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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的自由觀念與實踐構想

2023-02-06 03:25秦炳南
安徽冶金科技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2期
關鍵詞:孟德斯鳩分權哲理

秦炳南

(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北京 100083)

自由是哲學永恒不變的話題,也是貫穿法學研究的重要價值取向。自由是實行法治的目的之一,也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標準之一。作為一位百科全書式的學者和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著作《論法的精神》在哲學、社會學、法學、政治經濟學等領域均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正如譯者維爾西尼所言,孟德斯鳩用結構解釋的方法把地理、法律、政體形式、宗教和經濟統統聯系在了一起,把自然科學精神和數學引入到了人文研究中。這一著作對我們重新認識自由概念或許可以提供新的立場和角度。

1 自由是什么?

《論法的精神》在第一編論證法與政體的關系時作者將民眾的自由作為比較三種政體的參考因素,從第十一章開始,孟德斯鳩將自由分為兩個不同的維度:哲學自由和政治自由,才真正引入了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概念?!皼]有一個詞比自由的含義更多,并以更多的方式影響人的精神?!盵1]

哲理自由指的是個人意志和認知的運用。根據霍布斯的觀點,自由意味著從外部約束中解放出來,使個人能夠按照自己不受阻礙的意志行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賦予自由的個人是指那些能夠按照他們的個人意志采取不受限制的行動的人。這種自由是一種形而上的自由,這種純粹的自由只能存在于人的意志層面。而我們所追求并為之奮斗的自由則是外在自由,也即政治自由。[2]

政治自由關系到國家和公民之間的紐帶,它的實現需要公民安全的體驗,或者至少需要公民對安全狀態的認可。在法律層面,所謂有法可依的社會就是實行法制的社會,以應該與否作為法律規范的內容指該法是良法,而做應該做的,不被逼迫做不應該做的,則指法律是行之有效的,即總結為良法善治的法治社會。在社會實踐層面,所謂安全是指受到保護,控制風險在可承受范圍之下,而提供保護的恰恰是法律對人與人之間的規約。法律層面的自由強調個人對外界的影響,從而對自身的行為規制;而社會實踐層面的自由則強調外界對個人的影響,他人的行為受限而使個人可以獲得安全。只有每個人自己的行為是法律上自由的,才能保證自己在公民社會層面上是自由的。[3]

2 政治自由與哲理自由的關系

政治自由和哲理自由相互依存,關系密切。政治自由需要建立在哲理自由的基礎上,而哲理自由則為政治自由提供了理論和思想支持。只有在政治體制允許人們自由思考和表達觀點的情況下,政治自由才能真正保障。

2.1 政治自由以哲理自由為正當性基礎

個人擁有行使其自主意志的能力,并被授予公開表達其思想的自由。通過這種方式,自由意志的形而上學方面通過在經驗存在的有形領域內不受限制的公眾輿論傳播而得到體現和體現,從而構成政治領域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孟德斯鳩一再主張,純粹的自由僅僅作為一個抽象概念而存在——一種脫離實際現實的“哲學狀態”。對于人類來說,由于本質上受到必然性的約束,生存需要居住在一個隱喻的“漁網”中,它施加了限制。擁有政治自由僅僅是感覺好像沒有漁網存在,但并不是真的沒有漁網,漁網既是對魚的約束,也是魚的安全保障。[4]

2.2 政治自由是實現哲理自由的唯一手段

另一種觀點聲稱那些表面上體現獨立和追求自己欲望的人本質上并不擁有真正的自由。這一觀點認為,政治自由超越了僅僅滿足個人的異想天開,而是取決于一個人的意志與道德要求相一致的能力。根據這種觀點,真正的自由存在于理性之中,接受法律的支配,認識到規定的行為界限,而不是隨心所欲地隨心所欲。

3 實現政治自由的法律途徑

孟德斯鳩堅決反對超越法律界限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觀念。他認為,真正的政治自由只有通過遵守健全的法律規范所包含的原則才能得到保證。實質上,孟德斯鳩強調,法律的作用不應該是賦予公民自由本身,而應該是維護和促進自由的實現。[5]

3.1 通過權力分立保障自由

“自古以來的經驗表明,所有擁有權力的人,都傾向于濫用權力,而且不用到極限絕不罷休?!盵1]不僅孟德斯鳩是這樣,很多政治思想家都是從權力的攻擊性、敗壞性特征開始分析權力的。但應該記住的是,導致權力轉變成為一種有害力量的東西,與其說在于權力的本性使然,毋寧說在于人性、在于對腐敗的敏感性以及不斷自我膨脹的貪欲。另外,權力雖然可能被濫用,但權力的存在對自由的維持同樣也是必不可少的。

針對“分權”,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孟德斯鳩與其之前以洛克為代表的現代分權學說不同,后者是以立法權為基礎和中心,再劃分出萬民法層面(對外權)和國內法層面的執行權,繼而生成對執行權的裁判權。[6]而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是始于權力本身的,根據權力的需要設立職位,然后挑選合適的人去相應的職位。在孟德斯鳩的理論中,互相攻擊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相互攻擊實際上是處于三個崗位上的人因為“事物的必然運動”——為了奪取權力或者達到自己的目的而引發的。而孟德斯鳩利用了這種現象,通過三者不斷碰撞,對比出不符合三者平均水平的或者不符合其崗位需求的現任“職員”然后進行替換,來保持三種權利的動態平衡。而在洛克的理論中,通過三者互相碰撞鉗制,讓三個權力的控制范圍動態保持在契約簽訂時所劃定的范圍內就是其根本目的。

3.2 通過階級劃分實現權力分立

孟德斯鳩傾向于認為一個強大的中間階級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約統治者的權力即權力的真正制約來自階級的分權。以權力制約真正堅實的社會基礎并非來自單個個人,而是來自單個個人構成的特定的團體。因為單個個體憑其實力是無法與強大的權力相抗衡的。故個體權利對權力制約的實現乃是社會團體的普遍建立以及中間階層的形成。社會學家普遍認為金字塔的等級結構不具有穩定性,而真正較為穩定的工商社會的標志乃是中間階級的崛起形成一個橄欖球形等級結構。階級分權有助于權力制約的實現,有助于自由與秩序的實現,這也充分證明了人類的分層性、集團性、與等級性。而這些因素構成社會秩序的客觀基礎。因此,階級之分權乃是民主制度建立的一個重要的前提。實際上,孟德斯鳩對政體的選擇主要不在形式,而在是否符合法治的精神是否有利于實現自由與法治的結合,法治孟德斯鳩的政體思想的精神內核。[7]

4 結語

雖然在《論法的精神》中“自由”并沒有占據很大篇幅,但作者對自由的論證具有很強的邏輯性和目的性,站在哲學、法學、社會學、政治經濟學等多個角度,通過經驗的,實證的方法強化自己的論點。孟德斯鳩表現出對自由的堅定不移的追求,無論是對人性的考慮還是對被奴役者的困境的考慮。他認識到自由是構建法律體系的首要目標,因此在后來的學者中被公認為自由法學的杰出代表。孟德斯鳩堅定地認為,保護自由是法律的首要目的。因此,要理解和有效地運用法律,就必須全面理解法律原則與自由的內在價值之間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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