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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環境測量 環境噪聲測量》(TB/T 3050—2022)修訂內容解析

2023-02-03 09:54伍向陽劉蘭華陳迎慶何財松宋雷鳴劉孝先尹守遷呂冬梅
鐵路節能環保與安全衛生 2023年6期
關鍵詞:晝間聲級環境噪聲

尹 皓,伍向陽,劉蘭華,邵 琳,陳迎慶,何財松,陳 興,宋雷鳴,劉孝先,尹守遷,呂冬梅

(1.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 節能環保勞衛研究所,北京 100081;2.北京交通大學 機械與電子控制工程學院,北京 100044;3.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 計劃統計部,上海 116026)

1 概述

隨著我國高速鐵路聯調聯試工作的廣泛開展和測量技術的不斷進步,鐵路沿線環境噪聲測量已由最初采用聲級計為主的測試階段,轉變成大量采用多通道噪聲數據實時采集分析系統進行測試階段,高速鐵路噪聲自動監測系統目前也已開展現場測試驗證工作。我國鐵路尤其是高速鐵路等工程的線路條件、運行速度、列車類型、沿線噪聲影響狀況和特征、降噪措施等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因此,對《鐵路沿線環境噪聲測量技術規定》(TB/T 3050—2002)[1](以下簡稱“2002版標準”)相關技術指標進行了修訂完善。2022年,國家鐵路局發布了《鐵路環境測量 環境噪聲測量》(TB/T 3050—2022)[2](以下簡稱“2022 版標準”),并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本次修訂,標準名稱由《鐵路沿線環境噪聲測量技術規定》修改為《鐵路環境測量 環境噪聲測量》,主要對測量儀器、測量布點相關要求、傳聲器位置、測量時段、儀器的動態范圍、氣象條件要求、背景值修正、記錄內容、測量報告要求、測量記錄表格式和晝間(夜間)等效聲級計算方法進行了修訂;刪除了測量人員的相關規定和監視性監測。以下將詳細介紹《鐵路環境測量 環境噪聲測量》(TB/T 3050—2022)修訂內容。

2 測量技術要求

2.1 測量儀器

隨著近十幾年來噪聲測量技術的不斷進步,在對我國鐵路沿線環境噪聲測量設備應用情況開展充分調研分析的基礎上,依據《聲學 軌道機車車輛發射噪聲測量》(GB/T 5111—2011)[3],2022 版標準將測量設備要求由“精密度等級不低于2 型”修改為“1 級設備”,并規定了聲學測量設備的校準偏差不大于0.5 dB,以保證噪聲測量結果的準確性。

測量儀器條款修改為:

(1)測量應采用符合GB/T 3785.1—2010[4]中1 級設備技術要求的聲學設備,采樣頻率不應低于40 kHz,傳聲器頻率響應范圍為16 Hz~20 kHz,測量過程中應加戴防風罩;

(2)每次測量前后應對聲學設備進行校準,校準偏差不大于0.5 dB,否則測量無效;

(3)校準器和聲學設備每年應至少檢定一次,校準器應符合GB/T 15173[5]的規定,聲學設備應符合GB/T 3785.1[4]和GB/T 3785.2[6]的規定。

2.2 測點布設原則

在對我國鐵路線路條件、運行速度、車輛類型、沿線噪聲影響狀況和特征、降噪措施進行充分調研分析的基礎上,為保證測量結果能夠準確反映受鐵路噪聲影響的實際情況,2022 版標準修改了測點布設原則,增加了列車類型、運行速度、軌道類型(有砟/無砟)、線路類型(有縫/無縫)等影響噪聲源變化的主要因素。

測點布設原則條款更改為:測點的選擇應具有代表性,保障測量結果能準確反映受鐵路噪聲影響的實際狀況。一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與噪聲源變化有關的主要因素,如列車類型、運行速度、軌道類型(有砟/無砟)、有縫/無縫線路、線路類型(橋梁/路基)、車站咽喉區、平交道口、彎道以及鳴笛位置等;

(2)降噪措施實施情況,主要是聲屏障形式、高度、長度等方面;

(3)列車編組、車流密度等影響晝夜間列車運行總時長的因素;

(4)沿線兩側地面及建筑物狀況,以及聲環境保護目標分布與所處聲功能區劃情況。

2.3 測點布設要求

增加了測點布設一般要求,刪除了2002 版中的4.4.2.6說明,增加了4.4.2.1一般要求,增加條文如下。

測點布設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測點布設應盡量遠離公路、航道、工廠、施工現場等非鐵路噪聲源。無法遠離時,測量應盡量在時間上避開這些非鐵路噪聲的干擾。測量結果應能分別反映鐵路噪聲貢獻量和背景噪聲影響。如在測量時受到偶然干擾,應在記錄中說明干擾的聲級、類型和持續時間,以供分析數據時參考。

(2)以列車運行噪聲為主的邊界測點按照GB 12525[7]相關規定測量;以作業噪聲為主的邊界測點按照GB 12348—2008[8]相關規定測量。

(3)同一測量斷面內的測點,應采用同步測量的方法。

(4)測點布設根據測量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可以只布設邊界測點或聲環境保護目標測點。

2.4 典型區段和典型位置的劃定

對典型區段和典型位置的劃定進行了更改,使之能夠體現高速鐵路典型區段劃分要求。

典型區段和典型位置的劃定條款更改為:在測量開始前,應根據鐵路列車類型、線路類型、軌道類型、車流密度、運行速度、周圍環境條件以及降噪措施等情況劃分典型區段,基本特征相同的區段可劃定為一個典型區段。對于聲源有顯著變化的位置,如線路交匯處、車站咽喉區、集中鳴笛區等,可以劃定為一個典型位置。

2.5 邊界測點的布設

條款更改如下。

對只含鐵路線路的區段,測點設在距鐵路近側線路中心線 30 m 處。邊界測點布設應能反映受鐵路噪聲影響的最不利情況。每個典型區段和典型位置至少應設1 個邊界測點。在不同典型區段之間或典型區段接近典型位置處應增加測點。

鐵路線路與站場(如車站、機務段、折返段、車輛段、編組站、動車所等)鄰接時,測點應設在站場廠界處。布點數量可以參照上述原則。

當邊界測點與公路、河流、綠化帶等區域鄰接時,可將測點位置移至鐵路對側或平移至公路、河流、綠化帶等區域外。

2.6 聲環境保護目標測點的布設

“4.4.2.4敏感測點的布設”更改為“4.4.2.4聲環境保護目標測點的布設”,條款更改如下。

聲環境保護目標測點應根據聲環境保護目標覆蓋面積以及與鐵路的相對位置布設,且能夠反映受鐵路噪聲影響的最不利情況。當聲環境保護目標覆蓋面積較小(如只有一棟建筑物)且與鐵路的相對位置基本相同時,可設置1 個與鐵路線路方向垂直的測量斷面,并應至少設1 個測點。當聲環境保護目標覆蓋面積較大時,根據 4.4.2.2的原則確定若干個與鐵路線路方向垂直的測量斷面,每個斷面至少應有3個代表性測點。

2.7 補充測點的布設

條款更改為:需確定鐵路兩側噪聲分布時,應增設補充測點,可按照距鐵路近側線路中心線 30 m、60 m、120 m布設測點,必要時可增加 200 m 的測點;當測點位置不便于測量時,可前移或后移測點。

2.8 傳聲器位置

為了與《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8]、《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 12525—90)[9]、《建筑施工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7]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 2.4—2021)[10]保持一致,對4.5 傳聲器位置進行了更改。

條款更改如下。

(1)邊界測點傳聲器一般應置于高于地面1.2 m,距離反射物不小于1 m。

(2)聲環境保護目標測點位于建筑群中時,傳聲器的位置應盡量遠離周圍建筑物。

(3)廠界測點有圍墻時,傳聲器應置于圍墻外1 m、高于圍墻0.5 m以上的位置。

(4)測量建筑物受聲狀況時,傳聲器應置于相應建筑物一層朝向鐵路一側的室外窗前1 m 處,當建筑物高于3層(含)時,還應選取代表性樓層設置測點。

2.9 測量時段

對2002 版標準中4.6 測量時段條款進行了優化整合,晝間和夜間等效聲級的計算方法作為資料性附錄給出。

條款更改如下。

(1)至少應在晝間和夜間各選擇一次有代表性的時段進行測量。晝間應在6:00 至22:00,夜間應在22:00 至次日6:00 進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時,應按規定進行。測量時段不應小于1 h。

(2)以列車運行噪聲為主的測點,代表性時段內車流密度應不小于晝間或夜間的平均車流密度。測量時段內通過的列車不宜小于6 列車。對于車流密度較低的線路,可測量各類型列車通過時的暴露聲級,計算晝間或夜間的連續等效A聲級。晝間或夜間的連續等效A聲級計算方法見附錄 A。

(3)以作業噪聲為主的測點,應按照GB 12348—2008[8]中5.4的規定確定測量時間。

2.10 儀器的動態范圍

條款更改如下。儀器的動態范圍應滿足測點噪聲波動的要求。測量鐵路噪聲時應注意選擇適當的動態范圍。距離邊界較近的測點,動態范圍可選擇30 dB~120 dB;較遠的測點,動態范圍可選擇30 dB~100 dB。

2.11 氣象條件

依據《聲學 軌道機車車輛發射噪聲測量》(GB/T 5111)[3](為ISO3095:2005 的更改采納)6.2.2 氣象條件的規定,要求風速小于5 m/s;ISO 3095:2013《Acous‐tics—Railway applications—Measurement of noise emit‐ted by railbound vehicles》[11]中6.1.2條款規定:大雨或風速大于5 m/s會影響背景噪聲;據此對4.9氣象條件進行了更改。條款更改如下。

測量時的氣象條件應滿足無雨、無雪,風速應小于5 m/s。應記錄以下天氣參數:測點的溫度、濕度、氣壓、最大風速和風向。

2.12 刪除測量人員的相關規定

根據相關政策和規定,刪除了2002版標準中4.10測量人員條款,即“測量人員應具有相應規定的資質”的規定。

2.13 背景值修正

根據《環境噪聲監測規范 噪聲測量值修正》(HJ 706—2014)[12],對2002 版標準中的4.12 背景值修正進行了更改。

條款更改如下。

(1)鐵路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ΔL=鐵路噪聲測量值-背景噪聲值)大于10 dB 時,鐵路噪聲測量值不做修正。

(2)鐵路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在3 dB~10 dB之間時,可按表1進行修正。

表1 3 dB≤ΔL≤10 dB時鐵路噪聲測量值修正表 dB

(3)鐵路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小于3 dB時,測量值無效。

2.14 記錄內容

條款更改如下。

記錄內容主要應包括:

(1)測量儀器:類型、名稱及型號、精度、編號、檢定日期、測量前后校準值;

(2)記錄和測量數據:測量時間、鐵路噪聲、背景噪聲、機車鳴笛狀況、列車編組、牽引類型、列車長度、運行速度、列車通過時長;

(3)線路狀況:線路名稱及區段、線別、線路類型、軌道結構及類型、鋼軌類型;

(4)氣象狀況;

(5)測點位置(必要時可畫簡圖) ;

(6)測量人員(簽名) ;

(7)測量日期。

記錄表格式見附錄B。

3 “監視性監測”相關規定

監視性監測是指對污染源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的例行監測,是環境監測的主體,是環境綜合整治和環境管理的基礎。檢測內容包括污染源排放的監控和區域環境的趨勢監測。根據監視性監測的定義和適用情形,刪除了監視性監測相關條款。

4 測量報告

條款更改如下。

以列車運行噪聲為主的鐵路沿線環境噪聲測量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1)測量目的;

(2)測量儀器類型、名稱及型號、編號、精度等級、檢定有效期、測量前后校準值;

(3)測點位置、測量環境、列車編組、牽引類型、列車長度、運行速度、列車通過時長、車流密度;

(4)線路名稱及區段、線別、線路類型、軌道結構及類型、鋼軌類型;

(5)測量簡圖、聲環境保護目標、名稱、測試區段、里程、與線路相對高差、建筑物結構類型、朝向和層數;

(6)測量結果及其分析說明。

5 附錄的修訂

5.1 等效連續 A 聲級計算方法

對晝間或夜間等效聲級計算方法進行了更改,并以資料性附錄形式給出。條款更改如下。

(1)鐵路邊界晝間或夜間等效聲級計算方法見式(A.1)。

(2)聲環境保護目標晝間或夜間等效連續A聲級計算方法見式(A.2)。

式中:Leq為晝間或夜間連續等效聲級,dB(A);n為晝間或夜間通過的列車數量;T為晝間或夜間對應的評價時間,s;LAE,i為第i列列車通過時的暴露聲級,dB(A);Leq.b為晝間或夜間背景噪聲等效聲級,dB(A)。

5.2 測量記錄格式

根據近二十年來的實際應用情況及測量要求的不斷變化,對原附錄A(資料性附錄)中的測量記錄表格式進行了更改完善,并以資料性附錄形式給出(參見標準附錄B,本文略)。

6 結束語

綜合上述標準修訂內容可以看出,與《鐵路沿線環境噪聲測量技術規定》(TB/T 3050—2002)對照,《鐵路環境測量 環境噪聲測量》(TB/T 3050—2022)修改了測量儀器、測量布點相關要求、傳聲器位置、測量時段、儀器的動態范圍、氣象條件要求、背景值修正、記錄內容、測量報告要求、測量記錄表格式和晝間(夜間)等效聲級計算方法等;刪除了測量人員的相關規定和監視性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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