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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的解釋及處理

2022-03-13 05:59撰文吳咸亮吳浩然
項目管理評論 2022年6期
關鍵詞:計算錯誤承包人計算結果

撰文/吳咸亮 吳浩然

施工合同中常見“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如分包合同中,約定“最終結算價以業主和總承包人結算為準”;總包合同中,約定“最終結算價以業主結算為準”或“以業主委托第三方審計結論為準”或政府投資項目中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為準”。在上述分包合同中,若業主和總承包人是母子公司,二者間結算結論很可能對分包人不利;在上述總包合同中,總承包人亦可能面臨工程款的削減。此時,應當如何處理 “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是否有突破空間?本文針對這個問題做了分析和研究。

結算條款約定與結算資料證明力的關系

施工合同中關于結算條款的約定,包含計算依據和計算結果兩部分內容。欲探究“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是否有突破空間,應當與其他結算條款作比較,本文列舉了四種情況進行討論。

情況一:施工合同雙方未明確約定計算依據,也未明確約定計算結果,如“最終結算價以竣工圖據實結算”。

情況二:施工合同雙方明確約定計算依據,但未明確約定計算結果,如 “最終結算價以施工圖及雙方確認的簽證單為依據,根據2013年頒布的定額標準計價”。

在上述兩種情況中,如果施工合同雙方發生訴訟,通常由一方出具結算資料。此時,該結算資料反映的計算結果因未得到另一方確認,達不到高度蓋然性。另一方可以通過另行出具結算資料或申請司法鑒定等方式突破單方結算資料,確認工程款金額。

情況三:施工合同雙方明確約定計算結果,但未明確約定計算依據,如 “最終結算價為固定總價五千萬元,不予調整”。

情況四:施工合同雙方未簽訂合同,而達成結算協議,載明計算依據及結果。

在這兩種情況中,如果施工合同雙方發生訴訟,結果則有所不同。無論計算依據是隱藏(情況三)或披露(情況四),計算結果均得到雙方確認。該計算結果載明的工程款金額唯一,體現了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包含雙方對交易風險的預知,故該結果生來具有高度蓋然性,不能拿一方當事人出具的其他計算結果與之比較。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庇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p>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認為結算資料生來具有高度蓋然性的重要條件包括:①工程價款的計算依據,無論是否在合同中披露,均應是明知或可預見的,表明施工合同雙方對建設施工的風險是有預知的,同時考慮到合同履行中引起價格變動的諸多因素;②工程價款的計算結果是正確的,該結果得到施工合同雙方確認。換言之,如果結算資料不具備這兩個重要條件,則存在被突破的空間(如情況一、情況二)。

“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的解釋

“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不同于情況一和情況二,該條款對應的業主和總承包人結算資料/業主結算資料/業主委托第三方審計資料/政府審計資料(以下統稱 “業主結算資料”)中,顯然包含了計算依據和計算結果。

但“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也不同于情況三和情況四,由于簽訂施工合同時并無業主結算資料,施工合同雙方并未對業主結算資料反映的計算依據和計算結果直接確認。假設業主結算資料反映的計算依據為母子公司企業內部定額或業主結算資料反映的計算結果為0元,此時該結算資料具有高度蓋然性,要強令施工企業遵守,顯然不合理。

所以,“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系施工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其效果意思應為:當業主結算資料/業主委托第三方審計資料/政府審計資料中載明的計算依據是明知或可預見的,且載明的計算結果是正確的,這時施工合同雙方認可資料載明的內容為最終結算價格。

“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的處理

筆者認為,因“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所產生的結算爭議,在法理上可參考計算錯誤的處理規則。所謂計算錯誤,是指表意人在計算價款時發生錯誤,要么是計算過程中的算術錯誤,要么是計算依據錯誤。

依據表意人是否在合意中披露計算依據,可將計算錯誤分為內部計算錯誤和外部計算錯誤。工程實踐中,基于工程款計價方式的復雜性,施工合同雙方通常會披露計算依據,且雙方均會把計算依據作為合同內容考慮,而非單純作為“動機”。因此,本文主要討論外部計算錯誤。

外部計算錯誤并不屬于意思表示瑕疵中的內容錯誤,依據“解釋先于撤銷”的原則,在工程結算領域,應結合工程實踐,以及上述“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的效果意思,具體案情予以區別對待。

計算依據不可預見的處理

在約定“以業主和總承包人結算為準/以業主委托第三方審計為準/以政府審計為準”的情況下,通常施工人對上手結算方式有合理預見。例如,掛靠情形下,掛靠人投標時會對政府工程的中標價有合理預見,對政府結算審價也會有合理預見。

但如前文列舉的四種情況,業主和總承包人是母子公司的情況,其所采用的計算依據很可能在分包人的可預見范圍之外。此時,應當認為合同存在漏洞,需要通過補充性的意思表示解釋確定合同內容,或依據法律行為基礎障礙規則對業主結算資料中錯誤的計算結果予以調整。上述填補或調整的方式,應當依據一般人可接受的標準進行。

計算結果錯誤的處理

在施工合同雙方均對業主結算資料中載明的計算依據無異議,但計算過程出現錯誤導致計算結果錯誤時,則要考慮計算結果錯誤產生的具體原因。

若施工合同雙方對結算各列項之間具體金額無異議,僅是數據相加之和錯誤,則根據“誤載不害真意”規則,應當以各列項經正確相加之和定為合同價款。

若施工合同雙方對結算各列項之間具體金額存在異議,主觀想法無法達成一致、無法通過意思表示解釋確定合同價款,則存在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內容錯誤)撤銷權的空間。

根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標準》(CECA/GC 7-2012)第9.3.4 項規定,發包人或承包人對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查成果文件不認可,并未在成果文件的簽署頁上簽字并蓋章的,相同口徑下,同一成果文件,竣工結算審查結果綜合誤差率應小于3%。因此,計算錯誤的誤差在3%以下的,應視為“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包含的可容忍范圍,不應予以調整。

結語

“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中,應含有兩層效果意思:一是業主結算資料的計算依據是明知或可預見的;二是業主結算資料載明的計算結果是正確的。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上述兩層效果意思均得到實現時,業主結算資料載明的內容才為最終結算價格,具有高度蓋然性。否則,“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存在突破空間。在工程結算領域,因“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所產生的結算爭議,法理上應當參考“外部計算錯誤”的處理規則。由于計算依據及計算結果應作為合同內容,所以主張按“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結算的一方對計算依據及計算結果負舉證責任。例如,在分包合同中總承包人無法舉證其與業主結算明細,或總包合同中業主無法舉證政府審計明細時,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其提交的計算結果不能被采納。

當施工合同一方主張按“以業主結算為準”類條款結算完成舉證,提交了結算明細時,作為相對方的總承包人可以質證。如果認為計算依據在可預見范圍外,則應當通過合同漏洞填補規則或法律行為基礎障礙規則,對結算資料中錯誤的計算結果予以填補或調整,該填補或調整應當依據一般人可接受的標準進行。如果認為計算結果有錯誤,則應當考慮計算結果產生的具體原因,適用“誤載不害真意”規則處理,也存在適用重大誤解撤銷權的空間,但誤差在3%以下的不應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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