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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易考拉名譽權案看新聞報道“嚴重失實”

2021-01-21 09:27張旭泉
科技傳播 2020年24期
關鍵詞:售假名譽權考拉

王 鑫,張旭泉

當下新聞信息紛繁復雜真假難辨,公民法律意識普遍覺醒,新聞報道侵權時有發生,“告記者”成為熱門話題,在諸多新聞侵權事件中以名譽侵權最為顯著,因新聞失實造成的名譽侵權案件更是屢見不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將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作為判定新聞報道是否侵犯名譽權的重要依據。明確“嚴重失實”有利于規避名譽侵權,平衡新聞自由與名譽權的界限,維護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

本文試圖通過被《海淀法院發布涉網絡名譽權案件審判白皮書(2013—2018)》評價為“為判斷新聞報道是否存在過錯及嚴重失實提供了具體衡量標準”的網易考拉訴《中國經營報》名譽侵權案剖析何為“嚴重失實”,司法實踐如何認定“嚴重失實”。

1 網易考拉名譽權案對“嚴重失實”的認定

在該案中法院認為“如果新聞報道確有失實,應當區分主體基本失實還是細節失實,如果失實的內容涉及主體內容或基本內容的失實,或細節內容構成了報道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細節內容的失實足以影響到受眾對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惡評判的,則該新聞報道內容的失實構成嚴重失實?!雹?/p>

判決對“嚴重失實”的認定標準進行說明:在判斷新聞報道是否存在嚴重失實時,不能機械地從報道文字內容的篇幅來判斷對誰更有利,也不能僅就個別詞匯進行孤立理解,而應結合報道的題目與內容一致性、報道行文結構、上下文的含義及語境、集中表達的中心思想等方面進行整體判斷,并據此回應《中國經營報》平衡報道和雙方意見篇幅相近的抗辯陳述,為“哪些細節失實會構成嚴重失實”提供判斷標準。

另外,法院判決從題目與開篇構成的事實性陳述所集中體現的中心思想、新聞由頭與報道主題的關聯程度、提煉性導語與配圖文字導語表達的基本判斷、采訪語錄使用的合理性幾個方面對新聞報道是否構成嚴重失實進行闡述,最終認為“中經社將尚未證實的單一用戶投訴事實通過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報道為聳人聽聞的網易考拉再次售假的新聞事件,構成了對基本事實主要內容的嚴重背離,違背了新聞真實的原則”。

2 對新聞報道“嚴重失實”的評析

名譽權是民法賦予自然人和法人的基本權利,認定新聞報道侵犯名譽權主要基于受害人確有名譽損害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因果關系及行為人主觀過錯四個構成要件進行,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是對新聞機構行為違法的進一步說明。

要求法院對嚴重失實或基本內容失實做量化界定也許很難,法官在區分嚴重的、基本的失實和輕微的、局部的失實上有一定自由裁量權[1],不同法院會做不同判決,甚至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該案綜合以往判決,對“嚴重失實”進行進一步的解釋,為審理類似新聞報道侵犯名譽權案提供經驗借鑒和審判指引。

2.1 細節失實的“質變”

《解答》第八條“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可知認定“基本真實”即在認可“微罪不舉”規則,其并非完全真實和全部真實,而是在新聞工作者審慎注意的前提下允許存在輕微的、細枝末節的失實,由于新聞活動過程環節多、時間倉促、專業性強,不可絕對準確地把握事實和意見,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過失[2],所以法律規定的“基本真實”是在賦予媒體容錯權,客觀保護媒體的監督權。

“微罪不舉”雖認可存在輕微失實、用詞不當、某些細節失實不構成侵權,但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細節失實均不會造成嚴重失實,如該案判決提到的“細節內容的失實足以影響到受眾對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惡評判的,則該新聞報道內容的失實構成嚴重失實”就在強調細節失實構成嚴重失實的情況,同時也證明學界提出的“嚴重失實”是質的概念這一觀點是法院認定新聞報道嚴重失實的一個邏輯基礎。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新聞報道細節失實是否會構成嚴重失實從文本結構和新聞事件情節兩方面展開,法院分析涉案文章細節失實構成嚴重失實時認為:1)涉案文章題目中的“自營危機”與開篇獨立成段的“假貨無疑是海淘最大的痛點”及下一段落首句“網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渦”相呼應,構成完整的陳述性報道,解釋自營危機即售假,向讀者傳達出完整的事實判斷:網易考拉平臺售假并達到構成“危機”的嚴重程度;2)插圖及其所配文字“買到貨不對板商品的用戶不在少數”無事實依據;3)分標題“渠道水深、假貨難防”與該節提煉性導語“進貨的坑多水深”集中傳遞網易考拉售假的中心思想;4)以“使用過程出現問題”為由稱新聞當事人為“考拉假貨當事人”,但未提及問題是什么、有無可靠依據。

由此可見,法院對細節失實是否構成嚴重失實的認定從題目、開篇、行文主線、分標題、插圖、提示導語以及新聞當事人等方面出發,基于由這些方面一致勾勒的新聞報道所傳遞的中心思想進行分析,雖以細節的分析論述寫就判決,但是以細節構成總體失實為前提進行的進一步分析,是對總體失實的分解。

綜上,本文認為新聞報道的細節失實是與整體所表達的思想存在失實相互佐證,即若新聞報道思想上存在失實則細節會因為印證失實的思想而偏離真實,同時若出現眾多的細節失實且足以改變受眾對新聞中心思想的把握,則也會導致嚴重失實的產生;另外,篇幅、字數、詞匯或語句都不會成為判斷嚴重失實的單一標準,由這些細節構筑的新聞事實是否會造成受眾是非善惡評判的質變才是法院對“嚴重失實”的判斷標準,因此在把握細節內容失實是否造成嚴重失實時,尤其要明確由文章題目、分標題、導語、插圖以及措辭等細節整體傳遞的中心思想是否會使受眾產生認識偏差。

2.2 消息來源與內在邏輯

“界定新聞報道的內容是否嚴重失實,應以其所報道的內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為事實的消息來源證明為依據”,是從新聞真實和舉證責任兩個角度界定嚴重失實,本文分析的案件也以此為依據進行審理。

本案解釋了“網站評論”能否作為“可合理相信的事實消息來源”,二審時中經社提供知乎、貼吧和論壇上用戶對網易考拉售假的討論、投訴記錄截圖以證明“又陷入售假漩渦”不是虛構,法院認為該證據僅可說明撰寫材料具有事實依據,各類媒體存在投訴,但投訴行為不等同于售假行為,未經核實且沒有確鑿證據支持的論點,不能作為新聞所依據的事實基礎②。由此可見,法院審理時首先認可經過核實的社交媒體評論可以作為撰寫的事實依據,其次確認事實依據與論點間的邏輯關系。

因此可推論,經過核實、確認可信且與文章論點有直接關聯的匿名消息源、自媒體和社交網絡的用戶評價或討論可以作為撰寫的事實依據用于新聞報道,如果消息源真實性有待考量或與論點不能相互印證就很有可能使新聞報道出現嚴重失實。

2.3 撰寫失范、總結性評述與嚴重失實

采訪作為新聞工作的重要環節,其真實性會直接影響新聞報道真實與否,本案判決對采訪進行較長篇論述,認為文中章節導語“即便完全是自營,也不一定沒有假貨”前后拼接采訪語錄,忽略表述前提,是記者對被訪者原意的曲解;記者確定貨品來自保稅區且根據保稅區基本不會有假貨的事實可以認為該事件可能不涉及售假卻未在報道中提及;提煉性導語“即便完全是自營,也不一定沒有假貨”與后文受訪者言論相呼應的寫作方式,以及上述導語并非受訪者所言幾個方面均可認定涉案文章構成嚴重失實。

本文認為明知貨品來自保稅區卻未在文中提及應被認定為記者在文章撰寫中存在主觀過失和操作不當,不能等同于嚴重失實;涉案文章是以新聞消息為基礎的報道評論性文章,導語表述是記者根據受訪者言論進行的總結性評述,只能認定評論允當與否,根據采訪記錄中被訪者語焉不詳的表述內容,記者得出失當的結論無法苛責,僅可認為其評析不當而非嚴重失實。采訪內容中記者將自己的評論作為受訪者的言論進行撰寫,存在杜撰和違背事實依據的情況才可作為嚴重失實的認定依據。

由此可知學界探討的“用新聞媒體的主觀過錯要件代替了新聞報道嚴重失實的標準”的觀點確有發生,法院在認定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時,會以記者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為依據,這是司法判決中的瑕疵而非認定嚴重失實的標準,若“主觀過錯”被認為是“嚴重失實”,那么名譽權構成要件中的“主觀過錯”一項就喪失了存在的價值,司法判決中對侵權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論證也就失去了意義。此外,記者主觀過錯是否會造成嚴重失實也有待考量,雖在本案中記者主觀過錯和操作不當確引起新聞失實,但并不是所有的主觀過錯、采訪失范都會導致嚴重失實,若長期將主觀過錯作為判定嚴重失實的標準,會模糊新聞媒體監督的邊界,阻礙輿論監督的順利開展。

本文認為該案中記者對被訪者“似是而非”表述的總結或理解不應該成為判定嚴重失實的依據,雖然《解答》第九條“新聞單位……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在認定新聞媒體評論侵犯名譽權時提出了“內容基本屬實”的要求,但這一要求應該是針對評論的事實基礎基本真實,而非評論觀點或語言本身真實,評論在于根據事實進行個人意見的表達,而不在于對客觀事實的轉述,評論觀點因人而異,只有“允當”與“失當”之分,而無真假可言,用評述性語言認定新聞真實與否顯然不合理,在名譽權案件的審理中,分清事實和意見的區別,對意見表達予以更多的保護,比起研究構成名譽權的言辭和事實陳述失實的界限,要求微小失實給予寬容來,更具有意義[3]。尤其在涉及評論性文章或批評報道的名譽侵權案件中,認定嚴重失實時區分事實與評論尤為重要,不僅有利于保證評述意見的豐富和多元,保護媒體自由表達的權利,也會在探索名譽權保護與表達自由的界限中尋求平衡點。

綜上,結合法院判決,在名譽侵權案件中,嚴重失實的認定不是按照單一的標準進行,而是綜合多重標準進行判定,但可以認為法院在認定“嚴重失實”時會認定新聞事實基礎,即事件真實性、采訪真實性、采訪內容撰寫與被訪者表述的一致性等;考察經過核實的可信的信息源及其與文章內在邏輯的一致性;考量標題、導語、單一字詞、插圖等新聞細節綜合反映的整體思想;結合主觀過錯、采訪失范、評析不當等進行認定。

3 規避新聞報道“嚴重失實”的建議

理清嚴重失實認定原則對劃定新聞監督和新聞自由的邊界意義重大,網易考拉名譽侵權案判決雖有瑕疵,但也基本明確了細節失實、消息來源失實、采訪撰寫失實與嚴重失實等多種關系,以此為衡量標準進行新聞采寫,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絕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規避名譽侵權。

由此,新聞記者在規避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對新聞事實進行核實,確保消息來源、采訪過程高度真實,保證新聞事實與客觀事實基本一致,考察可靠消息源與文章內在邏輯的一致性,防止邏輯與事實不符、論據無法印證論點。

2)注重措辭謹慎,客觀公正對待新聞標題、配圖、導語及對當事人的描述定語,明確細節對整體思想表述的把控,防止因細節失實造成整體嚴重失實。

3)以有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擁有同等話語權而非言論占有同樣篇幅為基礎平衡報道,以陳述展示雙方爭議焦點,將有明顯爭議尚不能評析是非的事件的判斷權交由受眾。

4)采訪時尊重受訪者的意見和表述,撰寫成文時直接引用受訪者陳述,防止轉述或者評析對原意的曲解。

5)跟蹤報道以保證新聞報道的階段性真實,但若確實存在失實要及時糾正并予以道歉,并留存證據做到自我保護。

注釋

①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京0108民初5515號.

②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京01民終5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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