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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破壞程度評價指標及其量化研究

2022-05-22 17:27侯雯周穎明李衛茹
南方農業·上旬 2022年4期
關鍵詞:耕地保護評價指標評價體系

侯雯 周穎明 李衛茹

摘 要 通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建立耕地破壞程度評價指標庫,明確評價因子、量化分級標準及權重指數,計算得出綜合鑒定得分,以確定耕地破壞的程度。旨在建立耕地破壞程度評價指標體系,為毀壞耕地行為認定提供科學依據,彌補耕地破壞程度鑒定中的標準空缺問題。研究結果:以地表現狀破壞(土地壓占、土地塌陷)、土壤質量破壞(土壤物理指標、土壤化學指標、土壤生物指標)、土壤污染破壞(無機物污染、有機物污染)、配套設施破壞(灌溉設施破壞、排水設施破壞、路網破壞、林帶破壞)等為評價因子,列明指標分級標準,考慮經費權重和面積權重等建立評價體系,可最終確定耕地破壞程度。分別從定性、定量、定價的方向出發,綜合確定并完善耕地破壞程度評價指標體系,更加準確地反映耕地破壞程度,為多地區耕地破壞鑒定提供參考依據。

關鍵詞 耕地保護;耕地破壞;評價指標;量化分級;評價體系

中圖分類號:F301.21 文獻標志碼: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2.07.037

我國耕地資源具有耕地總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質量耕地少、分布不均衡的特點[1]。為了從根本上杜絕對耕地的人為故意破壞,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首次對耕地破壞的數量進行了界定[2],認為“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破壞即可立案(1畝=667 m2);2008年9月,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3]中,明確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屬于國土資源犯罪案件,并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需要移送的證據及移送程序;2009年7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出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又對耕地種植條件破壞的形式進行了界定[4]。

2017年9月1日,在大量調研的基礎上,徐州市出臺了《徐州市耕地破壞程度鑒定暫行管理辦法》,在全國率先引入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并規定,只有申請后,經徐州市國土資源局鑒定委員會審核后成功備案的鑒定機構,才允許從事耕地破壞程度鑒定工作。拋開司法不談,耕地破壞程度鑒定本質上仍然是耕地損毀程度評價。本文將耕地損毀程度按照損毀類型分類并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對所選指標進行量化,旨在使耕地破壞程度評價工作簡單易行,結論真實可靠,為下一步采取第三方鑒定模式奠定基礎[5]。

1 ?耕地破壞程度評價指標庫的建立

1.1 ?耕地破壞類型

土地損毀程度評價一般將損毀類型分為挖損、壓占、塌陷、污染四大類[6-8]。耕地與一般土地相比,其特有屬性表現在對土壤質地、土壤肥力及配套設施的特殊要求。據此可以將耕地破壞按照破壞內容及形式劃分為四大類(見圖1):1)地表現狀破壞,破壞形式為壓占或者塌陷;2)對土壤質量的破壞;3)土壤污染,分為有機質污染及無機物污染(主要是重金屬污染);4)配套設施破壞,主要包括路網、灌溉設施、排水設施、林帶。

1.2 ?耕地破壞程度評價指標選取原則

1.2.1 ?代表性原則

代表性原則是指所選取的指標能夠反映損毀的類型,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損毀造成的危害[9]。

1.2.2 ?針對性原則

耕地破壞的方式多種多樣,在選擇評價使用的指標時,要根據耕地的破壞方式所屬的類型,有針對性地選擇評價指標。

1.2.3 ?可度量性原則

同一種耕地破壞方式造成的危害可以用不同的指標[10]來反映。有些指標可度量性好,在實地勘察的時候容易測量,有些指標則很難度量。例如,耕地質量等級可以用兩種方式來反映:1)采用耕地質量評定的方法,反映破壞前后耕地質量的變化;2)土壤退化系數指標,即用破壞前的土地生產力水平與破壞后的土地生產力水平做對比,以此來反映耕地被破壞后實際生產力下降的程度。這兩種方法各有優缺點,但土地退化系數在復墾完成3~5年之后才能測定,而耕地破壞往往是在破壞行為之后、復墾工作開展之前進行的,在這個時限內,土地退化系數是很難測定的。

1.3 ?評價指標庫建立

1.3.1 ?地表現狀破壞

地表現狀的破壞形式主要為壓占和塌陷。

1)地表壓占:常用的表征壓占的指標有壓占厚度、壓占邊坡度、穩定性、礫石含量增加(%)、有機質含量下降(%)、堆土石高度。

2)地表塌陷:常用的表征塌陷的指標有塌陷深度、塌陷面積、塌陷邊坡度、裂縫寬度、附加坡度、裂縫間隔、裂縫長度、土壤侵蝕度、積水情況、穩定性。

1.3.2 ?土壤質量破壞

土壤質量評價指標一般包括土壤物理、化學和生物性質三個方面的指標。

1)土壤物理指標:土壤物理指標包括土壤容重、礫石含量、耕作層厚度。

2)土壤化學指標:土壤化學指標較多,在耕地破壞程度評價中最常用的有pH值,N、P、K、有機質含量,土壤鹽漬化程度。

3)土壤生物指標:生物學指標包括微生物生物量、可浸提有機碳2個量化指標。

1.3.3 ?土壤污染

在以前的土地損毀程度分析評價中,常常將土壤污染與土壤質量破壞歸到一類中。但近年來研究者們發現,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要遠大于一般的土壤質量破壞。因此很多學者建議將土壤污染單獨提出,作為一個獨立的破壞類型,以免在耕地破壞程度評價中對破壞程度產生誤判。土壤污染按照污染物的類型一般可以分為無機物污染和有機物污染兩大類。

1)無機物污染:土壤無機物污染主要為重金屬污染,包括銅、汞、砷、鉛、鎳、鉻、鎘、鋅。

2)土壤有機物污染:常規耕地的有機污染物以六六六總量、滴滴涕總量和苯并芘作為評定指標,若已查實或有充分證據懷疑耕地曾受過化工廠的污染,則根據化工廠的主要污染物類型來確定污染物指標。

土壤的化學成分非常復雜,往往富含多種無機鹽、有機物,只要監測的含量在國家標準值范圍內,就可以認為土壤并沒有被污染。

1.3.4 ?配套設施破壞

耕地的配套設施主要包括灌溉設施、排水設施、路網、林帶。

1)灌溉設施的破壞:按照水源將灌溉分為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地表水灌溉對于特定的耕地,灌溉設施的破壞主要表現為渠道的破壞;地下水灌溉分為井渠結合式灌溉、井與低壓管道結合式灌溉、滴灌、噴灌、微噴灌結合式灌溉。

2)排水設施的破壞:耕地的排水設施一般為排水渠、排水管的破壞。

3)路網的破壞:此處的路網主要指為了方便生產而修建的生產路、田間路,一般以完整度來表征其破壞程度。

4)林帶的破壞:林帶是指為保證作物產量而種植的防護林,一般以完整度來表征其破壞程度。

2 ?耕地破壞程度研究

2.1 ?指標量化分級

各地的《耕地破壞程度鑒定辦法》均傾向于將耕地破壞程度分為輕度、中度、重度三級,即在評定中得分40分以下(不含40分)為輕度破壞,40~70分為中度破壞,70分以上(含70分)為重度破壞;結合以往研究成果,對已建立的指標體系進行量化分級。分別對地表現狀破壞、土壤質量破壞、土壤污染破壞、配套設施破壞等進行量化分級,具體標準見表1~表4。

土壤物理指標中的礫石含量與原地類有關,因此將原地類按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分類,按照礫石含量對植物生長的影響分三個等級,含量為Ⅰ級時對植物生長造成輕微影響,減產在20%以內;含量為Ⅱ級時對植物生長影響為中度,減產在20%~50%;含量為Ⅲ級時對植物生長影響為重度,減產50%以上,詳見表5。

根據土壤環境質量[11-13]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15618-2018)選擇相應的指標,在對項目區進行耕地質量破壞程度評價時,除去正常取樣外,需要同時采集背景樣,排除背景樣值偏高對項目區土壤污染造成的誤判。土壤污染一旦發生,恢復治理代價極高,可直接判定為重度破壞。

2.2 ?評價指標獲得

此次耕地破壞程度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指標值的獲得主要依賴于三種方法:第一種是采用測量方法,主要依賴于測繪測量,包括壓占(除穩定性、有機質含量下降和礫石含量增加)和塌陷(除穩定性)評價指標、土壤質量破壞中的耕作層破壞指標及配套設施破壞中的全部指標;第二種是物理計算方法,即穩定性計算,需要根據現場地質調查結果結合地形地貌,建模計算;第三種是測定檢驗方法,需要有CMA(中國計量認證)的專門檢測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進行,包括土壤污染中的全部指標及土壤質量破壞中除耕作層破壞之外的全部指標。

2.3 ?評價因子權重及破壞程度確定

耕地破壞程度評價應該是對特定評價單元的破壞程度評價。常見的評價單元分為兩種:1)根據破壞類型來劃分評價單元,優點是破壞程度明確,常用于礦山等單一破壞類型的程度評價;2)根據耕地圖斑來劃分評價單元。

當用破壞類型作為評價單元時,對評價單元類各指標經過測量測繪、建模計算及測定檢驗方法后,能夠明確得到評價指標的值及其破壞程度,但對于各評價指標在最終評價中所占的權重[14],則需要經過計算得到??蓪υu價單元同時進行適宜性評價,針對某具體的評價指標,按照現行的復墾方法來確定復墾所需的花費,依據某評價指標恢復所需的經費占總經費的比值來確定權重,這樣得到的評價程度既能反映破壞的程度,又能反映恢復的難易程度,容易讓人信服。

當同一位置出現多種破壞形式時,依照破壞恢復的最不利原則,在破壞程度評價中傾向于定為較嚴重的程度。

采用耕地圖斑來劃分評定單元時,評定單元內常常多種破壞形式并存。同一破壞類型仍然采用前面提到的以恢復經費來定指標權重,最終確定破壞程度,不同類型的破壞之間可采用面積加權法來確定最終的破壞程度。

3 ?小結與討論

3.1 ?小結

在建立了耕地破壞程度評價指標體系并對其量化之后,耕地破壞程度評價工作可按以下步驟展開:1)確定評價單元,一般是以破壞類型或者耕地圖斑作為評價單元;2)現場踏勘,確定破壞類型,依據前期調查結果對評價單元進行分塊,確定取土位置、土樣個數、檢驗指標,并依據測繪測量手段,現場獲得需要測量指標的具體數值;3)對獲得的指標進行處理,包括物理建模、進行穩定性計算、與背景值進行比較、判斷變化程度等;4)確定權重系數,計算得到評價單元最終的耕地破壞程度得分,并對其破壞程度給出明確判斷。

3.2 ?討論

耕地與一般土地相比,其獨特性為可耕作性。常見的耕地破壞程度定量評價方法有兩種:1)根據耕地破壞后的產出與可能的最大產出的差額,計算受損金額,根據金額大小來判斷破壞程度;2)對受損地塊進行復墾設計,以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為手段,復墾目標是使受損地塊的耕地質量恢復到原有程度,以復墾設計的投資額來評價耕地破壞程度。上述兩種定量評價方法都有弊端:1)由于國家政策的限制,農作物尤其是糧食作物的經濟價值不高,以受損金額來判斷破壞程度,實際上是低估了耕地的重要性,評價程度往往過輕;2)由于各省科技發展程度有差異,同樣的破壞情況出現在不同省份,恢復所用的金額差別較大,在評價中易出現顯失公平的情況。

本文構建了耕地破壞指標庫,并對指標庫進行了量化分級,在應用中可以靈活使用,根據項目區實際情況來優化指標庫,簡化計算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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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易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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