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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村莊征地補償滿意度為何不同?

2020-09-10 08:25蔡丞單詩藝包琪琪徐嘉慧王志敏
看世界·學術上半月 2020年12期
關鍵詞:問題原因

蔡丞 單詩藝 包琪琪 徐嘉慧 王志敏

摘要: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城鎮用地規模擴張加速,許多農業用地被國家征收,失土農民大量涌現,由于法律規范不健全,各種利益關系沒有理順,不少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維護,隨之產生大量社會問題。本文主要以位于嘉興市海寧市周王廟鎮的上林村、新建村、長春村部分村民為調查對象,以失地補償與安置方式、后期社會保障、農民生活現狀與幸福感體驗三者為中心,對比村莊中的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情況各方面進行調查比較,發現問題,分析差異原因,提出完善失地補償機制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相鄰村莊 ;征地補償 ;問題原因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家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化建設,第二、三產業迅速發展,土地需求量激增,許多農業用地被國家征收,失土農民大量涌現,隨之產生大量社會問題直接導致了大部分的失地農民在征地后對生活現狀的不滿。本文以海寧市周王廟鎮上林村、新建村、長春村為例,以失地補償與安置方式、后期社會保障、農民生活現狀與幸福感體驗三者為中心,對村莊中的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情況包括拆遷和征地的補償款、失土農民再就業、對拆遷后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狀況、失地居民生活變化及居民現狀等方面進行調查并且隨后進行比較,對比他們得到的補償政策的不同然后分析其原因,把合理化失地農民補償推動城鄉一體化建設作為目標,提出關于失地補償政策以及后期社會保障未來可以完善的相關建議,對于解決我國經濟和社會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具有實際價值。

二、造成不同滿意度的主要征地補償模式

(一)研究內容

本文的研究內容大致分為以下五部分:

1、對國家關于農村征地補償政策的解讀。在最近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 理法(修正案)》中,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罢鞯匮a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蔽覀儚霓r用地產權界定、農地補償安置、征地補償利益分配、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進行查閱解讀,了解農村對國家征地補償政策的實施程度。

2、研究相鄰村莊征地補償各方面存在的差異及原因。向政府了解補償政策有什么差異,為什么?在這部分研究的內容主要是村莊征地補償存在的問題,了解征地補償后給村民生活帶來的便與不便、生活環境的變化以及征地過程中的細節問題處理,找出不同和相似之處。

3、了解村民對征地補償的主要訴求及滿意度。這部分主要研究村民對征地補償制度的看法及滿意程度,了解村民心聲,尋找兩個村村民滿意度不同的原因,整理匯總。

4、對村莊征地補償如何改進的建議。對之前的理論研究、調查研究和訪談資料進行整理。此外,通過選取其他地區鄉鎮征地補償政策進行解讀與征地村莊的征地政策進行對比。

(二)調查對象

上林村位于海寧市周王廟鎮,區域面積2.8平方公里,該村總人口2338人,上林村開辦一些企業,以特色種植農業為主;新建村位于海寧市周王廟鎮,區域面積3.76平方公里,人口3592人。全村農業主要以種植嫁接桑苗和養蠶為主,村內創辦絲廠、鞋廠;長春村位于海寧市周王廟集鎮,區域面積3.4平方公里,總人口2476人,農業以糧食、蠶桑、苗木為主,工業以皮革、電子、紡織為主。

(三)主要存在問題

綜合前期調查結果,總結當前征地征地補償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征地面積大,居民意愿不統一。部分居民迫于征收土地的強制性而無奈地同意征地。

(2)土地征收之后,補償問題得不到妥善的解決。失去土地保障的農民難以獲得完善的生活保障。

(3)土地征用導致舊房新建問題突出。由于土地征用,土地被批準予以建房是件難上加難的事。

(4)零散土地閑置、浪費嚴重。政府對征地之后剩余的零散土地沒有做到及時的處理,成為了閑置土地,土地利用率降低,造成了嚴重的土地資源浪費。

(5)失地造成失業。部分失地農民由于文化水平較低,職業技能匱乏,就業經驗少,導致失地農民失業率不斷提高。

(6)失地農民社保水平較低。失地農民的社保標準較低,參保率不高,參保意愿不強。

(四)征地情況對比分析

通過對三個村莊的深入調查,在結合所搜集到的條例政策的基礎上,我們對三個村莊的征地的具體情況和原因進行了探討分析:

上林村征地的主要原因是植樹,為了響應美麗村莊的號召美化環境;征地的主要補償機制包括清苗費、土地補償費、和房屋補償這三塊內容,并通過“搖號”的方式進行發放,村委會表示大多數村民對征地補償結果表示滿意,但據采訪調查了解,由于補償力度小且發放方式并不是人人有份,“搖號”這種發放方式的落實范圍不廣,且對于鎮里文件補償款標準每畝46000元來說,上林村的補償款是低于平均補償水平的,所以大多數的村民對該結果表示不滿意。根據調查結果顯示,上林村村民因經濟補償不到位加上本身的人均收入低于其他相鄰村莊,所以導致社會保障繳費水平較低。對于村民和村委會產生這種分歧的具體原因是:1.該村征地補償的發放機制采取“搖號”的方式,并不是所有被征地的戶主一致同意的結果,所以一部分戶主喪失了話語權。而且“搖號”方式可能有利益驅動,存在尋租行為。2.上林村的土地補償款和清苗費的定價不能讓村民滿意,補償力度較小,無法彌補因征地帶來的經濟損失。3.征地是屬于村內決議,征地補償政策由村內相關村干部進行執行,且在征地之后對新建房屋政策的落實不到位,導致了“有錢造不了新房”的現象。

新建村的征地原因,主要是修建高鐵;征地的主要補償機制包括土地補償費、失土保險、失土安置費、房屋補償這四個方面,所有的失土農民都能享受這一補償,且醫保社保健全。在征地之后,由于村民對新建房屋的訴求較大,村委會還組織建設了統一規劃的新房。土地費用補償合理,足夠建設新的住房,且村里制定了相應的政策,給予失地保險失地補償政策的支持,基本落實到每家每戶,所以村民們對該失地補償政策比較滿意。

長春村征地的原因是修筑高速公路;征地的主要補償機制包括清苗費、土地補償費、失土安置費。該村采取“戶長制”,在失土保險的分配上,也是采取“搖號”方式,在長春村的征地計劃過程中,戶長會議中一定要有高達95%以上的同意率才能繼續下一步的量土地以及評估房屋的工作。在長春村的征地補償政策中,確定了清苗費的價格,根據土地種植的不同情況,分為:1、水稻等農作物種植的清苗費大約為3000元每畝。2、林木樹木等種植的清苗費大約為8000元每畝。確定了征地補償款為4.7萬元每畝。確定了失地保險為每個月900元。失土安置費僅憑房屋面積來評估房屋進行補償,評估房屋的標準很多,政府在評估征地農民的房屋時,沒有采取一個統一標準的方法來評估房屋,且由于村委會承諾的失地回補也一直沒有落實,很多失土農民對該失地補償政策不太滿意。分析村民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有這幾個方面:1.同屬于村內決議,征地補償政策由村內相關村干部進行執行,補償政策落實情況較差。2.評估房屋價值的方式不標準,過于簡單,沒有考慮房屋的裝修成本等,評估價值過低。

三、完善被征地補償制度的建議

(一)征求村民意愿基礎上制定征地方案。村民權利的直接讓渡才有了村委會的權力,而村委的權力更多地體現在協調工作和整合村民集體意見上,征地過程中更沒有權力不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就直接代表村民自行作出各項決定,所以是否進行征地規劃或者決定征地在制定征地方案之前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征求村民意見,讓村民了解征地原因、范圍、補償機制、等相關問題,在方案制定之初,成立民意調查小組,了解村民需求及想法,在方案成立期間,盡可能搜集民意,防止之后產生糾紛問題。

(二)保證補償機制合情合理、落實到位。村政府的補償機制必須合情合理且落實到位。土地補償款的制定標準,應根據實際應有補償資金以及征地范圍進行合理分配,將征地補償政策從制定原則、補償原則、程序、方法以及監管措施等方面進行細化規定,包括完善的第三方補償評估制度、健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和賦予農村集體更多土地產權權能等,讓征地補償工作法制化、公開化、透明化,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村民決議,斷不可由村政府自行決定。

(三)專項資金專人管理。在一些政府規劃征地案例中,上級政府往往會撥出專門的補償款下放,為防止下層級虛報套取補償資金、下放資金標準不一、資金用處不一等各種騙取補償資金現象的發生,上一級政府應該成立由管理部門,把專門用于補償的資金和建設資金分離開,通過專業的業務培訓,專人負責征地工作前后期不同工作,包括初步方案的合理性、標準性的審核、現場抽查核實、建設資金是否足額、補償資金是否到位等??梢员WC征地實施環節的正常進行,同時防止資金鏈的脫節,確保財務規范運行,更重要的是防止了后期因補償問題產生的民事糾紛。

(四)增加土地資源利用率,保證失地村民社保問題。征地之后對于失地給予資金補償的必須按時發放補償款,對于失房的村民,如果規劃用地用于房建,失地村民可以協商分配新住房,如果征地用于其他用途,村委需要規劃另外閑散閑置土地用于村民新建住房,舊房新建,既可以體現村莊發展,減少老舊住房,又可以增加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在不破壞建設方案的前提下應給予幫助,設立詢問站,為村民排憂解難。

(五)上級政府進行定期回訪、績效檢查。在征地工作告一段落,且各類工程順利完工之后,上級管理部門不僅要在項目前期審核、項目中期監督,更需要在項目后期回訪。在后期進行民意調查,發現遺存或疏漏的問題,監督補償是否落實到位,不僅可以提升居民幸福感,更可以監督地方村政府工作,建設更好鄉村。

四、總結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規劃不斷擴大,城鎮化的更加深入,征地問題會越來越突出,本次研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剖析上林村、長春村等目前失地農民生活狀態和政策滿意度差異很大的原因,由表及里指出我國大部分地區目前對失地農民補償政策未完善或是未落實到位的地方,并分析政府農民以及所有征地活動參與者的利益分配的契合點,為更好解決征地補償產生的糾紛和問題提出相關性的建議和可行的改良措施,對于解決我國經濟和社會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具有實際價值,對如何通過系統分析建立起良性的征地補償機制,促使農民合理分享城市化帶來的收益和賦予農村集體更多土地產權權能等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師高康:“關于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政策”,《鄉鎮論壇》,2014年第7期。

[2]王軍力:“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法律問題研究”,《農業經濟》2018年第11期。

[3]薛鳳蕊,李彤:“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實踐與經驗”,《中國城鄉金融報》,2019年第B03版。

作者簡介:

蔡丞,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 稅務系 講師 ;單詩藝、包琪琪、徐嘉慧、王志敏,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學生。

本文是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院級大學生創新訓練項目dfdc201803,相鄰村莊失地農民征地補償為何不同的課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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