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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及其完善

2020-05-08 08:43黃蘭玨
大經貿 2020年2期
關鍵詞:辯護權

【摘 要】 缺席審判作為對席審判的例外,是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況下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作出認定的程序。2018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在特別程序增設了“缺席審判程序”,這一設計是當前推進反腐敗工作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及時裁判,力求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實現訴訟效率與公正之平衡。缺席審判程序作為新增的部分,在適用條件及其理解上還存在一些問題,筆者對此進行淺析,以期完善缺席審判制度。

【關鍵詞】 缺席審判;辯護權;異議權

一、中國刑事缺席審判的類型及其適用條件

新刑訴法規定了四種缺席審判的情形。第一類是對特定案件的缺席審判。根據新刑訴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又可將這類案件分為兩種,一是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二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這兩類案件均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這所說的“在境外”,既指藏匿境外,也包括在境外有著公開、合法居所的情況[1]。并要求案件經過調查、偵查,移交檢察院審查,并符合起訴條件。

第二類是因被告人健康原因導致的缺席審判。新刑訴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其適用條件為:首先,被告人需患有嚴重疾病,這里的“患有嚴重疾病”應作嚴格、狹義上的理解,主要包括因患嚴重疾病無法辨認、控制自己的行為,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一旦出庭可能影響其生命安全的情形。[2]其次,被告人經過一定期限仍無法出庭,即已經中止審理6個月?;谠V訟效率的考量,如果被告人長時間不能到庭,將導致案件久拖不決,言詞證據因記憶模糊而發生變化,實物證據因保管不善導致變質[3]。最后,啟動缺席審判還需獲得辯方同意,辯方可同意或者申請恢復審理。至于辯方愿意恢復審理有諸多原因,比如被告人認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或者為了盡快獲得一個確定的判決。

第三類是被告人已經死亡時的缺席審判。根據新刑訴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這類案件的適用條件為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死亡,并且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此類缺席審判既不是為了打擊特定犯罪,亦非側重司法效率,其目的相當單純--為被告人沉冤昭雪提供制度保障[4]。

第四類是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新刑訴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其適用條件,即被告人已經死亡并啟動再審程序。這種情形在實踐中已有先例,如聶樹斌案。若被告人已經死亡,則無法到庭,但為了還被告人清白,應當進行缺席審判。

二、缺席審判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法院可能因被告人缺席無法查明案件事實。被告人陳述是刑事訴訟中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庭審時,若被告人不到庭,法院將無法觀察被告人的表情和神態,難以確定其陳述的真實性,可能導致難以查清案件真相,特別是在作案手段隱蔽的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更為重要,被告人缺席可能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明。

第二,辯護權無法有效行使。盡管新刑訴法將缺席審判案件納入強制法律援助的范圍,確保了刑事訴訟的三方構造和被告人的應有的最低程序正義,但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根據《監察法》規定,貪污賄賂案件由監察機關調查,調查階段律師不能介入。在缺席審判中,被告人已經缺席,若調查階段律師也缺席,將不利于辯方了解案情,影響辯護權的有效行使。且新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此處將通知法律援助的主體規定為“人民法院”,如果這意味著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無權通知法律援助,將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第三,異議制度規定模糊。新刑訴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異議制度是缺席審判中被告人權利救濟的方式,但該規定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未明確異議的條件?!白锓笇ε袥Q、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這一規定過于簡單,使得罪犯無需任何理由,即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無需任何條件限制就可要求法院重新審理。其次,已經進行的司法程序若可以輕易否定,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有損司法權威。

三、完善缺席審判制度的措施

第一,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全面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一切案件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缺席判決的案件由于被告人不到庭,應該更加注重對其他證據的審查,不能因為被告人缺席就不搜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也不能降低證明標準,應當依據現有證據做到“法律真實”。

第二,由監察委調查的案件,若該案符合缺席審判條件,應當允許律師在調查階段介入。另外,應當明確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通知法援機構為缺席審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師介入時間提前將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完善異議制度。對生效裁判提出異議應當設置一定的門檻。首先,提出異議必須有正當的理由,如,未到庭是不屬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判決確有錯誤的。其次,提出異議應當以一次為限[5],由此避免案件反復審理,浪費司法資源。最后,提出異議的方式應當是書面形式。罪犯提出異議意味著法院可能會對案件重新審理,書面異議比口頭異議更為嚴肅,可作為重新審理的形式要件。

四、結語

缺席審判程序是平衡公正和效率這兩種價值的選擇,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有利于及時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也有利于推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新刑訴法關于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還存在漏洞,筆者建議今后可通過出臺司法解釋來完善缺席審判程序。

【參考文獻】

[1] 黃風. 刑事缺席審判與特別沒收程序關系辨析[J]. 法律適用, 000(023):2-12.

[2] 陳衛東. 論中國特色刑事缺席審判制度[J].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8, 000(003):14-26.

[3] 楊雄. 對外逃貪官的缺席審判研究[J].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9, 187(01):113-127.

[4] 劉騰膚. 中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理解與完善[J]. 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46(02):55-61.

[5] 甄貞, 楊靜. 缺席審判程序解讀、適用預期及完善建議[J]. 法學雜志, 2019(4):115-122.

作者簡介:黃蘭玨(1996-),女,漢族,四川省自貢市人,法學碩士,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專業,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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