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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扶貧小額信貸法律問題研究

2020-11-27 08:11張月
財會學習 2020年31期
關鍵詞:小額信貸信用體系

張月

摘要:小額信貸的發展已有四十年歷史,其悠久的發展,對我國的經濟體系進一步完善有良好促進作用,尤其在針對我國的農村扶貧項目上,改變了從前由政府下撥款項或是依靠社會捐贈的單一表現形式。但在發展中,關于法律層面的問題逐漸顯現,諸如信用體系未完善、產權結構未確立等問題會慢慢蠶食小額信貸的發展市場,由此本文基于小額信貸在我國農村的扶貧項目作出的貢獻及影響意義給出分析,并分析該由何種措施來將法律問題予以解決,為小額信貸在我國的市場化經濟中更加良好表現提供理論支持。

關鍵詞:農村扶貧項目;小額信貸;信用體系;監管主體

引言

小額信貸是一種新型的針對農村扶貧有良好作用的金融模式,作為金融行業,盈利仍是其運營期間不可避免的問題,但該問題并不尷尬,因為小額信貸不同于目前的“小額貸”,小額信貸不是高利貸,是正式的、切實的將農民作為服務對象,并且規模不大,在與農民商定借款利息的規則下,將貧困戶的經濟有效帶動,從而來促進信貸公司自身發展。作為雙贏模式,小額信貸構思巧妙,但實際運營期間,難免發生因相關法律條款不完善、市場監管制度不規范等糾紛情況,因此完善小額信貸的金融體系很有必要。

一、小額信貸的發展與意義

(一)小額信貸的發展與內涵

小額信貸在成型意義上的以公司作為運營載體,首次出現約在20世紀70年代,當時的社會經濟不甚發達,但有商家看準了農村扶貧這一商機,愿意無息或低息借給農民小額貸款,并以信用作為額度的體現,因此小額信貸發展初期有著蓬勃的市場行情,并有效推動了農村各產業市場發展。

小額信貸從前的客戶群體定位在了買不起種子、用不起農具的貧困農民,但在時代發展下,由于國家逐漸提起重視,銀行也慢慢開展此類業務,并將定位定于中水平和偏低水平的收入人群,由此貸款作為了信用的一種表達形式,良好地推動了社會經濟向著有效層面發展。在亞洲國家中,孟加拉國吃到了第一顆由小額信貸帶來的甜果,由于農民數量基礎大,很快就放出了較多信貸名額,并摸索出了適應本國的發展趨勢和模式,將現代化公司的模式套用到小額信貸公司上,使本國其他金融行業也相互帶動、不斷發展。

小額信貸賦予了農民自主能力,在曾經沒有足夠資金去發展自有經濟和自我發展時,世界上較多國家的扶貧策略一度是盲目的,借由國家之力改變現狀收效較慢,因此出現了非政府民間組織抓住了這一機遇,將農民的生存發展放在自己手中。農民的錢款靠小額信貸的扶持,小額信貸由此來將金融服務板塊擴大,雙贏的局面使得該種農村扶貧計劃中的經濟成分,自下而上地推動國家和銀行也慢慢向此方向前進,做好全民經濟的統一性。

(二)小額信貸對我國農村扶貧的意義

小額信貸在發展途中找尋出了符合自己的一條路,這是根據小額信貸的自身特點而衍生出的。從用戶群體的特點分析,小額信貸主要服務對象包括中小型的企業或個體戶,針對性地將用戶群體放在了這一最需要資金支持的人群,因此小額信貸的用戶群體廣泛,且不用親自找客戶,而是讓客戶找上公司;從貸款利息的特點分析,小額信貸批復出的貸款和對應利息可以與借款方進行協商,在利息層面制訂的制度更加人性化,符合我國該類人群的切實所需,與民間“高利貸”相比,較有規范性[1]。

小額信貸對我國農村的扶貧政策落實有著重要意義,從以上兩個特點中可知,小額信貸的服務對象是我國金融市場下的較低端人群,而這類人群的普遍特點是手中沒有過多積蓄,如有欠款,則可能會面臨還不上的情況,因此較多的大型金融機構并不會將此類人群作為目標客戶群體,而小額信貸卻愿意將錢款出借;從利息層面進行分析,小額信貸不會要求底層人群使用房屋等其他有形財產進行抵押,給了該類人群較大的自由,而商業貸款沒有抵押物是萬萬不可的,另外還款時也較為方便,約定的期限一般都與借貸方經過商討,是較為合理的時間,手續簡單降低了單筆成本,從而借貸方需要還款的利息也較少。小額信貸將通過自身的合規運營,良好改善我國的經濟結構,并有效拉動內需,促進我國經濟體制革新。

二、小額信貸在我國農村扶貧的發展和法律問題

(一)小額信貸在我國農村扶貧的發展

我國從前的金融狀態由于環境限制被束縛在了農村較為貧瘠的土地中,另外由于城市的經濟發展速度較快,導致兩地的經濟互惠中,一直都是農村向城市輸入,導致了較多的經濟流失,原本的貧窮狀態變得更窮,在這樣的艱難背景下,農村該有何出路,這是當時村集體最大的發展方向難題。小額信貸在這時應運而生,城市開始了扶貧政策,但長久以來形成的經濟背景和增長速度已經根深蒂固印刻在了農村的發展路上,小額信貸通過自身的強勢挺入農村市場,將農村金融市場活泛起來,使得扶貧之路有跡可循。

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大致有四個階段,分別為非政府單位進行的測試、政府和銀行嘗試加入測試、農村信用合作社加入測試、以公司形式進行更多嘗試。當進入第四階段時,可以說小額信貸達到了正式步入正軌、被廣大農民重視的階段,因此在新時期下也有了更多的表現形式。通過國家意識到小額信貸是相對便捷的一種扶貧方式,也帶動了其他經濟正向發展,由此國家大力支持各鄉鎮級政府開展小額信貸的金融服務模式,并鼓勵相關的銀行部門也效仿小額信貸的方式來將當地經濟攪動,截至2019年底,我國開展信貸業務的村鎮銀行已近萬家。

(二)小額信貸在我國農村扶貧發生的法律問題

我國小額信貸公司目前處于發展中期,還存在一些法律上的問題需要解決,主要包括產權的制度、信用的體系、農戶聯保貸款的制度等,法律上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否則信貸公司長期在不合法度下發展,不利于品牌聲譽打響。拿信用體系建設的不夠完善舉例,我國農村居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在信用層面上為建立起良好的意識,導致信貸公司借錢容易收錢難,而信用制度未完善的建立,對農村居民也沒有較大的約束力,致使小額信貸公司要通過更多的成本支出來支持繼續放貸,總體上的利益降低,也不利于長期發展的目標[2]。

(三)小額信貸公司存在的內部問題

我國小額信貸公司發展歷史相對于國外還較為年輕,但目前對農村扶貧計劃作出的貢獻已經數不勝數,助力數十萬農民成功脫貧。但目前小額信貸公司內部存在三類亟待解決的問題,這將制約小額信貸公司在新時代下將要進行的新發展戰略[3]。

第一個問題是關于組織結構方面,在外部來看,小額信貸公司和政府各部門有著緊密聯系,平時業務往來上也有著較多交流,但實際上,在小額信貸的發展中卻缺乏與政府機構的有效溝通,相應職位常年空缺,與政府溝通不利導致運營上被過多干預,這將不利小額信貸的發展階段;第二個問題在于內部控制方面,小額信貸公司的管理理念較為落后,作為一個和錢款掛鉤的營利性企業,內部卻并未設置相應的監管機制,這給申請貸款的過程帶來巨大隱患,由于沒有監管機制的前期調研,導致日后較多款項不能及時收回,對公司的資金流回籠產生阻礙;第三個問題是經營管理方面,長久以來推出的信貸產品較為單一,導致資金產業結構較為分散,不能有效收回貸款和利息,另外還存在經營管理理念較差現象,導致運營人才流失,公司發展一度遲緩。

三、針對小額信貸的法律問題進行完善對策研究

(一)促進小額信貸立法進程

在我國雖然有著相關的政策支持小額信貸的合法權益,但總體上并沒有較為規范性的意見指出,所以相關規定并不夠專業,也不能適用于各類場景下的法律支持,因此要在小額信貸中起到合理的系統引導作用,促進小額信貸的立法過程勢在必行。

建立相關法制需要遵循基本原則,比如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信用制度的原則、公益性的原則。另外,立法中的重頭戲,首先應能確認出具體的身份、產權歸屬,產權是重要的一項內容,因為可以確認出小額信貸的法律地位,賦予了具有法律權益的權屬;其次要明確出小額信貸公司資金來源,借貸公司不能沒有清楚的資金來源,否則便不具備擁有正規的營業執照資格,是吸收存款還是私人資本,都是保障合理的資金安全的良好途徑。

(二)規范信貸市場監管制度

應規范其監管制度,明確監管主體,并采取區分監管的方式對小額信貸進行監管。在金融領域中,因金融活動自身的特點,其中機遇與風險并存,這些風險無法完全消除,而是與金融活動同時存在。為降低該風險帶來的消極影響,降低金融風險對金融活動造成的危害,必須對其進行嚴格監管,建立起規范的信貸市場監管機制,從而對金融活動中客觀存在的風險進行高度關注,以便及時察覺和第一時間應對。尤其是在農村金融活動中,因其金融規劃起步較晚,其體系完善仍然需要一個發展過程,當前體系中客觀存在著一些缺陷,極易受到相關風險影響。除此之外,作為一種以扶貧為重要功能的金融產品,農村小額信貸具有特殊性,而其所具有的這些特殊性,造成了很難對農村小額信貸的信用風險進行有效控制。此外,對于其法律風險控制難度也比較高。這些小額信貸以微型企業以及一些收入中等或偏低的階層為主要客戶,其對貸款的償還能力普遍不高,所以必須加強監管,方可實現風險控制。

(三)加快農戶聯保制度完善

在信用服務轄區范圍內,若有固定戶數的農戶,戶數一般為5~10戶,彼此之間必須并非直系親屬,若這些農戶處于自身需要,在自愿的情況下成立聯保小組,信用社向其提供貸款服務,這種行為即為農戶聯保。這種制度在農村經濟發展中,對農戶本身生存生產需要而言,具有重要意義,應完善該聯保制度,為農戶提供貸款保障。一方面,應盡量使聯保貸款辦理時所需要的手續更加簡捷,同時也應明確該貸款行為中各方所擁有的權利和必須承擔的義務。當農戶需要進行聯保時,省去了抵押以及擔保的流程,保證貸款的回收可以正常完成。因為該貸款客戶為聯保農戶,簡化手續可以幫助其更順利地獲得貸款,縮短這一貸款過程所需要的時間,同時也降低了農戶辦理該貸款的難度。另一方面,也應使其運行程序科學規范地進行,從而有效地對其中存在的風險進行防范[4]。

(四)確立規范的市場化利率

我國貸款與存款的利率,其控制權在國家手中,若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相關的商業銀行想要提升對貸款利率進行提升,則其職能在國家限定的范圍內進行調整,而不可超過規定幅度。對于小額貸款機構而言,其在經營過程中,需要付出高于其他金融機構的成本,這些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這是由其貸款客戶的主要階層決定的。此外,在提供貸款服務時,因貸款客戶較為分散,這也造成其經營成本升高?;谶@些客觀存在的問題和影響因素,應予以該類貸款利率一定的可調節空間,使小額信貸項目可以實現長遠發展。應建立起較為規范的市場化利率浮動機制,在保證農村小額貸款目標客戶的利益的同時,也使小額貸款機構可以順利長久經營。

結語

綜上所述,小額信貸有效地促進了農村經濟體系構成成分的轉變,但小額信貸仍未取得較高地位的立法保護,這對小額信貸公司的發展起到嚴重阻礙作用,不利于農民與小額信貸公司間的交流發展,由此,可通過促進小額信貸立法進程、規范信貸市場監管制度、加快農戶聯保制度完善、確立規范的市場化利率等對策,切實將小額信貸的法律地位提高,并在一定力度下的監管制度中,切實為我國農村扶貧項目做出貢獻,給越來越多的村集體摘掉“貧困村”的帽子。

參考文獻

[1]段平華.淺析我國農村精準扶貧的法治化建設渠道[J].科技創新與生產力,2020(02):18–20.

[2]曲寧.我國小額信貸法律風險問題研究[J].現代營銷(下旬刊),2019(09):254–255.

[3]梁艷.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研究[D].沈陽:遼寧大學,2019.

[4]陳建旭.我國農村小額信貸法律問題研究[D].長春:長春工業大學,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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