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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年度匯算清繳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20-12-01 03:10仲建萍田敏
理財·財經版 2020年8期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仲建萍 田敏

摘 要:新個稅法中的征稅制度由分類征收制度變為綜合征收與分類征收相結合的個稅征收制度,征稅方式由原來的“代扣代繳”改為“預扣預繳”方式,年度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預繳稅款多退少補。國家稅務總局在2019年12月31日發布了《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按照通知要求,我國首次個稅匯算清繳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1]。從實踐來看,匯算清繳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本文將通過實證分析,對有關匯算清繳的事宜提出一些見解,以期進一步完善個稅征管工作。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從2019年度新個稅法的實施情況來看,其對個稅的納稅范圍和納稅額度都產生了巨大影響。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數據資料顯示,2019年前三季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新增減稅4 426億元,累計人均減稅1 764元。根據統計局數據,2017年末全國就業人員77 640萬人,調整起征點前,個稅納稅人數為1.87億人,占總人口的13.45%;調整起征點為5 000元/月后,個稅納稅人數為6 400萬人,占總人口的4.6%。光是提高起征點這一條政策,就有1.2億人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2]。從上面的資料中可以看出,單是起征點提高1 500元,就起到了明顯的減稅效果,實施專項附加扣除后,工薪階層的納稅優惠不言而喻。但就匯算清繳的實踐來看,其還需要進一步改進。

一、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存在的問題

(一)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選擇有難度

財政部、稅務總局頒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納稅,也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但在實際中,這一規定執行有難度,一方面是納稅人不懂新個稅法的稅務知識及其計稅方法,所以匯算時沒有選擇,而是遵從單位的統一規定;另一方面,如果要求每位納稅者都自行選擇其計稅方式,將會加大財務工作量,影響年度匯算清繳的時效性。所以實際中是執行稅務APP的統一計算方法,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征稅,無需選擇。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不同,對不同納稅收入人群的稅負影響也不一樣。下面通過實例來看:假如王某2019年每月工資收入5 000元,專項附加扣除為2 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24 0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王某2019年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4 000×3%=720元;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 000×12-5 000×12-

2 000×12=-24 000元,綜合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年度綜合所得,王某2019年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 000×

12+24 000)-5 000×12-2 000×12=0元,綜合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計算中可以看出,對中低收入的王某來說,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年度綜合所得更為有利,其可少納720元的稅。

假如王某2019年每月工資收入

10 000元,專項附加扣除為2 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72 0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王某2019年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72 000×10%-210=6 990元;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0 000×12-5 000×12-2 000×12=36 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36 000×3%=1 080元;2019年王某共繳納個人所得稅額=6 990+1 080=

8 070元。

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年度綜合所得,王某2019年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稅額=(10 000×12+72 000)-5 000×12-

2 000×12=108 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108 000×10%-2 520=8 280元。由此可見,王某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更有利,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要多繳納210元的稅。

從上面的計算分析中可以看出,納稅者的收入比較高的話,全年一次性獎金選擇單獨計稅的方法有一定的節稅效果,并且在一定規范內,納稅者的收入越高節稅效果越明顯;納稅者的收入相對較低的話,選擇并入綜合收入的計稅方式,可以起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節稅效果。

(二)對于匯算清繳人員范圍的規定難實施

《公告》中規定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并且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納稅人需辦理匯算清繳;還規定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需補稅的納稅人,或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納稅人,或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清繳。這些規定難以實施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納稅人難以判斷是否需要辦理匯算清繳。新個稅法實施以來,盡管做了大量的宣傳介紹工作,但對普通納稅者的新個稅法培訓活動幾乎沒有,大部分納稅者根本不清楚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以及補退稅額,也不清楚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是否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納稅人持著聽之任之的態度,需要補稅的人不去申報,需要退稅的人也不去申報,個稅的匯算問題只能由財務人員去關注和通知,納稅人再按通知去匯算。這不僅增加了財務人員的工作量,還影響了個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時效性。

第二,《公告》規定了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需補稅的納稅人,或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納稅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清繳,這一規定減免了部分納稅者的稅負。但作為一個納稅公民,每一個納稅者都應該享有納稅匯算清繳的權利,也應當承擔納稅的義務,無論稅款多與少,都應該匯算清繳,充分享受納稅的權利和義務[3]。

第三,部分納稅個體未按規定執行而失去了匯算清繳的利好。在實際中,一些個體特別是取得勞務報酬的納稅個體,在取得勞務收入時一般至少要繳納20%的高額稅,但這部分人不懂個稅法,又沒有專業的稅務工作者對其進行專業的培訓和納稅指導,他們對新個稅法的征管程序一無所知而沒有申報,使得預繳的大額稅款不能清繳退回從而遭受經濟損失。

(三)綜合收入稅率不一致,導致綜合收入滯后

新個稅法規定,對于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的納稅者,在取得收入時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預繳的稅率高于匯算清繳的稅率,致使預扣預繳的個稅高于應納稅額,匯算清繳后雖然能收到退稅額,但本應是2019年的收入,卻滯后到了2020年5、6月才收到。舉例來說,假如王某2019年取得了一次性勞務收入20萬元,專項附加扣除為3 000元,再沒有其他收入,不考慮其他因素。

2019年王某預扣預繳稅款=

200 000×(1-20%)×40%-7 000=

57 000元;2019年王某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 000-60 000-3 000×12)×

10%-2 520=7 880元。

從計算中可以看出,王某個人所得稅多交了49 120元預繳稅款,匯算清繳后可取得49 120元的退稅收入,由于部分綜合收入被個稅占用而滯后,降低了納稅者的資金使用效率。

二、針對以上問題的建議

(一)盡快建立動態模型,為計稅方法的選擇提供依據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有兩種,一種方法是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另一種是不并入綜合所得單獨計稅?!锻ㄖ分忻鞔_規定在匯算清繳時,兩種計稅方式可以由納稅人自行選擇。但實際中納稅人沒有選擇計稅方法的依據,所以應盡快建立納稅額與收入、各扣除費用和扣除項目之間的關系模型,并能合理確定不同變量情況下綜合收入的零界值,為納稅者提供選擇依據,方便納稅者運用節稅政策。

(二)加強對納稅申報的管控和監督

加強對納稅申報的管控和監督,盡可能要求每個納稅者都在稅務APP中申報,進行匯算清繳。納稅者不管是需要補稅還是退稅,也不管稅額多與少,只要有綜合收入,就要匯算清繳,這既維護了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又避免了納稅者匯算清繳選擇的迷茫性。

(三)統一各項綜合所得的稅率和征稅制度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率應與工資薪金的稅率一致,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制,稅率級距為3%~45%,在每次取得時按12個月分攤計算預扣稅款,一次性預繳全年的稅款。這樣既縮小了預扣預繳稅額與應納稅額之間的差距,避免收入滯后,又保證了稅款及時足額進入納稅體系。舉例來說,假如王某2019年只有勞務收入,上半年為10萬元,下半年為8萬元,享有2 0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不考慮其他因素。

王某2019年的預繳稅額=100 000×(1-20%)×40%-7 000+80 000×(1-20%)×40%-7 000=43 600元;匯算清繳時的實際應納稅額=(100 000+80 000-5 000×12-2 000×12)×10%-2 520=7 080元;王某2019年多預繳稅額36 520元,約占收入的20.29%。

如果綜合收入統一稅制,則王某2019年的預繳稅額=(100 000÷12×10%-210)×12+(80 000÷12×10%-210)×12=7 480+5 480=12 960元;匯算清繳時的實際應納稅額=(100 000+80 000-5 000×12-2 000×12)×10%-2 520=7 080元;王某2019年多預繳稅5 880元,約占收入的3.27%。從實例中可以看出,統一綜合所得的稅率和計稅制度后,大大縮小了預繳稅額與應納稅額的差額。

(四)加強個稅宣傳培訓,及早普及稅法知識

利用網站、視頻、報紙、雜志、宣傳專欄等手段宣傳個稅法規知識,同時個稅征管部門也要組織專業隊伍到各個單位(包括企業)對個稅法及匯算清繳制度的詳細內容進行培訓和講座[4]。單位也可以特邀稅法專業人士到本單位進行匯算制度的培訓學習,讓納稅人深刻了解匯算制度,更好地進行個稅納稅籌劃。對于一些沒有固定單位而取得綜合收入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還應該委派專業的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匯算清繳進行追蹤服務指導,避免應退的稅沒退,增加納稅人的稅負。

三、結語

個人所得稅既關系到納稅人個人的經濟利益,又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利益,要均衡二者的關系,就要不斷完善個稅制度、在其他方面共同努力,這樣才能使個稅征管工作更順利、個稅稅負更加公平和合理。

參考文獻

[1]央廣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EB/OL].(2020-01-01)[2020-08-16].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20-01-01/doc-iihnzahk1359246.shtml.

[2]百話財經.2019年有1.2億人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了[EB/OL].(2019-12-11)[2020-08-16].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2630340639177084&wfr=spider&for=pc.

[3]李欣.對“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公告的四點意見[EB/OL].(2019-12-16)[2020-08-16].https://www.shui5.cn/article/eb/133650.html.

[4]仲建萍.對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中存在問題的思考[J].商業會計,2019(22):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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