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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法律制度實施中的若干問題

2022-02-28 08:22杜萬華
法治現代化研究 2022年6期
關鍵詞:肖像權名譽權人格權

杜萬華

我國在2020年5月通過民法典,這是進入21世紀后世界法制史上的大事。它不僅標志著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完整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了以法律實施為重點的新時代。在我國通過的民法典中,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無疑是一個最大的亮點。這一亮點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的產物,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如果沒有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正確指導,目前人格權法律制度的重大成果就不可能出現在民法典中。這一重大成果的出現,標志著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條件下,我國民事法律不僅重視對人民群眾財產權利的保護,而且重視對他們人身權利的保護。在已經進入的以法律實施為重點的法治建設時代,我們有必要了解我國人格權法治形成的歷史,探討今后如何更好地開展人格權法律實施工作。

一、 我國人格權法治的發展變化

從清末起草的“民律草案”到“中華民國民法”,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十分鮮見。新中國成立以后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對人格權的保護問題也未引起重視。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格權法律保護開始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并逐漸發展成為完整的人格權法律體系。

1966年5月,中國大地上開始了“文化大革命”。這場運動對人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帶來了嚴重侵害,給經歷過這場浩劫的人們造成了極大的心靈創傷。在反思這段歷史時,人們開始思考應當采用什么方式來保護人的人格權益。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將人格權保護正式寫入法律,內容一共5條。這5條規定只是宣誓性地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公民的姓名權、法人等民事主體的名稱權、公民的肖像權、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作出了規定。這5條具有革命意義的規定,宣告了中國將采用法律方式保護公民和其他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益。為貫徹落實《民法通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作出了6條司法解釋。正是根據這6條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后陸續作出的批復,人民法院開始了用法律方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格權的司法審判活動,開啟了司法保護人格權的先河。

20世紀90年代以后,國家在各種不同的法律形式中對人格權的保護力度逐漸增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大了對人格權的保護力度。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過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的通過,對進一步推動人格權保護,特別是對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200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我國對人格權的保護又上了一個新臺階。按照這一法律,我國對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信息網絡發展,出現利用信息網絡侵害民事主體人身權,特別是人格權的具體情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對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搞“人肉搜索”,利用各種形式的文字、圖片、影像、視頻等方式對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名稱權等人身權利進行侵害而產生的案件如何處理進行了規定,對于在信息化條件下如何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進行了規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從《民法通則》出臺到民法典編纂之前,隨著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不斷出臺,我國對人格權的司法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陸續審理了一些具有指導性意義的案件,對推動全國法院審理人格權保護的案件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荷花女》名譽權糾紛案”的復函,就死亡人的名譽權是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問題回復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樹立了死亡人名譽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徐某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趙某某侵害名譽權案”的請示,開啟了根據他人傳聞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并發表,應當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的先河;“卓某某訴孫某某、重慶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權案”確立了公民肖像權受法律保護的典型案例;“蔡某某與百度公司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糾紛案”,在如何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邊界、公眾人物監督和侵權的界限等方面提供了可供借鑒的案例。近幾年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的“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侵權案”和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邱少云名譽權侵權案”更是在名譽權案件的審理中就如何保護先烈名譽權、維護民族精神樹立了標桿性質的經典案例。正是依據法律、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涉人格權糾紛的案件。2002年,全國法院審理人身自由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肖像權等具體人格權糾紛的案件只有18220件,但到201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人格權糾紛案件已達177135件,案件數量增長了近10倍。

30多年來,在人格權司法保護的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令人思考的問題。大量的人格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基本上是從民事侵權責任的角度進行的,而人格權及其具體權利的性質、類型、特征以及權利人的權利行使、義務人的義務邊界、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認定和承擔等問題,并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碎片化特征十分明顯。正因為如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遇到了關于人格權類的案件的不少難題。例如,因鄰里糾紛,兩個婦女吵架,其中一位當事人因敗落下風到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對方的名譽權侵權責任,這類案件是否應當立案,因法律界限不清,法院立案后難以息訴,當事人后來還因此成為上訪老戶;在隱私權案件審理過程中,隱私權的邊界在哪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很難掌握;審理肖像權糾紛案件時,何種情況下構成肖像權侵權,何種情況下不構成侵權,也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個人信息在哪些情況下應當予以保護,哪些情況下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范圍;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這些問題只有從完整的人格權法律體系入手,劃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邊界,才能讓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正確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才能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如果僅僅從民事侵權責任出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上不清楚,要提高審判質量,讓當事人服判息訴是很困難的。應當看到,由于我國人格權的司法保護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民法通則》通過才開始的,它不可避免地有一個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的過程,出現碎片化現象在所難免。但是,經過30多年在立法和司法都已經積累一定經驗后,如果能夠建立人格權法律體系,那對提高全民族的公民素質、促進人格權司法審判工作的規范化將是一個極大的推動。這就是我們為什么會在《民法總則》通過前后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增加人格權作為民法分則單獨一編的原因。

在《民法總則》通過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復函》中講到:“建議重視人格權在民法典體系中的重要性。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民事權利,與物權、知識產權、親屬權、債權等構成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具有獨立地位。人格權是人權在民事法律中的具體化,民法中規定人格權是保障和發展人權的內在要求,可以使憲法保障人權的規定在私法中得以落實,并向國際社會彰顯黨和國家對保護人權的高度重視?!?/p>

在《民法總則》通過以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稿〉意見的復函》中講到:“人格權獨立成編有利于構建完整的民法典體系結構。人格權獨立成編,一方面是科學立法的體現,人格權獨立成編既是新中國人權發展成果的立法體現,也是民法發展世界趨勢的立法回應,代表了民法發展的未來;另一方面也是《民法總則》結構設計的必然展開?!睹穹倓t》是以法律關系為邏輯基礎的民法體系總綱,人格權作為重要的民事權利與民事主體制度相區分,是民法體系內在邏輯的體現,《民法總則》專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其中人格權部分作為首要權利類型與身份權、財產權和其他民事權益并列作了原則規定,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編纂應當以此為基礎展開……人格權獨立成編有利于促進人格權的司法保護。通過立法清晰界定人格權的內容、權利邊界、行使方式、保護規則,特別是完善人格權請求權基礎規范,對人格權司法保護有效實施提供明確依據,有利于更好地保護人格權,也有利于更好地發展人格權?!?/p>

事實上,從立法上將人格權納入民法典,在制定《民法總則》時就已經開始了此項工作。在通過的《民法總則》第2條中,就將“人身權”從原來《民法通則》中放在“財產權”之后,改為放在“財產權”之前,體現了我國的民法典編纂更加重視對人身權的保護?!睹穹倓t》第五章是構建我國民事權利體系的依據,在本章中“人格權”被放在了各種民事權利之前,且成為構建人格權法律體系的基礎。其中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钡?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薄胺ㄈ?、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痹凇睹穹倓t》通過后,民法典編纂工作全面進入第二階段。在民法典分則各分編的緊鑼密鼓開展的關鍵時期,黨的十九大召開。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人格權作為民法典的獨立分編,正式被納入民法典。我國開始了人格權法律體系的專編編纂工作。

二、 “人格權編”實施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基本問題

人格權在民法典中居于第四編,共6章51條。第一章為一般規定,共有13個條文,是“人格權編”的重點,主要規定在調整基于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的過程中應當堅持的基本規則和一般規定。在實施本章的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注意把握基于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① 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人格權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等權利上成為人格權法律關系的主體;與享有人格權的主體相對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有國家機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② 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主體民事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這個對象就是人格權民事主體應當擁有的人格和人格利益。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與人格權主體是不可分的,任何一個民事主體離開了相應的人格和人格利益,那該民事主體就不可能擁有真正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就不可能真正有資格參加民事活動。因此,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和人格利益,就應當用法律的手段賦予民事主體以人格權,對其人格和人格利益給予國家強制力保護。③ 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人格權主體應當享有的人格權利和相對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內容,也是“人格權編”立法的重心。在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中,特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應當得到國家和不特定民事主體的尊重,它們負有不得侵害其人格權利的法定義務。如果發生對特定民事主體人格權的侵害,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④ 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自然人的人格權從自然人出生時取得,其他人與特定自然人的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從自然人取得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權利時建立。特定自然人的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建立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而產生的權利,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直到他們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才能完全由他們獨立行使。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與自然人的人格權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應當從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登記生效時取得,其與相對人之間的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也應當自其人格權取得之時起產生。

二是應當注意人格權的性質和特征。所謂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所固有的、應當采用法律手段予以保護的法定基本權利。人格權是一種具有排他性屬性的專有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應當承擔尊重和不得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法定義務;國家機關依法負有保護民事主體人格權的職責;任何國家機關非因法律授權和法律規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剝奪民事主體的人格權。正因為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固有的、應當采用法律手段保護的法定基本權利,且是具有排他性的專有權利,那人格權就當然地具有民事主體不得放棄、不可轉讓、不能繼承的特征。其中,特別是自然人的人格權表現更為明顯。人格權所具有的這三大特征,是民事主體,特別是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維護人格獨立、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重要條件,是審理人格權糾紛案件時應當引起注意的關鍵之處。在把握人格權的特征時,應當注意某些具體人格權的許可使用問題。民法典第993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边@里的許可使用,與第992條規定的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是否矛盾呢?應當是不矛盾的。從法律上講,“許可使用”是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被許可人不取得排他權,即你使用,許可人也可以自己使用,甚至許可人還可以許可其他人使用。而“轉讓”則是轉讓人將自己權利按照合同交給受讓人,權利被“轉讓”后,轉讓人將不再擁有原權利。因此,第992條與第993條的規定是不矛盾的。

三是應當注意區分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叭烁駲嗑帯睂θ烁駲嗟谋硎?,采用的是具體列舉加抽象概括的方式。民法典第990條第1款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边@里列舉的人格權就是具體人格權,因為難以窮盡,故在九個具體人格權之后又加了一個“等權利”的表述。但該條的第2款則采用了這樣的表述:“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边@種表述實際上是一種抽象的概括表述方式,是對一般人格權的表述。所謂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基于人格獨立、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人格利益基礎產生的權益。在實踐中,無論是對一般人格權的侵害還是對具體人格權的侵害,都應當按照第995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边@里講的人格權,既包括具體人格權,也包括一般人格權。

四是應當注意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民法典第994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卑凑彰穹ǖ涞?3條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止于死亡。人格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在自然人死亡后也自然終止。但是,死者的人格權終止,不標志其人格利益不受法律保護。這是對死者人格尊嚴的尊重。按照民法典第994條的規定,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由死者的近親屬,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依法行使請求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沒有前述近親屬的,由其他近親屬,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依法行使請求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如果死者為英雄烈士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85條的規定,要求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里所說的對“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侵害,包括對革命領袖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的侵害;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如果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司法保護的具體操作,應當按照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5條的規定辦理。該法第25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前述規定的侵害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英雄烈士近親屬依法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概括來說,一般死者的人格利益的司法保護,限制在近親屬的范圍內提起訴訟,超出近親屬范圍則不能提起訴訟;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的司法保護,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近親屬提起訴訟;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如果沒有近親屬提起或者近親屬不提起的,則由檢察機關采用公益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至于超出近親屬范圍不能通過司法保護的死者人格利益,或者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能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進行司法保護的,則通過道德的方式、輿論的方式來解決。通過這些方式對死者人格利益的司法保護,較好地協調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現時的死者人格利益與較為久遠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問題。

五是應當注意同一行為形成違約與侵權的競合時嚴重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所謂行為競合,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既構成違約行為又構成侵權行為。民法典第18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辟x予當事人選擇權,是民法典解決違約與侵權發生競合時處理案件糾紛的基本規則。一般來說,如果受害人選擇違約之訴,則不再按照侵權之訴的規定處理糾紛;如果受害人選擇侵權之訴,則不再按照違約之訴的規定處理。實踐證明,按照這一基本規則處理違約與侵權的行為競合,對于公正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合理的。但是如果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嚴重的精神損害時,違約之訴的規則和侵權之訴的規則可能會出現不平衡的情況。這一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為了解決這一不平衡的現象,民法典第99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边m用本條規定時,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問題:首先,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且該違約行為不僅損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益,而且損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權并造成了受害人嚴重的精神損害。如果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只是損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益,沒有損害其人格權,或者雖然損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權,但該損害沒有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的程度,則不能適用本條。其次,受害人在行使選擇權時選擇了違約之訴。如果受害人選擇了侵權之訴,則按照侵權之訴的規定,其本身就可以對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必選擇本條適用。再次,受害人選擇違約之訴時,可以在違約之訴中直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在審判實踐中,違約之訴通常是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只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法律有規定時,按照法律的規定追究違約方的民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法律賦予當事人可以追究違約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這種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追究,是應當在違約之訴結束后另案追究呢,還是在本案中一并追究呢?我們認為可以在本案中一并追究。因為一并追究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提高審判的效率,同時也可以使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但是如果受害人在違約之訴中沒有提出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是否可以就此另案再提起訴訟呢?我們認為可以另案起訴。因為違約或者侵權形成的行為競合造成的財產損害是一個行為造成的損害,損害結果是相當的,受害人選擇哪種規定處理糾紛都大致公平。但違約行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益造成損害時,對其精神損害則既可以造成也可以不造成,既可以造成得重也可以造成得輕。因此,違約行為對精神損害賠償是獨立的訴因,可以另案處理。

除此之外,第一章還對受害人人格權受到損害后的請求權問題、停止侵害禁令的申請問題、行為人承擔人格權侵權民事責任時的綜合因素考量問題、為公共利益實施的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合理性與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行為的度量把握問題、行為人的侵害人格權的行為程度與承擔民事責任相當問題等進行了原則規定。這些規定對于審理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糾紛案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審判實踐中應當認真把握。

三、 基本具體人格權實施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人格權編”第二章至第六章是對具體人格權的一般規定。其中第二章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共有10個條文。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自然人最重要的具體人格權,是自然人其他人格權的基礎。自然人的這三個具體人格權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人格權主體與人格權客體具有同一性,即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與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完全不能分割。自然人維護自己的其他權利,必須以維護自己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為前提。沒有這三種權利,就沒有人的一切。因此,“人格權編”在安排具體人格權時,將這三種人格權放在最前面。除共性外,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理解還應當從不同的角度進行深入。

一是注意生命權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格權,是其他人格權存在的前提和基礎。生命權是以生命的出生確認、維持延續、安全保障、尊嚴維護為內容的基本權利。在生命權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生命權的主體與客體均為人自身,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因此,從法律上講,生命的主體不能對其客體,即生命進行拋棄,也不能進行轉讓。在因生命權的享有和保護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自然人的生命所負有的法定義務是廣泛的,但其中對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的保護義務是重中之重。生命安全是自然人生命權的保障,喪失生命安全,生命將隨時受到威脅。生命尊嚴是自然人生命權的另一個重要內容。在人與人之間,任何人的生命價值都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他們在生前都應當得到社會的尊重,死后也應當受到社會的敬畏。即使是死刑犯,當他們因為犯罪而被依法剝奪生命時,其生命的尊嚴也應當得到尊重,不能受到侮辱和欺凌,有權得到合理的安葬和親友的祭奠,其陵墓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自然人的生命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對侵權行為進行追究,構成犯罪的,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在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時,如果侵權人是對自然人的生命安全進行侵害,則被侵權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995條和其他相關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禮道歉、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等等;如果侵權人的侵權剝奪了自然人的生命,因自然人生命的喪失而失去民事權利能力,無法向侵權人主張權利,則其近親屬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治療和搶救費、誤工補償費、喪葬等其他相關費用,以此特殊的方式保護生命權。

二是注意身體權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權,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身體組織、肢體、器官等身體構成整體和組成部分的完全支配權。自然人這一基本人格權最重要的內容,是要保證自己的身體完整性、身體行動的自由性、請求對侵權人的處罰性。所謂身體的完整性,就是有權享有自己身體組織、肢體、器官等身體構成要件的完整保護。所謂身體行動的自由性,就是自然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身體,保證自己身體的行動自由。身體權所保護的自然人的身體,是自然人其他人格權的物質基礎,沒有完整的身體,就不能行使各種社會活動,就不可能有人身自由的存在。所謂請求對侵權人的處罰性,就是自然人在遭受侵權人對自己的身體權進行侵害時,有權請求相關國家機關依法對侵權人進行處罰。法律保護自然人的身體權不受侵害,是人格權立法的重要任務。如果侵權人侵害自然人的身體權,造成身體完整性、身體行動的自由性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第995條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支付醫療費等治療康復費用、誤工補償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侵權人的行為對自然人的身體權正在進行侵害,或者構成威脅、危險的,受害人還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

三是注意健康權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權,是對自然人的身體組織、器官的機能正常工作和運行狀態的享有和保護。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包括器質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理、心理等能夠保持身體機能的正常工作和運行、不受侵害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健康保持權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是兩種不同的具體人格權,健康權強調的是對身體機能的正常工作和運行的享有和保護,而身體權則強調的是身體組織、器官和肢體的完整和行動自由支配的享有和保護。但應當看到,身體權和健康權又是密切聯系的,侵害自然人的健康權,就有可能造成對自然人身體組織、器官、肢體完整性的侵害。如果侵權人對自然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那受害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995條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等等。例如,受害人可以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要求侵權人承擔給付醫療等治療康復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民事責任。

在有關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具體人格權的規定中,民法典第1010條和第1011條對性騷擾和非法剝奪、限制他人行動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進行了規定。這兩條規定既可能會對自然人的身體權造成侵害,也可能會對自然人的健康權造成損害,還可能會對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這一一般人格權造成侵害。具體是造成單一損害還是綜合損害,應當根據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性質、侵害力度和損害結果的危害程度綜合進行判斷,并在此基礎上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根據下列權益提起訴訟:侵權人實施性騷擾行為產生的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權益;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產生的侵害他人身體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權益;實施威脅、恐嚇行為剝奪、限制他人行動自由產生的侵害他人身體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權益;實施非法搜查、強占他人住宅行為剝奪、限制他人行動自由產生的侵害他人身體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權益;實施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產生的侵害他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權益;等等。其要求侵權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民法典第995條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具體提出。

四、 其他具體人格權實施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人格權編”第三章規定姓名權和名稱權,共有6個條文;第四章規定肖像權,共有6個條文。第五章規定名譽權和榮譽權,共有8個條文;第六章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共有8個條文。

(一) 關于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問題

姓名、名稱、肖像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社會活動的特定標識。正因為有這些特定標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才能相互區別,避免社會活動中各自行為的相互混淆,保證社會活動繁而不亂,有序進行。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是以姓名、名稱、肖像為客體的法定人格權,具有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專有性和排他性。在基于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的享有和保護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任何組織和個人負有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的法定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除上述共同特征外,還應當根據它們的各自特征,認真注意把握其權利和義務內容。

一是應當注意姓名權的決定權和變更權的問題。姓名權是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按照這一規定,自然人的姓名權包括姓名的決定權、使用權、變更權、他人使用姓名許可權。他人使用姓名的許可權,因與名稱使用許可權等相似,將另行敘述。這里主要論述姓名決定權和姓名變更權。姓名的決定和姓名的變更,直接涉及自然人姓名權的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涉及自然人基于姓名權的享有和保護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相對人法定義務的履行。因此,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姓名不能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法律和習慣,自然人出生后,其姓名通常是由其法定監護人父母或者直系血親的長輩決定,但他們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在未成年時期,因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變更姓名。當其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后,作為權利人的自然人是否能夠根據自己的意愿變更姓名呢?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有權變更自己的姓名,但是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自然人的姓氏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15條的規定決定。按照這一規定,自然人的姓氏一般情況下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如果要在父母姓氏之外另選姓氏,則只能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或者法定扶養人之外的扶養人的姓氏;或者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的,可以選取其他人的姓氏。這里的所謂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通常是指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姓氏。如果要選取法定扶養人之外的扶養人的姓氏,其前提是扶養自然人的不是其同輩的哥哥和姐姐,而是哥哥和姐姐之外的其他同輩親屬,如表哥、表姐。在此情況下,自然人可以選擇表哥、表姐的姓氏。所謂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是什么呢?例如,張某和李某是戰友,在戰場上李某為救張某犧牲了,張某為感謝李某的救命之恩,讓沒有結婚的李某后繼有人,叫自己的孩子選取李某的姓氏。這種情況應當就是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自然人選取姓氏,應當按照法律的這一規定。以后自然人要變更姓氏也不能違背這一規定。例如,在某地有人取名為“北雁云衣”,因其姓氏既不是從父母姓氏,也不是從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還沒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時應當看到,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除漢族外,還有55個少數民族。至于少數民族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其次,自然人要決定或者變更自己的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里的公序良俗,應當是中國的公序良俗,是中華民族通行的公序良俗,如果違背公序良俗,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例如,某人自己姓趙,取名為C,即“趙C”,因此名選取不符合中國的公序良俗,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一般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其姓名沒有取得對外公示效力,不能依法取得姓名權,其辦理身份證、出國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都會受到障礙。

二是應當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的特殊性問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這一權利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自己的名稱享有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這五大權利中,其名稱的決定權、使用權、變更權都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即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行使這三種權利時都不得采用干預、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其權利。至于轉讓權和許可權,就是否有權轉讓或者許可而言,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擁有絕對權,但就相對人是否接受轉讓或者許可而言則是協議權。因此,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有與自然人的姓名權相似的地方,例如,決定、變更姓名和名稱都需要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姓名和名稱都可以許可他人使用,等等。但名稱權與姓名權也有不同的地方。這種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姓名的決定權和變更權在行使時要符合民法典第1015條的規定,違反則不會受到法律保護,而名稱權則沒有相應的嚴格限制。這是因為自然人的姓名是一個國家民族文化的產物,應當遵循本民族的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則沒有這方面的嚴格限制。其次,名稱權可以轉讓,而姓名權則不能轉讓。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自然人的姓名在商業化社會中都可能產生商業價值,如果可以轉讓,則原來的民事主體就不能再使用。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如果轉讓,它們可以做到不再使用該名稱,但自然人的姓名與其身份密切相關,如果法律準許轉讓姓名權,則與自然人身份相關的諸多人格利益問題將難以解決。正因為如此,除名稱權可以轉讓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姓名權以及其他人格權。

三是應當注意肖像權的保護問題。自然人的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肖像權的客體是自然人的肖像。所謂肖像,是指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的肖像權包括四個方面:肖像制作權、肖像使用權、肖像公開權、肖像許可他人使用權。從性質特征上看,肖像權是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的權利,即當自然人擁有肖像權時,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其他人就不能擁有制作、使用、公開、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為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卑凑者@一規定,以下形式均構成對自然人肖像權的侵害:以丑化、污損或者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除前述規定外,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了可以合理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例外情形:“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 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 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 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 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背鲜隼馇樾瓮?,任何組織和個人如果構成對自然人肖像權的侵害,受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肖像權侵權之訴。

四是應當注意姓名權、名稱權和肖像權的許可使用問題。鑒于人格權保護的人格和人格利益,與民事主體自身具有密不可分的屬性,民法典第992條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狈呻m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但并非禁止使用他人的一切具體人格權。相反,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經民事主體同意后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使用,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許可使用制度。那么,民事主體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的許可使用制度應當如何落實呢?

首先,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的權利人,應當就前述人格權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合同應當對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的許可使用的范圍、時間、區域、費用、違約責任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內容作出具體約定。

其次,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例如,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再如,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等。前述事例,不僅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可以適用,姓名許可使用合同和名稱許可使用合同也可以適用。

最后,當事人在許可使用合同中出現違約或者民事侵權,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許可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判定當事人違約或者發生人格權侵權,關鍵應當看權利人的權利邊界。在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許可合同中,權利人只是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許可他人使用后,并不標志自己不能使用,權利人依然可以使用自己的權利??梢?,許可使用權除非當事人合同明確約定排除他人使用,可以不具有排他性;如果許可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排他性條款,則權利人可以與多個相對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在實踐中,通常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的許可使用往往在特定行業會給一個相對人,但不排除在不同行業中同時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其原因在于不同行業使用同一姓名或者名稱引起不當競爭的可能性較小。

在正確理解許可使用的權利邊界時,應當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權的轉讓問題。就人格權的一般屬性而言,人格權是不能轉讓的。但就具體人格權來看,由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往往具有商業價值,這些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了追求更大的商業利益,要轉讓自己的名稱權。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轉讓自己的名稱權后,由于轉讓的性質是出讓方放棄原權利,受讓方接受轉讓后取得該權利,所以轉讓合同生效并履行轉讓行為后,原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喪失名稱權。在喪失名稱權后,該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不能再使用該名稱,通常會另外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撤銷該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由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特殊性,故法律特別作出了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可以轉讓的規定。

(二) 關于名譽權、榮譽權的保護問題

名譽權、榮譽權是民事主體的具體人格權。在實踐中,我們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關于名譽權的保護問題。在審判實踐中,關于人格權訴訟的案件里,名譽權糾紛案件占一定比例。這次民法典編纂,總結我國人民法院幾十年來在名譽權訴訟中的經驗,作出了七條相應的規定。

首先,“人格權編”明確對名譽權的客體作出了規定。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權主體的權利所指向的對象,即名譽。名譽是什么呢?民法典第1024條第2款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边@就是說,自然人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構成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品德、聲望、能力、信用、業績等也構成其人格利益。而這些人格利益構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獨立特征,成為他們進行民事活動的標識,成為他們取得其他民事主體信任的基礎。因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常會把維護自己的名譽看成與維護自己的生命一樣具有同等價值,有時甚至把名譽看成比生命更重要的社會價值。

其次,“人格權編”對名譽權作出了規定。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實質上就是民事主體應當享有的對自己名譽的尊重和維護的權利。在對民事主體名譽的尊重和維護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民事主體名譽權的法定義務。

最后,侵權人因侵害民事主體的名譽權而承擔民事責任,一定要以侮辱、誹謗等方式實施了侵害民事主體名譽權的行為,并足以導致在社會上產生對民事主體人格評價降低的社會后果。在審判實踐中,以下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通過實施捏造、歪曲事實等行為,足以造成社會對民事主體名譽人格評價降低;行為人通過對事實嚴重失實的敘述,足以造成社會對民事主體名譽人格評價降低;行為人所述事實雖然屬實或者部分屬實,但使用侮辱、詆毀、貶損性言辭等散布他人隱私、攻擊他人人格,或者散布誹謗性內容,足以造成社會對民事主體名譽人格評價降低;等等。因此,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不僅要看侵權人是否實施了侵害人格權的行為,而且要看該行為是否足以構成對民事主體名譽人格利益的侵害,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是如此。侵權人如果實施名譽權侵權行為,侵害名譽權人的榮譽,名譽權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995條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或者精神損失等等。

二是關于榮譽權的保護問題。榮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其對社會或者社會組織的貢獻,而由國家、相關機關或者部門、社會組織對其給予的褒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榮譽受國家法律保護,是榮譽權的客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于對榮譽權的享有,與各種組織和個人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其相對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負有尊重和不得侵害其榮譽的法定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包括不得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其榮譽;負有榮譽記載和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應當真實記載和管理榮譽人的榮譽。侵權人如果實施侵權行為,侵害榮譽權人的榮譽,榮譽權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995條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榮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或者精神損失等等。

(三) 關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是針對自然人特有的具體人格權和人格利益作出的法律保護。

隱私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權利,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其隱私人格利益給予保護的權利。自然人的隱私是隱私權的客體,是人格權法律保護的對象。民法典第1032條第2款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卑凑者@一規定,在自然人基于隱私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其相對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等負有尊重和維護的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其隱私權。為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隱私權,在這次民法典編纂時,民法典第1033條專門作出禁止性規定,對私人的生活安寧、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等予以保護。

該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 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 進入、拍攝、窺視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 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 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 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p>

應當注意的是,這條規定確定了兩個除外情形:其一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情形。這里所說的法律另有規定,通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后對犯罪行為的調查以及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執行公務的情形等。其二是權利人同意的情形。法律雖然保護自然人的隱私權,但是由于權利人的權利是可以自由處分的,如果權利人同意,則這六條禁止性規定可以不適用。除此之外,如果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了對權利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例如,如果行為人利用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對自然人進行騷擾,可能構成對他人私人生活安寧的侵擾;如果行為人在別人的住宅、賓館房間安裝攝像頭,對自然人進行拍攝、窺視,則可能構成對他人私密空間的侵擾;如果行為人通過跟蹤、盯梢、竊聽等方式拍攝、窺視、刺探自然人的活動,則可能構成對他人私密活動的侵擾;如果行為人通過偷拍、窺視等方式窺探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可能構成對他人身體隱私權利的侵擾;如果行為人通過侵入個人網絡賬戶或者其他方式竊取、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個人私密信息,則可能構成對他人私密信息的侵害。發生上述類似隱私權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995條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或者精神損失等等。在審判實踐中,有些侵權人泄露、公開個人隱私,不僅可能侵害個人的隱私權,還可能對受害者的名譽權產生侵害。如果出現牽連性人格權侵權行為,應當根據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權利侵害的程度,決定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是具體人格權法律保護的對象。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p>

通過這一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還沒有上升到專門的具體人格權的程度,只是表示我國法律對個人信息予以保護,至于如何進行保護,在“人格權編”中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這可以看出如何更好地、更科學地保護個人信息,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摸索。盡管如此,將個人信息保護列入人格權保護的范圍,一些原則性的規則還是已經明確了下來,下一步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更好地把握。

首先,個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應當予以法律保護?;趯€人信息人格利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自然人有權要求相對人,即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自己個人信息人格利益的尊重、維護和不得侵害。至于這些個人信息保護的對象和范圍,民法典第1034條第1款作了規定,就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具體形式該條文也進行了列舉,這里不再重復。

其次,個人信息保護與國家信息化發展應當有機協調起來,既要做到很好地保護個人信息,又要適應國家信息化發展的需要。具體來說,就是對個人的信息必須嚴格依法保護,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在運用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時隨意侵害涉及個人信息的人格利益;但是對涉及個人信息的人格利益的保護也不能絕對化,對于民事主體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的需要,在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的基礎上,在不損害個人合法人格利益的基礎上,適當地對個人的信息進行處理,即通過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是應當支持和保護的。在審判工作中,如果不能處理個人信息保護與國家信息化發展的關系,在當今信息化突飛猛進發展的時代,就有可能要么個人權利受到損害,要么整個國家難以跟上時代的步伐。在這里如何把握好兩者之間的度,是問題的關鍵,也是考驗司法智慧的地方。

再次,要注意個人信息保護與私密信息保護的區別。民法典第1034條第2款規定,“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由于對隱私權的保護力度相對要大一些,區分私密信息與一般的個人信息是有必要的。私密信息當然是個人信息的范圍,但它比一般的個人信息所涉及的個人隱私人格利益更多,在民法典編纂時,就將私密信息列入隱私的內容。

最后,要注意處理個人信息的民事主體應當遵循的原則、條件和義務。正如前面所說,處理個人信息的民事主體在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且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一) 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 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 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卑凑彰穹ǖ涞?038條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民事主體應當承擔的義務是: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等等。

上述需要注意的問題對于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應當引起人民法院法官的重視。如果處理個人信息的民事主體未遵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處理個人信息時未遵守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的條件,未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約定的義務,構成對自然人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那么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995條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或者精神損失等等。

民法典“人格權編”已經構建出了我國人格權法律體系。在今后開展的人格權司法審判工作中,我們應當從整體上把握好人格權法律體系,深入理解人格權法律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人格權的權利義務邊界,把握住人格權法律制度的精髓所在,既要對具體人格權法律規定認真貫徹落實,也要將體現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一般人格權保護放在重要位置。在具體法律適用中,“人格權編”已經作出規定的請求權基礎和民事責任要認真落實,對“人格權編”沒有作出規定但又需要適用侵權責任規定的,應當通過適用該規則對人格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民法典“人格權編”加大了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人格權利的保護力度,這對提高我國國民素質必將產生巨大作用,也對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事業發揮重要作用。隨著司法審判的不斷推進,我國人格權保護的經驗會越來越豐富,人格權法律體系也會越來越完善。屆時,我們的人格權法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也一定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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