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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合同法上強制性規定的類型

2020-10-21 21:29范一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合同法類型

摘 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性的合作和沖突也日漸突出,各種問題開始層出不窮,而合同法作為從合同層面保障經濟活動正常合理科學進行的部門法,為了完善合同的相關內容,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執行,合同法中包含了很多強制性規定,只有將強制性規定的類型進行合理劃分與規定,才能判斷哪些行為是違反了合同法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從而督促人們遵守合同法的制度,保障我國合同訂立的有效性,促進經濟活動的開展。

關鍵詞:合同法;強制性規定;類型

一、前言

我國合同法上強制性指的是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不因個人意志而發生改變的規定,這與任意性規定不同,任意性規定是只要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一致就可以生效。我國目前就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給予了明確的劃分和規定,但并未對強制性規定進行進一步的詳細劃分,故本文針對性的將強制性規定進行合理分類,希望能夠有助于各項經濟活動及工作地有效合理開展。

二、從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上劃分

從廣義上將合同法上的強制性規定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在我國已有很多年的歷史,強制規定是要求當事人必須做某件事的規定,禁止性規定是要求當事人不能夠為某種行為的規定。目前學界有學者認為,合同法中在立法層面也存在并未涉及強行性規定的內容,例如《合同法》中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強行性規定應該包含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因為違反了強制性規定,合同不一定無效,但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則一定無效。但就現實情況來說,該理論仍有不足之處。

目前已知的是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就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進行了有效的劃分,并在法條中明確表示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可作無效判決。但我國,包括德國的法律都只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提及強制性規定,法律也并未受到影響,所以法律本身未對強制和禁止沒有進行劃分并無不妥之處。單純的糾結強行性規定的上位概念,讓強行性規定統領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如果一定要區分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用強制性規定這一概念會比強行性規定更為合適。

如果非要對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進行劃分,就要了解到這兩者區分的根本不同。從根本上以及源頭上去進行分析,從而提出解決辦法,很多學者認為,二者的最大不同就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合同不一定無效,但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合同就一定會無效。但是從實際情況上來看,禁止和強制這兩個詞雖存在一定的分別,但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當中,對于二者的描述往往沒有明顯的區別。也有專家學者認為,強制性規定是要求當事人必須做某事,比如說履行義務,禁止規定是要求當事人不得做某事,比如不得不遵守義務,不得不執行某項事務,但這些都未對這兩者與導致合同無效的關系進行明確而清晰的劃分,不履行義務也就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那就是禁止規定的內容,所以目前將二者進行區分仍然沒有足夠的研究成果可以支撐,因此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

三、從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上劃分

目前學界的主流觀點是將禁止性規定劃分為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但實際上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要以規范的目的和違反規定的法律效果作為劃分依據,那這樣的分類在強制性規定中同樣是可以合理存在的。效力性規范是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違反這些規范就會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判定合同無效。管理性規定是指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規范就會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判定合同無效。效力性規定往往保護的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管理性規定保護的則是當事人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強制性規定中同樣是可以適用的,所以也應該將這種分類擴展到強制性規則中。

況且,現在違反效力性規定的結果是僅僅是導致合同無效,這有些過于決斷和一刀切了,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存在不合理性的,即使是違反了效力性規定,合同的效力是無效還是效力待定還是合同可撤銷都應該要進行進一步的商榷,而不是直接省去很多確認的步驟,直接一棒子打死的宣布合同無效,所以違反效力性法律規定的法律后果不應該僅僅作合同無效處理,而是應當尋求更加合理的解決辦法進行商榷。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學者的觀點,我們可以發現,違反管理性規定往往不會判定合同無效,但目前的法律法規中有與之相反的規定,所以違反管理性規定也應該要對和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

現在很多學者堅持要將效力性規范和管理性規范進行劃分,認為如果沒有進行劃分,那合同法的立法就會存在很大的缺陷。但就目前的研究結果來看,首先比較法學并不會將立法層面作為重點研究對象,其次目前學界也沒有人能夠明確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的的劃分標準,且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在導致的法律后果上都應該會對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所以,對于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的劃分不能只停留在立法層面,應該要結合實踐情況進行深入研究。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分析出我國在合同法強制性規定類型這類問題上還是存在著很多的分歧,很多需要探討的內容,以及需要進行完善的方面,雖然目前學界對于強制性規范進行了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的劃分,禁止性規定又分為管理型和效力性的規定,但實際上用強制性規定來對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劃分更為合理,甚至可以劃分地更為清晰嚴謹科學,我國目前就強制性規定的分類和其中關于對禁止性規定的兩種分類都仍有一定的欠缺,在法律效果方面也沒有進行整理和歸納,合同法強制性規定的問題還是重重,所以此類研究還應該做進一步深入地了解分析和探討。

參考文獻

[1]趙瀅.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0.

[2]陳喜斌.淺談對我國合同法上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6(27):281-282.

[3]張福軍.論強制性規范與合同效力的關系[D].吉林大學,2007.

作者簡介:

范一,經濟法,上海市一湃律師事務所,200335

(作者單位:上海市一湃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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