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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球貧困問題及其制度正義維度

2022-02-09 07:41
當代中國價值觀研究 2022年3期
關鍵詞:援助正義義務

蘇 靜 揭 芳

一、全球貧困問題的倫理學內涵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發布的《2021年全球多維貧困指數》報告顯示,在比較了109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共有59億人口)之后,有13億人(占21.7%)被確定為處于多維貧困狀態。據2021年的《貧困趨勢:全球、區域和國家》報告數據顯示,在2021年,預計有6.98億人生活在極端貧困之中,18.03億人生活在貧困線之下。這些數據都表明,全球貧困問題并沒有伴隨著現代化的發展而消失,在今天依然是一個值得關注且亟待解決的問題。根據國際救濟機構Mercy Corps的統計,每年約有900萬人死于饑餓,超過了因為艾滋病、瘧疾和結核病死亡人數的總和。就像安格斯·迪頓在《逃離不平等——健康、財富及不平等的起源》開篇所說:“今日人類的生活水平,已近乎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要好……然而與此同時,世界上還是有成千上萬的人在經受貧困或子女早逝的折磨。這個世界變得異常不平等”①[美]安格斯·迪頓:《逃離不平等——健康、財富及不平等的起源》,崔傳剛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頁。。面對如此嚴重的貧困及貧富差距問題,我們往往會思考這樣一些倫理學問題,如,當前的全球財富分配是否正義?貧困國家是否有能力解決“全球財富分配不平等”?貧困是否侵犯了每個人最基本的人權?

先來看第一個問題:當前的全球財富分配是否正義。

分配正義是當前政治哲學討論中的一個重要議題。所謂分配正義是指,“一個人對于他或她的應得之物擁有權利,分配正義關切的就是權利在人們中間的合理分配”②[加拿大]查爾斯·瓊斯:《全球正義——捍衛世界主義》,李麗麗譯,重慶:重慶出版社,2014年,第3頁。。而這需要一定的制度來保證,對此,威爾·金里卡認為,正義需要“一種保障應得權利的制度,根據這種制度,人們能夠要求社會承認他們的合法權利,比如,對資源和自由等提出的要求”③Will Kymlicka,Liberalism,Community,and Culture,Oxford:Clarendon Press,1989,p.234.。厘清了分配正義的概念之后,我們可以重新思考當前的全球財富分配是否正義的問題。

不可否認的是,全球貧困、貧富差距過大問題和全球制度不正義是息息相關的。當前,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人們參與到了復雜的國際性的經濟、政治和文化關系中,同時國與國之間相互依賴的程度越來越高,全球合作體系已然存在。事實也證明,已經存在著對國家甚至個人生活產生著深刻影響的各種不同的全球制度,如國際貿易組織、世界銀行、聯合國、國際法等,它們可以對全球化的利益和負擔進行分配。富有國家通過國際法,允許強大的國家寬容那些腐敗的政府,因為維護這些腐敗的政府可以給它們帶來經濟和政治上的好處,同時它們通過利用自由貿易和專利權的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把不平等的條款強加給那些討價還價能力較弱的國家,加劇了全球的資源和財富的不平等。此外,在全球財富分配問題上,除了程序正義這一影響因素外,還涉及到財富和資源的原始占有的正當性問題。如濤慕思·博格所說,現在富裕的國家與現在貧窮的國家的初始發展都源于一個相同的歷史進程,該進程充斥著大量極其嚴重的非正義,如種族滅絕、殖民主義、奴隸制等,西方富裕國家正是通過以上非法、不人道的手段才達到他們目前的富裕程度④Pogge T.,“Priorities of Global Justice,”Metaphilosophy,vol.32,2010,p.22.。由以上分析得知,不平等的世界制度秩序以及部分富裕國家財富起點上的不正義在造成全球貧困問題中發揮著不可忽略的作用,對于前者,富裕國家有義務把平等主義的關切擴展到全球背景制度中,對于后者,富裕國家對于其造成的貧困國家要承擔補償責任。

再來看全球貧困引起的第二個倫理學問題:貧困國家是否有能力解決“全球財富分配不平等”這個問題。

阿瑪蒂亞·森指出,貧困的深層原因是“能力匱乏”,這導致人們“過早死亡、嚴重的營養不良(特別是兒童營養不足)、長期流行疾病、大量的文盲以及其他一些失敗”⑤[印]阿瑪蒂亞·森:《以自由看待發展》,任賾、于真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5頁。。這種情況的發生不能只歸因于偶然的不幸運、貧困國家的落后或者他們領導的腐敗。國際的制度秩序不正義和全球貧困問題存在著緊密關系,此不正義表現在如貿易條款、關稅、反傾銷法律、農業補貼、知識產權權利等為富裕國家及其公民提供了不公正的特殊優勢。目前貧困國家參與世界制度秩序的能力太弱,以至于只能默許而沒有其它的選擇。雖然富裕國家不時對一些貧困國家進行人道主義的援助或者補償,但援助的具體投向并不是根據收受方的需要而定,而是根據援助國的國內與國際利益而定。有些富裕國家出于政治目的,對援助國家與地區進行分類,從而采取不同的援助政策;有些富裕國家會為援助捆綁上附加條件。近些年,這些捆綁式援助開始大量減少,但是在世界范圍內,它依然廣泛存在。面對富裕國家形式各異的援助政策,受迫于援助國在國際社會的主導地位以及自身發展實力低下的現狀,受援助國只能委曲求全。從本質上來看,富裕國家的這種援助屬于“家長式援助”,體現的是一種“霸權邏輯”。如果這種不平等的援助得不到有效遏制,那么消除貧困的援助目的會大打折扣,最終會導致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

貧困國家的“能力匱乏”除了體現在國際社會中,還體現在治理國內貧困問題上,這也是導致其貧困程度不斷加深的重要原因。有報告指出,在面臨饑餓的人群中,三分之二的人是由于他們的國家處于軍事沖突中①具體可參見2021年7月8日,英國慈善機構樂施會(Oxfam)發布的報告《饑餓病毒成倍增長》。,戰爭、宗教矛盾、種族歧視等問題導致國內社會發展環境極不穩定,再加上各個地區之間發展的不平衡問題,地方政府在其區域內很難實施有效的扶貧政策。此外,一些貧困國家的政權對提高民眾福祉毫無興趣,在扶貧方面的行動比較懈怠,大量的官方援助和非政府組織的人道主義援助落入政府腰包,或者讓獨裁者中飽私囊,從而使得國際國內的扶貧政策沒能實施或者發揮作用。因此,從貧困國家“能力”角度來看,解決全球貧富分化的“事實上的不平等”,首要條件應該是要明白貧困國家“能力匱乏”的源頭是什么”②伍志燕、江暢:《全球貧困與制度正義》,《倫理學研究》2019年第2期。,然后才能有的放矢。

最后,全球貧困問題引發的第三個倫理學拷問是:貧困是否侵犯人權。

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在什么意義上全球貧困者被認為具有他們應當具有的權益”③徐向東編:《全球正義》,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0頁。。如果某人沒有權利或者沒有某個正當的理由擁有某件東西,那么他對這個東西的喪失也就不能算作是被傷害了。與之相反的是,如果某人有權或者以正當的理由擁有某個東西,而另一個人以某種方式剝奪了前者對那個東西的擁有,或者削弱了前者獲得那個東西的途徑,那么這個人至少應該對他做出補償。同理,如果每一個人都有理由充分享有人權的話,由全球制度秩序造成的貧困必然是對人們應該享有的人權的剝奪。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5章的內容,每個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權,包括獲得為維持生存所需的食物、衣著、住房、醫療以及一些必要的社會服務。2000年,在聯合國會議上,189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千年宣言》,在此宣言中提出了8項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其中一項就是“消滅極端貧困和饑餓”。這些都充分表明了,“免于貧困”或者說“享有基本生存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就像亨利·舒伊(Henry Shue)所說,貧困確實是對貧困者的一種傷害,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安全和生存的基本權利④徐向東編:《全球正義》,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91頁。,從而有尊嚴地生活下去。正是基于保障每一個人生命的尊嚴的理念,眾多的國際組織和國家才會對全球貧困問題如此重視。不過,令人擔憂的是,受全球政治經濟制度的影響,仍然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的人權狀況不容樂觀。前面提到的《2021年全球多維貧困指數》就給我們描繪了一幅嚴峻的畫面:有10億人暴露于固體烹飪燃料造成的室內空氣污染中,另外10億人缺乏適當的衛生設施,還有10億人的住房不符合標準。7.88億人的家庭中至少有一人營養不良。5.68億人無法在來回30分鐘的步行范圍內獲取清潔的飲用水。由此可知,這些人的基本生存權并未因全球經濟的發展而大幅提高,全球貧富差距造成的基本人權危機依然是一個醒目的問題。

二、富裕國家對全球貧困承擔的義務

道德責任要求我們對饑荒災民的需求作出回應,但富裕國家對全球貧困人口負有什么樣的義務?關于這一規范問題,存在著兩種有影響但又有區別的觀點,分別來自彼得·辛格和濤慕思·博格。

在彼得·辛格看來,富裕國家應該向貧困國家中的絕對貧困人口提供援助,理由是“倫理判斷必須出自普遍的視角”①[美]彼得·辛格:《實踐倫理學》,劉莘譯,北京:東方出版社,2005年,第13頁。,這種可普遍化的視角,視別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同等重要。這意味著,當我們行動時,要把受我們行為影響的人的利益全部考慮進來,采取一種“利益平等考慮的原則”。辛格把此原則作為他國際援助觀的理論基礎?;凇熬戎渌畠和雹诰戎渌咐v的是,辛格在去上課的路途中要經過一口池塘,假設他看到一個兒童正在溺水,所有人都認為他應該跳進池塘將那個孩子救起。即使這意味著他將他的衣服弄臟或者他上課要遲到,不過這是不重要的,而那個孩子的死亡將被視為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的案例,辛格推導出一個普遍性原則,即“我們有能力阻止很壞的事情發生,而又不至于犧牲在道德上有類似重要性的事情,那我們就應該這樣來行動”③[美]彼得·辛格:《實踐倫理學》,劉莘譯,北京:東方出版社,2005年,第225頁。。依照此原則,富裕國家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其他國家處于絕對貧困之中的人口進行援助。對于援助到何種程度,辛格建議,富裕國家要援助到即將會犧牲具有類似道德重要性的東西的地步。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富裕國家有道德責任對貧困國家的絕對貧困人口提供援助,直到他們的援助即將使自己受到和被援助人口一樣的糟糕狀況。

辛格的援助理論遭遇了很多嚴峻的挑戰,其中之一就是他沒有探討全球貧困后果責任的問題,他沒有追問:為什么那么多人是貧困的,以及造成貧窮的根源到底是在富裕國家那里還是在貧窮國家的政府那里,等等。之所以要追問貧困的原因,這里涉及到援助義務的性質問題?;诖?我們可以進一步追問:富裕國家對于全球貧困人口承擔的是何種類型的義務?是人道主義義務還是正義的義務?這一區別至關重要,因為西方國家早期的哲學討論往往把全球貧困的存在看成是一個不幸運的事故,或者解釋成是由貧困國家的失誤導致的。從假設全球貧困對于牽涉其中的貧困者是一個十分遺憾的不幸開始,西方哲學家極度關注的是富裕國家是否在道德上有義務或多大程度上能夠幫助遠方的陌生人。當這個問題以這種方式被思考的時候,幫助全球窮人的義務就被設想成是人道主義的義務而不是正義的義務。這樣一種援助義務經常被認為只具有有限的道德力量,因為很多人認為人道主義義務比正義的義務具有更低的道德優先性?!罢x的義務是強制性的,在這個意義上,第三方可以合理地懲罰那些沒有履行正義義務的人,而人道主義義務卻不是這樣”④[英]戴維·米勒:《民族責任與全球正義》,楊通進、李廣博譯,重慶:重慶出版社,2014頁,第242頁。。所以,為了理解西方富裕國家對于貧困國家的貧困人口所承擔義務的實踐意義,我們需要弄清楚這種義務是人道主義義務還是正義的義務。就辛格的援助理論而言,他如果想要讓富裕國家心甘情愿地承擔起消除貧困的義務,就必須去探討全球貧困的根源。因為消除全球貧困是一個宏觀層次的問題,它既涉及到改變窮人生活于其中的社會的一般條件,如國內的經濟和政治制度,還涉及到改變這些國內制度在其中得以運行的國際背景。

濤慕思·博格在全球貧困問題上有著完全不同的解決路徑。博格所持的是一種制度性消極義務的理論,這是指一個社會制度或者國際制度不能損害受此制度影響的人的利益,如果此制度可預見性和本可避免性地造成了基本人權的缺失,那么此制度就是不正義的。那些制定和參與此不正義制度的人就需要給被傷害者做出相應的補償,除了承擔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外,還需對那些不正義的制度進行改革。而當前西方國家主導的全球制度秩序就違反了這一消極義務,因此必須承擔改革此制度或者補償的責任。博格并不否認,全球貧困的直接原因經常是窮人生活于其中的國家的國內政治和經濟體制。但是,他認為,貧困的這些國內根源基本上可以依據這些貧困國家所處的國際背景來加以解釋。如他所說:“在一個不同的全球秩序中,那些傾向于妨礙人權之實現的國內因素將會很少出現,或者根本不會出現,這是完全有可能的”①Pogge T.,“Human Rights and Human Responsibilities,”in Global Responsibilities,ed.A.Kuper,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05,p.22.。博格認為在全球體制秩序和國家內部的政治經濟秩序中有一個重要的不對稱。雖然窮國的國家體制安排和政策對全球體制秩序的設計影響很小,但后者對前者的影響很大。許多貧窮國家的社會體制和政策在避免國內貧困方面遠非最佳選擇。但是,只要全球體制安排保持不變,這套因果因素就不太可能有實質性的改善。今天許多貧窮國家如此普遍的壓迫和腐敗本身是由目前全球體制秩序的中心特征產生和維持的②Pogge T.,Severe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s Violation,in “Ethical and Human Rights Dimensions of Poverty:Towardsa New Paradigm in the Fight Against Poverty” Philosophy Seminar,Oxford (UK),March 2003,p.31.??傊?博格的論點是,富裕國家對這一制度性背景盛行的全球秩序負有主要責任,因為他們維持了這一無法滿足基本生存權的秩序。

相較于辛格,博格的論證是更為有力的,但是他的觀點依然面臨一些嚴峻的挑戰。在一些世界主義者看來,博格的全球正義理論要求過低,不足以實現全球正義。因為,從保障全球窮人的人權角度出發,博格的制度性消極義務對于貧困人口人權的實現是遠遠不夠的,富裕國家也應該關注積極義務③Kok-Chor Tan,“Rights,Harm,and Institutions,”in Thomas Pogge and His Critics,ed.Alison M.Jaggar,polity press,2010,p.58.。其實,博格之所以強調制度性消極義務,是因為他想讓富裕國家意識到他們和全球貧困問題的產生是息息相關的。此外,博格也不指望僅靠制度性消極義務就能完全解決全球貧困問題,富裕國家在對全球貧困問題履行完消極義務后,如果世界上還存在嚴重的貧困問題,那么他們要不要履行積極義務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但博格認為制度性消極義務比積極義務更具有緊迫性④蘇靜:《緩解全球貧困是一種消極義務嗎?——托馬斯·博格論全球貧困問題》,《理論月刊》2019年第3期。。

事實上,要想更大程度地解決全球貧困問題,富裕國家對于全球貧困人口既要履行正義的義務,也要承擔人道主義的義務。但正義的義務優先于人道主義的義務,因為正義義務直接針對的是基本結構,只有涉及分配財富和資源的全球基本制度才是合法和正當的,才能確定什么是一個國家正當地擁有的。正如布萊恩·伯瑞所說,只有確定了各民族國家彼此援助的義務是發生在某種正義的制度框架中的義務,人道主義義務才是有意義的。否則,人道主義義務毫無意義⑤Barry B.,Humanity and justice in global perspective,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5,p.242.。這也意味著,要想認真地解決全球貧困問題,我們就必須改革不正義的全球制度。

三、全球貧困問題的解決——制度正義的實現

種種現實表明,全球貧困與全球不平等存在著結構性和制度性的原因,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道德考量和正義關懷擴展到全球范圍。這也意味著富裕國家對于貧困國家的責任不僅僅是一種人道主義義務,更是一種正義的義務,后者比前者更具道德優先性。此種道德優先性,更是揭示了一個深刻的道理:必須從制度入手為全球貧困問題提供解決良方。

首先,消除全球貧困問題需要改革不正義的全球制度秩序。對于全球貧困問題的產生,有一種“解釋性民族主義”的思維向度,其把一個國家的貧困視為一種存在于民族國家內部的現象,這種現象基本上可以理解為糟糕的國內政策和制度安排阻礙了民族國家的經濟增長,并導致了民族國家經濟不公的結果。不可否認的是,一個國家的貧困和它的制度、官員、政策、文化、自然環境、技術和經濟發展脫不了關系,但是也要認識到全球因素對貧困國家造成的影響。在現代世界,全球經濟秩序是由一系列復雜的規則和條約組成的,其涉及的領域更是方方面面的,不僅有貸款、專利和投資,還有能源、環境等方面。貧困國家為了發展自己的經濟而不得不與世界接軌,努力讓自己躋身于世界市場經濟的圈子之中。但是由于歷史給他們留下的烙印,使得他們的談判能力和技巧總是弱于富裕國家,并因此處于一種被支配的地位。與此相對的是,富裕國家強強聯合而結成利益同盟,造成的后果就是他們為了自己國家的利益而聯手壓制貧困國家。例如,當貧困國家把自己最具有競爭力的產品出口到富裕國家時,富國卻對此實施保護主義政策。據研究,富國對來自窮國的進口商品的平均關稅比來自其他富裕國家的進口商品的平均關稅高四倍,這給窮國帶來了巨大的負擔。按照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1999年的估計,如果發達國家更多地開放其市場,貧困國家可以每年多出口7000億美元,這個數目等同于所有欠發達國家全部國民總收入的百分之十①Pogge T.,“Severe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s Violation,”in Ethical and Human Rights Dimensions of Poverty:Towardsa New Paradigm in the Fight Against Poverty Philosophy Seminar,Oxford (UK),March,2003,p.32.。上述例子說明了現行的全球制度秩序是如何有利于富裕國家的,允許它們通過配額、關稅、反傾銷稅、知識產權和對國內生產者的補貼來保護它們的市場,而對此窮國是不被允許或負擔不起的。此外,國際秩序中的國際資源特權和國家借貸特權②控制一國境內主要脅迫手段的任何團體都被國際社會承認為該國的合法政府,國際社會并賦予它自由處置國家自然資源的特權以及以國家名義自由借貸的特權。為貧困國家的官員腐敗提供了溫床。所以,消除全球貧困問題,必須改革不正義的全球制度秩序。其一,面對世界范圍內的貧困現象,各國特別是富裕國家要撤除貿易壁壘,例如撤除對國內產業的補貼和不合理的進口關稅。其二,國際貿易體制應當拋棄嚴格互惠原則,并更好地考慮到不同國家的議價能力差異,尤其是那些由經濟規模不同和發展階段不同而造成的差異。其三,面對國際之間由于經濟不平等造成的貧困,聯合國及相關國際組織要建設“全球資源紅利”(Global Resources Dividend)的方案,以保證每個窮人對資源能擁有平等的使用權。其四,針對國際借貸特權和國際資源特權,聯合國可以成立國際民主貸款擔?;?International Democratic Loan),暫時償還民主小組所承認的具有廣泛民主憲法的國家的債務,以及對國際資源特權進行改革,讓那些貧困國家的自然資源掌握在民主政府手里,而民主政府會利用自然資源獲得的資金來改善民生,那些普通民眾的生活會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購買力也會相應提高。

其次,消除全球貧困問題需要改革貧困國家不正義的財富分配制度。就一個國家而言,內部的貧富差距事關公平:一個國家的公民,不管自己愿意與否,都要繳納稅費、遵守法律、執行政策,他們理應得到與其義務對應的合理回報①[美]安格斯·迪頓:《逃離不平等——健康、財富及不平等的起源》,崔傳剛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8頁。,就像羅納德·德沃金所說:“一個政治共同體要想對其公民實行統治,并要求他們效忠與遵守其制定的法律,就必須要對所有的公民采取不偏不倚的公正態度”②[美]安格斯·迪頓:《逃離不平等——健康、財富及不平等的起源》,崔傳剛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8頁。。社會正義要求國家應該對其公民提供各種形式的積極保護,如果由于國家的不作為,而讓其公民處于缺乏充分的衛生保健、住房供給、養老服務的狀況之下,那么,這就是非正義的。全球貧困問題的解決,既需要建立一種公平、正義的全球背景制度,也需要貧困國家對自身進行改革,為其社會個體提供一個正義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此制度應符合羅爾斯提出的“機會平等”以及“有利于社會中處境最差的人們”的差異原則。根據差異原則,平等的機會平等并不是純粹形式的,而是實質性的,這是指政府應劃撥專門的稅款來支持實現貧困人口或者他們的后代有接受教育及獲得足夠營養的權利,最終保證那些出生在不同階層、具有同等自然能力的人有平等的機會競爭同樣的事情。此外,“有利于社會中處境最差的人們”的原則要求,雖然可以存在不平等的分配,但不平等的分配必須是“處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可以接受的。同時,政府在制定“有利于社會中處境最差的人們”的制度和政策時,也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問題,將扶貧和減富的政策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傊?政府的制度設計應當保障處于社會最底層的人們特別是貧困人口的利益,應為他們或者子女在教育、衛生和基礎設施等方面提供有利的環境,這些是幫助人們擺脫貧困的關鍵因素。

最后,消除全球貧困問題需要消滅資本主義制度。通過改革不正義的全球制度秩序和貧困國家國內不正義的社會制度可能足以消除大部分全球貧困,但是想要從根本上解決全球貧困問題,從而在資源和財富分配上實現平等,還需要更大程度的改變,即要求我們消滅全球貧困之根:資本主義制度。馬克思主義認為,資本主義的本質是剝削第三世界的勞動力和原材料。資本主義文明相對于人類5000多年的文明史而言很短,但是其破壞力卻是巨大的。在資本主義這個歷史階段中,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了“三次代價和制度成本對發展中國家的轉移及其接軌”③溫鐵軍:《全球資本化與制度性致貧》,《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第一次是發生在資本主義早期的殖民擴張,這次擴張源于歐洲的工業化。因為這段殖民主義的歷史,造成很多發展中國家既不能復制西方富裕國家的發展路線,也無法與發達國家相競爭。雖然殖民主義在20世界60年代已經基本結束,但是它給那些被殖民的國家留下了很長時間的陰影。南美、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南亞洲曾經極度貧困,他們注定要無限依賴先進的資本主義世界。第二次是發生在資本主義中期的產業資本擴張。這次產業資本擴張,使得反殖民化運動造就的很多新興民族國家成為西方發達國家產業轉移的載體,這種狀況既造就了這些新興民族國家對外債臺高筑、讓渡主權和資源的不利局面,又加劇了社會內部的動蕩不安等。第三次是資本主義晚期的金融資本擴張。這次金融資本擴張,使得很多西方發達國家通過貨幣化和資本化進程獲取制度收益。與此同時,很多發展中國家不僅成為“西方資源的提供者和產業資本的‘打工者’,而且其外貿盈余向西方資本市場再投資,也成為金融資本經濟泡沫化的主要來源”①溫鐵軍:《全球資本化與制度性致貧》,《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這三次擴張都深刻揭示了資本主義剝削的本質??梢哉f,當今全球貧困問題的本質,不在于缺乏足夠的財富和資源,而在于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著分配方式。這個世界從未創造出如此豐厚的財富,但是財富卻以極端不平等的方式被分配了,而這種不平等還在加劇。想要解決全球貧困問題,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來抑制或者消除資本主義對勞動者的剝削。例如,加強政府、企業和勞動者的對話,改善勞工關系;提高工人社會福利、改善工作環境、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增加就業培訓和崗位,提高就業服務;制定國際性的最低工資保障方案等等。但是,要想從根本上破除資本主義強加給貧困國家的貧困,就必須認清資本主義剝削的本質,跳出資本主義的樊籠。就像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說“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全世界的貧困國家也應該聯合起來與資本主義做斗爭,只有推翻資本主義制度,才能解開套在貧困國家身上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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