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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爾茨與布迪厄對文化的研究

2022-05-16 01:46陳婧涵
錦繡·中旬刊 2022年1期
關鍵詞:文化研究

陳婧涵

摘要:人類學家格爾茨提出“深描”的方法論策略研究人類文化,關注文化中的人及其行為,闡釋當時當地文化中的人們對文化的理解。社會學家布迪厄試圖超越結構與文化的二元性,主張文化受結構的建構和影響,但行動者仍然具有能動性,在文化場域中調整自己的社會位置和社會資本。兩者對文化研究的共通之處在于:在文化研究中盡量避免大而泛的研究范式,并表現出對特定的本土文化和微觀領域的研究興趣。

關鍵詞:格爾茨;布迪厄;文化研究;深描;慣習

文化與社會結構的關系一直是社會各界學者關注的重要話題,在學者們的努力下,文化結構主義范式已成為文化社會學的主流研究范式之一。泰勒、斯賓塞等人開啟了文化的研究,他們在文化的研究中更多地強調人類文化地位的優越性,更多地研究人類文化的基本特征。而另一位思想家涂爾干認為,人類文化是一種社會事實,應對其進行實證分析,馬林洛夫斯基、莫斯等都強調了各種社會要素的功能性意義,并將這種功能性社會結構稱為文化,以列維·施特勞斯為代表的結構人類學則強調人類社會結構中的文化元素[1]。20世紀60年代社會學理論與文化研究經歷了轉型與融合,以吉登斯和布迪厄為代表的思想家們認為,社會文化因素和整個社會結構是相互滲透的,社會結構越來越傾向于以符號化的形式呈現[2]。雖然學者們一直在努力,但結構與文化的復雜關系一直是文化研究的難點問題。

學界對文化仍沒有一個完全統一的界定,因為學者們對文化的概念內涵有著多元的解讀,就周怡的觀點來說,文化在社會學意義上的解讀可總結為四種:主觀意義的文化,結構意義的文化,擬劇意義的文化和制度意義的文化。作為符號人類學家的格爾茨倡導以“深描”的解釋方法來分析文化系統,而布迪厄則是在分層視角下研究文化社會學,關注精英文化和大眾文化的區分,強調文化與社會分層、文化與權力之間的重要關系。本文將通過對格爾茨倡導的文化解釋觀和布迪厄對文化的相關觀點進行比較,探討兩位學者對文化的理解中存在的共通之處和差異之處,以此加深對社會文化的理解。

一、格爾茨的文化觀

格爾茨的文化概念是建立在對泰勒觀點的批判之上的,泰勒曾提出文化是“最復雜的整體”,而格爾茨認為,這種文化定義方法過于雜燴,其內容過于復雜,然后他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即“文化本質上是由符號創造的概念”,這有利于人們交流生活和對生活的態度,所以他主張人類學的研究任務就是解釋這些符號。他批判了作為方法論的操作主義太過教條化、缺乏合理性,贊同韋伯關于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編制的“意義之網”生活的觀點,并認為人類學家的任務就是“驅散迷霧”、理解研究對象的社會文化[3]。格爾茨提出社會人類學的實踐者應該做的是民族志,在《文化的解釋》一書中,他解釋了從事民族志就是“建立聯系,選擇調查者,做筆記,記錄族譜,繪制實地地圖,寫日記”。文化的物質與精神兩種性質被組織成“意義結構的層次結構”的符號系統,人類學家的文化解讀任務是解讀由符號闡釋系統構成的文化文本,這種解釋并不是對一個復雜的文化系統的簡單化,而是對族群文化系統的深刻理解。從格爾茨的這一觀點可以看出,他注意到了文化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因此提出了“深描”的方法論策略,主張對微妙事物進行“微觀”的觀察,把“一件小事”放到文化的意義結構中進行微觀把握,不僅要準確地把握這種小事的意義結構的位置,還要揭示它在整個文化系統中與其他文化事象之間的復雜關聯,因此人類學家對文化意義的理解取決于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格爾茨的“深描”簡言之就是“解釋的解釋”,解釋人們在特定的社會和歷史條件下如何解釋自己的行為,并將它們記錄下來,正如他在書中所說,理解其他山谷中放牧其他羊群的其他人給出的答案,以便將答案歸于記載人類話語的記錄中去[4]。從格爾茨的立場來看,文化之間存在差異,文化解釋理論本身是具有獨特性的,所以它不是一套抽象的規律。在他的書中,他反復強調需要把民族文化置于他們自身的日常行為狀態中去理解,解釋文化必須關注人和行為兩個重要因素,他寫道,“解釋文化必須關注行為”,在他的理論中文化形態可以在社會行動中得到表達,文化通過人來實現。由于人在社會中的行為不是固定的,而是變化的,因此對社會行為和意義的理解需要結合具體的社會情境,也正是因為文化是人的社會行為的產物,文化及其意義才具有公共性。理解文化需要做的是“深描”,“深描”不僅需要敘述實際發生的事實,還需要解釋事實背后的意義,因為只有真正了解一個民族的文化,才能做出文化解釋。記錄和解釋文化之后, 我們要做的是用它們來進行現實性和具體性、創造性和想象性的思考,以實現“從各種評論和軼事走向宏大的文化景觀、時代、大陸或文明”的目標[5],并以此建構一個概念結構和分析系統。從格爾茨的論述中可以看出,他關于文化的解釋所提倡的就是一種反對“普遍化”的結論,強調文化自身的獨特性,將文化看作一種“地方性知識”[6], 想要總結出文化的某種普遍的模式和規律,在他看來是不可能實現的,這也表明格爾茨對結構主義文化觀的否定。與此同時,格爾茨的理論中有一個邏輯,那就是文化的解釋和形成只能解釋已經發生的社會行為和人類語言,而不能用來預測和檢驗[7]。但在格爾茨看來,我們對意義的解釋和理論的發展過程,就是通過使用來自經驗世界的第一手數據來檢驗和論證概念的過程。由此可見,格爾茨致力于建立社會行動與文化之間的聯系,致力于跨文化理解,尊重不同文化之間的差異,“詮釋他人的解釋”。

二、布迪厄的文化社會學

在《文化與權力》一書中,斯沃茨特別關注了布迪厄社會學思想的知識背景和研究經驗。布迪厄的研究源于他獨特的知識資源和專業經驗,他的思維受到他對馬克思、韋伯、涂爾干的觀點,以及薩特、列維、斯特勞斯、阿爾都塞等思想家,戰后法國結構主義和阿爾及利亞人類學田野研究的影響。為了構建一種超越結構與文化二元性的社會學理論,布迪厄提出了符號權力社會學,試圖通過這種社會學來解決文化、社會結構和行為之間的關系。他的研究重點是文化的社會化如何將個體和群體置于對等的競爭體系中,相對自主的斗爭領域如何使個體和群體為寶貴的資源而斗爭,以及這些斗爭如何通過符號的分類傳遞。行動者如何通過各種策略獲得利益,以及在此過程中如何在不知不覺中再現社會分層秩序,由此揭示了文化與符號權力的關系。因此,布迪厄揭示出,“人才”、“文化品位”等似乎具有特殊意義的文化皇冠,是離不開產生它們的社會歷史條件的。他認為演員的文化需求、文化欣賞能力、文化創造力等能力都是社會結構灌輸和教育演員的外部規則。這些規則不斷被行動者內化并形成習慣。在此基礎上,布迪厄提出了“區隔”和“文化資本”的概念和理論。文化資本是指類似于教育文憑的文化商品和服務,社會資本包括熟人和網絡。布迪厄的這些觀點突破了人們局限于自身社會地位和階級的意識和視野,揭示了社會結構在隱藏個人行為中的作用,確立了個人行為與社會結構之間的內在聯系。他的社會學知識原則都體現了關系方法,從沖突的角度看待社會世界,將變量構建為“關系系統”,從日常感知的語境中提取研究對象,轉化為“科學知識對象”。

回歸到我們日常的消費生活和文化生活,文化相關的需求和消費是需要認知和鑒賞能力的,而這種認知和鑒賞能力是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經濟能力、時間投入和文化積累的基礎上的。因此這種文化品位在擁有豐富休閑時間和足夠經濟條件和為衣食住行擔憂的底層民眾之間劃下了一條鴻溝,在二者之間產生了文化區隔。布迪厄將文化與權力建立了聯系,或者說,二者本就存在著潛在的聯系。

布迪厄的“慣習”概念是一種有關行為的文化理論,他試圖揭示行為與結構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是如何被規范的,強調個人主體性和社會客觀性之間的的相互滲透。作者駁斥了列維和莫斯的觀點,認為行動者的行為也有自己的策略,傾向于占主導地位,而不是遵循規則或規范。布迪厄的“場域”概念是其理論的空間隱喻,它定義了社會的背景結構,他將“場域”定義為圍繞陪著特定資本而競爭的結構化空間,是社會位置之間的關系圖式。這一概念也反映了布迪厄的社會學思想中一直貫徹的關系性邏輯,他認為行為會受到社會結構的影響,所以他使用“場域”的概念而不是用盡可能多的因素來界定行為。布迪厄對這一領域的分析將重點從個人和群體的特征轉移到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斗爭動態,這些斗爭動態塑造了個人和群體的行為?!皯T習”被認為是一種傾向系統,它們在物質上、社會上和文化上決定了一個特定社會群體的可能和不可能;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什么是自然的,什么是不可思議的?!皯T習”還引導個體“不假思索地服從命令”,將“必然性”轉化為“美德”,在更普遍的層面上,“慣習”指的是一種趨勢,這種趨勢持續地、普遍地貫穿于生活的各個領域,甚至貫穿個體的整個一生,并由此產生自我實現的預言能力[8]。

通過理解布迪厄對慣習、場域等概念的建構,可以看出他想要跳出文化和結構的二元格局,架起兩者之間的橋梁,在兩者之間建立一定的聯系,以便更好地理解社會文化和社會文化中人們的行為邏輯。他的這種努力使他有關文化與權力的觀點對西方社會學研究產生了深遠影響,但他的論述仍然是在結構與文化的關系下演繹出來的,習慣、文化資本和領域的概念仍然傾向于維持從過去延續下來的文化與結構的二元關系狀態[9]。

三、討論

格爾茨認為文化具有復雜性和差異性,他提出要關注文化的獨特性,關注文化中的人及其行為,從更多的地域性、情境性和本土化的特征來理解文化。布迪厄主張文化受結構的建構和影響,但其行動者仍然具有能動性,在文化場域中調整自己的社會位置和社會資本。格爾茨對不同文化的差異予以尊重,布迪厄對生活與不同場域中的個體和群體予以關注,可以看出兩位學者他們都試圖在理論建構中避免大而廣義的文化研究范式。格爾茨強調社會歷史條件和當地當時的具體情境對把握文化意義的重要作用,布迪厄將文化結構投射于個體的慣習,側重文化在宏觀層面對生活于其中的個體和群體的作用,兩者有異曲同工之處,皆是在微觀與宏觀之間建立理解的橋梁。兩位思想家的理論也體現了對特定的本土文化和微觀領域的更多興趣,傾向于立足于鮮活的地方場域,并在其中挖掘和建構文化意義。值得注意的是,布迪厄原創性地提出了在外部社會結構與內在心智結構之間起連接作用的,是行動者的慣習系統[10],這種社會結構形塑了慣習系統(包括身體傾向、思維方式和語言習慣在內),而這種慣習系統又成為了區分他們出身和社會地位的標志,這種彼此之間互相作用的關系無疑是在此前研究的基礎上向前走了一步。格爾茨在自己的理論中將文化與社會結構從概念上進行了區分,認為文化是從社會行動對行動者具有的意義看待行動,而社會結構是從社會行動對社會系統運轉的作用看待行動[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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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周怡.文化社會學的轉向:分層世界的另一種語境[J].社會學研究,2003(04):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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