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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壟斷的理論框架與規制路徑

2023-01-13 08:59徐信予
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 2022年12期
關鍵詞:經營者競爭流量

徐信予 楊 東

[提 要] 數據要素的流動反映了市場供需信號的傳遞,流量競爭的本質是交易機會的爭奪。數字平臺的核心功能是流通,其以提高信息撮合效率為抓手進行注意力競爭,這決定了撮合對象的范圍可以無限廣闊,關注生產的相關市場界定則會因撮合市場跨多個生產領域而難以界定“基準產品”,因此流量代表的注意力相關市場難以測定?;凇奥撓狄唤Y構”視角,本文認為數字生態中存在中心、次中心和外圍這三種角色,并從“平臺-數據-算法”(PDA范式)三個維度進一步固化中心獨占流量入口的格局,形成了中心對次中心,次中心對外圍成本依次轉移的“中心一外圍”依附剝削體系。針對以控制交易機會分配為目的的流量壟斷,本文提出三條規制路徑:第一,在反壟斷分析框架中突出相關時間市場;第二,拓展反壟斷法中交易相對人的內涵,實現結構性平臺對聯系性平臺跨生態開放為目標的互聯互通;第三,導入開放平臺原則,對結構性平臺劃定必需設施,構建數字平臺的寡頭競爭規則。

世界各國政府和學界都在密切關注數字平臺帶來的流量競爭問題,以強監管為特征的理論反思與國家干預在世界范圍內不斷開展。美國反壟斷法學界就是否放棄“消費者福利”范式,回到“保護競爭”作為美國反壟斷法的目標產生了爭論。有學者提出,傳統的“市場”定義應該被放棄轉而將平臺更廣泛地分類為社會結構(Van Dijcketal.,2018)。與此同時,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在2020年10月發布了《數字市場競爭狀況調查報告》,指出谷歌(Google)、臉書(Facebook)、蘋果(Apple)、亞馬遜(Amazon)四大科技巨頭存在壟斷行為,阻礙行業的創新與發展,損害消費者利益,應該對其實施更嚴格的監管并對其實行“結構性分離”,提出應把持續收集和濫用消費者數據的行為作為認定企業在互聯網相關市場中具有市場力量的重要指標。FTC(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48個州、哥倫比亞特區、關島聯合對臉書(Facebook)提出反托拉斯訴訟,FTC還單獨提出訴訟,要求臉書(Facebook)出售瓦次艾普(WhatsApp)和照片墻(Instagram)。此外,2020年《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的第10次修訂也強調數據在平臺競爭中的作用,并致力于推動市場力量監管現代化,構建德國“競爭法4.0框架”。與此同時,我國也在積極引導數字經濟的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強調“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1)習近平,2022:《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0頁。這背后既包含數字平臺反壟斷執法中的艱巨挑戰,又展示出國家加強引導資本、數據等要素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巨大決心。

一、問題的提出:如何規制數字平臺帶來的“流量壟斷”

“流量”一詞經常被放在不同的語境中使用,可分為“上網流量”和“訪問流量”兩種?!吧暇W流量”是指傳統運營商提供給用戶終端使用的上網“流量”,即單位時間內上網的數據量;“訪問流量”則多和商業競爭相聯系,主要指網頁點擊量和用戶數量(劉佳欣,2019),被用以描述訪問一個網站或者APP的用戶數量以及用戶所瀏覽的網頁數量、內容等指標,即網絡用戶訪問網絡服務時產生的數據交互量。本文的流量便是在“訪問流量”這一語境下展開的。

現有反壟斷法體系以新古典經濟學為基礎,以價格理論為中心。傳統市場力量本質上是定價自由度,展現的是價格中心范式下的賣家市場力量。沒有價格就不可能有市場,因此也就沒有市場力量。在傳統的反壟斷分析中,通過對相關市場的界定,識別競爭者,明確競爭者數量和市場份額占比,判斷企業所具有的市場支配力大小,以及可能會產生的限制競爭或壟斷的違法效果,在實踐中以“替代性”原理為指導,以SSNIP分析等基于價格的檢驗來確定相關市場(李虹和張昕竹,2009)。但是,零價格服務或商品意味著消費者無須支付金錢對價,作為競爭損害的價格變化在雙邊市場中也難以被觀測,這使得傳統的SSNIP測試在零價格模式下面臨著全新挑戰。

對相關市場的界定是壟斷分析的技術起點。在我國數字平臺反壟斷實踐中,影響力較大的“3Q大戰”、“人人訴百度”和“阿里巴巴二選一”等案件依然界定了相關市場。平臺作為撮合商家與用戶進行交易的市場,其最大特征是能夠通過流量掌握乃至壟斷平臺內市場的交易機會,并通過禁止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等方式,限定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場所、對象和規則,并以多種獎懲措施保障實施,這一特權讓平臺取得了決定讓哪些商戶接入市場,消費者與誰進行交易、怎樣進行交易的優勢地位。更為重要的是,數字市場的導流行為使跨市場競爭更容易實現,且提高了市場的進入壁壘。根據這些效果可認定導流行為有增強平臺市場力量的作用,對平臺的直接影響是帶來流量即用戶注意力(楊東和王睿,2021)。但是,導流行為模糊了現有的SCP范式(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Model,即結構-行為-績效模型),市場結構標準在數字平臺的“零價格市場”競爭中只能提供一個非常粗略的信號,甚至無法進行分析,在無法直接測定定價自由度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市場份額觀察市場上的賣家結構和賣家集中度,間接推測賣家權力(楊東和黃尹旭,2021)。數字平臺從競爭價格市場轉移到“注意力市場”(孟昌和李詞婷,2019),但用戶的注意力卻難以被量化,這就給相關市場的界定帶來了前置性矛盾。

注意力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需要認識到平臺的流通屬性與傳統企業的生產屬性之間的差別。以《在公司運營雙邊平臺時定義反壟斷市場》為例,其雖然詳盡羅列了網絡效應和雙邊效應在內的各種平臺運行機制(Evans & Noel,2005),但是對平臺本身的性質缺乏足夠關注,僅僅只是對平臺組織運作機理的介紹,對平臺區別于傳統企業的根本屬性缺乏足夠的探究。這是因為新古典經濟學中沒有企業組織理論,更談不上流通組織理論,企業僅僅被視為生產函數,勞動力同資本一樣僅僅被視為生產要素(宋憲萍,2013)。對于流通企業而言,其一頭連接生產組織,另一頭連接消費者,呈現出雙邊市場的特點,幾乎可以撮合從鍋碗瓢盆到酒店機票預訂等一切業務,如果運用工業經濟范式下界定生產組織有限范圍的相關市場去定義平臺近乎無限的撮合范圍,就會造成在相關市場定義上的不穩定性。因此,作為流通組織的平臺則很難說其撮合對象具有固定的地域或行業相關市場。(2)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平臺在事實上是具有一定的地域或行業區分的,比如中國和世界存在平行的兩套互聯網生態,這或許是由于行政阻隔、民族語言差異或是特殊的發展進程所形成,但從歷史角度看,只要社會化大生產在世界范圍內進一步深化,這種阻隔也會逐漸被新的互聯網創新所覆蓋,比如最新出現的元宇宙、 Web3.0。

生產組織以要素組合為抓手進行價格競爭,流通組織以提高信息撮合效率為抓手進行注意力競爭,兩種競爭模式在交替融合中形成“流量壟斷”這一全新的競爭模式。但受限于傳統反壟斷范式,現有關于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的研究習慣性地以生產組織的市場力量為中心展開,因此作為流通組織的數字平臺的流量壟斷問題尚未被學界所重視。本文通過“平臺—數據—算法”的PDA范式,分析平臺之間形成的流量傳導“中心-外圍”體系,并剖析零價格市場的運行機理,解構數字經濟時代流通組織的流量壟斷,為重塑超級平臺競爭規制提供一個新視角。

二、從數據壟斷到流量壟斷

(一)中國數字經濟的競爭史

中國數字經濟的競爭史可以被概括為三個階段:平臺顛覆傳統企業的通道壟斷階段、移動互聯網全面競爭階段、因平臺自我封閉而迎來的全面監管階段。與之相對應,可以將數據壟斷到流量壟斷的過程理解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平臺顛覆傳統企業的通道壟斷階段,時間范圍為2008—2015年,與《反壟斷法》實施同步。這一階段的標志性事件包括2010年7月的人人網訴百度案,2011—2015年的“3Q”大戰以及訴訟糾紛等。零價格市場策略在這一階段開始出現,互聯網基礎業務對消費者端逐漸走向“免費”。但免費不等于沒有代價,數字平臺收集大量數據,對用戶的行為進行跟蹤,數據成為數字平臺發展的“重要資產”,實際上用戶是以自身的數據作為對價進行支付??梢哉f,爭奪數據反映了平臺對市場內供需信號的爭奪。

第二階段:移動互聯網全面競爭階段,時間范圍為2015—2019年。智能手機與4G網絡的普及帶來移動互聯網的爆發,互聯網企業并購則成為該階段反壟斷監管的關注重點。2015年并購數量高達892起,總金額約364億美元,其中標志性事件包括:滴滴和快滴合并、美團和大眾點評合并、阿里巴巴收購優酷土豆等。其背后則是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的特殊屬性導致行業格局發生深刻變化,平臺利用其數據積累抬高準入門檻,強化競爭優勢,新型壟斷在以數據為主要生產要素的行業更快、更大規模地出現。如果一家企業擁有足夠多的數據量,就意味著可以掌握市場供需信號,企業可以根據這些數據分析市場供需情況和潛在用戶的范圍,從而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而吸引更多的新用戶、獲得更多的流量。此外,通過收集、分析用戶數據可以有效提高廣告的精準度以及服務的貨幣化水平,從而獲得更多的資金用于提高服務質量,并收集更多的用戶數據,實現用戶數量與盈利的正向反饋循環。這一階段跨界競爭愈加激烈,如阿里巴巴和騰訊的生態布局幾乎涵蓋所有互聯網場景,平臺“二選一”現象在這一階段尤為突出。

第三階段:因平臺自我封閉迎來全面監管階段,時間范圍為2019年6月至今。數字平臺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封禁”、“二選一”等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排斥競爭、自我封閉等問題,這成為本階段關注的核心。平臺不僅壟斷流量排斥市場競爭,還可以利用數據優勢進入新的市場領域,以平臺包抄策略建立新的市場優勢并排斥競爭,成功通過跨界經營在另一市場中形成優勢地位乃至壟斷,這也被稱為“雙輪壟斷”(李勇堅和夏杰長,2020)。這一階段,現有的數據市場已經被瓜分完畢,對以數據量為代表的用戶爭奪轉移到了以流量為代表的用戶注意力競爭上來。相較于以企業兼并獲取長尾用戶,對平臺內市場交易機會的壟斷意味著數字市場的競爭進入零和博弈的內卷狀態。

(二)“聯系-結構”視角下的流量壟斷

理解平臺生態之間的流量競爭,關鍵在于解構其背后的權力關系。為此本文引入了國際政治經濟學的聯系性權力和結構性權力概念(蘇珊·斯特蘭奇,2019),(3)聯系性權力是指一個行為體借另一個行為體去做他本來不愿做的事的權力;而結構性權力是指形成和決定全球各種政治經濟結構的權力,“是國家創立國際體系各種維度的基本規則、規范和運行模式的權力,是決定辦事方法的權力,它構造了國際之間、國家與人民之間或國家與企業之間關系的框架”。在區分結構性平臺與聯系性平臺的基礎上(楊東和徐信予,2022),本文進一步提出中心、次中心和外圍共同構成了流量“中心-外圍”嵌套體系。

結構性平臺包括操作系統、硬件、信息基礎設施等,其業務的主導邏輯是利用網絡效應在最大程度上拓展市場份額,且往往采用“零價格”模式提供各類以單邊市場為主的基礎性服務,并形成以本身為核心的生態體系。這也被概括為“單寡頭廠商負責構造網絡生態體系”(傅瑜等,2014),如蘋果生態、華為生態、安卓生態、騰訊(微信)生態,后文將著重敘述。

聯系性平臺如電子商務、餐飲外賣、影視音樂等撮合平臺。這一類平臺是多個群體之間的中介,主要服務于多邊市場,協調不同客戶群的需求,提高撮合效率,滿足用戶與商戶之間的需求。在數字生態中,處于核心位置的大型互聯網平臺類企業大多屬于結構性平臺,穩定占據絕大多數市場份額,而提供衍生業務的中小型互聯網企業以聯系性平臺為主,不斷地進入與退出市場,這種特殊的市場結構被稱為“分層式壟斷競爭結構”(蘇治等,2018)。相比于結構性平臺,聯系性平臺之間往往出現多個競爭者,從而形成寡頭競爭格局。

結構性平臺與聯系性平臺又可以對應“中心-外圍”體系中的三種角色:第一種是占據流量入口的中心平臺經營者;第二種是外圍的各類生產者、銷售者;第三種是介于中心與外圍之間的次中心平臺經營者。相對于中心平臺經營者,次中心平臺經營者屬于其外圍,而對于其平臺內的經營者,其又屬于中心,所以被定義為次中心平臺經營者。這一體系中的結構性平臺經營者處于最中心,各類撮合性平臺經營者作為次中心,而各種生產者、銷售者作為各個次中心的外圍,形成了流量“中心-外圍”嵌套體系。以拼多多為例,其形成了以微信為中心,拼多多為次中心,廣大生產者和銷售者為外圍的體系。中心、次中心和外圍這三種角色共同構成流量壟斷“中心-外圍”嵌套體系。流量“中心-外圍”嵌套體系平臺分類、相關案例與分類依據見表1。

(三)流量壟斷是結構性平臺獨占流量入口的結果

代表交易機會的注意力是審視流量壟斷的關鍵性切口。從注意力的角度出發,可以認為數字平臺是特殊的銷售商(侯利陽和李劍,2014)。用戶可以在平臺上投入的時間是一個定值,當一個平臺獲得一分鐘的注意力,其他平臺就喪失了一分鐘的訪問可能性。注意力尋求者面臨著這樣的危險:新的注意力尋求者可能會分散現有用戶的注意力,而現有或新生的注意力尋求者一旦有突破性創新,也會產生分散現有用戶注意力的作用。因此,平臺就需要通過開發、吸收新功能來吸引更多用戶的訪問,以獲取更多的注意力。

而個人信息成本和注意力成本被認為是用戶向平臺支付的對價,也就構成了數字平臺轉換成本的重要來源(Newman,2016)。德國聯邦卡特爾局從各種社交軟件的功能和使用目的上對有效的替代性進行甄別和分析:用戶使用社交網絡的目的明顯區別于使用其他特定功能社交軟件,其主要需求在于發現并找到已經認識的人,并在基于身份信息的、由用戶自己定義的聯系人范圍內分享其經歷、想法的圖片、文字、視頻等內容。其價值核心在于其上的關系鏈,其用戶黏性越強,越是難以被替代。因此,色拉布(Snapchat)、瓦次艾普(WhatsApp)、網絡電話(Skype)等專注于實現通信需求的社交軟件一旦占據市場主導地位,便具有極強的不可替代性,也成為流量壟斷這一行為的主要實施者。

綜上所述,流量壟斷是以搜索引擎、社交媒體、支付系統為代表,利用單邊市場形成優勢地位的結構性平臺,通過信息不對稱,排斥用戶多棲性,壟斷用戶的注意力分配,隔絕用戶和商戶的直接聯系,以此扭曲供需信號傳遞,進而控制平臺內市場交易機會分配的行為。簡而言之,流量壟斷是結構性平臺通過對流量入口的獨占,以分配平臺內市場交易機會的行為。

三、“平臺—數據—算法”:流量壟斷的PDA范式

“平臺”最初是指計算機領域為用戶提供一系列的可共享工具、技術和接口,使其能在此之上進行程序開發、使用的設施(Kenney & Zysman,2016)。平臺的多元數據與算法的交叉可以產生跨市場的市場地位(楊東和臧俊恒,2020),理解流量壟斷需要從“平臺—數據—算法”(Platforms,Data,Algorithms)三大維度分析流量壟斷在生態競爭中的特點,這也被歸納為PDA范式。

表1 流量“中心-外圍”嵌套體系平臺分類、相關案例與分類依據

(一)超級平臺:雙重監管帶來雙邊用戶鎖定

數字技術的發展使得組織結構模式“扁平化”成為一種現實,超級平臺形成的背后是信息傳遞模式的變革。依托數字平臺的各類平臺內經營者能夠及時響應市場變化,開發出多樣化產品,適應居民出現的個性化、多樣化需求(謝富勝和王松,2020)。企業不再通過縱向一體化來直接控制全產業鏈,而是逐漸縮小組織規模,將內部組織管理重新轉化為跨組織協調,使企業內分工轉化為社會分工,或者是平臺內分包。

數字平臺越來越多地參與到規則制定以及價格形成中,并逐漸和平臺利益相關者建立了共享、共贏的生態,這被稱為“雙重監管”(王勇和馮驊,2017)。其監管權力通過屏蔽等手段實現,包括通信內容屏蔽和通信渠道屏蔽兩類:前者指對于通信內容收發、展示時的干擾、限制,主要通過信息折疊、鏈接不解析等方式實現;后者則是指切斷特定主體將信息直接分享到即時通信平臺的渠道,主要通過切斷第三方APP和網站的即時通信分享API實現。數字平臺在不斷拓展其邊界的過程中形成了平臺內市場,平臺經營者的市場管理行為也具備了更多的公共屬性。

交叉網絡外部性的存在,是雙邊市場不同于單邊市場的本質特征(Hovenkamp,2019),這使得平臺競爭呈現出一種明顯的不平等狀態。龐大的用戶基礎成為平臺進入新市場的跳板,先發平臺在各個領域不斷實現“贏者通吃”,這一戰略也被叫作“平臺包抄(Platform Envelopment)”(陳永偉,2018)。新生平臺在進入市場時,首先積累一邊的用戶基礎,在交叉網絡外部性的作用下使另一邊用戶自覺加入平臺,在位平臺往往具有先動優勢,由于進入時間較早,用戶基礎早已滿足最低網絡規模,交叉網絡外部性的正反饋作用又使其網絡規模進一步壯大,從而增加了新平臺進入市場的難度。

數字生態通過對注意力的控制,進而分配數字生態內的交易機會,個人用戶與商戶的選擇權被限定在僅有的平臺中,從而形成事實上的“雙邊用戶鎖定”。雙邊用戶鎖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終端用戶(消費者)鎖定,二是商業用戶(平臺內經營者)鎖定。一方面,由于數字平臺的跨界經營以及消費者多歸屬現象的存在,消費者的平臺選擇并不會被某一特定的平臺鎖定;但另一方面,平臺對一邊的消費者實行免費或補貼價格,從另一邊的平臺內經營者獲取相應的盈利收入。然而,用戶以自身的數據價值以及使用時間的流量價值(注意力)向平臺進行了有償給付。這也就意味著,當前數字平臺免費市場上的終端用戶競爭,本質上是對用戶流量的競爭,終端用戶鎖定也更多地表現為對終端用戶流量的鎖定。就商業用戶鎖定來說,商業用戶通常是數字平臺采取高額收費傾斜定價模式的一端,根據“蹺蹺板原理”,數字平臺一邊價格升高必然會導致另一邊價格降低,數字平臺會犧牲一部分商業用戶的利益來吸引另一邊更多的用戶,從而尋找最佳利益平衡點,獲得最大利潤。當數字平臺逐漸成為某一特定細分行業的巨頭,其掌握的平臺流量越大則代表其銷售能力越強,而到達單寡頭狀態時,則成為兼具行業協會和公共屬性的“裁判員”。對于這一領域的商戶而言,不僅要面臨著與平臺內其他商戶的競爭,同時還要面臨著平臺本身規則和制度的限制,進而陷入被鎖定的狀態。

(二)數據鎖定:流量競爭市場的依附體系

數字平臺跨越國界進行供需匹配,正是通過源源不斷的數據傳遞著各種供需信號。近年來“頭騰大戰”愈演愈烈,騰訊頻繁在其旗下微信等社交平臺上屏蔽字節跳動旗下APP的分享鏈接以及相關域名,而平臺競爭的背后即是生態競爭,這突顯出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價值。數據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的獲取成本過高,使得數字平臺的壯大往往通過并購或者交叉持股等方式來實現。一方面,這解決了困擾中國數字市場許久的“數據孤島”問題;另一方面,當前的互聯網企業并購或者交叉持股不僅是流量入口的數據爭奪戰,更是通過提供豐富的增值服務以獲取長尾用戶和其注意力的爭奪戰。

流量入口帶來的數據包含用戶偏好、商家存貨等市場供需信息,這些信息是平臺進行產品與服務改良、調整生產數量的基礎。流量壟斷下的數據鎖定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標準鎖定,數據具有非排他性和零邊際成本的特性,數據復制成本被極大地降低,不同數據庫之間的轉移成本近于零,使用非標準格式則可以限制數據轉移;二是端口封閉,這也意味著用戶數據在不同數據庫之間轉移的技術通道被人為封閉。比如,歐盟委員會認為谷歌通過限制廣告的可移植性給廣告商增加了轉換成本,降低了廣告商選擇其他搜索引擎平臺的可能性,這一行為實質上就是對廣告數據的鎖定。

技術標準割裂、技術端口的封閉使得數據的可攜帶性下降,而增強用戶數據的共享性和可移植性是破除鎖定效應和寡頭壟斷的有效途徑。數據標準割裂是一個技術問題,數據技術的發展可以帶來數據格式的快速轉變,但更為致命的是數據端口封閉的問題,這使得數據轉移無從談起。QQ與微信正是因為同屬于一個生態體系,用戶轉移成本極低,而微信在獲取即時通信市場的支配地位后,從技術上對數據標準和端口進行封鎖。因此,用戶的數據鎖定進一步加劇了后發者對數字生態的依附。

(三)算法更迭:技術鎖定形成“創新射殺區”

在市場競爭中,撮合效率越高的平臺越是可以在商業活動中分配到更多剩余價值,越多的用戶就會加入這一平臺體系,平臺也隨之不斷延展其功能、領域,也就越可以維持“零價格市場”,而提高撮合效率最為關鍵的就是算法。算法可以被定義為人類和機器交互的決策,即人類通過代碼設置、數據運算與機器自動化判斷進行決策的一套機制,可以使企業更容易在沒有任何正式協議或人際互動的情況下實現和維持合謀。算法對用戶的追蹤、預測與影響,快速收集競爭者的數據,在瞬息之間決策與執行反應,平臺借此以不對稱的信息優勢不斷壯大,進而獲取更多流量入口,特別是通過現有的流量向其他領域進行拓展,這就形成了“流量、算法、平臺”三者的正向循環。通過算法對用戶選擇進行控制,以及對其他競爭對手實施差別待遇,使得“完全價格歧視”在最大限度內得以實現,數據與算法的重疊鎖定帶來的收益將呈現指數級增長。

由于算法帶來的信息優勢,市場供需情況對平臺經營者高度透明化。超級平臺形成的“中心-外圍”體系帶來了用戶和注意力,精準匹配的算法又極大地提高了流量價值的轉化率,加強了流量利用的確定性。傳統的市場競爭結構受到兩個方面沖擊:第一,利用算法預測分析,根據以往數據衡量未來各個結果出現的概率,對當前影響市場環境的內生或外在沖擊進行預測,更快、更透明的定價策略可能會維持算法定價卡特爾(Stewart-Moreno,2020);第二,算法優化流通環節的信息傳遞,減低了平臺內經營者的生產和交易成本,有效回應市場供需,從而使平臺生態進一步獲得競爭優勢。

但算法也帶來數字平臺經營者的權力擴張,通過對平臺內商戶實施搜索降權等技術手段,限制平臺內商戶的選擇權。搜索算法的核心是提升搜索轉化率,使商品得到消費者的更多關注,從而提高商品銷量,這涉及平臺內經營者的核心權益。搜索降權直接導致平臺內經營者的商品在平臺上的排序靠后甚至無法被搜索到,嚴重影響商品銷售。對部分未執行“二選一”要求的平臺內商品經營者,數字平臺可能調低其搜索權重,以示嚴厲處罰。

超級平臺以算法實行技術鎖定,加之得到資本青睞,已經在市場中形成“創新射殺區”。數字生態在爭奪投資方面存在無可比擬的優勢,因為投資者傾向于避免投資與現有巨頭相左或者存在競爭的企業,與主導平臺進行競爭的各類創新都會被資本所拋棄,進而形成“創新射殺區”。2022年3月24日,歐洲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就《數字市場法案》達成一致,其中就包括了對守門人(Gatekeeper)擬進行扼殺式并購的規制,以期解決“未達到監管閾值”的扼殺式并購問題。

(四)成本遞次轉嫁:“中心-外圍”依附剝削體系

數字生態依靠基礎性服務和產品長期保持零價格狀態以吸引用戶注意力,這背后則是結構性平臺通過“中心-外圍”依附剝削體系以實現運營成本遞次的轉嫁。剝削是指社會上一部分人或集團憑借對生產資料的壟斷,無償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團的剩余勞動,甚至一部分必要勞動的現象。剝削不是與人類一并產生的經濟現象,而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數字時代的剝削以掌握流量入口這一全新的形式展示出來?;隈R克思主義流通理論,學者總結出“數字平臺提高了產業部門的周轉速度,從而獲取了對產業資本利潤的索取權力和巨額的利潤讓渡收入”這一本質(謝富勝等,2022)。具體而言,數字生態“中心-外圍”剝削運行機理可以被歸結為依托中心、次中心和外圍三者之間的導流行為進行的成本遞次轉嫁。

中心對次中心的雙重剝削主要是制造結構性瓶頸與獲取高收益股權:第一,流量壟斷使得次中心平臺擁有龐大的用戶數量卻無法占據流量市場的中心位置,且永遠失去成為中心平臺的潛在可能性,被導流的次中心平臺的用戶成為中心平臺的組成部分,譬如原本擁有獨立APP與用戶且也在微信上開通了小程序的滴滴出行、微博等,也因降格為微信內平臺小程序而失去與消費者的直接聯系,作為獨立流通組織撮合更多業務的潛在可能性被剝奪;第二,中心平臺對次中心平臺導流這一行為本身成本極低且可重復,作為導流行為的對價,中心平臺獲得高額收益的未上市股權或者其他收益,實際上成為中心平臺坐收次中心平臺上貢的“流量稅”。

與之相對應,次中心對外圍也存在剝削,這體現為次中心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超高抽成與算法剝削。相對于以單邊市場構筑的中心平臺,次中心平臺的雙邊市場使得次中心對外圍的剝削主要體現在對于平臺內經營者通過超高抽成,以及算法掩蓋等方式來加劇剝削,比如對平臺內經營者采取復雜的階梯定價,又比如“美團”通過算法指揮外賣騎手,實則是平臺經營者通過算法的規則掩蓋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剝削。但相比于中心對次中心的雙重剝削具有隱蔽性,次中心對外圍赤裸裸的剝削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影響。比如2019年11月,“美團”與“餓了么”在江西省部分地區提出,將平臺對商家的抽成漲至22%,引發部分商家的聯合抵制與抗議。

這種依附地位與剝削手段,使得數字市場的馬太效應不斷增強。中小聯系性平臺依賴于生態“導流”,失去了通過積累雙邊用戶進化為中心平臺的機會窗口,數字市場越來越呈現出結構性平臺“一家獨大”與聯系性平臺“寡頭競爭”并存格局,這又促成中心平臺不斷通過流量跨市場傳導力量,不斷鞏固超級平臺所主導的“中心-外圍”體系。

圖1 超級平臺流量壟斷的PDA范式分析框架與“中心-外圍”依附剝削體系說明:本圖是作者根據現有的流量壟斷情況進行的理論梳理。資料來源:作者自制。

四、去依附:對流量壟斷的規制

打破流量壟斷,重塑數字市場的生態環境,核心就是通過制定平臺競爭規則,反對流量競爭的“中心-外圍”體系野蠻擴張,以互聯互通為目標促進不同生態位上平臺的開放,實現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一)在反壟斷分析框架中突出相關時間市場

工業經濟時代的空間地域阻隔對數字產品、服務的影響微乎其微,且因為平臺的流通屬性導致跨界競爭明顯,傳統相關地域市場和相關產品市場的劃分已經無法反映平臺競爭的特殊性。目前各國對于數據是否會帶來市場支配地位、數據拒絕接入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問題尚無定論,尤其是傳統的反壟斷法在面對與數據相關的競爭行為時,往往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進行規制,但缺乏明確的壟斷認定標準。學界已經關注到“注意力成本”這一要素在SSNIP方法中的改良,并提出SSNIC方法。但這些都難以擺脫傳統價格中心型市場界定方式,市場力量往往無法反映數字市場的真實的競爭狀況(斯圖克和格魯內斯,2019)。數字產品與服務的迭代速度越來越快,這都使我們必須重視相關時間市場在反壟斷分析框架中的地位。

相關時間市場是指相關市場內的商品或服務所能展開競爭的時間范圍。一般認為,當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或者生產者的供給替代在時間周期上無法替代時,才需要考慮時間維度。例如,高峰期與非高峰期、季節變化、產品升級或者革新等情形(李虹,2011)。數字平臺具有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特點,同時數字產品更新頻率極高,數字平臺與數字產品的生命周期極其短暫,消費者的需求及時性高,也意味著在相關時間市場內一旦形成壟斷,難以迅速出現替代選擇,這更加凸顯了相關時間市場分析框架的必要性和科學性(楊東,2020)。

對處于白熱化競爭狀態的聯系性平臺而言,結構性平臺一旦通過內部審核等措施延遲推廣,其獲客成本將極大提高,同類產品將借助結構性平臺現有的用戶、技術、標準接受流量傳導,實現迅速搶占市場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先占據較大份額的經營者很有可能在短時間內由于其他競爭者的技術發展而迅速失去其優勢地位。

如前所述,對于聯系性平臺,以微信為代表的結構性平臺實際上扮演必需設施角色。對于具有海量用戶的結構性平臺,通過大量補貼用戶甚至零價格市場等手段迅速進入并占領其他產品市場,隨后快速套現離場,這不但不利于相關技術的發展,甚至對其他市場競爭者造生惡劣影響,甚至引發國家安全隱患。

(二)促進不同生態位上平臺的互聯互通,拓展《反壟斷法》中“交易相對人”的內涵

從國際監管經驗來看,推進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有助于提高效率、促進創新,提高平臺經濟的競爭性。美國《數字市場競爭狀況調查報告》在肯定臉書(Facebook)高市場占有率和高市場壁壘(2020年7月,其日活躍用戶達到了17.9億人,月活躍用戶達到了27億人,單位用戶收益為7.05美元)的基礎上,也認為臉書(Facebook)對于潛在的競爭對手選擇性地執行平臺政策、策略性地阻礙它們進入臉書(Facebook)的社交圖譜,以此阻斷可能的競爭威脅。為此,《數字市場競爭狀況調查報告》提出了加強數據互操作性、可遷移性和開放接口等一系列主張以促進創新。與之類似,通信內容屏蔽也是影響我國互聯網行業最主要的問題,并且是在更大范圍和程度上造成國內互聯網行業生態割裂的源頭之一。

平臺良性競爭的關鍵在于促進不同生態位上平臺的互聯互通。上文通過“聯系-結構”平臺分類,將在數字生態中處于不同地位的平臺分為聯系性平臺與結構性平臺。結構性平臺追求是對所在數字市場內所有移動互聯網用戶的觸達,相互之間具有互斥性,而聯系性平臺與結構性平臺在“中心-外圍”體系中不屬于同一生態位競爭。正如難以期望支付寶與微信之間的互聯互通一樣,因為這本質是兩種互聯網生態的競爭。更值得注意的是,結構性平臺之間一旦互通,則會導致新一輪激烈競爭,或催生更大的壟斷性生態,這極有可能導致現有的多寡頭競爭直接進入單寡頭壟斷狀態,反而對中小企業的創新不利。因此,要求不同生態內的結構性平臺的核心應用互聯互通并不可取,而對聯系性平臺(如淘寶)則應當可以在結構性平臺(如微信)上進行互聯互通。

從法律的技術層面講,不同生態位上平臺的互聯互通可以通過拓展《反壟斷法》中交易相對人的內涵來實現?,F有超級平臺往往是具有市場支配力量的經營者,其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可以被納入現行《反壟斷法》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關條款中進行規范。針對即時通信市場的屏蔽斷鏈行為,依托“聯系-結構”平臺分類,將淘寶等聯系性平臺作為微信這一結構性平臺的上下游企業——縱向交易相對人,那么屏蔽、斷鏈可以被界定為縱向封鎖行為。這一方案可以有效地將跨平臺之間的屏蔽封殺行為界定為《反壟斷法》中的可規制對象,從而為推動不同生態位上平臺的互聯互通提供法律保障。

(三)導入開放平臺原則,劃定必需設施

現實中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離不開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支持,越是高附加值的經濟活動,越離不開復雜、專業且高成本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一個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往往應該承擔一些特殊義務?!氨匦柙O施原則(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是反壟斷法下禁止拒絕交易規則的延展。在美國和歐盟的相關案例中,必需設施可以是電信網絡、電力網絡、天然氣管道等網絡設施。當該設施被眾多競爭對手共享、產能過剩、申請者以與現有者相同的條件尋求準入時,該原則最有可能發揮作用。學界進而將必需設施原則提煉為:如果一個處于上游市場中的經營者控制了下游市場生產經營中無法復制且必不可少的“必要的”或“瓶頸的”設施時,為消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其有義務讓下游市場中的生產經營者以合理的商業條款使用該必需設施。

與之類似,為防止平臺經營者對商戶和消費者施加不公平的條件,歐盟的《數字市場法案》對在數字領域控制著一個或多個“核心平臺服務(Core Platform Services)”并充當“守門人(Gatekeeper)”的平臺經營者予以規制。在借鑒了歐美相關經驗基礎上,我國的《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第14條(拒絕交易)、第20條(考量因素)都涉及必需設施理論,即當經營者擁有某種其競爭者無法另行建造、開發的設施,且這項設施為開展市場競爭所必需,則該經營者就有義務允許其競爭者以合理的條件使用該設施。這些反映了當結構性平臺拒絕向其他生態的聯系性平臺提供服務或產品時,實際上剝奪了消費者和聯系性平臺從“網絡效應”中獲得的利益。因此,數字時代的必需設施開放利用可以被理解為開放平臺原則(4)數字經濟呈現動態化,競爭對手與合作者往往在瞬時變化,因此,開放平臺原則以開放元平臺為主軸,廣泛考量縱橫向關系,不再局限于競爭者或非競爭者,既規制現在競爭,也規制未來競爭。(楊東和黃尹旭,2022),即數字市場內不同生態之間結構性平臺對聯系性平臺的互聯互通。

在互聯網發展中,結構性平臺扮演的公共產品提供者角色必然要求平臺本身具備公共地位,對于具有必需設施屬性的結構性平臺應設置具體規則。結構性平臺通過豐富完善自身生態體系,形成相應的業務“閉環”,這使得中國內部的互聯網整體競爭環境也形成了多個“中心-外圍”的依附體系。如果處在中心地位的結構性平臺不能自覺地實現開放,甚至有割裂市場的傾向,那么就需要將其納入更加嚴格的范疇內進行監管,強制其進行互聯互通。因此,將事實上形成互聯網必需設施的結構性平臺分階段納入必需設施,是構建數字平臺寡頭競爭規則的應有之義。

五、結論與展望

列寧(2012)在《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中,對揚棄資本權力的路徑進行過揭示:自由競爭產生生產集中,生產集中發展到一定階段就導致壟斷,而壟斷必然產生停滯和腐朽的趨向。壟斷流量成為平臺力量的增幅手段,是實現支配市場的更高級形態。流通屬性決定了數字平臺是打破地域阻礙、行業阻礙的內生動力,更是深度整合統一大市場的排頭兵,但必須警惕數字生態構建流量依附生態,進而扭曲市場供需信號的傳遞,異化市場競爭機制,使得結構性平臺向流量銷售管道退化,甚至不惜分割數字市場以維系其壟斷地位。

時不我待,形勢催人。隨著區塊鏈、元宇宙等新興領域不斷涌現,大國競爭又在數字領域不斷上演。立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必須在認清平臺流通屬性的基礎上,不斷深化對資本要素和數據要素相互作用的認識,不斷對平臺的屬性、行為進行界定與細分,為回答數字經濟發展與統一大市場的建設提供源源不竭的理論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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