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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標簽標注內容違規使用農藥的監管分析

2020-12-21 03:45張文進
農村經濟與科技 2020年19期
關鍵詞:監管

[摘要]通過對查處的一起未按標簽標注內容違規使用農藥案件的解析,分析了違規使用農藥存在的問題、產生原因,提出了監管對策建議,闡述了農藥使用者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責任,希望農業部門依法履職,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管。

[關鍵詞]使用農藥;違法行為;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2.4

[文獻標識碼]B

新《農藥管理條例》實施后,農業部門在加強對農業生產企業、經營門店監管的同時,開始延伸監管觸角,關注農產品規模種植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現代農業園區、家庭農場等主體農藥使用情況,將使用環節作為監管新的重點?,F就一起未按標簽標注內容違規使用農藥的違法案例,剖析其存在的問題、現狀原因,提出對策措施。

1案件查處的基本情況

1.1農藥產品基本信息

2018年某市農業執法人員在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生產基地農業投入品倉庫檢查發現存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廠方)生產的0.6%苦參堿水劑農藥產品,經查該農藥產品登記核準的作物(范圍)為茶樹,防治對象為茶尺蠖,制劑使用藥量為60-70ml/667m2,使用方法為噴霧,毒性為低毒,限定使用時間為茶尺蠖幼蟲低齡期1-3齡均勻噴霧施藥,視蟲情在7-10天后可再增加用藥1次,夏茶期約在5、6月初用藥,秋茶期約在8-9月初用藥,具體可根據各地發生特點用藥。該農藥產品標簽標注的使用作物與防治對象與核準登記的內容一致。

1.2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該公司為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經營范圍為農產品種植,禽、畜、水產品養殖、沼氣生產。農業執法人員對該種植基地現場實地勘察,查閱農產品生產記錄臺賬后,確認種植的農產品為青菜、扁豆、西藍花、蘿卜等蔬菜,沒有種植茶樹。

1.3農藥使用情況認定

農業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制作詢問,檢查農產品生產、農藥使用記錄,確認該公司2016年9月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上述0.6%苦參堿水劑農藥,在新《條例》實施后,2017年6月-2018年5月期間,使用于青菜、扁豆、西藍花、蘿卜等蔬菜,主要是防治菜青蟲、小菜蛾等蟲害。

1.4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經調查該公司將其登記核準的使用作物茶樹,防治對象茶尺蠖的0.6%苦參堿水劑農藥用于公司基地種植的青菜、扁豆、西藍花、蘿卜等蔬菜,防治菜青蟲、小菜蛾等蟲害。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標簽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該公司未按照登記核準標簽標注的內容使用農藥違法行為屬實,當地農業部門據此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2案件處罰意見的確定

2.1當事人提出辯解

該公司在配合調查處理案件的同時,向農業部門遞交了以下相關辯解意見:①廠方經登記核準有效成分苦參堿水劑的有0.3%、0.6%2種類型,其中0.3%苦參堿水劑適用作物(范圍)十字花科蔬菜、防治對象菜青蟲、蚜蟲。0.6%苦參堿適用作物(范圍)為茶樹,防治對象為茶尺蠖,以往一直采購的是0.3%,基地種植的就是蔬菜主觀上沒有必要購買其他用途的產品;②采購時生產廠家錯將茶樹用0.6%水劑當作蔬菜用0.3%水劑發出,直到農業執法人員檢查時才發覺,企業一直堅持綠色生產,使用農藥是環保機構推薦的;③廠方錯發的產品雖然用于茶樹,但有效成分一致,且用于有機茶園生產有機茶葉,因此也可用于蔬菜;④購買日期為2016年,是新《條例》實施之前購買,法不溯及以往;⑤即使新《條例》中有按標簽內容使用的規定”上述2種農藥的成分一致,本身可用于蔬菜沒有問題,新舊法規有沒有過渡期,如果全按新的規定,許多蔬菜害蟲無藥可治怎么辦;⑥職能部門沒有對新法規進行宣傳培訓普及教育;⑦企業偶有違規行為,不是故意的且沒有產生危害后果,應以指導教育為主。

2.2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

經農業執法人員調查,該公司不按照農藥標簽標注使用范圍使用農藥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以處罰。在如何確定處罰裁量時,農業執法機構集體討論時考慮,根據行政處罰、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等原則,結合當事人提出辯解理由,對該公司處罰時應當全面考慮多方面因素:①多年堅持綠色生產理念,使用苦參堿水劑農藥產品目的為了生產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且是相關部門推薦使用;②不按照登記核準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客觀原因是由于廠方存在欺騙行為,將該公司訂購的0.3%苦參堿水劑,調換0.6%苦參堿水劑,該公司起初使用農藥產品適用作物范圍為十字花科蔬菜,不存在主觀故意違規使用;③該產品使用的數量相對較少,農產品生產獲利很小,危害后果輕微;④以往該公司被檢查時,沒有違法前科的記錄,依法生產。

農業執法機構提出兩種處罰意見:①按照正常程序裁量處罰;②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遞交局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審核后認為堅持以教育為主、罰款為輔的過罰相當原則,既要體現執法教育,也要秉持人文執法。此案要充分考慮當事人被動違法,主動配合執法,無主觀故意,危害后果輕微,大家同意第2種處理建議,據此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履行了相關義務。

3違規使用農藥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3.1存在問題

3.1.1經營戶推薦的隨意性農戶使用的盲目性。家庭個人種植農戶使用農藥有很大的盲從性,主要依靠農藥零售商的推薦、自己長期種田習慣經驗、或者效仿鄰居使用什么就跟著用。因農藥經營戶的素質參差不齊,只追求效果利益,不考慮后果隨意推薦農藥,產生違規使用情況。

3.1.2規模種植基地專業合作組織等違規使用。農業執法人員在檢查家庭農場、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甚至一些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現代農業園區等主體使用農藥的情況時,發現他們對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安全間隔期等方面關注度高,而忽視產品標簽標注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等要求,違規使用農藥的現象屢見不鮮。

3.2原因剖析

3.2.1農藥使用面廣量大,開展事前監管較為困難。農藥使用群體主要為廣大農民,千家萬戶的使用者,做到戶戶適時監管,現行的農業執法力量顯得嚴重不足,執法體制上鄉鎮農業部門沒有執法權限,無法實施有效監管,縣級以上農業執法人員面對面監管,無法實現,要求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主要依賴農民自身的守法意識,經常是出現藥害或防效不好引發農業生產事故后才找到監管部門。監管部門主要是事后責任處理,實現事前介入預防,全程監管只是努力的方向。

3.2.2依法科學合理用藥意識不強。據調查,農藥使用者濫用農藥現象普遍,主要體現在:大多數人依法依規用藥的意識薄弱,不按照農藥使用方法用藥,很多農民根本不考慮農藥使用的安全隔離期,為了增加農產品市場銷售品相,部分農民甚至在安全間隔期對農產品使用藥劑殺蟲,農藥包裝回收配套規章實施不到位,絕大多數的農民使用農藥后,對包裝或藥瓶隨意丟棄,致使環境被農藥廢棄物污染,給人畜造成了極大的污染和生存隱患。

3.2.3農藥產品良莠不齊成為違規用藥行為的助力。新農藥管理條例規定了農藥由經營專營改為許可經營,農藥市場準入門檻相對較低,經營主體主要是以個體為主,在利益的驅使下,經營者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事件屢見不鮮,農民使用這些農藥后,效果不顯著,常常會加大用藥劑量或超范圍用藥,甚至使用高毒農藥,這樣導致農產品的質量降低,假劣農藥產品在攪亂市場秩序的同時,也助長了違規用藥行為的發生。

3.2.4立法滯后,現行法律法規缺失,出現監管盲區。新《條例》明確了經營者有責任告知農藥使用者用藥注意事項,但沒有明確規定因不告知或誤導而導致購買人農藥使用出現問題,農藥經營者應當承擔什么行政法律責任。當然他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對農藥使用者規定了“必須按農藥標簽正確使用農藥,對不按標簽使用農藥(如超范圍、超量使用農藥)行為,明確行政處罰罰則。對使用者使用假劣農藥行為,沒有明確承擔的法律責任。

3.2.5特色小宗作物和新有害生物無藥使用客觀存在。農戶種植特色小宗作物或者遇到新的有害生物,尚無登記農藥可用時,采取臨時用藥措施,需要省級農業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采取臨時用藥措施,并報農業部備案。這是原則性規定,但沒有具體申報程序和實施細則,操作周期較長且繁瑣,甚至造成與農藥登記制度抵觸。這就出現使用者在無登記農藥可用,常常存在違規的風險,是典型的合理不合法的事實存在,給監管工作帶來困難。

4監管對策建議

4.1制定修改完善法律法規制度

針對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規盲區,應當加快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進一步修改補充完善,如“農戶種植特色小宗作物或者遇到新的有害生物,尚無登記農藥可用的問題”;農業農村部應當盡快出臺相應的臨時用藥的實施細則,以破解監管的法律困境。

4.2健全監管體系,完善監管機制

根據國務院、農業農村部關于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屬地管理、工作重心下沉、監管觸角延伸的原則,鄉鎮建立完善縣級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以縣級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執法檢查權限,去除農業執法主體“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的法律障礙,形成農藥生產企業、經營門店、田間使用完整的監管體系。

4.3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和農技培訓

對《條例》進行廣泛宣傳,農藥經營資質的準入,要求對經營人員熟悉農業法律法規,掌握了解農藥以及對植物保護病蟲害防治等農業專業技術知識,能夠指導農戶安全合理地使用農藥。在做好法律法規宣傳的同時,加強對農民及相關農業技術人員進行農藥安全使用技術的培訓。通過法律宣傳、技術培訓,增強社會法制氛圍,提高農民依法用藥的意識。

4.4加強農藥市場監管

加強農藥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以日常監管為主,專項整治補充,二者相輔相成。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協作機制,創新農業執法工作機制,實行單月集中全市執法力量到一個典型鄉鎮開展“集中整治、現查現辦”農資打假行動,雙月實行“聯動執法周”農資打假行動,各縣(市、區)用一周時間對全境進行執法檢查,市級進行面上指導督查。對發現問題線索及時立案查處,在加強行政執法檢查處罰的同時,加強行刑司法銜接,對制售假劣農藥的違法犯罪行為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加大打擊力度,形成對違法犯罪分子的高壓態勢。

[參考文獻]

[1]周新建.農藥使用存在的問題及監管對策[J].現代農村科技,2017(2):12-13.

[2]鄒小忠,姜勝家,李杏,等.違規使用農藥案件分析[J].現代農業科技,2018(7):157-158.

[收稿日期]2020-08-13

[作者簡介]張文進(1966-),男,江蘇鹽城人,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從事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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