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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聽證制度的構建

2020-10-14 10:07劉潔鈺
青年生活 2020年31期

劉潔鈺

摘要:行政拘留聽證制度一直是我國學術界所探討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筆者將從行政拘留制度的理論可行性開始探討,給予社會一些制定行政拘留聽證制度的有效措施建議。

關鍵詞:行政拘留;聽證制度;程序代理人

一、行政拘留聽證程序的內容

1.行政拘留的內容

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個重要方式,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式,它是極為嚴厲的,并且行政拘留一般來說是由公安機關作出拘留決定的。我們可以對行政拘留的適用下一個定義,行政拘留即是違反行政管理的情節比較輕微不會構成犯罪,但適用諸如口頭警告、罰款又顯得過于輕微的一種行政處罰的手段。

2.聽證程序的內容

(1)聽證程序是一種救濟制度。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聽證程序本質上是一種當私權利被公權力侵害或是有可能侵害時的一種弄個救濟方式,他可以保障實質上并無違法行為的相對人的私權利。正是由于了聽證程序的存在,才避免了一系列冤假錯案的發生。

(2)聽證程序是一種平衡之考量

我們應當了解到聽證程序的建立本質上是出于一種均衡的考量,它能夠讓各方的權利都得到一個平衡,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占據著主導的地位因此其所獲得的信息量是龐大的,而相對出于弱勢的相對人則需要一種方法能夠平衡行政主體的力量,于是聽證程序也就隨之產生了。

(3)聽證程序是一種監督程序

聽證程序本質上還是一種對于公權力進行監督的程序,由于聽證程序的出現公權力將會無法濫用,政府的工作也將會變得公開透明,因此發揚聽證程序是必要的。

二、建立行政拘留聽證制度的理論基礎

1.建立行政拘留聽證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行政拘留的聽證程序在筆者看來是迫在眉睫的,如前所述行政拘留的特點以及聽證程序的特點相比各位讀者都有所了解,那么對于我國目前現行的行政拘留并不具備聽證程序是否必要,理論界存在著各種爭論,但筆者認為建立行政拘留的聽證程序一定是必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保障社會公眾的人身自由不受到公權力的肆意侵害

如前文所述,行政拘留的一個特點就是它是行政處罰的各種方式中對于人生損害較大的一種方式,因為它所限制的是人的自由對于一個人來說自由的價值無疑是非常之高的。并且在司法實務中,行政拘留這種方式占到我國行政處罰總量的50%-60%,這說明在實務中對于行政拘留這種損害行政相對人權利較大的方式的適用是較為寬松的,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行政拘留的濫用。

(2)行政拘留聽證制度是無法被暫緩執行所替代

國內目前對于行政拘留聽證制度持否定態度的一部分專家學者認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已經為行政拘留留有了后手,即我們所了解的暫緩執行制度,這部分學者認為既然存在了暫緩執行制度那么也就沒有必要在對行政拘留實施聽證制度,這樣會加大資源的投入所收獲的效果卻不大。

筆者認為這個觀點的本質是混淆了聽證制度與暫緩執行制度的區別,聽證制度是在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前給予行政相對人的一種為自我辯護的權利,而暫緩執行是在適用了措施后由相對人提出異議才能產生效果的一種保護相對人權利的措施,兩者雖然在實施效果上都能達到保障相對人權利的作用。但筆者認為不能混淆二者的作用,因為如果將這兩者的效果作用混淆就是因果倒置將會剝奪廣大民眾的自主權利。究其根本這部分專家學者是將事前監督性質的聽證制度與事后補救的暫緩執行制度進行了混淆。筆者認為對于國內現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要做到不管給予相對人事后的救濟方式也要賜予被告人對于公安部門執法的事前監督權利,兩者應當同時具有缺一不可。

2.建立行政拘留聽證制度的可行性

(1)建立行政拘留聽證制度符合我國立法精神中的人身權利大于財產權利的法理思想基礎

在我國其他部門法的立法過程中都體現了一個理念,即對于人身性權利的保護要大于財產性權利,如刑法中對于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的犯罪的刑罰普遍來說要大于財產性犯罪,又如民法中注重保障人身性權利。而在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定過程中也應當遵守此法理基礎,這也是全人類所普遍認識的,目前在我國現行的《行政處罰法》中規定對于大額罰款需要采取聽證制度,那么對于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拘留制度也理應設立聽證制度。對于人身性權利的保障應當要投入更多的目光,因此如果不設立聽證程序,那么豈不是違背了我國立法過程中的法理基礎,會有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

(2)建立行政拘留聽證程序對于行政處罰效率不一定就是負面效應

建立行政拘留聽證制度對于公安部門的工作量來說確實會有所影響,但一旦建立完備良善的聽證程序,行政拘留程序就不會再產生大量漏洞,導致冤案的發生。一個冤案的發生對于社會公平正義的破壞是巨大的,那么沒有了質量的速率我們擁有又有何用?其次,當事人對于行政處罰態度如何也是評判行政處罰效率的一個重要標準,現如今我國很多政策都會注重社會效應并且進行調查社會反饋,那么建立完善的行政拘留聽證程序會讓社會民眾對于行政處罰的結果更加容易接受也就會得到更好的反饋,這樣難道還是影響了效率嗎?因此,建立完備的行政拘留聽證程序不一定會影響行政處罰的效率,甚至反而可能會有利于其發展。

三、如何合理構建完善的行政拘留聽證程序

1.固定行政拘留聽證程序的申請主體

要構建完善的行政拘留聽證程序首要的一點就是要明確聽證程序啟動的主體是誰,對于此問題不同的學者有其不同的看法,有些學者認為只能將申請主體限制為行政相對人本人,而另外一部分學者則認為與案件有厲害關系的相關人都可以作為申請聽證程序的主體。在筆者看來,行政拘留是一項嚴格的行政處罰方式,因此行政拘留聽證程序的申請主體不應當簡單的限制于相對人其本人,對于其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都應當可以作為聽證程序的啟動者,這樣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同時也更符合實際生活中相對人已經被拘留后難以自我救濟的現實。

2.建立行政拘留聽證程序代理人制度

我們在行政拘留聽證程序的建立中完善代理人制度是必要的,因為有時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在聽證過程中本身基于自己法律知識的限制,基于自己認知的限制本身是處在劣勢的,如果不建立代理人制度,使其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那么行政拘留聽證程序的設立就如同一紙空談,只重形式不注重實在。因此,建立行政拘留聽證程序中的代理人制度有助于當事人維護其自身權利,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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