緊密聯系,兩者相輔相成,若人工智能要成為傳統私法的權利主體,必定先要具備一定的道德。顯然,現階段人工智能不可能有與人類相似的道德觀念,所以不能獲得民事主體資格。

(三)小結。支持主體說的學者主要建議賦予人工智能類似于“法人形式”的主體地位,其權利類似與法人組織而非自然人,其目的是使其能夠參與訴訟,承擔責任;而支持客體說的學者則等多是從自然人相關因素進行論述,認為人工智能不具備人類的某些特質或者人工智能是由人所創,所以不能獲取主體資格。筆者認為,從我國民事主體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論述,亦可得出人工智能可否獲得民事主體資格的結論。

二、結合我國民事主體構成要件分析人工智能的主體資格

(一)名義獨立。名義獨立是指當事人能夠以其之名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并與第三人創設、建立民事法律關系?,F階段的人工智能,可以在以其自身的名義從事與人類相仿的行為,如歷史上第一個人工智能公民索菲亞,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與人類進行交流與溝通,并能聽懂、理解人類的話語,目前各方面還在不斷進步中,可見人工智能以獨立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實并不是不可能,再沉淀幾年,類似索菲亞的機器人或許能進行日常的買賣等民事行為。

(二)意志獨立。意志獨立是指當事人遵循自己的意志來從事民事行為。當今,得益于深度學習技術的快速發展,部分先進的人工智能開始具備自我判斷、選擇的能力,如在文學藝術領域,一些人工智能可以開始擺脫人類的干預自主進行創作,即人類可以決定人工智能的型號、設計,但具體創作過程則是人工智能的對信息的綜合整理、判斷以及擇優選用,最終產生的作品更多是體現人工智能的意志。所以,現階段只要對先進自主化人工智能開發的方向進行確立,人工智能并可在這一方面進行意志獨立的活動。

(三)財產獨立。財產獨立是指民事主體必須擁有一個獨立且實體的財產?,F今,人工智能的確還不能擁有自身的獨立財產,但有學者認為為人工智能設立保險基金金庫,比如,若自然人或法人使用人工智能產生了利潤,則要其對人工智能設立保險,強制保險系統的成本可以從機器人產生的收入中進行減扣。這樣,人工智能就有了自己的第一桶金,屬于獨立實體的財產。

(四)責任獨立。責任獨立是指要求民事主體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上文已提到,為人工智能設立保險金庫后,其就擁有了獨立財產,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而當賦予其類似“法人形式”的民事主體資格后,那么人工智能則能成為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亦能夠以其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三、關于人工智能民事主體資格的建議

目前,結合我國民事主體構成要件來看,人工智能似乎可以滿足名義獨立與意志獨立的實質要件,而對于財產獨立以及責任獨立則有所欠缺,但亦不是無法對此要件進行補充,通過強制投保的方式可以彌補人工智能在這兩方面的不足?,F今,我們處于科技快速發展的時代,有必要對人工智能的相關立法進行考慮。由立法機關統一立法才能更好地明確人工智能民事主體資格,國外已經開始對人工智能的相關方面進行了立法。例如,德國對于人工智能無人駕駛方面頒布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英國對此也出臺了《自動與電動汽車法案》、歐盟更是將主要討論人工智能主體資格的《關于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立法建議致歐盟委員會的報案草稿》變為決議。這些都是實踐的經驗,值得我國進行參考借鑒,筆者相信,在國家的高度重視下,經歷一定時間的沉淀,定能創設一套有效可行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規,讓人工智能以權利主體的身份參與到社會活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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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黃峻軒(1995年-),男,漢族,廣東廣州,碩士研究生,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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