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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21-09-27 07:55
民主與法制 2021年32期
關鍵詞:曉曉撫養費前妻

離婚后孩子考上私立高中,高額學費該由誰負擔?

2020年5月,王某和前妻李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兩人約定,孩子跟著前妻李某生活,王某無需支付撫養費。不過,當時由于孩子曉曉(化名)已經初中畢業,并未再上學,所以兩人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考慮孩子教育費用的問題。

離婚后,曉曉還是跟著父親王某生活,平時的生活開銷也是由王某負擔。進入社會后,曉曉因為學歷低而四處碰壁,于是她痛定思痛,決定重返校園。王某認為這是好事,對曉曉繼續學業非常支持。后來,曉曉考入當地的一所私立高中,但是學費較為昂貴。面對每年高達3萬元的學費,本是工薪階層的王某力不從心,在掏光了所有積蓄并向朋友借了一筆錢后,才勉強使曉曉在私立學校讀了兩年。到了高三再次面臨交學費之際,王某經濟上有些困難,對于孩子的學費深感壓力,于是向前妻李某提出雙方共同承擔孩子的學費的要求。

然而,前妻李某卻直接拒絕,稱自己收入不多,承擔不起孩子學費,還責怪王某沒有事先與她商量就做了孩子上私立學校的決定。王某非常無奈。請問:前妻李某是否應該向王某支付撫養費?孩子的高額學費,雙方應如何分擔?

律師點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王某與李某于2020年5月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在調解離婚時明確約定:“婚生子曉曉由李某撫養成人,王某無需支付撫養費?!卑凑针x婚協議,曉曉的撫養費應當由李某一人承擔。但事實上,雙方離婚后,曉曉一直跟隨王某共同生活,而且其生活開銷和學費等支出都是由王某支付。因此,根據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李某理應要向王某償還由王某支付的撫養費用。

此外,孩子曉曉是通過自身努力考入某私立中學讀書,跟雙方協議離婚時相比,孩子學習情況已發生變化。王某也是基于孩子的學習表現為了孩子得到更好的發展,為孩子提供了相應的教育條件,符合情理。雙方作為父母,均對孩子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考慮到學費較高,如全部學費由王某一人負擔,不符合公平原則。無論是基于法律規定還是基于正常情理,作為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母親,應當負擔其中一半費用。

所以,結合前妻李某的經濟能力,李某應該支付王某相應的撫養費,并由李某支付給王某孩子學費的一半。讓父母雙方合理分攤孩子的撫養教育費用,不僅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孩子的健康成長,也符合社會的正常價值判斷,實現了情理法的統一。

用人單位搬家,是否屬于違法變更工作地點?

2006年,王某入職一家公司,勞動合同約定了王某的工作地點為某市A 區,且約定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王某的工作崗位。

2020年6月,因公司辦公場所租賃合同到期,故其通知員工辦公場所搬遷至總公司注冊地B 區。接到通知后,王某與公司多次溝通,因為B 區離家太遠,無法接送孩子,要求繼續在A 區工作。

2020年7月1日,公司正式向王某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原工作地點調整到B 區。7月2日,王某表示不同意并作出回函。在7月2日至7月28日期間,王某仍到原工作地點上下班打卡。

2020年7月29日,王某以“公司存在未提供勞動條件以及拖欠勞動報酬等違法情形”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與此同時,王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28日工資4525 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9526 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1127.5元等。

請問:用人單位搬家,是否屬于違法變更工作地點?王某的訴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點評:

首先,從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原告的工作崗位,因此原告的工作地點由A區調整到B區并不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其次,公司之所以變更工作地點,是因其租賃合同到期,其在原工作地已無經營權,客觀上已經不具備在原工作地安排原告工作的條件,原告要求繼續在原地點工作無法實現。最后,從工作地點變化看,A區與B區均屬某市轄區內,雖對王某帶來了一定影響,但考慮到某市職工的普遍通勤情況,因此該工作地點變動屬合理調動。因此,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工作地點具有合理性,不應認定為違法。

此外,在王某明知原工作地點已經沒有與其崗位相關的工作內容的情況下,仍每天到原工作地點簽到,不能視為其提供了勞動,故對原告主張的2020年7月2日至7月28日工資、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1127.5元不予支持。公司只需支付王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7719.8元。

實踐中,大多數用人單位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其單方變更工作地點的權利,但該約定也并非完全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審查該類案件時,會綜合考慮變更行為的合理性、是否會給勞動者造成實質性影響等多種因素。如用人單位強行長距離或跨省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此時即使用人單位保留了變更工作地點的權利,也很難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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