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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調查中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價值探究

2020-12-08 04:51丁紅偉
科學導報·學術 2020年89期
關鍵詞:火災調查

【摘 要】眾所周知,在火災發生之后,除了對其進行及時的撲滅,保證相關人員以及財產的安全外,還需要開展相對應的火災調查工作。在這個過程中,直接證據以及間接證據的發現和應用可以幫助工作人員了解火災的發生、發展的情況,更加有效地開展火災調查工作。但在實際火災調查中,直接證據以及間接證據存在差異性,將這兩種證據進行有效的融合,能夠幫助工作人員更加快速地查明火災產生的原因,明確責任人。

【關鍵詞】火災調查;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價值探究

引言

火災發生以后,消防部門需要針對火災的發生情況展開調查,從而了解火災原因、明確事故責任、衡量最終損失。然而對于調查人員來說,火災已經是不可重現的實施,所以要了解火災的真相,只能通過發現、收集起火以及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痕跡和線索,并結合火災的發生的背景,來展開科學的分析,從而盡可能地還原事故發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收集火災相關的各種證據,來支持和證實調查人員對于事故真相的判斷。所以說,火災調查的過程事實上就是火災相關證據的收集、整理和運用的過程。

1火災調查中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概述

①直接證據?;馂恼{查的關鍵在于判斷導致火災的原因以及相關責任人,對火災導因的判斷則需要直接證據支撐,當然也需要調查人員的分析推理。應用直接證據可以還原案件發生的整體過程并確定責任人,將火災事故的原因、事實直接展示在調查者面前。導致一次火災事故的原因有很多,而且每種原因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例如火災事故發生的三要素都可以看作是事故證據,但是其中部分證據并不會直接導致火災事故后果,或許在火災發生過程中扮演相對重要的作用,需要火災調查人員結合實際情況深入分析?;馂恼{查中常見的直接證據類型包括責任人的直接陳述、火災現場監控設備的視頻影像資料或者關鍵人員的直接證詞,直接證據應當是簡潔明了的,通過直接證據理應直接定位火災事故原因。②間接證據簡述間接證據就是不能夠直接對事件加以證明與陳述的有關證據,這部分證據可能僅僅是事件中的一個部分,可能是在這之中的一個片段,甚至可能需要結合別的證明才可以構成說服力強的證據。并且,在間接證據分析過程中,需要關注的是間接證據無法直接證明案件,也不能獨立存在??墒瞧涮匦圆⒉槐硎舅荒苤苯幼C明某事實。例如,作為點火源材料,雖其并不直接證明火災的主要事實,可是其能夠直接證明火災火源是物體自身。間接證據,雖并未直接證明火災的事實,可是實際上是火災出現的一個鏈接,很可能有清晰的直接性。一是間接證據之中,某一有關事實或片段均是非常簡單的,其證明機理和直接證據沒有太大的差異性??墒歉鶕g接證據來說,其對案件陳述與關系而言均不能夠單獨論證,也無法直接陳述案件各種事實。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通常是由間接證據組合決定的,部分間接證據相融合,彼此依賴,彼此聯系的證據組合,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二是間接證據類型。這一證據范圍廣,除去上述提到的直接證據外,別的基本屬于間接證據?;馂恼{查工作中,間接證據通常僅可以證明火災發生的時間、著火的物品、引發火災的根源等單一火災事實。

2火災調查中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價值探究

2.1直接證據的證據體系

直接證據為主要證據的體系就是按照調查過程中搜集到的主要證據,通過相關間接證據的相互輔助來印證直接證據中一些事項,從而能夠保證直接證據的真實性,并將其作為對火災事件判斷的主要基礎。在直接證據的應用過程中需要確保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并能夠單獨地反映出案件的相關事實。當收集到直接證據時,只要通過查證發現直接證據確實屬實,案件的相關事實就能夠得到有力的證明。因此,在對火災問題進行調查的過程中,要求調查人員能夠對直接證據進行相應的收集以及應用,發揮直接證據對火災事實的直接證明作用,以便于快速地了解火災事故的具體經過以及產生的原因。但在實際調查的過程中,怎樣通過直接證據來證明事實是需要去思考的重要問題,主要是由于火災案件本身就是一個未知的待查事實,在對待查事實進行分析的過程中,一個直接的證據無法對其進行充分的證實,同時也不能確切地說明直接證據本身具有的真實性。具體來說,當事人或者一個主要證人陳述火災發生的整個經過時,如果僅僅由火災證人本人陳述,分辨陳述的真實性存在難度,這就需要其他的證據來對當事人的陳述進行相關的驗證,從而能夠對陳述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斷。在對火災進行調查的過程中,調查人員已經收集了直接證據,同時他們也在盡量收集其他的間接證據來作為對證據的補充說明,使相關的證據體系之間存在關聯性,并形成更加完整和全面的證據說明組合,印證火災事故的整個產生流程。比如說,在對失火案件進行的調查過程中,即便相關部門懷疑的犯罪嫌疑人已經對引發火災事實的經過以及行為供認不諱,但是同時也應當收集其他的相關間接證據來對當事人所提供的事實進行辨別,對其所陳述的內容進行驗證,使整體的火災案件得到一定意義的再現,確保當事人所提供的起火點以及起火物的合理性。在此基礎上,失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陳述出的供詞以及搜集到的各種痕跡物證能夠形成一個完善的、可靠的、經得起推敲的證據體系,從而使整體火災事實更加完整清晰,防止由于調查的不充分以及證據的不足而導致火災調查的效果不良。

2.2間接證據運用路徑

在火災調查中經常會遇到沒有直接證據的場景,此時收集間接證據并進行邏輯推理分析就顯得很有必要,發揮多個間接證據間接、共同證明的作用。間接證據固然不可能直接取代直接證據的作用,但是在火災現場破壞嚴重、已經無法找到一絲一毫直接證據的場景下,積極尋找間接證據、并通過邏輯推理分析將多個間接證據組成為完整的證據鏈至關重要,通過證據鏈也可以推斷并證實火災案件。在尋找火災間接證據時要符合很多原則。首先間接證據要真實客觀,準確反映火災現場的真實情況,不能夠憑空捏造。找到的間接證據應當與火災事件本身有密切的聯系,與火災事件毫無關聯的因素不能夠作為間接證據,以保證找到的各種間接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效果。通過火災調查基本掌握案件事實后,以此為依據評判間接證據的有效性,原則上間接證據與案件的關鍵環節應當完全對應,已知多個間接證據共同證明方可達到應有效果,每個間接證據之間在邏輯與事實方面都是相通的,不應當出現間接證據之間互相矛盾的現象,同時,間接證據本身與火災事件也必須是完全吻合的。如果不同間接證據之間出現矛盾,則應當有足夠的解釋說明這種矛盾。間接證據最重要的原則在于能夠證實火災案件并確定一切未知因素的最終屬性,換言之,就是間接證據的運用應當達到結論全部肯定的效果。

結語

針對火災要進行的調查過程當中,在收集到直接證據之后還需要結合其他的間接證據來進行分析,才能夠更加全面地證明調查的證據體系是不同的。調查人員在其實際工作中首先需要考慮直接證據,但是實際中由于火災案件的特殊性,可能會存在無法收集到直接證據的情況,這就需要相關的調查人員重視整個調查過程,收集到更加豐富的間接證據,從而能夠使各種間接證據之間產生相互聯系與印證,體現出關聯性的特點。通過適當的推理以及判斷來還原整個火災發生的過程,體現出火災調查的重要價值。

參考文獻:

[1]王延輝.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在火災調查中的應用[J].今日消防,2019,4(10):16+21.

[2]謝友華.淺談火災調查中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運用[J].今日消防,2020,5(05):116-117.

[3]劉笑顏.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相關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20(21):76-77.

作者簡介:

丁紅偉,出生年月:1980.12,男,漢族,山東冠縣,本科,初級專業技術干部,研究方向:火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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