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營異常名錄法律性質研究

2020-12-29 11:55陳梅園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行政處罰

【摘 要】 黑名單作為新興監管手段,許多學者認為它具有行政處罰的特征,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的方式加以規制。經營異常名錄作為行政黑名單的一種,結合它的制度特性和運行模式分析可知,它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而非行政處罰。

【關鍵詞】 經營異常名錄 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黑名單作為新興監管手段,由于其自身低成本、高效益的優勢,使得其備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業協會、企業的青睞。一時間,各式各樣的黑名單紛紛涌現。其中,行政黑名單的種類最為復雜多樣,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亦是其中一種黑名單。行政黑名單的高效實施是以對公民的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等各方面的損害為代價的。許多學者認為這是對公民的聲譽罰和財產罰,行政黑名單包括經營異常名錄在內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應遵循《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權力運行模式和對公民的權益保障方式。但實務機關與學界觀點相反,實務機關認為經營異常名錄僅屬于一種行之有效的普通行政監管措施,并非行政處罰。

經營異常名錄究竟具有何種法律性質,我們應結合其自身的制度特性及運行模式加以分析。

二、經營異常名錄的制度特性和運行模式

(一)經營異常名錄是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它主要以信息化的方式和手段將違法失信主體的相關信息予以收集,并向社會公示。它作為一種信息公開分享機制,先將日常的、碎片化的監管信息通過大數據的方式收集起來,然后進行系統化處理,此后通過信息公示平臺信息進行公示。它打破了各部門、各領域之間的資源信息壁壘,它為監管機關提供了更為透明的監管環境,提高了監管效率。此外,對社會大眾來說,它使得普通百姓在各類交易過程中能夠迅速刺破“面紗”,了解交易對象的真實信用情況,保證交易安全。

(二)經營異常名錄的運行模式分析

第一,從實施主體上來說,國家工商總局負責總領全局,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的監管工作。第二,監管對象和列入行為。經營異常名錄的監管對象是企業,與嚴重違反企業黑名單針對的是企業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不同,經營異常名錄針對的是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第三,監管目的。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第二條,工商部門創設經營異常名錄的目的在于提醒被監管者及時履行公示義務。第四,退出條件。企業及時履行法定的公示義務后,即可申請退出。第五,退出程序。企業履行義務后,可向相關的監管部門申請,監管部門核實無誤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綜上,經營異常名錄是一種由工商管理部門實施的,規制對象為具有輕微違法行為的失信企業,它通過法定程序予以記載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示,提醒并督促其及時履行公示義務的行政監管措施。

三、經營異常名錄的法律性質辨析

經營異常名錄作為行政黑名單的一種,部分學者認為其屬于行政處罰種類中的聲譽罰。學者認為它屬于行政處罰的理由:第一,實施主體是行政主體即縣級以上工商部門;第二,它是針對沒有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出現異常情形行為的企業)的制裁;第三,它以對違法者的懲戒和教育為主要目的,即警示并督促失信企業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第四,它所制裁的是違法程度還不足以構成犯罪的行為。

行政制裁并不等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僅屬于行政制裁的一種。制裁性意味著直接的強制性,行政法律責任由國家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強制責任人承擔,都具有直接的強制性即制裁性。因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及其他對當事人不利的處分都具有制裁性。因此,僅憑“制裁性+不利處分”并不能斷言經營異常名錄屬于行政處罰。除此二者之外,我們還需要考慮行政目的和懲戒的持續時間。

從行政目的來說,監管部門的列入行為意在督促企業及時履行公示義務而非懲戒。具體而言:第一,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前提是企業未按照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換言之,如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依照條例規定及時履行了公示義務,那么行政機關就不會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中。同時,被列入企業在3年內及時履行公示義務后,經申請即可被監管部門及時移出。第二,根據《辦法》第二條,我們可以知道立法機關設定經營異常名錄的意圖在于提醒企業及時履行公示義務。第三,與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相比,當該企業被列入此類黑名單時,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并不存在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整改義務的事實,不管行政相對人是積極配合行政機關履行相關義務,還是拖延履行甚至拒絕履行。行政機關都將向社會公布企業的違法事實。這種公開違法事實的做法更具制裁性質。

從懲戒的持續時間來說,懲戒的時間長短取決于企業履行公示義務時間的快慢。當企業及時履行公示義務,即可及時移出;反之,若遲遲不履行,則會被監管機關視為嚴重違法,具有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的風險。

綜上,經營異常名錄雖屬于黑名單,但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執行。因此,信用懲戒部門以它為依據實施后續的信用聯合懲戒措施并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違公權力行使應具有的謙抑性。

【參考文獻】

[1] 禹竹蕊:《論行政機關的違法信息披露》[J].《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1)。

[2] 章志遠:《作為行政強制手段的違法事實公布》[J].《法學家》2012年(1)。

[3] 劉平、史莉莉:《行政“黑名單”的法律問題探討》[J].《法治論叢》,2006,(3)。

[4] 范偉、朱廣東:《論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的建構與完善》[J],《政法學刊》,2016(2)。

[5] 王韞:《論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7(6)。

作者簡介:陳梅園(1993-),女,漢族,廣西北海人,法律碩士,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法律專業,研究方向:地方立法與政府法務

猜你喜歡
行政處罰
農業農村部修訂發布《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安全標志疏于管理 執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前消防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
試論物證在煙草行政處罰中的適用
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比較建議
應受行政處罰行為構成要件的反思與重構——從“三要件”到“三階層”
“不(免)予行政處罰”該如何操作
校車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及代碼
提升行政處罰審前指導能力的若干思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