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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章制度爭議訴訟模式研究

2020-05-08 08:43王藝樺
大經貿 2020年2期

【摘 要】 在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中,對勞動規章的司法審查采取的是間接訴訟、附帶審查模式。即勞動者不得直接就勞動規章內容之整體或一部分提請仲裁、訴訟,法院、勞動仲裁機構也不得直接將勞動規章本身作為審理、仲裁的對象。此種模式存在較大弊端,直接規章制度爭議訴訟模式亟待建立。

【關鍵詞】 勞動規章 間接訴訟 直接訴訟

勞動規章間接訴訟模式是我國改革開放后40余年中處理勞動爭議所秉持的一貫立場。這種訴訟模式在理論上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同時它的弊害也是顯而易見、不容忽視的。

一、現行訴訟模式的弊端

(一)縱容了用人單位的“規則侵權”行為

勞動規章適用于企業內所有職工的勞動行為,這表明一旦企業規章違法,將會導致該企業內勞動者群體的合法權益頻繁遭受大面積侵害。針對用人單位此種大規模殺傷力的武器,立法者卻提供了規范效果極度微弱的間接訴訟模式作為勞動者自衛的工具,這不僅無法有效抵御違法的企業規章給勞動者造成的傷害,反而會鼓勵與放縱用人單位的“規則”侵權行為

(二)削弱了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勞動規章由用人單位制定,且無需經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即可在企業內實施,我國法律也明確承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但與此同時,法律又禁止勞動者或其代表對勞動規章直接提起訴訟,只許可仲裁機構或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曲折隱晦地認定企業規章的效力,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畸形的權利配置,會極大削弱法律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使其無法達到以權利來制約權利的目的

(三)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制度性浪費”

奉行勞動規章間接訴訟模式,勢必導致司法機關小心翼翼地處理企業規章的效力問題,使其既不能宣布撤銷企業規章,又不能用已有的審查結論裁判其他的勞動爭議案件,這樣做所引發的不利后果是:一方面,把本來可以一次性解決的矛盾人為地拆解成眾多的勞動糾紛;另一方面,又強制司法機關在面臨相似甚至是相同案件時去做大量不必要的重復性勞動。

(四)導致部分非法的勞動規章無法接受司法干預

采用勞動規章間接訴訟模式,仲裁機關或法院對勞動規章的審查即會受到雙重限制:一是受到勞動爭議受案范圍的限制,若勞資爭議不在法定的受案范圍內,仲裁機關或法院就無權受理,自然也無法對相關的企業規章進行審查。二是受到關聯性原則的限制,即仲裁機關或法院審查企業規章的內容須與案件處理的需要保持高度一致。但企業規章的內容又是極其寬泛的,且經常處于變動之中,這會與司法審查的有限性之間形成矛盾并進而造成法律規制的漏洞與盲區。我們假定企業規章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且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該案的案由卻不在法定的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或因與案件裁判的需要無關,違法的勞動規章實際上也就無法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自然,也就逃避了應有的司法干預。

綜上,我國現行法律采取的勞動規章間接訴訟模式,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審查企業規章的行為人為限定在一個狹小的空間內,事實上極大地貶損了司法程序的價值,使其幾乎喪失了遏制用人單位規則侵權行為的能力。顯而易見,這種訴訟模式并非規范企業規章的理想機制。

二、建立勞動規章直接訴訟模式的必要性

直接訴訟模式是專以勞動規章為審理對象的司法機制,它許可原告提出撤銷或部分撤銷企業規章的訴請,司法機關在受理后,依法對之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支持原告訴請的結論。勞動規章直接訴訟模式的確立必然要求立法者將勞動規章糾紛納入司法機關的受案范圍,并制定完備的訴訟規則來確保這一機制的順暢運行。在此,筆者之所以主張我國應確立勞動規章直接訴訟模式,無疑是有著充足的法理依據的。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自誕生以來一直在循著私益訴訟的理論軌跡演進。私益訴訟的特征在于訴訟目的的私人性質,其所有規則的設計也均是出于保護私人利益的本意??疾煳覈鴦趧訝幾h處理制度,不難看出,該制度規定的受理條件與受案范圍與私益訴訟之觀念完全一致。但勞動規章適用于企業內的所有勞動者,而非某一勞動者個人,這就意味著勞動規章違法損害的也是企業內勞動者的群體利益,因此,某一主體直接針對勞動規章提起訴訟,捍衛的利益已遠遠超出了勞動者個人利益的范圍,這顯與私益訴訟的目的不符,因而自然會遭到傳統訴訟程序的排斥。但如今,公益訴訟日益受到重視且已被許多國家相繼置入勞動司法領域。作為一種司法救濟機制,公益訴訟之宗旨在于維護公共利益,且緊緊圍繞這一宗旨進行制度配置。公益訴訟的產生,是法律為強化公共利益保護做出的特殊回應,它在實現對傳統訴訟模式超越的同時,又拓展了人們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視域,破除了進行勞動規章直接訴訟的障礙,為將其納入訴訟范疇做了理論上的準備。公益訴訟之所以能作為勞動規章直接訴訟模式確立的基礎性理論,原因即在于此種訴訟機制與勞動規章訴訟的制度建構具有高度的內在契合性。因為,企業推行違法的勞動規章,必將使不特定的勞動者利益受損,在這里,所謂不特定勞動者的利益實質上就是勞動公益。勞動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組成部分,而勞動規章直接訴訟其實也就是勞動公益訴訟的類型之一。公益訴訟在當代的日漸流行說明:我國確立勞動規章直接訴訟模式無疑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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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王藝樺,女,漢族,法律碩士,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勞動法與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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