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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2022-03-07 19:11舒穎
現代商貿工業 2022年6期
關鍵詞:政府角色社會組織合作

舒穎

摘 要: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社會組織成了社會治理的新主體之一,其與政府的合作為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領域的發展提供了新方向。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關系是社會現代化建設的關鍵環節,若想要建立高效的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關系,需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到公共服務中來,對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本文通過探尋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中政府的應然角色,進而分析二者在合作過程中實際面臨的阻礙,幫助政府進行合理的角色定位,推動政府與社會組織的有效合作。

關鍵詞:政府;社會組織;合作;政府角色

中圖分類號:D9 ? ? 文獻標識碼:A ? ?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6.057

1 問題的提出

20世紀90年代,薩拉蒙提出合作關系理論,認為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是合作關系:政府—資金提供者和監管者;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提供者。當前,我國正處于向社會現代化治理模式轉型的關鍵期和矛盾的突顯期,想要實現這一轉型,必須改變原有的以政府為主導的單一治理模式,推動社會組織從依附政府向合作政府的轉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提及要“厘清政府、市場、社會的關系”,“激活社會活力”,厘清政社關系,加強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進而提升對公共事務的治理能力,成為促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珍妮弗·布林克霍夫(J.M.Brinkerhoff)將政府與社會組織二者的合作關系解釋為雙方可以通過合作進而發揮自身的優勢,獲得單憑一方無法獲得的資源,因此二者的溝通、信任與合作是推動建立合作關系的重要投入因素,影響著我國公共服務事業的發展?;貧w到二者合作本身,政府應該以怎樣的角色出現在與社會組織合作的過程中?此過程又是面臨著怎樣的阻礙?政府在與社會組織合作中應該扮演的角色。

1.1 可以促進有效監督

在傳統治理模式向現代化治理模式的轉型的過程中,政府扮演著監管的角色,積極發布相關的監督流程與措施,對推動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發揮了強有力的監管作用。例如,2013年在《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加強了監管管理,要求“對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p>

1.2 可以給予政策保證

政策的保證是指政府通過建設制度化的良好環境,給予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發展空間。當前我國政府印發的一系列文件不斷優化著二者合作的制度環境,例如關于購買服務的《關于支持和規范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通知》和《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十四五”規劃中提及的要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的作用,給予財政補助、購買服務稅收優惠、人才保障等政策支持。

1.3 可以引導高效合作

社會組織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參與主體之一,通過發展與政府間的關系而加強合作,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進而進行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自我監督,二者間的合作是現代化社會治理的大勢所趨。政府在統一發展戰略思想的指導下,基于揚長避短以及分工合作的原則下,政府充當引導的角色,加強與社會組織的聯系,充分發揮二者其自身優勢,構建有效的合作機制以及渠道,進而有效推動二者高效參與公共服務事業。

2 政府在與社會組織合作中實際面臨的阻礙

2.1 政府主導色彩過重

政府容易展現“強勢”的一面,導致在合作過程中過于占據主導地位。政府應該充分把握管理的尺度,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二者合作中的活力,而不是阻礙社會組織這一主體在社會中的自由競爭。無論在二者合作的哪一個環節中,理清政府和社會組織之前的關系都是所有工作開展實施的前提條件。由于政府對其角色定位不夠清晰,對歸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事務沒有達成統一認識,容易出現權責不清的現象。

2.2 社會組織自我認知不清晰

當前,我國大多數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志愿者仍處于定位不明確、對關系網絡處理能力薄弱的狀態,造成這類問題的原因,除本身自我定位不夠明確外,還有政府過度主導導致的社會組織依賴性嚴重。根本的原因還是在于在社會組織中人員自身意識上的“錯位”。社會組織的大部分人員是社會公眾發展出來的,雖然已經完成了身份上的轉變,但其并沒有及時形成正確意識,其陳舊的依賴政府主導的意識已完全不適應政府與社會組織二者合作的發展,甚至和社會的現代化治理模式發生沖突,這些自身意識方面和在與政府合作中他們應有的意識發生偏差,這就從社會組織主體本身上導致了高度依賴政府的現象出現,以及社會組織對社區治理的參與度不足等一系列問題。

2.3 法規與監管體系不完備

首先,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合作在政策法規方面存在滯后性:一是目前關于政府和社會組織合作的法律法規不夠全面,仍存在政策法規空白之處,其他類型的行政法規則缺乏權威性;二是國家即使出臺了一系列的指導性意見以及政策性法規,但絕大部分還是從宏觀角度出發,內容過于籠統且可操作性較低,對二者合作進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使得有利于社會組織發展和與合作相關的福利政策貫徹落實不到位。上述兩方面造成在政府和社會組織合作的過程中難以準確地用法律手段解決出現的問題。其次,由于社會組織的數量日益增長,負責監管的部門精力和資源相對有限,在政府和社會組織合作的過程中,除了對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對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日常監管也是流于形式,在二者的后續合作中缺乏持續性且有效的監管。從二者合作的發展現狀來看,不僅造成大量社會組織事實存在卻脫離政府監管的尷尬困境,也不利于政府的監督和管理及二者有效合作實現長遠地發展。因此,政府在與社會組織的合作中需要有與其相配套且健全的政策法規體系以及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加以支持和約束。

3 政府在與社會組織合作中的角色定位

3.1 引領者:扭轉思想方向

充分發揮引領者的角色是政府在與社會組織合作中進行角色重塑的重要維度。政府部門需要做的不僅引領好政府官員正確的思想方向:第一,轉變政府作為單一主體的思想觀念。當前,隨著社會治理的不斷轉型,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已成為必然之勢,政府官員需將原有的行政方式格式化,拒絕在公共服務事務中將政府作為單一主體。第二,增強官員的“服務者”意識。政府部門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首先應該充分地認識到素質的提升才能在合作中發揮最優水平。其次應該樹立政府官員以及工作人員為民服務的工作理念,滿足社會組織與之合作的合理需求,提升政府公信力,為日后深層次合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與此同時,政府部門也應該積極樹立社會組織作為參與主體的意識,提升社會組織在其它的角色價值的同時,應摒棄傳統社會固有的觀念,改變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態度,鼓勵社會組織的發展,使其具有獨立自主性,從而擴大社會的包容性,激發出社會組織的潛在能力。

3.2 支持者:提供資源扶持

由于政府是社會組織發展以及與其的重要支持者,主要在二者合作基礎上進行人力、財力、物力、政策等方面的扶持。

(1)資金扶持方面:現階段,我國現代化社會治理中社會組織發展不完備,主要依靠政府給予資金幫助。政府的資金支持可以從兩個方面出發:一是由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渠道,通過項目投入和直接補貼兩種方式為專門的社會組織發展下達專項資金,從而滿足社會組織發展的需要。二是由政府設立定向的資金協助,通過購買式服務的方式促使社會組織向政府提供服務,換取相應的報酬,緩解相對的資金壓力。

(2)政策傾斜方面:任何事務的發展都與國家政策密不可分。我國政府在與社會組織合作方面給予充分的肯定和認可,通過出臺大量的政策,促使我國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實現質的前進,在二者關系的同時,明確合作的發展方向,為其提供堅實的政策基礎。同時,各地方政府應當出臺適合當地發展情況,且關于二者合作針對性強的相關地方性政策法規,幫助地方政府有效推進與社會組織合作的實踐,為二者發展合作積累寶貴經驗。

(3)人才培養方面:隨著現代化社會治理的轉型,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能否達到最優效果取決于人員素質的高低。政府有義務加強建設專業化人才隊伍,增加專業化人才供給,在二者合作的過程中,不但需要注重人才專業化培養,還需要重視現有人力資源的協同和整合。一是要求通過改革人事制度,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統一的勞動保障制度,營造公平的就業環境;二是改革我國現存的相關制度,縮小社會組織從業者和政府部門服務者的待遇差距,保證社會組織在經濟市場的競爭力。

3.3 監管者:完善監管流程

政府能夠通過行使政府權力,運用政策工具和行政手段等方式對在與社會組織合作過程中進行監管,避免出現政府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在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整個過程中,政府始終發揮著監督者作用,政府應該健全其監管制度,杜絕貪污腐敗、注意力分散等現象出現。一是成立專門監督機構,構建完備的監督體系。中央政府聯動地方政府制定了對與社會組織合作的相關監管制度,并成立了專業化的隊伍,建立獨立于政府行政系統的專門的監督部門,能在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過程中監督雙方是否存在違規與違法行為。二是號召社會力量加入監督隊伍。通過社會公眾監督相關社會組織在公共事務方面開展的服務,合理公示二者合作的相關信息,構建公眾咨詢平臺,聽取社會公眾的建議意見,引導增進合作過程透明度。三是實施大數據監管。通過大數據與信息技術,搭建涉及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數據平臺,對二者合作全過程進行動態化監管。

3.4 協調者:推動有效合作

政府首先需要在宏觀層面進行統一的規劃,明確好在與社會組織合作過程中各個部門的作用和責任,加強協同合作,激發出政府自身活力。在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過程中,由于市場自由競爭的特殊模式影響,常常會出現資源分配利用不合理,社會組織之間容易呈現無法協調的局面。所以,政府需要扮演好協調者的角色,對資金、人才、公共服務等多方面進行有效整合,在不斷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政策的同時,積極參與資源分配,促使資源有效整合,從而實現資源合理配置以及提升資源利用率,進而推動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發揮出最大的效益。

4 結語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處在強政府弱社會組織不平等的依賴關系之中。政府唯有理清二者之間的關系,把握好自身角色定位,才能對推動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從引領者、支持者、監管者、協調者四個角色來推動政府與社會組織的有效合作。這樣,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才能成為現代化建設的新旗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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