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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事和解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影響

2020-12-29 11:55袁瑚鴿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懲罰刑法犯罪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僅是一個家庭的悲劇,更是整個社會的悲劇。面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的群體,我國有諸多特殊的法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則為其中之一。本文主要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和原因入手,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影響。

【關鍵詞】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和解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最高院在《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指出未成年人犯罪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刑事和解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前,給其與被害人和解的機會,讓其認識錯誤、賠禮道歉、進行賠償,以達到和解目的。據此,刑事和解制度符合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等目的,其存在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且刑事和解制度給予雙方除刑法以外的其他解決方法,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刑法的使用頻率,提高刑法的使用效率。據此,刑事和解制度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日本有非刑少年和解制度,其主要是由法律專家等組建矯正中心,并結合多方參與,如學校、社區、家長等,開和解調停會議,商議達成和解協議,協議可以以志愿服務,職業培訓,賠償等為“懲罰”,要求犯罪未成年人完成。美國伊利諾斯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將被交給解決爭端的專門民間社會組織,該組織會派遣專門調解員進行調節,邀請相關人士參加調節會議,其會議報告將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若報告合法則不起訴。中國香港有康和服務,也是通過舉行和解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用其他方法代替刑事懲罰。

二、結合未成年人犯罪特點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影響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具有盲目性、娛樂性、團伙性的特點。

未成年人心智發展尚未成熟,自控性較差,易沖動,當強烈的負面情緒襲來時,易做出具有毀壞性的行為。再加上其閱歷淺,易被不法分子左右思想,導致其看待事物偏激,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具有盲目性。

據調查,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往往是覺得該行為刺激好玩,或因好奇而為,而對于后果沒有過多考慮,因此其犯罪的娛樂性更強,主觀惡性更弱。

未成年人總體上處于社會弱勢,其突破學校和家庭的“規矩”教育選擇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有人誘導,或是一群未成年人在情緒烘托下沖動所致,因此其犯罪通常具有團伙性。

由此看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針對主觀惡性不大,受人誘導,并且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諒解的犯罪未成年人有較多的積極影響。刑事和解可以讓這類未成年人認識錯誤,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惡劣影響,從而反思自我以達到挽救、感化之目的。

但刑事和解可用賠償來彌補被害人,這很可能導致和解根本沒有達到感化目的,相反給犯罪未成年人一種金錢可以躲避犯罪懲罰的錯誤價值觀。若被害人家屬因金錢不尊重被害人意見而選擇和解,也會導致被害人的傷害無法抹平,導致大眾質疑社會法治。

三、結合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影響

筆者將從個人、家庭、校園、社會四個方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從自身原因來看,未成年人年齡尚幼,社會閱歷尚淺,認識能力有限,價值觀塑造不完善,感情易沖動,情緒爆發后自控力差。從家庭原因來看,家庭結構不完整或畸形易以及家庭教育缺失或教育不當,家庭風氣差都會導致未成年人心理發育不完善,性格偏激、價值觀扭曲。從校園原因來看,校園作為未成年人長期生活學習之地,若校園風氣不良、缺少法治教育將會對未成年人產生深遠長久的影響。從社會原因來看,社會法治宣傳教育的缺失和不良文化對未成年人心理的滲透以及不良風氣的影響都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綜合來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可以讓未成年人提高認識能力、法治意識,讓其認識錯誤,認識其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鼓勵其主動去彌補錯誤,賠償被害人;另一方面也讓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充分了解自己孩子的缺失,從而反思家庭教育和家庭結構并改善。刑事和解還可以學校發現并反思自身不足,從而提高校園的法制教育。刑事和解制度的發展也利于感化教育犯罪未成年人,減少其重犯率從而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提高社會法治氛圍。

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對犯罪未成年人的保護,可能助長其犯罪氣焰,加劇其扭曲人格的塑造。對于畸形家庭來說,刑事和解也只是逃避刑法懲罰的手段,事后依舊放棄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縱容其犯罪,等待下次的刑事和解。而該類未成年人因刑事和解未被刑法懲罰重返校園后,很可能對校園風氣產生惡劣影響。同時,刑事和解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失敗也會導致社會對該制度和法治產生質疑,從而不利于社會法治的發展。

四、總結

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從設立目的來看符合法治發展的要求;從總體上看有諸多積極意義,但在實施該制度時需加強對和解協議的審批,在充分尊重雙方意思自治的同時要兼顧被害人本人的感受,兼顧對犯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屬實施彌補和賠償行為的監督。最重要的是要及時跟蹤犯罪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情況,及時引導,以保證該制度的設立目的得以真正實現。

【參考文獻】

[1] 丁雪,徐豆豆,劉海廷.淺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預防措施[J].法制博覽,2020(19):1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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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毛奕鈊.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研究[D].天津師范大學,2020.

[4] 陳坤林.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與預防對策研究[D].復旦大學,2012.

作者簡介:袁瑚鴿(2000-),女,苗族,湖南邵陽人,本科在讀,單位: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未成年人犯罪領域的法學專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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