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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的權利保護價值

2023-01-20 18:55宋東明
產業與科技論壇 2022年23期
關鍵詞:姓名權名譽權人格權

□宋東明

民法歷來素有“權利法”之美稱。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歷時5年的修改編撰,在原有分散的各部門法的基礎上,結合社會現實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調整和修改,終于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典回應社會的關切和百姓的呼聲,體現了黨的“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和立法原則,整合成一部恢宏浩大的民法典??v觀整部《民法典》,其核心內容以“權利保障”為中心,共七編,1,260條,對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人格權、物權、債權、繼承權等)作了全方位的保護和保障,被稱之為“權利保護宣言書”和“權利保障法”,其中特別亮眼的是人格權單獨成編(第四編),成為世界各國民法典立法和編撰中的首次,充分體現了我國民法典對民事主體權利保護的立法價值。

一、人格權的內涵和一般保護制度

(一)人格權的內涵。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中自然人享有的由法律賦予的人身權利,屬于人身權中的人格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自然人的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它是與人身不可分離卻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非財產性權利。民法典中的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包括自然人(公民)和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僅涉及其名稱權和名譽權(例如商業信譽權和商品聲譽權)。本文主要考察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權,不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

自然人的人格權是指自然人(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可以自由地行使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權利,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和其它人格權益,民法典人格權編對人格權作了明確的定義(參見《民法典》第990條)。自然人的人格權的權利屬性屬于基本人權,不得放棄、轉讓和繼承,但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如姓名、名稱、肖像(民法典第992、993條),法律禁止盜用、冒用他人姓名權和名稱權(例如冒用他人姓名頂替入學)的行為,禁止未經權利人允許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另外,民法典人格權編新增規定死者也享有人格權(第994條),如果死者人格權受到侵害,其親屬和近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人格權的一般保護制度。民法典第991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加以侵害。并在第一章一般規定中設置了多個保障性制度和權利救濟制度。一是免于訴訟時效的限制制度。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遭受侵害,受害人的權利救濟訴訟時效不受限制,也就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受害人隨時都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如果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損害,受損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請求其精神損害賠償(第996條)。三是人身保護令制度。民法典第997條規定,自然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或將要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行為,如果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侵害的措施。這與之前制定和修訂的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相銜接。四是公告或公布的執行制度。民法典第1000條規定,如果行為人拒絕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法院可以通過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公布生效判決書的方式執行,所發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二、自然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保護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是自然人享有的權利,其它民事主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享有此項權利。眾所周知,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二章對此設置了新的保護制度。

(一)人體器官自愿捐獻制度和禁止人體器官買賣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書面或立遺囑的方式決定免費捐贈自己的人體器官、細胞組織和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和誘騙。如果他在去世前沒有表示不贊成捐贈,他的親屬可以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贈(第1006條)。人格權編除了規定人體器官可以自愿捐獻外,還在第1007條特別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買賣人體器官組織細胞和遺體。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最典型的案例是曾經在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前,全國首例被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劉某某、楊某某和蔡某某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之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正式入罪。(參見搜狐新聞2010年09月15日)

(二)臨床醫學人體試驗審批制度和人體基因胚胎醫學科研限制制度。民法典第1008條規定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對接受治療的患者進行人體臨床試驗的,應由相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告知受試者及其家屬其目的,試驗的功能和可能的風險,并經其書面同意,而且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費用。

另外規定從事人類基因和胚胎醫學研究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反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第1009條)。最典型的案例是發生于2018年深圳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某某基因編輯嬰兒的誕生事件,在法學界和倫理學界引發了軒然大波。2019年12月深圳南山區法院依“非法行醫罪”判處賀某某三年有期徒刑,300萬罰金。

(三)性騷擾治理措施和追責制度。這是民法典新的亮點之一。針對當前頻繁發生的利用職權和從屬關系(例如上下級行政關系、領導關系、師生關系以及養父母子女關系)的性騷擾事件,民法典人格權編第1100條新增治理措施和追責制度。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責任,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機關、學校、企業等單位對利用職權和從屬關系實施性騷擾的行為(包括文字、圖片、肢體等方式)采取接受受害者的投訴,調查和處理侵權者,并采取其他措施制止和防止性騷擾。熱點案例是2022年4月教育部公開曝光7起性騷擾典型案例,其中內蒙古財經大學教師烏某和安徽農業大學教師高某性騷擾女學生。并對烏某和高某做出了嚴肅的黨紀政紀處理。(參見教育部官網,2022年4月12日)

三、自然人姓名權、肖像權的保護

(一)自然人姓名權的保護。姓名權是指自然人(公民)享有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民法典第1012條)。自然人姓名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盜用或假冒他人姓名侵害他人姓名權(民法典第1013條)。未經他人許可不得使用他人的姓名?,F實中侵犯他人姓名權的典型案例就是冒名頂替上學案:1990年山東棗莊滕州齊玉玲被陳曉琪冒名頂替上學案,被稱之為中國冒名頂替上學第一案,也被稱之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2004年的王俊佳冒名頂替羅彩霞上學案;近期發生的2019年山東冠縣農家女陳春秀參加曲阜師大小學教育專業??瞥扇烁呖己笤谥袊鴮W信網查詢信息時發現16年前被陳艷萍冒名頂替上山東理工大學國貿專業??茖W習一案。2020年山東濟寧的茍晶向山東省教育廳舉報稱自己1997年高考成績被高三時的班主任的女兒邱小慧冒名頂替上學。又一次引發全國網民熱議和輿論的高度關注。以至于在202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將“冒名頂替罪”正式入罪。新增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刑法第280條)。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冒名頂替罪”,是對民法典人格權編姓名權保護的有效銜接。

(二)自然人肖像權的保護。民法典第1018條、1019條賦予自然人享有肖像權并作了保護性制度規定。自然人享有制作、使用、公開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包括影像、雕塑、繪畫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丑化、污損、偽造他人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肖像作品權人不得以制作、出版、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最新案例是2021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人工智能軟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創設虛擬人物的“AI陪伴”軟件侵害人格權案。

四、自然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保護

(一)對侵犯自然人名譽權、榮譽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名譽權是自然人等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自己所獲得的有關人品、聲望、信譽、才干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性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侮辱、誹謗他人的名譽。第1031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自人類進入大數據網絡信息時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空間和網絡交往平臺,發布侮辱誹謗的不實言論、不雅圖片、視頻等肆意詆毀他人名譽,傳播他人隱私,對他人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造成嚴重的侵害。2021年發生在江蘇南京,微博名叫“辣筆小球”的仇子明在新浪微博發布歪曲衛國戍邊英雄烈士事跡的言論,詆毀、貶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受到刑法處罰。仇子明成為我國首個適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犯罪人,被入選最高檢2021年指導性案例之一。還有2020年發生在杭州余杭區引發全國網民關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誹謗案”,也被最高檢列為第三十四批指導性案例之一。(參見杭州網 新聞中心 2022年2月21 日)

(二)對名譽權的限制及其限制的限制。新聞媒體為公共利益如實報道,對他人名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對名譽權的限制。但是,如果歪曲或捏造事實,或者對他人提供的失實內容不加以合理核實,或者使用侮辱性語言貶損他人名譽,都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026條)

(三)文藝作品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的界定。如果文學藝術作品描寫真實的人或者特定的人,含有侮辱、誹謗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如果不是把特定的人作為描述對象,但其中存在某一情節與特定的人相類似的情形,則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027條)

(四)權利救濟制度:更正或刪除請求權。民法典為民事主體的名譽權遭受侵害設置了權利救濟機制。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新聞報刊和網絡媒體有侵犯其名譽權的不實內容,有權要求其更正或者刪除。民事主體發現信用評價機構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要求其更正或者刪除。信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檢查,采取必要措施。

最新的典型案例是“債務人訴金融機構名譽侵權案”(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頒布后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網站2022年4月12日)。原告周某訴廣西上林縣某銀行在周某已經提出異議并申請清除其不良信用記錄而沒有及時更正刪除,導致了他在辦理信用卡、貸款等各種金融活動中受到限制,造成了對他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判決原告周某勝訴。

五、自然人隱私權及個人信息的保護

人格權編新增自然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是民法典編撰的亮點之一。在我國憲法公民基本權利中目前沒有專門的隱私權,在以前的民法通則人身權利一節中也沒有專門的隱私權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自然人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名譽權”的糾紛裁決加以實現。此次民法典新增了自然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一)自然人隱私權的保護。隱私是指自然人(公民)不愿意被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動。近年來社會上存在大量的利用微型攝像頭電子技術手段和信息工具進入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偷窺、偷拍、竊聽他人個人隱私、私密活動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并加以公開,利用手機等現代信息即時通訊工具和網絡交流平臺實施騷擾、欺詐,騙取他人錢財和美色,干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自然人(公民)的隱私權。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隱私權”并明確規定禁止六種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參見民法典第1032條)。侵犯自然人隱私權最新典型案例是2021年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鄰居隱私權侵權案件,“近距離安裝可視門鈴可構成侵害鄰里隱私權——人臉識別裝置侵害鄰居隱私權案”(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頒布后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網站2022年4月12日)。

(二)自然人個人信息的保護。隨著手機等電子通訊新型交流工具的發展,近年來各種歸集、利用、傳播、公開他人信息的現象頻繁發生,嚴重侵害他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權編新增對自然人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

1.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和義務的規定。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處理他人信息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要征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信息處理者必須履行不得泄露或篡改、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采取措施確保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的保障義務(第1038條)。另外,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其職務行為中知悉的相對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第1039條)。

2021年發生在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二審法院依據《民法典》人格權編1035條確立的對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向原告郭兵賠償合同利益損失和刪除原告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紋識別信息。(資料來源:看個動物非要刷臉嗎“人臉識別第一案”終審杭州中院為什么這么判。浙江在線——錢江晚報2021年4月10日)

2.權利救濟制度:更正與刪除請求權。人格權編規定自然人如果在查閱、復制個人信息時發現個人信息有誤,有權向信息處理者提出異議,要求其改正;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了法律法規或雙方的約定,有權要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第1035條)。最新案例是2021年浙江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頒布后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網站2022年4月12日)。此案是民法典實施后首例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今后司法保護個人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安全提供實踐的判例。

總之,民法典首次把“人格權”作為單獨的一章,并設置了許多有效的制度加以保護,凸顯了我國民事立法和法典編撰對公民權利保護的高度重視和價值取向,也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施政理念與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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