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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人工費用的常見問題及對策探討

2020-11-09 02:58龐小群
財訊 2020年3期
關鍵詞:社保勞務建筑企業

摘 ?要:建筑企業整體不規范,導致實務中財稅上易出現風險。實務中,由于各種原因,農民工社保繳納困難重重。這些都有待于相關政策的進一步完善,以及人們業務能力的提高和對政策認知的提高等。

關鍵詞:建筑企業;人工費用;社保;勞務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建筑企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金三稅系統的升級完善,給建筑企業的財稅薄弱環節敲響了警鐘。我結合工作中接觸的建筑企業人工費用的常見問題提出了幾點看法。

一、建筑企業的人工費用組成

建筑企業的人工費用主要分為內部人工、勞務派遣和勞務分包三種形式。

二、建筑企業人工費用支出

建筑企業人工費用支出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1)社保繳納問題

建筑企業大量使用農民工,農民工大都沒有享受社保福利,這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的相關規定。造成社保問題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幾點。

第一,農民工自己害怕領不回本金,對于沒有投資認識的農民工而言,一向覺得錢放在自己手里或銀行里才最有安全感。

第二,農民工工作流動性比較強,農民工終年在外打工,流動性很強,不穩定,這樣社保容易斷斷續續,并且社保轉移也會比較費事。

第三,社保認識淡薄,大多數農民工文化水平有限,都不知道什么是社保,也不愿意了解相關常識,再加上社保的復雜性和不透明性,使一些農民工沒有對社保深入的了解。

第四,賺錢少,壓力大,農民工工作艱苦,薪酬也普遍較低,并且承擔著養家的經濟壓力,交納社保的話,到手的薪酬會更少,所以他們甘愿多拿一百塊錢,也不愿意交納社保。

第五,用工單位不給農民工上社保,許多用工單位為了節省本錢,得到更多的利益,成心不給農民工交納社保,有的單位會多給農民工幾百塊錢的現金,與他們達到不交社保的協議,嚴重損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說社保方針仍是存在一些問題,許多農民工沒有交上社保,但它始終是一項惠民的方針,相信會越來越完善,需要農民工朋友認清社保的優點。

(2)個稅問題

建筑企業發放農民工工資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稅收風險。目前對于農民工工資繳納個稅的問題尚存在爭議。

(3)發票問題

建筑企業發放勞務費,尤其是為個人包工頭代發人工工資時,沒有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勞務費發票,導致入賬費用存在不能稅前抵扣的風險。

(4)企業所得稅問題

造成企業所得稅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沒有按規定取得勞務費發票,二是人工費比例過大。建筑企業人工費一般占不含稅收入的30%左右,有的企業虛列人工工資,導致人工費占比遠遠超過30%。

三、解決辦法及建議

(1)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

第一,分類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農民工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鑒于其復雜的社會組成,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不能一刀切,建議將其細化為三類分別解決。

已經城市化的農民工。城市中累計繳納社保費超過2年或者連續繳納社保費超過1年的農業戶口參保人員,他們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收入,完成由農民向市民的初步轉化,可將他們納入現行社會保險政策范疇。

以務農為主的農民工。城市中累計繳納社保費不足6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社保費不足3個月的農業戶口參保人員,他們農閑時進城務工,農忙時回村務農,所掙每一分錢都要帶回農村。這類農民工短期內不適合納入社會保險政策范疇,應在尊重其個人意愿的基礎上,引導他們參加工傷保險、新農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處于流動狀態的農民工。社保繳費記錄為間斷式、跨地域的農業戶口參保人員,他們的社保關系地點不確定,這部分人群有的會成為產業工人,有的會繼續做農民,處于非穩定狀態。對這類農民工應尊重其個人意愿,遵循宜緩不宜急的方式,逐步將其納入社會保險范疇。

第二,分層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經濟建設水平決定社會保險能力,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農民工經濟承受能力,立足現有經濟水平,分層、分步解決。

(2)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這種方式很好處理,勞務公司根據自己的計稅方式直接開具勞務發票給建筑安裝公司,進入“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費用”科目進行成本核算。在勞動法律關系上,農民工與勞務公司構成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勞務公司對農民工資的有決定權,因此,根據國稅函發【1996】602號第三條規定,勞務公司應為扣繳義務人?,F實中施工企業會進行農民工工資代發。只需要勞務公司提供代發表即可,可以不代扣代繳。建議開具發票時在備注欄里面注明代發工資金額和人數。在建筑企業與勞務公司簽勞務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在勞動法律關系上,農民工與勞務公司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勞動關系,與建筑企業沒有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法律關系,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由勞務公司代理扣除繳納。

(3)項目部直接雇用農民工

這種模式已經構成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一般需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公司統一管理,上班考勤記錄。在應付職工薪酬里面核算,個稅按工資薪金進行申報;不超過一年且不滿足非全日制的須簽訂勞務關系,應在“工程施工—勞務費用”科目上核算,個稅按勞務所得進行申報。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第十九條規定,按次(日銷售額)500元,按期(月銷售額)2萬元,根據這一條例,沒達到起征點的可以造表列支,不需開具勞務發票,超過起征點,需開具勞務發票,并附勞務結算單,勞務支付憑證和領款人身份證復印件。

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交社保,勞務合同則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簽訂勞動合同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對于非全日制的,法律只是規定了企業要繳納工傷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等其他險種并沒有強制性要求企業必須繳納(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即企業可以合法地不繳納除工傷保險費之外的社保費。但個別地方可能實現不了單獨繳納工傷保險費。

現在,一般建筑安裝施工項目都在實施農民工實名制并且實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一般農名工在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所都已經繳納了農村社保(農村醫療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可以讓農民工到其繳納農村社保的社保局開出一份已繳納社保的證明單,將該已繳納社保證明單交到建筑企業存檔備查,則農民工回到城市務工不需要繳納城鎮職工社保費用,建筑企業也不需要為農民工繳納社保費用。

(4)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其實這種方式不是很推薦,主要是現在勞務派遣公司主要是解決社保問題,而且有一定的法律風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的10%,而且勞務派遣員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任職。建筑安裝業的農民工肯定是不符合上述兩條的。

如果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中約定支付總費用的話(包括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者的工資、福利和社保費用)那么建筑安裝企業只需要根據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一般計稅6%,差額計稅5%)進入工程施工勞務費即可。

如果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只負責勞務派遣費用,剩下的農民工資福利社保由建筑施工企業支付的話,進入應付職工薪酬核算,建筑施工企業需要代扣代繳個稅,繳納社保。勞務派遣費用憑發票結算入賬,發放的工資社保造表就可以了。

四、結語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建筑企業的科學發展對保持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有巨大作用。相信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和相關人員業務水平風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建筑企業會越來越健康。

參考文獻

[1]沈華.工程建設企業成本管理存在的常見問題和對策[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8(03):143-144

[2]王兆楠.建筑施工企業成本核算與管理中的常見問題及完善對策[J].財會學習,2018(27):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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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龐小群(1974.9-),女,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本科,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研究方向:會計審計財稅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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