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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令券書》反映的漢代遺囑繼承問題探討

2020-06-22 13:00范博軒
大觀 2020年4期
關鍵詞:漢代

范博軒

摘 要:關于漢代遺囑繼承制度的出土材料,主要有尹灣漢簡、張家山漢簡、居延漢簡和《先令券書》等。其中,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中詳細記述了漢代人立遺囑的整個過程,而江蘇儀征胥浦101號漢墓《先令券書》的出土,則證明了《二年律令》中關于漢代遺囑繼承存在的真實性?!断攘钊瘯放c漢代史書文獻中記載的“先令”史料,表明西漢時期先令券書形式的遺囑已廣泛運用,而且進一步證明了秦漢時期遺囑繼承制度已經被大力推行。

關鍵詞:漢代;先令劵書;遺囑繼承

關于古代的遺囑繼承制度的起源,由于相關材料缺失,目前仍無法斷定確切的年代。但是通過對已有史料的分析研究可知,遺囑繼承早在先秦時代已略顯端倪。據《國語》記載:“若禮兄弟,晉鄭之親,王之遺命,可謂兄弟?!背酥?,《呂氏春秋》一書也記載:“齊莊子請攻越,問于和子。和子曰:先君有遺令曰:‘無攻越。越,猛虎也?!边@兩則史料中出現的“遺命”“遺令”均是能為我們所見的早期遺囑的不同形式,表明遺囑繼承制度在先秦已經有一定基礎。

一、《先令券書》的性質問題

20世紀80年代,江蘇省揚州市儀征縣胥浦鄉101號西漢墓中出土了《先令券書》,該簡牘有16枚,使我們完整地看到了一份墓主叫做朱凌的漢代普通百姓的遺囑,是一份不可多得的臨終遺囑抄件,引起學界對漢代家族財產繼承相關的遺令與遺囑的探討。

《先令券書》出土之后,陳平、王勤金兩位學者立刻對其進行了全面的考釋和解讀,首次提出“到西漢時期,我國已初步具備了一套習慣性法定繼承與遺囑執行相結合的遺產繼承法規”的觀點。然而也有學者持不同觀點,曹旅寧先生就認為“‘先令券書只是家產析細的見證而非遺囑。先令一詞固然有‘遺令之意,何嘗不可解釋為‘預先‘事先的意思?!蹦敲?,《先令券書》的性質究竟如何?它具體是一份遺囑證明還是像魏道明等人認為的“券書中處置的田產并非朱凌本人的財產,文書只是歸還公文產業的見證書”? “先令”一詞在《漢書》中曾多次出現,例如《漢書·揚王孫傳》載:“及病且終,先令其子曰:吾欲贏葬以返吾真,必亡易吾意……”除此之外,還有《景十三王傳》《趙敬肅王彭祖傳》等,顏師古均對此注曰:“先令者,預為遺令也?!?/p>

曹旅寧先生認為顏師古是根據上下文之意做出的解釋,只符合當時的語境,并堅持“先令”為“預先”和“事先”的意思。如果用曹旅寧先生的觀點,則有詞義不符之感,只釋義了“先”而沒有釋義“令”的意思。所謂“令”,淺顯的意思應該是命令,深層的含義是家長權威性的意愿表達、要求和期望。因此,筆者贊同顏師古“先令即為遺令也”的注釋。至于“券書”的含義則無爭議,文獻中又稱“傅別”“質劑”“質要”,是民間達成財產權變動、轉移的約束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断攘钊瘯窇獮槲鳚h時期平民家庭涉及遺產的繼承和地權的轉移等問題的遺囑實物。

此外,從《先令券書》的內容分析: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亥],高都里朱凌,[凌]廬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請縣、鄉三老、都鄉有秩、左(佐)、里肺(師)、田譚等,為先令券書。凌自言: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為朱孫;弟公文,父吳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長賓。嫗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為姓,遂居外,未嘗持一錢來歸。嫗予子真、子方自為產業。子女君、弱君等貧毋(無)產業。五年四月十日,嫗以稻田一處、桑田二處分予弱君;波(陂)田一處分予君,于至十二月。公文傷人為徒,貧無產業。于至十二月十一日,君、弱君各歸田于嫗;嫗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處,桑田二處,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賣田予他人。時任、知者:里(師)、伍人譚等及親屬孔聚、田文、滿真。先令券書明白,可以從事。

以上幾條簡文所透露的信息是:第一,遺囑內容,即分田地(桑田、稻田);第二,官方監督人員,即縣、鄉部三老,都鄉秩、里師和親屬等;第三,執行標準,即以券書記之,以券書為準行事。從簡牘內容來看,它完整地反映了漢代立遺囑的程序及要素,這里存在兩個主要人物,推斷他們的身份,墓主朱凌和老嫗應屬于母子關系。墓主朱凌臨去世之前陳述了自家的家庭關系,為兄弟姐妹分田地(涉及財產繼承),沒有涉及身份權的繼承。此外,這應屬于一份完整合法的遺囑,最緊要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官方人員(縣、鄉三老等)在場,二是制作券書。二者缺一不可,否則雖是遺囑,但形不成法律保護,也反映了漢代遺囑繼承制度已經深入民間。

二、 《先令券書》反映的漢代遺囑繼承原則

(一) 血緣親疏影響繼承權

由券書可知,朱凌自言其三父兒女六人的家次,當與遺產繼承的法定順序有關?!皨灐奔茨怪髦炝柚?,子真(朱凌)、子方分別是同父同母的次子和三子,已各自另立門戶;仙君、若君作為出嫁女,之前也被授予田產(但占有田產時間短),側面說明西漢時婦女享有一定的遺產繼承權。但是,女子得到繼承權的概率較小,通常要等到男子分割大部分財產之后,方能輪到女子。因此,二女必須要把先前分得的稻田、桑田按照約定時間歸還,然后由她們母親重新分配給“貧無產業”的兒子公文。因此,“嫗”劃分財產的辦法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血緣親疏的遠近和男子繼承地位高于女性的繼承原則,也反映出西漢時婦女對遺產的分配還享有一定的決斷權。

(二)子女犯罪對繼承權的影響

據《漢書·薛宣傳》引《漢律》云:“斗以刃傷人,完為城旦?!边@意思是,毆斗傷人者應被罰作“完城旦”這樣的刑徒。而公文傷人為徒,被依律判為“完城旦”,其原有的家產大概被官府沒收,所以有“貧無產業”的下場。公文所犯的徒罪屬于漢律規定的普通刑罰之一,因此,他才能擁有繼承土地的權利。

(三)遺囑繼承必須遵循法定程序

券書中記載,朱凌準備把田產從姐妹的手中收回轉給弟弟公文,但公文曾“傷人為徒”,如果要繼承財產,會涉及田產轉讓、人口變動以及田租、徭役負擔等的變化,這些不是在家庭內部就能完成的,需要縣鄉三老、都鄉有秩等群吏作為起草《先令券書》的官方代表,將所涉及的繼承事宜登記入冊,而知見者、親屬等人則是除了家庭內部成員之外的遺囑見證人。遺囑的制訂必須符合當事人的意愿,有縣、鄉等官吏、親屬在場作證,這側面反映西漢政府對遺囑草立的程序、內容或許已有一套嚴格規定。

三、遺囑繼承中的婦女繼承權

《先令券書》涉及漢代遺囑繼承中的財產繼承,這個時期的財產繼承主要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在漢代的遺囑繼承制度中,家庭內部的“子男”是第一繼承人,“子女”也有一定的權益?!断攘钊瘯肪蜑榕酉碛欣^承權提供了證明?;诩彝パ永m的需要,男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在一般家庭中,男子要承擔祭祀祖先、贍養老人以及延續后代等義務,所以,在財產的繼承上男子優先,女子獲得財產繼承的機會較少。

在有兒子的家庭中,女兒雖然不能與兒子一樣參與家產的析分和繼承,但是也可獲得一定的物品或錢財,獲得的方式便是陪嫁。女兒在出嫁時娘家可以陪送隨嫁田產等貴重物品,即奩產。獲得奩產陪嫁可視為女兒參與了娘家的財產分配?!断攘钊瘯分杏休d,六個子女均享有財產繼承權,其中的三個女兒雖已出嫁,但“貧無產業”,仍可分得娘家財產。無論該女子的婚姻狀況如何改變,被休或被寡,她的陪嫁財產永遠屬于她,不會被他人剝奪。

綜上所述,《二年律令》以及《先令券書》的出土,豐富了學術界對漢代遺囑繼承情況的研究,多數學者認為漢代已存在遺囑繼承制度,而且漢代遺囑寫明的繼承權要高于法律規定的繼承權。根據《先令券書》的記載,可以推知:西漢時期,百姓有權自行處置自己的私有財產。男子與女子在分割財產時的權利有很大不同,女性雖然擁有遺囑繼承權,但與男性不同,在單指遺產繼承的情況下,女性除了以爵位為主的身份繼承,其獲得遺產份額遠遠少于男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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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張仁璽.秦漢家庭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2.

[9]臧知非.張家山漢簡所見西漢繼承制度初論[J].文史哲,2003(6).

作者單位:

西安市鐵一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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