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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具結書規范性探究
——以制度同構理論為視角

2023-02-01 13:38王德正
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起訴書量刑事務所

王德正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北京 100029)

一、引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2018 年入法以來,已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得到適用。作為繁簡分流和以審判為中心司法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其所受關注遠超預期。對刑事訴訟模式和一線辦案生態產生了重大影響,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效率和節約了司法資源。經過五年多的實踐檢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執行中存在的部分尖銳問題已逐步得到解決,制度規范性得到進一步提升,但依然尚存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就認罪認罰具結書(本文簡稱“具結書”)而言,其仍存在諸多不規范的多態現象,以致在同一檢察機關就有不同版本。此種不規范現象不僅表明了當前對具結書規范性未能引起應有的重視,致其證據效力弱化,也映射當前量刑協商落實不到位和對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以及合法性保障不足等實質性問題。具結書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為重要的文本載體,承載著實體與程序的雙重信息。當前亟待通過規范性同構對其加以完善,通過形式規范強化其法律效力進而助力認罪認罰程序的實質規范化。

二、認罪認罰具結書非規范化多樣態實踐檢視

為了能夠較為全面地了解全國不同地區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文本內容,筆者以庭立方刑事律師平臺為依托對筆者所知曉的全國各地專注于刑事辯護的441 名律師作為調研對象,先后持續了1 年時間進行調研,前后共計獲得來自全國22 個省、4 個自治區、4 個直轄市不同檢察機關責令被追訴人簽署的1103 份具結書①本文調研時間跨度較長,從2022 年1 月至2023 年1 月,調研的對象為通過庭立方刑事律師平臺接觸而熟知的各地刑事辯護律師共計441 人,調研一共獲得有效樣本量為1103 份具結書,涵蓋全國22 個省、4 個自治區、4 個直轄市。其中,天津35 份(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等8 家律師事務所)、北京25 份(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等3 家律師事務所)、上海37 份(上海金顯律師事務所等4 家律師事務所)、重慶27 份(重慶金牧錦揚律師事務所等3 家律師事務所)、黑龍江43 份(黑龍江龍廣律師事務所等3家律師事務)、遼寧37 份(遼寧科賢律師事務所等4 家律師事務所)、河北45 份(河北商宇律師事務所等5 家律師事務所)、河南62 份[河南梅溪(鄭州)律師事務所等6 家律師事務所]、山東44 份(山東求新律師事務所等3 家律師事務所)、山西39 份[山西三晉(長治)律師事務所等5 家律師事務所]、陜西21 份(陜西韜達律師事務所等3 家律師事務所)、青海20 份(青海尊悅律師事務所等3 家律師事務所)、甘肅30 份(甘肅紀元律師事務所等4 家律師事務所)、江西41 份(江西興略律師事務所等5 家律師事務所)、湖南37 份(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等7 家律師事務所)、湖北39 份(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等5 家律師事務所)、福建29 份(福建立勝律師事務所等4 家律師事務所)、浙江43 份(浙江迅行律師事務所等5 家律師事務所)、江蘇39 份(江蘇榮鼎律師事務所等4 家律師事務所)、安徽36 份(安徽文瑞律師事務所等5 家律師事務所)、四川52 份(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云南30 份(云南八謙律師事務所等3 家律師事務所)、貴州47 份[盈科(貴陽)律師事務所等5 家律師事務所]、廣東55 份(廣東越眾律師事務所等5 家律師事務所)、海南12 份[北京煒衡(海南)律師事務所等2 家律師事務所]、廣西81 份(廣西同望律師事務所等12 家律師事務所)、寧夏25 份(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等3 家律師事務所)、新疆37 份(新疆鼎卓律師事務所等4 家律師事務所)、內蒙古35 份(內蒙古卓瓊律師事務所等4 家律師事務所)。。限于客觀條件的制約,暫時無法獲得全國各地所有省、市、區、縣檢察機關責令被追訴人簽署的具結書。為了能夠對有關情況的觀察更為全面,還對其他相關實證研究成果進行了必要關注②據已有研究成果看,大多采取的都是以間接調查的方法獲取有關具結書的相關內容情況,缺乏來源于現場的一手資料。相關研究所獲取的各種數據是經過裁判文書網的裁判文書而間接獲得,實際上并不能直觀明確地反映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司法實踐中的真實樣態。本文樣本則均來源于一線司法實踐,這也是本研究與其他研究在研究方法尤其是在樣本素材上存在很大不同。相關實證成果主要參見閔豐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踐邏輯——基于259 個試點案件的分析》,《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8 年第2 期;陳蘭、杜淑芬:《量刑建議書制作規范化分析》,《中國檢察官》2020 年第13 期;楊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量刑建議實踐的問題與優化》,《學術交流》2020 年第3 期。,同時以微信、電話方式對部分檢察官和律師進行了訪談,從而對具結書的多態現象有了更為深入的了解。既有樣本所體現的文本差異性不因地域變化而有明顯變化,這些差異性所包含的部分情況也得到了既有相關研究的印證。具結書的規范性問題是當前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大現實問題。

(一)具結書函頭命名的差異性

具結書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重要的文書,其承載著多重功能價值。函頭更是其區別于其他文書的最顯著標志。當前,具結書函頭在實踐中呈幾種不同情形:916 份(占比約83%)具結書直接以“認罪認罰具結書”作為函頭,44 份(占比約4%)具結書在“認罪認罰具結書”函頭上加蓋單位公章,88 份(占比約8%)具結書的函頭則以“×××檢察院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具結書”或“×××檢察院認罪認罰具結書”方式命名并加蓋公章,55 份(占比約5%)具結書在函頭下以“(自然人)”字符突出其簽署適用對象,有關數據見圖1。981 份(占比約89%)具結書的函頭沒有經辦單位名稱,也不區分其簽署適用對象是自然人還是單位;122 份(占比約11%)具結書在函頭上加蓋了單位公章。

圖1 具結書函頭命名情況 N=1103

(二)被追訴人個體身份信息記錄的差異性

被追訴人身份信息是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第一個條款。完整的個人身份信息一般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學歷、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以及現居住地等八大信息要素欄目及對應信息?,F有的樣本對此記錄不一:僅66 份(占比約6%)具結書是按照前述完整的信息要素欄目規范填寫,約94%的具結書對于被追訴人的身份信息記錄不規范并以不同方式做刪減處理。728 份(占比約66%)具結書刪除了被追訴人的學歷和職業信息。309 份(占比約28%)具結書則是保留姓名、公民身份證號和戶籍所在地3 項基本信息要素欄目和相應信息,而將性別、民族、學歷、職業、出生日期五大信息要素欄目予以刪除但保留了被刪除信息要素欄目對應信息,如“姓名×××,男,漢族,初中,無業,身份證號碼××××”,將性別信息“男”、民族信息“漢族”、學歷信息,以及職業信息對應的“性別”“民族”“學歷”“職業”信息要素欄目予以刪除,其中還有一份具結書則完全沒有記錄被追訴人的具體個人身份信息,這種現象表明檢察機關對規范記錄被追訴人身份信息未予以足夠重視。有關數據見圖2。

圖2 具結書個人信息記錄情況 N=1103

(三)被追訴人權利知悉、自愿簽署聲明以及律師幫助的差異性

被追訴人的權利知悉、自愿性保障和獲得律師幫助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是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正當性的基本前提,而三者在當前具結書當中所呈現的情況差異性明顯。

1.被追訴人權利知悉內容記錄差異性

權利知悉內容是保證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自愿性和真實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唯有被追訴人知曉并理解認罪認罰的各項內容而自愿適用該制度的,簽署具結書才具有正當性。此內容作為格式條款,其差異性主要體現在訴訟程序的安排上。761 份(占比約69%)具結書在此條款中沒有設置訴訟程序內容,僅以格式性條款強調:“本人已閱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且理解并接受其全部內容,本人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41 份(占比約31%)具結書在該條款后還記錄了審判程序。99 份(占比約9%)具結書以“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格式設置了相應的程序備選項并有具體的程序選擇記錄,而143 份具結書(占比約13%)則為單一程序。99份(占比約9%)具結書雖有不同的程序備選項,但并沒有被追訴人作出程序選擇的記錄。此外,絕大部分具結書(761 份,占比約69%)將審判程序內容安排在具結書第三部分的認罪認罰內容條款中。這體現了對被追訴人程序選擇的不同做法。有關數據見圖3。

圖3 具結書權利知悉程序選擇記錄情況 N=1103

2.犯罪嫌疑人自愿簽署聲明記錄差異性

自愿簽署聲明條款是體現被追訴人自愿性的重要依據。該條款由四個部分組成,即被追訴人的學歷以及對漢語的閱讀理解和獲得翻譯情況、獲得律師幫助情況、未受到不當因素干擾并知情自愿簽署情況、律師見證條款。被追訴人是否真正理解簽署內容與其學歷有關。當前,有關被追訴人自愿簽署聲明并不具有統一的格式和內容。其中,僅253 份(占比約23%)具結書記錄了被追訴人的學歷情況并強調“可以閱讀和理解漢語(如不能閱讀和理解漢語,已獲得翻譯服務,且通過翻譯可以完全清楚理解本文內容)”,849 份(占比約77%)具結書將此內容直接不予記錄。甚至1 份具結書直接記錄“本人學歷小學一年級,不能正常閱讀漢語,但能理解漢語,通過辦案人員宣讀本文,本人完全清楚理解本文內容”,與其余1102 份具結書所述情形完全不同,故未計入統計數據之中。自愿性保障實際上并未得到檢察機關應有的重視。有關數據見圖4。

圖4 具結書自愿簽署聲明記錄情況 N=1102

3.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記錄差異性

律師參與見證是制度剛性要求,也是體現程序正義的應有之義,同時,律師幫助情況也直接影響著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有效性。從樣本數據看,實踐中對于律師方面的信息記錄各有不同。496 份(占比約45%)具結書明確區分了見證律師的身份系辯護律師還是值班律師,而607 份(占比約55%)具結書則對此未作區分;166 份(占比約15%)具結書記錄了見證律師的執業單位;55 份(占比約5%)具結書記錄了見證律師的執業證號。較為極端的情況是7 份具結書中沒有任何關于律師提供幫助的條款以及參與見證的信息,僅有被追訴人簽字而無見證律師簽字的獨立條款。律師見證形式化現象明顯。有關數據見圖5。

圖5 具結書見證律師信息記錄情況 N=1103

(四)認罪認罰內容記錄的差異性

認罪認罰內容作為具結書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犯罪事實、指控罪名、量刑建議和審判程序四個方面,不同的具結書對此四部分內容的處理各有不同。

1.指控事實和罪名記錄差異性

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對人民法院具有“一般應當采納”的效力,認罪作為認罰的基本前提,包括對犯罪事實的認可和對指控罪名的認可①對此,目前學界以及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認罪”還因訴訟程序類型不同而有層級性:其一,可能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被追訴人“認罪”應當是對被指控事實的全部承認并承認指控的罪名;其二,可能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被追訴人“認罪”只需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即可,但對于是否承認指控的罪名不作過多限制。趙恒:《認罪及其自愿性審查:內涵辨析、規范評價與制度保障》,《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7 年第4 期。。具結書當中應當規范記錄被追訴人認可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調研顯示各檢察機關對犯罪事實與罪名的記錄存在各種不同情形。僅132 份(占比約12%)具結書完整地記錄了具體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并3 份具結書還強調了被追訴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375 份(占比約34%)具結書則是概述指控犯罪事實,552 份(占比約50%)具結書對指控犯罪事實未作明確的記錄,只是簡單記錄“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認可指控本人的犯罪事實,構成某某罪”之類的文字,缺少具體的事實和罪名。44 份(占比約4%)具結書無具體罪名,僅記錄“構成犯罪”。在未明確記錄指控犯罪事實的53份具結書中更是有10 份具結書在“本人”“本人犯罪事實”之后填寫被追訴人姓名或者罪名的混亂情形,諸如“本人張三”“本人盜竊罪”“本人犯罪事實張三”“本人犯罪事實盜竊罪”。有關數據見圖6。

圖6 具結書犯罪事實和罪名記錄情況 N=1103

2.量刑建議記錄差異性

量刑作為認罪認罰量刑協商的核心,對于被追訴人和檢察機關而言都意義重大。認罰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當前對此內容的記錄呈差異化。對于主刑即人身刑的量刑建議有精準量刑(794 份,占比約72%)與幅度刑(309 份,占比約28%)之分。對于財產刑尤其是罰金刑,罰金刑確定的案件數量僅為242份(占比22%),有838 份(占比約76%)具結書沒有明確的罰金數額①通過“12309 中國檢察網”進行檢索獲得的數據也同樣表明,檢察機關能夠精準地確認罰金數額的案件比例不高,占比21%,與筆者調研得出的22%的數據基本相近。楊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量刑建議實踐的問題與優化》,《學術交流》2020 年第3 期。,無具體罰金量刑意見的為23 份(占比約2%)。因主刑和附加刑存在不同的記錄情況,在統計表中將二者進行區分統計,故匯總數據系按主刑和附加刑分開匯總計算。有關數據見圖7。

圖7 具結書附加刑記錄情況 N=1103

3.量刑情節記錄差異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八條就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從寬情節作出了規定。量刑建議的確定既需要遵守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又需要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在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上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如何從寬處罰。質言之,從輕、減輕處罰應當于法有據,認罪認罰具結書對于被追訴人所具有的從輕減輕等情節以及如何從寬都應予以反映。從調研情況看,僅33 份(占比約3%)具結書能夠按照要求記錄被追訴人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大部分具結書(1070 份,占比約97%)對此無任何記錄。

4.審判程序記錄差異性

被追訴人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享有程序選擇權,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卻并未能夠充分保障嫌疑人對該項權利的有效行使。298 份(占比27%)具結書設置了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3 項備選;154份(占比14%)具結書并沒有程序選擇記錄;651 份(占比59%)具結書在簽署前以打印字體方式明確了單一的程序。1 份具結書在權利知悉條款中確認程序為簡易程序,卻在認罪認罰內容中又記錄了普通程序內容。121 份(占比11%)具結書以手寫字跡記錄了相應的程序,13 份具結書則沒有程序條款。這種現象表明有的檢察機關對被追訴人程序選擇權的忽視和對被追訴人程序選擇自愿性的保障不足。

(五)簽署人持有具結書的差異性

筆者對441 名律師進行了調研并獲得1103 份具結書,但實際上還包括通過這些律師向其他律師來獲取具結書的情況,411 名律師本身經辦案件能夠提供的具結書數量僅為746 份,人均不足3 份。不少檢察機關未將具結書提供給被追訴人和見證律師,甚至有的檢察機關拒絕律師拍照留存。當然也有部分檢察機關會將具結書提供給被追訴人或參與見證的律師②根據調研發現,黑龍江省有部分地區檢察機關會將具結書提供給被追訴人,而廣西壯族自治區部分地區檢察機關則會將具結書提供給見證律師,或允許律師復印。。是否將具結書提供給見證律師或被追訴人完全由檢察機關單方決定。在此次調研中雖然樣本數量增加后也并未導致已有差異性的新變化,但部分持有、部分不持有的情況卻反映了這一問題的復雜性。此外,調研發現具結書的簽署時間記錄方式也存在差異,簽署時間有打印字體和手寫字跡之分。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非規范化多樣態成因剖析

受多重特殊因由影響,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實踐中呈不規范多態現象。直接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提供的格式文本規范性不足,實踐中因檢察人員對格式文本的理解有別,故而在責令被追訴人簽署時呈多態現象。更深層次的原因則在于制度執行背后的實質性因素制約,包括性質效力定位不清、主體間性地位未被重視等。

(一)模糊不清的性質和效力定位

具結書何以在司法實踐中的函頭各異,與檢察機關對其性質和效力的定位模糊有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容“一般應當采納”,直接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公訴機關指控意見對審判機關的約束力,使得“法官主導案件解決之傳統路徑的普適性正在動搖”[1],改變了傳統的刑事訴訟模式并對一線司法辦案生態系統產生了重大影響。但是,在控審分離理論的影響下卻也始終面臨著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的量刑權歸屬之爭,更有論者認為“一般應當采納”的要求實質上是以請求或建議權僭越裁判權[2]。在域外,刑事司法權的立法配置都相當謹慎,鮮有國家直接在法律上賦予控辯協議或指控意見對法官裁判的剛性拘束力[3]。是故,認罪認罰具結書系何種性質的文書,應具有何種效力?其又與起訴書系何種關系?檢察機關對此少有深入探究,而學界當前對此關注和回應亦不足①當前對于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性質之爭存在三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種,將其視為被追訴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參見胡云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第126 頁;第二種,將其視為被追訴人所作之聲明,不具有證據資格,參見萬毅:《認罪認罰從寬程序解釋和適用中的若干問題》,《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 年第3 期;第三種,將其視為筆錄類證據,參見步洋洋:《論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筆錄性質及司法適用》,《證據科學》2022 年1 期。。在國家未從法律層面對其性質予以明確的情況下,伴隨著被追訴人因反悔而撤銷具結書以及人民法院裁決時對具結書有關內容不予采信的情況時有發生。此類不確定性因素使得公訴機關前期啟動的程序和具結書效力都歸于無效,在工作本就繁重的情況下,具結書的制作和簽署趨于簡單化。如何命名以及是否加蓋公章等問題也就會因辦案人員以及辦案機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疏于關照的訴訟主體地位及其權利保障

身份決定地位并影響權利,“在政治哲學中,所有商談倫理和政治協商的前提是,參與協商的個體需要具備一個比較確定的政治身份”[4]。被追訴人作為刑事訴訟三方構造中不可或缺的主體之一,并非簡單的被追訴客體?!氨蛔吩V人從訴訟客體向訴訟主體的轉變,標志著訴訟制度的文明與現代化,更是刑事訴訟民主化、科學化的結果?!盵5]當前具結書對被追訴人主體身份信息、程序選擇、律師幫助記錄的非規范化,與有的檢察機關對其主體地位不重視和權利疏于關照有關。

1.有的檢察機關對被追訴人主體地位的輕視

被追訴人身份信息記錄的不規范,既與有的辦案人員出于節省工作量而簡化處理等辦案習慣有關,更與其對被追訴人訴訟主體地位的重視不足有關。被追訴人身份信息作為體現其主體身份的基本要素,應當包括哪些要素?對此學理上鮮有深入探究?!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三條對此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包括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具體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情況,這應得到檢察機關的遵循。我國刑事司法長期以來具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刑事訴訟活動被視為是國家查明被追訴人犯罪行為的調查過程,作為被調查對象的被追訴人,其訴訟主體地位會被有的檢察官不同程度地忽視。受“從寬”是對被追訴人的“照顧”“恩賜”錯誤觀念影響,被追訴人不具有相應主體地位與檢察機關展開量刑協商。

2.有的檢察機關對被追訴人訴訟權利疏于關注

具結書僅具認罪認罰自愿性之形而無自愿性之實,與檢察機關對被追訴人權利疏于關注有關?!爸貙嶓w輕程序”的傾向在我國刑事司法活動中一直存在,程序工具論觀念影響深遠?!爸袊俗怨乓詠碛兄鴮σ钥陀^真實為基礎的實體公正觀的強烈愿望,歷史上的包拯、宋慈等堅持并善于追求案件客觀事實真相的精神也一直為國人所稱頌和傳承?!盵6]程序公正的終極目標在于實體公正,程序價值易受忽視。程序選擇權作為被追訴人在認罪認罰程序中特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在實踐中易受辦案機關的結案考評等因素影響。程序控制權由司法機關掌握,由其根據案件辦理的需要而調整。多數被追訴人既不清楚刑事訴訟審判程序中包括哪些程序,更不明白不同訴訟程序對其訴訟權利的影響。具結書的簽署一般是在提起公訴前例行訊問時一并完成的,此前通常不會專門安排提訊并聽取被追訴人意見。

3.有的被追訴人獲得律師幫助權流于形式

具結書對律師具體情況的記錄存在諸多差別與律師幫助流于形式密切相關。實踐中存在一種認知誤區:辯護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不具有實質意義,既然都已經認罪認罰,談何有效辯護?尤其是在一些地區一旦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就不允許其律師做無罪辯護。雖有“獲得了法律幫助”的文字記錄,實際上的幫助效果卻是虛化的。如果因值班律師見證批量化進行,甚至有的值班律師不清楚所被見證者的具體身份情況,更難有就有關犯罪事實進行溝通的情形,“有效的法律幫助”實為奢望。當量刑協商合意性不足、被追訴人自愿性保障欠缺且公平因素缺失時,就算是有專業盡職的辯護律師介入,其對案件結果的影響也微乎其微,更遑論流于形式的值班律師幫助了。

(三)粗疏的訴前提訊程序掣肘

具結書對指控犯罪及其相關事實記錄的簡要化,與當前檢察機關粗疏的審前提審程序有關。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在正式提起公訴前應當訊問被追訴人。提審雖然也需向被追訴人核實有關案情以及是否受到刑訊逼供等基本情況,但是實際提審被簡化而流于形式,到看守所一次需提審多人,審前提審淪為為避免程序違法而為的流水線工作。提審一并處理認罪認罰可節約時間和降低辦案成本。此時,檢察機關通常尚未制作正式的起訴書,沒有形成具體的指控犯罪事實,故而在責令被追訴人簽署的具結書當中通常也就沒有具體的犯罪要件“敘事”。此外,具結書當中沒有記錄具體指控罪名及相關事實,還與辦案人員個人業務素質以及辦案負擔有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不僅要告知的權利義務復雜化,要求被追訴人簽署的文書增多,且還需要進行證據開示等,但辦案時間卻縮短,為完成工作而加班便成為常態,以致“減負不成而增負有余”。再考慮到某些爭議案件的罪名尚難以確定,簡化具結書內容便成為必然。

(四)莫衷一是的幅度刑與確定刑博弈

幅度刑與確定刑孰優孰劣的爭論一直存在。這種爭論不僅與控審分離理論下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求刑權與審判機關的裁量權權屬之爭有關,還涉及檢察人員自身業務素養、案件疑難復雜程度以及辯方立場等諸多因素。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即是必備要素和基本環節,也是激勵被追訴人的首要功能[7]。實踐初期,檢察機關為了能夠完成有關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率、量刑建議采納率和一審服判率相關考核要求,會盡可能使用不同手段讓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甚至于“忍罪忍罰”。對于一些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立場搖擺不定,尤其是辯護人在與檢察人員溝通過程中又存在多種不同意見甚至認為被追訴人無罪的案件,檢察人員為了能夠完成考核指標又避免量刑建議不被法院采納的不利后果,便會選擇幅度刑而非確定刑。人民法院在裁決時受多種因素影響,進而可能會對檢察院的量刑進行調整從而降低了其量刑建議采納率,這種情況將直接影響到檢察人員的個人考核,為此檢察機關會想方設法爭取法院的“支持”。以其因確定刑的采納率不高而影響自身考核,倒不如選擇幅度刑讓人民法院在其幅度內自由裁量確定最終宣判刑,既給足了法院面子又保證了自己的考核,自然就成為有的檢察人員出具幅度刑建議的一種心照不宣的選擇。

四、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起訴書化”模仿性同構之證成

具結書非規范化弱化了其證據效力并制約著其功能的有效發揮,亟待加以調整。起訴書化模仿性同構為其規范化提供了參考。具結書起訴書化模仿性同構①制度同構理論具體包括強制性同構、模仿性同構、規范性同構。鑒于本文所涉的內容與域外辯訴交易存在實質性差異,故對強制性同構部分內容不作具體展開。是基于規范化的需要,以起訴書為參照,賦予其具有不亞于起訴書所應有的性質和效力,并在時機成熟之時由其逐步替代起訴書的一個漸進革新過程。具結書起訴書模仿性同構是為了克減其當前不規范化問題并提升其法律效力的“權宜之計”。鑒于具結書所具有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的特殊效力,從構建認罪認罰案件審理模式的遠景目標看,最終將賦予其具有超越甚至取代起訴書的新地位。換言之,具結書起訴書化模仿性同構并非單純地仿照起訴書內容進行調適,畢竟二者在性質、功能、具體內容、形成程序等方面存在差異。具結書著力點在于以規范性之形式強化其證據效力與提升其法律地位,這不僅具有可能性,更具必要性。

(一)具結書“起訴書化”模仿性同構何以必要

制度規范性是制度功效發揮的基礎性條件,規范性不足則必然導致制度運轉的質效而大打折扣。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之規范性是實現其法律效力的題中之義,而具結書之規范當屬其程序規范的重要環節。將具結書起訴書化模仿性同構以促成其規范化,既能彰顯具結書對控辯審的法律拘束力,也是繁簡分流改革之程序實質簡化的應有之義,更是強化其證據效力的必要舉措。

1.彰顯具結書對控辯審法律拘束力的有益革新

具結書是鏈接審前程序、聚焦審前結論和引導審判程序的紐帶。從其產生的法律依據、形成程序、審查機制等要素看,具結書與此前司法實踐中被追訴人向辦案機關提供的保證書、悔罪書、責任書具有實質性差異。具結書規范化的實現有助于進一步提升其本應具有的容納量與容納能力,強化其對控辯審的約束力。

首先,具結書有助于約束公訴行為,防止控方對已簽署具結書內容的隨意撤銷或變更,侵害辯方期待利益,減損司法公信力。具結書作為一份體現量刑協商合意并代表國家司法公信力的文書,其并非國家對被追訴人的“恩惠”或“賞賜”。具結書對被追訴人來說意味最基本的信賴利益;對檢察機關而言則代表應有的司法權威和國家公信力,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均具有約束力。在沒有新的事實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應當據此進行公訴而不可隨意撤銷已確定的量刑并加重指控,違背“從寬承諾的兌現”侵害被追訴人的信賴利益,就會自我減損檢察機關公信力。

其次,具結書有助于調動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積極性,真誠悔罪,弱化其反悔權與撤銷權的行使,強化具結書的法律效力。當前制度賦予被追訴人對具結書的反悔權和撤銷權,實際上是對該制度推行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顧慮,也是對制度推行之初可能無法有效保障其認罪認罰真實性、自愿性的顧慮,實踐亦印證了這種顧慮的必要性。但是,隨著該制度的不斷健全,對認罪認罰自愿性與真實性的保障真正得到兌現,以及反悔、撤銷可能給辯方自身帶來的消極后果,反悔、撤銷的可能性都將進一步被降低,對辯方所具有的約束力也將更為確定。當其被視為一項罪輕的量刑證據并由“被追訴人一方承擔具結書有效的證明責任”的理論期待成為可能[8],也必將促使辯方更愿意接受具結書的內容。

最后,具結書也有助于強化其對人民法院審判行為的導向作用,減輕法院審判負擔。作為一項本就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減輕司法負擔的制度,認罪認罰從寬程序要對人民法院的審判產生實質性的助力而不是阻力,就需要在控辯雙方審前就對定罪量刑有更為客觀公允的考量,從而減輕人民法院后續審理的負擔,這也是檢察機關履行客觀義務之所需。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與其他刑事案件無異,就在于對冤假錯案的顧慮和防范,這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把關的意義所在。唯有審前程序更為規范,才可能減少人民法院對錯案的顧慮,主動接受具結書的約束并紓解檢法兩機關在量刑建議效力上的分歧。

2.兌現繁簡分流改革之程序簡化的應有之義

本著程序從簡實體從寬的制度精神,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推進不僅應當能夠兌現繁簡分流改革的目的,還應當真正起到減輕辦案負擔并保證被追訴人獲得“從寬”的預期結果。從程序的負擔角度看,認罪認罰程序導致檢察機關所需要制作和簽署的文書更多,實際加重了其工作負擔,違反了該程序欲求的“從簡”目的。從探尋認罪認罰案件的獨特審判模式角度出發,文書革新應屬其重要內容之一。當前該程序雖然具有程序從簡實體從寬的蘊意,但實際仍然是按既有的訴訟程序模式而展開,無法彰顯獨特功能與價值。要擺脫簡易程序“不簡單”更不減負的困境,就需要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探索符合辦案規律的具體模式,優化相關法律文書并減少各種重復性文書工作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環。當然,僅從當前文書制作的嚴格要求看,似乎增加了工作量,但從構建認罪認罰案件審理模式的長遠視角看,具結書的規范化無疑是一步極具價值的前期探索。

3.強化具結書證據效力之必要舉措

當前對于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類型及其屬性之認定尚有不同看法。有觀點認為應作為筆錄證據看待[9],也有觀點認為應將其視為一種聲明[10],另有觀點則認為其是一份刑事司法契約——書證[11]。無論是將其作為筆錄證據看待,還是作為聲明,抑或司法契約看待,都表明了學界以及實務界對其所具有的證據屬性之認可,爭議僅在于對其具體證據類型樣態的認定。對于具結書性質的不同認識將直接影響具結書內容、主體相關權力(利)義務及有關事項的不同。但是,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是一種有別于庭審實質化的“確認式庭審”,庭審是建立在證據形式真實的證據觀念之上,在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等方面更為注重控辯證據體系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具結書作為庭審中法院審判的對象,不僅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一項“靜態”的文書設計,更是一項“動態”的制度整合[12],承載著實體與程序信息。從強化其應有的證據效力而言,有必要對其進一步加以規范化。

(二)具結書“起訴書化”模仿性同構何以可能

以起訴書為參照進行模仿性同構具有多重原因。

Step 3 Build the mapping form ujto pj,and complet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WWIKPof the manipulator.

首先,起訴書之規范性是具結書模仿性同構的必要外因。起訴書是公訴機關代表國家正式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的書面文件,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的書面標志[13]。起訴書也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必備法律文書,對控辯審等所有訴訟參與人均具有約束力①這種約束力主要體現在一旦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整個審判程序都將圍繞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和事實展開,人民法院不得超越起訴書指控的范圍進行調查,辯護人亦需要圍繞此為被告人展開辯護。。起訴書已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而逐步規范②鑒于具結書本身的非規范性不足而以起訴書來探討規范性同構,對起訴書所存在“法律套語”等為學界所批判的非規范性,不作為本文所考量的規范性范疇。石經海、密齊深:《起訴書中“法律套語”現象的刑法反思》,《刑事法雜志》2016 年第1 期。,具有一種可被感知的強制力量而存在,更具有一種說服的引力,是為模仿性同構之重要緣由?!爸贫刃酝瑯媱t強調的是合法性的重要性以及同質化過程的適當性邏輯?!盵14]起訴書之規范性不同于判決書,起訴書與具結書是由檢察機關依職權主導而制作的兩份最重要程序性文書,相互之間具有同構性的合法性與合乎邏輯性。判決書雖具規范性,但其系經控辯審共同參與審理后作出的實體性判處,不具同構的適當性邏輯與合法性。

其次,具結書的超起訴書效力及其自身屬性和效力的不確定性是模仿性同構的必然內因。不確定性是促進模仿的強大力量[15]。起訴書雖然對于控辯審均具有約束力,但源于求刑權與裁判權的功能差異,起訴書之指控并不必然制約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實際的定罪量刑最終需以法院的裁判為準。然而,《刑訴法》卻規定了人民法院對具結書所載明的犯罪和量刑“一般應當采納”,其實質上蘊含了具結書具有超越起訴書地位的特殊約束力。這一規定雖然存在爭議③“在檢察機關看來,故意不采納控辯協商達成一致的精確量刑建議有審判權的不當僭越之嫌,是審判權對檢察權的‘主動沖突’,在審判機關看來,要求對捕訴一體模式下檢察官開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照單全收有檢察權的過度主導之嫌?!遍h豐錦:《檢察主導抑或審判中心——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權力沖突與交融》,《法學家》2020 年第5 期。,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高于起訴書的法律效力卻是不爭的事實,也成為實踐中部分檢察機關因法院未依照具結書內容判處或被追訴人被判處后上訴而進行抗訴的直接理由④例如,備受關注的余某平交通肇事案就因一審法院未采納具結書相關量刑而由檢察機關進行了抗訴,參見案號(2019)京01 刑終628 號案件;在張某1、張某2 故意傷害案中,被告人以一審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檢察機關隨即提出抗訴,參見案號(2021)魯09 刑終39 號案件。。具結書所具有的這種特殊效力卻與其當前所存在的諸多問題不相匹配,面臨無法承受之重?!霸诟叨炔淮_定性的環境中模仿或許是一種能夠幫助組織作出決策和采取行動的風險減緩機制?!盵16]以模仿性同構對其文本內容不斷加以規范來消弭實踐中的諸多問題,無疑是一件更為符合效率的事。

最后,具結書起訴書化模仿性同構,是探尋構建認罪認罰案件審理模式的有益探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我國刑事司法生態系統的沖擊和影響導致我國刑事司法面臨“結構性變革”[17],構建“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模式”開始受到關注①最高人民法院2021 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招標公告公布了重大課題及研究重點,其中第五項“認罪認罰制度實務研究”就提及了“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模式”,參見孫溯清:《最高人民法院:2021 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申報通知》,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網;李艷飛博士提出了“起訴中心主義”中國模式的觀點,參見李艷飛:《認罪認罰程序的中國模式:“起訴中心主義”》,《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2 年第5 期。。為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模式之構建積累經驗,以改革成本最低的法律文本規范化調整作為切入點,對認罪認罰案件審理模式構建進行前期試點式探索,還可節省“搜尋成本”(search cost)②搜尋成本是在經濟活動領域買方找到適合賣方并購買產品的相關成本,其與搜尋范圍和搜尋次數成反比。在經濟活動中,本文所謂搜尋成本是指組織選擇適合的制度(政策)解決方案所花費的成本。,無疑是一項值得嘗試的制度革新。

五、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規范性同構徑路

制度性規范同構,合乎邏輯且合法是基礎。具結書規范化需圍繞強制性要素、資訊性要素、界定性要素、審查性要素和形式類要素來展開③強制性要素是指引起訴訟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包括訴訟的決定事項、受理法院、檢察機關印章署名等;資訊性要素是指事實性要素與法律性要素,包括犯罪事實、罪名、犯罪情節、程序等內容;界定性要素主要是身份主體方面的內容;審查性要素則是指有關保障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方面的內容,包括律師幫助情況、被追訴人學歷情況等;形式類要素則是指文書號、簽署時間。。從其函頭命名、參與主體身份信息、聽取意見情況、認罪認罰從寬的具體內容以及程序選擇等方面予以落實。

(一)具結書契約性質和效力導向下的函頭命名規范化

對具結書現有“格式化”文本的修正與完善,應首先從其函頭命名及其主體身份規范化入手。具結書作為“協商性司法程序”的結果,體現的是公訴機關與被追訴人的共同合意,要使具結書實質上具有不附隨于起訴書的獨立地位以充分發揮其功能。具結書當中就應當包括控辯雙方的主體身份,僅有被追訴人的簽字顯然有違合意的文義邏輯。同時,由于犯罪分為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在其函頭下明確文書適用對象系自然人還是法人既有必要,也更能體現文書規范性。以“×××檢察院訴×××罪認罰從寬具結書”后附“(自然人/單位)”作為具結書函頭,既能表明文書簽署的參與主體,又能凸顯“實體從寬”的制度內涵以及檢察權的權威和公信力。

可能有觀點認為具結書的適用對象是被追訴人,在其函頭附加經辦單位名稱會誤以為系辦案機關的認罪認罰。若僅從字面理解,這種意見并非毫無道理但卻有望文生義之嫌,其忽略了具結書對控辯審所應具有的拘束力(前文已述及),可以說是控辯雙方對定罪量刑協商結果的體現。顯然,這與被追訴人在受審過程中因認罪悔罪并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遞交悔罪書具有不同性質。一份未能顯現程序主導者身份而僅有被追訴人簽字的具結書,僅從形式上看就無法凸顯其應有的司法公信力。

(二)“控辯平等”中的主體性權利優化——被追訴人身份信息記錄規范化

被追訴人作為具結書簽署的直接責任主體,其身份信息作為具結書規范性的界定性要素,需予以更為規范化的記錄。規范記錄其身份信息及其權利體現了對其主體性地位及權利的重視和保障?!氨蛔吩V人主體性權利保障程度是一個國家司法民主、理性、公正、進步的一個尺度,也是一個國家社會關系和諧與否的一個量度?!盵18]一個完整的語句結構需在句式上保持各邏輯要素的統一。刪除部分信息要素欄目卻保留對應信息的做法,會造成同一句式結構的內在邏輯要素的不協調。例如,“姓名×××,漢族,男,小學,農民,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將被追訴人的民族、性別、學歷、職業等信息要素欄目刪除卻保留了對應的信息,導致句式結構中的各內部邏輯要素混亂。然而,直接將部分信息要素欄目和對應信息予以刪除的做法,又會出現被追訴人基本身份信息要素缺失的非規范性問題。姓名、性別、民族、學歷(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這七大信息要素欄目應規范保留和記錄,既要避免刪除部分信息要素欄目和信息,也要避免刪除部分信息要素欄目而保留對應信息的情況,以更嚴謹的做法凸顯其規范性。

(三)證據效力導向下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和程序記錄規范化

認罪認罰內容作為具結書的主體內容,包含四個部分即犯罪事實、罪名、量刑以及審判程序,是后續庭審審查認定的關鍵內容,對后續審判程序具有重要影響。這是具結書規范性制作最為重要的強制性要素和不可或缺的資訊性要素。

對將要控訴的罪行予以合理記載是具結書發揮其功能的必備要素,檢察機關在提審前即應形成具體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美國在辯訴交易中,簽署協議時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追訴人以讓其明確具體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其有關法律條款①George R.Dekle,Prosecution Principles:A Clinical Handbookhttps,https://mp.weixin.qq.com/s/ONU1cbSNS8YIUW0ruUdrHA。,這種“訴因制度”②訴因是英美起訴書制作中的關鍵概念,是指記載于起訴書上的控訴主張與理由,即公訴的原因。程捷:《功能、要素與格式起訴書制作檢討》,《中國刑事法雜志》2007 年第1 期。對于完善我國具結書內容具有借鑒價值。

一是規范記錄被追訴人認罪事實和罪名。被追訴人基于反悔權而撤銷具結書,此時具結書效力如何學界存在分歧③一種觀點認為,具結書是被追訴人的有罪供述,可作為本案或他案證據使用。胡云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年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從證據學的角度講,具結書本身僅僅只是被追訴人所作的一種聲明……不符合證據所具有的還原案件事實的基本功能和要求,實務中不能將具結書直接作為口供來用,更不能徑直以具結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f毅:《認罪認罰從寬程序解釋和適用中的若干問題》,《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 年第3 期。。從法教義學角度看,認罪認罰系對自身行為的確認,“被追訴人反悔撤銷具結書,也視為其曾經作出過有罪供述”的觀點更為合理。但是,當具結書未對犯罪事實予以明確記錄的情況下,認罪之具體事實則不明。沒有構成要件犯罪事實的準確記錄又何來曾作出過有罪供述的依據?“認罪”是提供犯罪細節的“供述”,不能僅是形式化的宣布認罪,供述比形式性的認罪宣告更容易反映其主觀上的悔過態度。這既是查明案件真相所需,也可避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淪為應對案件壓力的工具[19]?!熬呓Y書的作用是固化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強化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為起訴指控和從寬處罰提供正當性基礎?!盵20]以其雖具“程序從簡”之內涵,卻并不意味著具結書內容的必然從簡。提審前即應明確具體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并告知被追訴人爾后再行簽署具結書乃正當性所需。

二是規范記錄被追訴人具有的從寬情節。從寬系被追訴人重點關注要素之一,何以從寬需在具結書當中得以明確體現,包括認罪認罰時間及各種從輕減輕情節。被追訴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不同階段的認罪認罰,體現其悔罪態度的差異并對案件辦理具有不同影響,因而從寬幅度不同?!巴ㄟ^認罪越早從寬越多的激勵機制,引入階梯式量刑減讓機制,鼓勵被追訴人盡早認罪認罰,既切實保障了供述的自愿性,增強了口供的證明力,也為其他證據的收集以及案件的及時偵破奠定良好的基礎?!盵21]當前對不同階段認罪的從寬差異尚未得以有效區分,少有具結書反映了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時間段,對其所具有的從輕減輕等從寬情節及量刑影響更是無所提及。具體記錄認罪認罰時間和其所具有的各種從寬情節及相應的量刑幅度,從寬才更具可信度,也才能真正體現“認罪認罰越早從寬幅度越大”的制度精神。并且,以此將其與傳統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分開來,凸顯其獨立的制度價值。

2.“精準刑為主,幅度刑為輔”量刑建議原則導向下的量刑規范化

量刑實為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焦點,是控辯合意形式下內嵌的受限合意?!傲啃探ㄗh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是凝聚控辯合意的重要載體?!盵22]根據《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①該條規定,除“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復雜的重罪案件,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以外,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此類案件實際確立了“確定刑為主,幅度刑為輔”的量刑建議原則。對案件結果獲得確定性是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重要動機,幅度刑的不確定性并不符合其心理動機和預期。實踐中之所以發生此類案件宣判后被告人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的情況,即與幅度刑的不確定性影響其心理預期有關。確定刑“增強了量刑協商過程及其結果的穩定性、權威性與延續性,進一步固化了具結書效力,檢察機關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23]。精準量刑對檢察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需要體現合意,更需要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按照形式與實質精準量刑的要求,既要做到形式上的精準,更要做到實質上的精準。

3.訴訟權利保障下的審判程序選擇條款規范化

源于繁簡分流改革而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基于權利之保障而賦予被追訴人程序選擇權。實踐中由于案件類型不同、案情有別且被追訴人認罪情況有異,需要“將認罪的判斷與訴訟程序類型結合起來,應強化三類程序的界限區分度,提高程序適用的針對性及其效率”[24]。在被追訴人簽署具結書以前就由檢察機關將程序直接在具結書中予以確定,或者雖設置不同的程序備選項但卻未能保障被追訴人的程序選擇權,違反制度設計。檢察機關需在實際簽署具結書時明確告知被追訴人不同程序的選擇對其訴訟權利的影響,在其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再選擇具體的訴訟程序。

(四)“自愿性”導向下的“權利知悉”和“自愿簽署聲明”條款規范化

權利知悉、自愿聲明條款作為具結書規范化必備的審查性要素,是庭審核查認罪認罰自愿性與真實性的重要內容。權利知悉與自愿簽署聲明二者存在因果相關性,有必要將二者調整為同一部分加以完善。一些被告人在庭審中改變認罪立場即源于之前認罪認罰信息不對稱,庭審中對案件證據和相關事實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并受辯護律師意見影響,從而改變原有意見。因此,要保證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保證被追訴人對案情及其指控證據的知情權是重要前提?!兑庖姟返诙艞l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證據開示”義務,但當前對被追訴人閱卷問題尚無具體的配套制度,實踐中能夠有效落實該規定的也極少,從獲取的1103 份樣本看,僅有1 起案件有檢察機關的證據開示記錄。為減輕檢察機關辦案壓力,應充分利用律師來保障被追訴人這方面的權利,國家設立值班律師制度即有此考量,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1.明確被追訴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后果

當前,對相關基本訴訟權利以被追訴人在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上簽字的方式予以告知,但其對條款的知悉效果難以獲得保證,更難言有效行使。然而,認罪認罰從寬知書告的內容則主要是從寬可獲得律師幫助的“誘導性”內容,對可能導致的后果、如何從寬、如何獲得律師怎樣的幫助并不知情,認罪認罰信息不對稱②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不僅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還存在更為本質性的非對稱性現象,包括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協商能力和所掌握的信息具有絕對的優勢,以及檢察機關可以對法院判決施加更強大的影響力。陳文聰:《論我國量刑協商機制的非對稱性問題》,《法學論壇》2021 年第6 期。。被追訴人基于獲得律師幫助和獲得從寬的心理需求而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但“從寬承諾的兌現”以及實際獲得律師有效幫助的權利并未能夠得到有效保障。美國在辯訴交易中會明確被告人享有的律師辯護、陪審團陪審、對質和交叉詢問、強制證人出庭、無罪推定和證明責任以及上訴等權利,且還需告知被告人基于有罪答辯而導致前述權利被放棄的后果,即“如果本人做有罪答辯,本人將放棄所有上述憲法和法律權利”①George R.Dekle,Prosecution Principles:A Clinical Handbookhttps https://mp.weixin.qq.com/s/ONU1cbSNS8YIUW0ruUdrHA。。這對于我國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保障被追訴人的認罪自愿性和真實性無疑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有必要在具結書中明確其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對權利的影響和后果。

2.完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內容和增設檢察機關聽取意見條款

完善律師法律幫助內容與增設檢察機關聽取意見條款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真實性、自愿性與合法性的重要保障機制。

一是完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具體內容。被追訴人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是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當性的必要條件。認罪認罰案件雖有“程序從簡”之內涵,但案件事實證明所需的“法定證明標準”并未降低。辯護權作為其最基本的訴訟權利,是一項任何人在面臨國家基于懲罰權進行刑事責任追訴時都應當享有的不可剝奪的防御權。僅以“本人證明,犯罪嫌疑人閱讀了認罪認罰告知書以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并由其親自簽字”的條款來證實其簽署的自愿性,有“掩耳盜鈴”之嫌。對此,美國的做法是“被告人必須在律師的有效幫助下清楚地知道所受指控的性質、做有罪答辯的法律后果以及即將放棄的權利內容,在此基礎上自愿做有罪答辯,而非出于任何強迫、威脅或者其他任何未載于協議書上的承諾”[25]。針對我國當前律師幫助保障不足的現實,有必要在具結書中完善律師提供具體法律幫助的具體條款,并予以制度上的有效保障,這對于保障案件的公正處理和規避辦案人員的錯案責任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增設檢察機關聽取意見的條款并完善同步錄音錄像。當前我國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尚未確立完善的“聽取意見規則”,單方主導的聽取意見制度具有濃厚的職權傾向,程序缺乏民主,對辯方意見保障不足。在具結書當中增設檢察機關聽取意見的條款對于落實和保障辯方權利具有積極意義?!皺z察機關應尊重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就認罪認罰從寬的內容與被告方充分協商,同時還應對其履行關照職責?!盵26]“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一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盵27]雖然聽取意見本身并不會提升訴訟效率甚至還會導致辦案時間增加,但通過聽取多方面意見,有助于全面掌握與案件相關的信息材料,以使審查時更客觀、全面[28]。在德國的協商制度中,“并不是僅有檢察官可以向辯護方單方面施加壓力,辯護律師也可以影響檢察官的決定”[29]。當前我國認罪認罰案件中因自愿性保障不足而存在“忍罪忍罰”情況,需在具結書當中明確對聽取意見后而未采納意見的“說明理由”。在程序的設計上應當將律師幫助、檢察機關聽取辯方意見和具結簽署程序三個環節分開獨立進行,先由律師獨立提供幫助后再由檢察機關聽取意見,而后組織被追訴人簽署具結書。2021 年12 月出臺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體現了最高檢對聽取意見的重視并在制度上對此作出了回應,對規范聽取意見程序具有積極意義,但當前實踐操作卻還有待加以完善。

三是規范見證律師執業身份信息。見證律師信息記錄不規范與律師幫助權被輕視而導致律師參與見證流于形式有關。律師參與見證是維護被追訴人權益的必要保障,也是程序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應有之義。當前律師在被追訴人簽署具結書時參與見證,實質上卻與刑事偵查中的見證人見證并無二致。一般說來,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與辯護律師提供辯護存在實質性差別。以不同身份參與見證對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自愿性和真實性影響甚大。被追訴人以見證非其辯護律師參與見證而否認具結效力并反悔導致撤銷具結書,不但會造成原有具結簽署程序的無效,還會導致先期投入的司法資源被浪費。因此,有必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直接明確區分見證律師的身份,以表明被追訴人實際獲得的法律幫助情況,一定程度上避免和規制反悔而撤銷具結書的情況發生。此外,由于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均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進行,有必要在具結書當中明確記錄見證律師的執業機構和執業賬號。

(五)“合意性”導向下的時間簽署和文書持有主體規范化

1.規范具結書簽署時間

簽署時間及其形式不僅事關具結書生效的時間節點,還蘊含了檢察機關對被追訴人主體性及其權利的重視,也是檢察機關客觀義務之所需。在平等的民事主體活動中抑或在其他的非平等的官方活動中,合同的簽署時間涉及合同成立和效力起始問題,而公權力機關向有關相對主體送達各類文書亦以相關主體在送達回執的簽收時間以認定相應行為的生效時間。檢察機關在被追訴人簽署前即打印簽署時間①實踐中也有部分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現場告知被追訴人相關定罪量刑內容后打印簽字的情形,此種打印方式所形成的時間與實際簽署時間一致,不在本文所指的情形。,表明了檢察機關對簽署程序所涉簽署時間、簽署內容及方式的主導和控制并事前單方決定,不符合現場簽署確認的實質真實要求。由被追訴人在實際簽署具結時填寫時間,不僅體現了具結程序的真實性,同時也是對控辯雙方產生拘束力的時間起點。后續無論是被追訴人之反悔和撤銷,還是檢察機關對內容之變動都應具有正當理由。

2.規范具結書持有主體

被追訴人及見證律師是否應持有具結書的問題,當前缺乏明確規定而實踐各異。具結書是檢察機關對被追訴人“從寬”的承諾,代表著司法權威和國家公信力,包含了被追訴人對國家的信賴利益,被追訴人理應持有對己方有利的該份證據。從部分地方將具結書提供給被追訴人或者見證律師的情況看,拒絕將具結書提供給辯方的做法依據不足。提起公訴后起訴書需依法送達給辯方,而作為認罪認罰程序最為重要的具結書,不提供給辯方缺乏正當性。

六、代結語

具結書作為認罪認罰程序中最重要的文本載體,承載著實體與程序的雙重信息,其形式規范性寓意深遠。本文從制度同構視角,以強化其證據效力為目的,圍繞模仿性同構與規范性同構就具結書的規范化予以了梳理。其中對于認罪認罰案件證據開示這一重要內容點到為止,直接原因在于當前對證據開示缺乏配套機制,實際開展有困難,故暫予簡述。域外辯訴交易制度之所以能夠在絕大部分案件中得以有效適用且未因其對司法效率的關注而導致司法公正的嚴重減損,即與其司法制度的規范化有關。當前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存在形式上的不規范,更存在包括量刑協商程序、簽署具結程序以及撤銷程序等實質上的制度執行不規范現象。實質與形式的雙重規范作為一對互為因果的共生關系,實質是形式的基礎,形式是實質的表現形式。實質的規范性決定了形式的規范性,而形式的規范性則反作用于實質的規范性。只有二者均得以進一步規范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才能夠得到逐步妥善解決,否則僅有文本內容的形式規范則無異于舍本逐末。對于當前所采的起訴書與具結書兩書并存的二元格局,具結書應否起訴書化以及能否起訴書化是一個值得進一步深入思考的理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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