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正式將懲罰性賠償引入環境侵權領域。1月4日,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院在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應急處置費用、檢測鑒定費用之外,判處被告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17萬余元。此案因民法典施行后環境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首案”而廣受關注。然而,如何在生態環境侵權中規范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仍存在諸多亟待明確、細化的問題。本期根據先前理論界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相關研究,結合當前民法、刑法、環境法、民事訴訟法等不同學科學者對民法典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的觀點,選取呂忠梅、王利明、劉士國、劉艷紅、黃忠順、楊會新等六位學者近期的著述,對生態環境侵權領域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所涉及的一系列問題的不同主張進行梳理。
呂忠梅
清華大學法學院雙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負責人。主持國家級、部省級科研項目30余項,發表科研成果600余萬字,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勵二十余項。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民法學研究會會長。出版《民法總則》《物權法研究》等數十部專著。在《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數百篇。
劉士國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著有《現代侵權損害賠償研究》《中國民法典制定問題研究》,主編有《法解釋的基本問題》等。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期刊發表約百篇法學論文。
劉艷紅
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博士生導師,《政法論壇》主編。著有《網絡犯罪的法教義學研究》《實質刑法觀》《實質犯罪論》《實質出罪論》《走向實質的刑法解釋》《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論》等。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兩百余篇。
黃忠順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出版《公益性訴訟實施權配置論》《審判權與執行權的分離與協作研究》兩部專著,參編參著其他專著及教材10部。在《中國法學》《法學家》《法商研究》《現代法學》《法律科學》《政法論壇》《環球法律評論》《比較法研究》《政治與法律》《當代法學》《法學論壇》《法學雜志》等刊物發表論文60余篇。
楊會新
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副主編。在《法學家》《比較法研究》《法律科學》《現代法學》《法商研究》等期刊發表論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