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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完善

2020-12-11 09:17張碩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摘 要 我國在2017年的《民法總則》確立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但僅僅是籠統性的規定,而其適用主體等還有很多地方需要改善,我國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實現設立該制度的目的。本文將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適用主體、監護人權利義務進行細化,對監護監督機制及該制度協議效力重新梳理,使意定監護法律保護體系更加完善。

關鍵詞 成年監護 意定監護 監護協議 監護監督

作者簡介:張碩,沈陽工業大學民商法學專業,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02

一、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基本概述

意定監護制度是指行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選定一個監護人,與之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在行為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照顧義務。意定監護更符合當前社會對成年受保護者自主選擇權利的需要,在老齡化問題日漸嚴重的今天,成年意定監護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總則》正式確立了我國成年意定監護制度,使得所有的成年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未來生活、財產管理、身體照顧等事項,這不僅符合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也符合國際社會成人監護中的尊重和自主選擇權的要求,是我國成年監護立法上的重大進步?!睹穹倓t》對于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規定相對于我國之前的法律而言是一次非常大的跨越,但也只有一些原則性規定,對于一些具體的程序和相關的配套措施都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并不能很好的解決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延續了《民法總則》中有關成年意定監護的規定,未作出改變。

二、我國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民法典》第33條①僅規定了行為人可以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但對成年意定監護的規定比較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規則,導致實踐中的具體操作容易出現偏差。

(一)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具體內容規定不明確

首先,從《民法典》第33條來看,該規定過于籠統,僅規定了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之間可以協議約定監護,但是,對于監護內容和范圍沒有作詳細的規定。②成年意定監護協議是意定監護制度的核心,其內容主要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主要涉及到被監護人的人身法律關系和財產法律關系,監護人通過監護協議被賦予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以及照看被監護人身體健康等義務。所以,監護內容和范圍的不確定將會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該法律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更加廣泛的適用。

其次,對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規定不明晰。③關于意定監護人的權利,《民法典》未列舉監護人應享有的具體權利,例如監護人的報酬請求權,報酬的給付標準,以及監護人的知情權、辭職權和追償權等,以上權利如果規定不明,可能對于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帶來不利影響,造成損害后果。關于意定監護人的義務,《民法典》第 34 條僅概括性規定了監護人的義務,義務規定不明確會造成被監護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損害。但是,不同監護人之間監護的內容不同,監護的需求也不徑相同,會導致意定監護制度內容的多樣化、復雜化。然而,當前《民法典》對于成年意定監護的規定不完善、不確定,不利于監督監護人正確的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不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二)程序規則不明晰

1.監護人選任條件不明確

《民法典》僅僅對監護人的選擇做了規定,但是對于具體的選任條件、監護的范圍以及監護人的職責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選任條件的不明晰會導致監護過程中的混亂,不利于被監護人權益的保護。

2.監護程序不明確

意定監護協議的訂立需要依據雙方的意思自治,但是協商的方式、內容、合同的形式以及糾紛解決等都沒有詳細的說明,如果出現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等違約情形,將如何約束監護人的權利,以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規定的也不明確。

(三)監督機制不完備

1.監督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民法典》中對于監護人資格的撤銷做出了規定,但是并未對具體的監督機制進行詳細的規定,從而在需要提出申請時,相關組織和個人會相互推卸責任,最終會損害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法條的規定,起到監督作用的有關組織包括村委會、居委會、民政部門等,這些組織在特定情況下還會成為監護人,如果即使監護人又是監督者,這種自己監督自己的情形會大大的削弱監督的作用和效果,不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

2.監督內容的規定不具體

對于意定監護協議的履行,《民法典》規定應當對其進行監督,當時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意定監護關系通過意定監護合同予以建立,如果缺少監督,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權益將面臨極大的風險。

三、完善措施

(一)明確成年意定監護的具體內容

當事人在協商確定意定監護內容時,對于被監護人的財產和人身這兩方面應當做出詳細完善的規定,作為意定監護的主要內容。監護人應當密切關注被監護人的身體狀況,對被監護人的生活起居以及日常生活進行照顧和幫助,確有必要的,還可以進行其他的與監護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由于不同被監護人的情況不盡相同,監護人的財產管理會比較復雜,但總體上主要還是包括對被監護人財產的保管、處分等事項。

與此同時,還需要針對性的具體規定意定監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如更換監護人的權利、監護人的報酬權、知情權、追償權等,監護人如何行之有效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義務履行不當,應該承擔什么責任等,此類內容均需要作出更為合理的規定。

(二)細化成年意定監護的規則程序

首先,意定監護協議是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為設立監護而訂立的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特殊性,所以,對于意定監護設定規范、具體、統一的規則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監護人是意定監護協議的一方當事人,選擇什么樣的人與之簽訂監護協議,那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對于監護人的選任條件應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和有關組織都可以成為監護人,對于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從事相關的監護活動;對于承擔監護職責的有關組織,應當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的限制,這樣可以更加全面的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對于成年意定監護協議的基本要素進行明確的規定?;谠搮f議的特殊性,對于監護協議的內容,以當事人的意思意思自治為基礎,能少限制就少限制,能不干預就不干預,但是對于禁止性事項應當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樣既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方便協議的實施。

(三)完善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監督措施

不同國家關于意定監護制度有著不同的監督方式,其中英國、日本④對此制度監督方式的經驗值得借鑒。不同學者對此進行研究,總結出主要三種意定監護制度的監督模式,分別從私力救濟、公力救濟和雙軌制⑤三個角度對意定監護進行監督。而我國國情與社會發展狀況與其對比之后,和雙軌制監護監督模式能更好融合。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相結合的方式,這種監督模式既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又能監督監護人監護權利的形式,防止權力濫用,更好地發揮意定監護制度的功能。

1.私力救濟監督

私力救濟的監督模式是采用將利害關系人與專門監督人并聯的方式,即把監督人的職責和人數規范起來,如監督人為1或2人、其主要職責就監督監護人,將這些內容自意定監護協議中都詳細的規定出來,近親屬、繼承人、村委會、居委會、基層自治組織等也可以成為監督人。被監護人的保護主體隨著監督主體的加入而擴大,⑥這樣既可以對監護人進行監督,也可以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以防受到侵害。

2.公力救濟監督

公力救濟的監督模式采用的就是國家公權力的監督,主要是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公檢法部門、民政部門、公證機構、專門機關等。而對于成年意定監護的公力救濟監督,根據我國的國情,民政部門和公證機構的監督可能更為合適。二者作為監督機關,通過行政職能對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進行監督,對其行為中的不足加以督促。而監護人的失職行為,如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民政部門和公證機構可以申請監護人所在地法院進行審查,經審查法院可以取消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四、結語

總之,成年意定監護制度是老年人日后生活照顧、身體健康、財產安全的重要保障,可以充分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也是未來監護制度發展的一大趨勢。但就目前來看,我國對于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規定不盡完善,如成年意定監護協議、當事人權利義務、督促監督制度等,本文只是對于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有關意定監護制度的問題提出一些理論性的建議,借鑒外國成功的法律制度,結合我國的國情和實際情況,目的是為了讓成年意定監護制度更加符合我國法治社會的需要,才能更好的在實踐中發揮作用。

注釋:

① 《民法典》第33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② 王洪磊.論我國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問題與完善[J].法制與經濟,2019.

③ 史霖東.我國成年意定監護制度淺談[J].陜西青年職業學院學報,2019(02).

④ 周素英.民法總則成年監護制度得失之探析[J].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8(07).

⑤ 雙軌制監護監督模式:即兼采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兩種模式。

⑥ 王斐釩.成年監護制度的探究——以民法總則為背景[J].廈門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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