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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互聯網時代地域管轄規則的完善
——以信息網絡侵權糾紛為例

2023-02-09 04:09侯伯遠
吉林工商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住所地被告糾紛

張 弛,侯伯遠

(北京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871)

一、引言

對于網絡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而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訴法解釋》)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上述規則的確立,改變了原有網絡侵權案件基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局面,使得更多的案件在被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同時也引發了大量被告就管轄權產生了異議。因此,有必要從實證中考察司法現狀,提煉其中的問題要素,并針對網絡侵權的特點構建起一套新的地域管轄規則。本文認為,在網絡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上,可以考慮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互聯網法院或者其他由各省區市高院指定的互聯網法庭集中管轄,由此即可以實現網絡侵權案件管轄的“分”與“合”的平衡。

二、從“兩便原則”反思現有地域管轄規則之缺陷

從各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來看,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是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二是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也是采用這種標準。一套好的管轄規則,歸根結底,還是落腳于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法院審理的“兩便原則”。那么,現行規范是否符合民事訴訟管轄確定的“兩便原則”呢?有學者將“兩便原則”進一步細化成三個層次:“當事人訴訟成本”“法院事務管理”和“實體正義”[1]。

具體而言,考察一個管轄規則是否合理,首先要看它能否公平合理地把訴訟負擔分配給雙方當事人。管轄法院的確定通常意味著一方當事人需要承受更多的人力、財力等資源負擔來參加訴訟,為此我國管轄制度確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發起訟爭的人一般性地負擔更多的訴訟成本,有利于實現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相對平衡。其次,要看管轄規則能否使得法院高效地審理糾紛與均衡地負擔案件?;诠茌牱ㄔ菏欠窨梢跃徒{查事實、保全證據和財產等便利因素考慮,“行為所在地”成為侵權糾紛中特殊管轄的核心連接點。最后,還要看管轄規則能否確保案件實體糾紛的公正處理,確保不會因為管轄法院不同而使得裁判結果有顯著不同,避免出現地方司法保護主義和矛盾裁判。

通過對上述三個層面的考察將會發現,在現行地域管轄體系內無論選擇何種連接點來配置信息網絡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權都會存在現實障礙。

第一,難以公平分配訴訟負擔。若以被告住所地、信息設備所在地法院作為網絡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無疑會增加被侵權人的維權成本,不利于遏制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泛濫。若以被侵權人住所地為管轄法院,由于互聯網具有“互動化”和“扁平化”的特點,同一侵權行為可能侵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能引發大量訴訟分別在不同被侵權人所在地紛紛提起的窘況,不利于避免矛盾裁判。

第二,難以契合法院審判管理需要。從法院審判管理的便利角度看,網絡侵權過程主要發生在互聯網虛擬空間中,與原告住所地的空間聯系甚微,并且與固定在服務器上的電子證據相距甚遠,當地法院并無調查事實證據的優勢。有法院在裁定中指出,由被告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管轄更有利于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也有利于同類型案件的統籌處理,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①方向麗、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青山灣支行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4民轄終295號。。同時,考慮到網絡侵權糾紛的被告多為互聯網巨頭企業,被告住所地法院的人案飽和度的限制和網絡侵權糾紛案件數量逐年遞增的趨勢,這類案件容易引起數量巨大的集體訴訟,在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集團訴訟或者示范訴訟制度之前,對互聯網公司住所地法院來說是巨大的挑戰。

第三,難以確保實體公正。作為一種理想狀態,特定民事訴訟案件無論由哪個具體的法院審理,都能獲得相同的審理結果。然而,網絡侵權糾紛的現實問題在于,不同地區的法院可能對被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范圍、行為違法性、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等要件抱持不同的理解,“南山必勝客”“龍崗無敵手”等戲謔并非空穴來風,管轄的變化可能直接導致實體結果的差異。

三、從被告管轄權異議理由反思現有管轄規則之缺陷

對現有管轄制度的空白與缺憾的分析,從司法實踐中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中可見一斑。

(一)法院駁回的管轄權異議理由

筆者通過案例檢索發現,法院駁回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非侵權”,即被告挑戰“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侵權行為”要素。被告主張以案涉法律關系為合同關系,而非侵權,應當依據管轄協議確定管轄。原告陳瑞祥主張國美公司私自扣款侵犯其合法權益,起訴要求國美公司返還扣款并賠償侵權損失。被告國美公司主張本案名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實際為借款合同糾紛,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本案應由協議約定的法院管轄②陳瑞祥、國美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3民轄終500號。。又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淘寶公司主張本案系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雙方達成的《淘寶平臺服務協議》《隱私權政策》中已約定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且約定的“有關爭議”包括雙方之間的網絡侵權糾紛。對于一審法院認定該格式條款中約定的管轄協議無效的裁定,上訴人認為其在被上訴人注冊賬戶時做了明顯提示,又在上述兩份協議中對管轄條款額外做了加粗提示,已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協議約定的管轄條款合法有效,本案應由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與李詩萌、寧波太平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1民轄終289號。。

第二,“非網絡”,即被告挑戰“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信息網絡”要素。被告主張案涉法律關系雖為侵權責任糾紛,但不屬于信息網絡侵權,試圖繞開《民訴法解釋》第25條對于信息網絡侵權的特殊規定。例如,上訴人(原審被告)認為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主張的主要被訴侵權行為是上訴人在天貓商城注冊的店鋪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及姓名,使得被上訴人人格權權能中的經濟權益受損,如被上訴人起訴的侵權事實成立,侵權結果即刻發生,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被上訴人住所地并非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①揭陽市金彬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與楊柯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管轄上訴裁定書,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1民轄終386號。。

第三,“無視原告住所地”,即被告雖然認可案件性質為“信息網絡侵權”糾紛,但無視被侵權人住所地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的管轄權,單純主張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例如,原審被告搜狗公司上訴稱,本案系對法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由搜狗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搜狗公司主張其注冊地以及實際經營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區,案涉行為與其住所地存在緊密聯系,基于“兩便原則”且本案系信息網絡侵權糾紛,本案由北京互聯網法院管轄為宜②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張穎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1民轄終97號。。

第四,“限縮原告住所地”,即被告認可案件性質為“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糾紛并認可侵權行為地法院的管轄,但片面、限縮解釋侵權行為地,應由明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例如,被告主張其發布微博地址不固定且無法確定,基于此侵權行為地無法予以明確固定,但其作為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該住所地固定明確且唯一,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③張紫東、李金磊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3民轄終416號。。

第五,“先橫后縱”,即在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適用順序上,認為應當先考慮地域管轄,再考慮級別管轄。例如,原告認為本案系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屬于“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應當由互聯網法院管轄,其它基層法院無管轄權。由于本案原告住所地不在北京,且案件標的高于1億元人民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確定案件的基層管轄法院后,再根據案件金額確定審級,本案應當由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④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與楊永興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管轄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民轄終101號。。

(二)法院支持的管轄權異議理由

但實踐中也有法院裁定支持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具體情形又可分為:

第一,涉及集中管轄。原告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不符合當地有關集中管轄的規定,因此原審法院不享有管轄權,從而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繼續審理。例如,上訴人史天成現住址雖然在原審法院的轄區內,但根據《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設立長春互聯網法庭并集中管轄部分互聯網案件的公告》關于自2022年6月1日起吉林省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財產權的第一審案件應當由長春互聯網法庭集中管轄的規定,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原審法院將本案移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處理并無不當⑤史天成、上海米哈游影鐵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吉01民轄終39號。。

第二,涉及多個共同被告。原告向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由其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因此裁定移送另一被告住所地法院。例如,被告一系按原告指示付款,其沒有參與案涉交易行為,故其所在地不能作為本案管轄依據。本案主要的侵權行為由被告二和被告三所實施,且被告二在另一類似案件中也作為被告,由該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更有利于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也有利于同類型案件的統籌處理,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⑥疏波、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4民轄終282號。。

第三,被侵權人住所地無法確定。在對被侵權人的住所地認定上,因上訴人(原審原告)的戶籍地并非漣水縣,且上訴人提供的購物記錄等并不能證實上訴人至起訴時已連續在漣水縣居住一年以上,故無法認定漣水縣是被侵權人住所地,故裁定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⑦王金浪、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8民轄終43號。。

(三)小結

綜上,被告以上述理由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通常會被法院裁定駁回。其中,“非侵權”“非網絡”“無視原告住所地”“限縮原告住所地”“先橫后縱”等理由均被法院認定為被告方的“困獸之斗”,無法繞開《民訴解釋》第25條規定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因此信息網絡侵權糾紛的被侵權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而在法院支持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中,除了原告或者被告主體的特殊性之外,獲得支持的理由主要涉及集中管轄。

縱觀上述異議理由,可以發現,被告的爭議主要集中于對被侵權人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這個問題上。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信息網絡侵權案件已經成為大勢所趨,似乎有違“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理,其是否具有與《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的“被告就原告”情形等量齊觀的特點,由被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信息網絡侵權案件是否合理?

《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痹摋l以封閉式列舉的方式對突破傳統規則的“被告就原告”進行了規定,前兩種是對“不好找”或者“找不到”的被告提起的身份訴訟,后兩種是對“來不了”的被告提起的訴訟,規則設置的核心不是在于兩告地位的懸殊而給予原告的特殊救濟,而是在于被告的特殊身份使得原告難以確定管轄法院,或者是由于看守所的被告過于集中造成轄區法院訴訟爆炸。歸根結底,一套好的管轄規則要基于“兩便原則”,還要符合案件的具體類型。為了設置符合互聯網特性的地域管轄規則,首先要對網絡侵權案件的特點進行分析。

四、網絡侵權案件的特征

第一,互聯網時代的侵權糾紛具有主體龐大、分布廣泛的特征。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5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3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79億人,較2022年12月增長1 109萬人,互聯網普及率達76.4%。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再局限于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甚至同一國家,互聯網時代的民事法律關系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互聯網為媒介,將兩端的個體連接起來的法律關系,通常表現為個體通過互聯網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關系;第二種是以互聯網平臺為一方主體,以用戶(商家或者消費者)為另一方主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在第一種關系中,民事主體相對特定,互聯網僅起到了相當于“大型菜市場”的中介作用;但第二種關系則頗為復雜,互聯網平臺實施的某一個侵權行為可能侵害到成千上萬人的合法權益,如個人信息泄露、“大數據殺熟”等。因此,從互聯網到數字經濟,人、物、信息超大規模流動的趨勢只會越來越明顯,司法審判能力要與這個趨勢匹配,尤其是對于第二種民事法律關系而言,不能再度回到以地域為中心的網格化管轄思路,應當創新管轄理念①參見申欣旺:《建設中國互聯網法院2.0版的三個關鍵》,載微信公眾號“中國法律評論”,2022年7月3日。。

第二,互聯網時代的網絡侵權糾紛治理具有軟法和硬法相結合的特征。一方面,現有網絡社會主體之間的相互交往、互惠合作關系,通常建立在互聯網平臺構建的軟法基礎之上,平臺對交易主體的自治成為網上交往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隨著《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陸續出臺,網絡社會也需要遵守法律塑造的正式秩序[2]。目前與互聯網民事法律關系有關的實體法規范已經初具雛形,但程序法方面仍在探索之中。我國互聯網時代的司法活動可以分為若干階段:第一個階段,在疫情之前,自2017年起,杭州、北京和廣州三地互聯網法院相繼掛牌成立,開啟了探索“網上案件網上審”;第二個階段,隨著疫情的爆發,各地法院紛紛效仿互聯網法院建立起在線立案、在線庭審、電子送達、在線執行等審判程序,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2021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且與線下訴訟具有同等效力,進一步為全國法院廣泛推進網上審理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三個階段,后疫情時期,也就是當下,基于互聯網產生的民事法律糾紛已經十分普遍,在線訴訟也已經成為全國各級法院的家常便飯,為與互聯網有關的訴訟案件確定新的地域管轄規則十分必要[3]。

第三,互聯網時代的網絡侵權糾紛關系須由司法進行社會治理。司法審判可以發揮治理主體的多元整合、治理范圍的集成統合和治理規則的創制梳理的作用。一方面,從宏觀治理環節來看,司法從訴源治理、專業審判、在線執行的全流程的更高站位、更大格局、更寬視野上,縱向貫穿各專門法院、專業領域,以司法審判的“硬法”與主體自治的“軟法”相輔相成,共同謀劃推動糾紛預防、化解、治理體系的整體發展。另一方面,從個案審判來說,司法橫向滲透多領域、多環節、多層次,以個案中的理解與適用體現出了特有的權威性、靈活性和代表性。治理強調由追求傳統的以“堵”為主的“靜態穩定”向現代的以“疏”為主的“動態穩定”轉型,不再將壓制紊亂、維持現狀、靜止不變作為穩定的第一要義,而是通過持續不斷的化解沖突、調整方向以探求新的平衡,使秩序由靜止的狀態變為動態過程。已經有部分法院與當地的互聯網巨鱷展開合作,開啟線上存證、調證一體化流程。例如,淘寶公司和杭州互聯網法院之間建立了集成式的結構性數據的提取程序,發生網購合同糾紛時,互聯網法院可以直接調取淘寶公司存儲的買賣雙方主體身份、購買時間、購買物品等信息。數字經濟發展在司法領域帶來的突出挑戰是,事實與證據形態從傳統的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變為數據證據,從通過法律規則建構的法律事實變為以區塊鏈等技術固定的客觀事實,由此帶來的包括證據開示、證據流轉、質證等方面的變化,給新類型案件的訴訟帶來諸多挑戰①參見申欣旺:《建設中國互聯網法院2.0版的三個關鍵》,載微信公眾號“中國法律評論”,2022年7月3日。。

五、網絡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規則構建

為了應對上述特征與不足,在網絡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上,可以考慮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互聯網法院或者其他由各省區市高院指定的互聯網法庭集中管轄,由此既可以實現網絡侵權案件管轄的“分”與“合”的平衡,也可以契合網絡侵權案件的上述特點。

在“分”的方面,繼續保持與一般侵權行為一樣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繼續肯定“被侵權人住所地”為侵權行為地。其優勢已被現行法所證明,在此不再贅述。

在“合”的方面,由轄區互聯網法院或者高院指定的互聯網法庭集中管轄與網絡侵權糾紛特點相適應,并且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網絡侵權糾紛案件能克服上述三層面的管轄難題。

從當事人的角度看,互聯網侵權糾紛的主體龐大、涉及面廣,如果通過互聯網法院/法庭的在線系統,立案、提交訴訟材料、開庭審理、判決送達都通過互聯網法院的全流程網絡審理機制進行,雙方當事入無需再來回奔波,交通費、住宿費等訴訟成本的分配因素得到了很大的弱化,可以實現相對公平的訴訟負擔分配。

從法院的角度看,在已經建立互聯網法院的地區,由互聯網法院對網絡侵權案件集中管轄;在尚未建立互聯網法院的地區,可以由高院指定基層法院的互聯網法庭集中管轄。對于互聯網糾紛的治理規則由軟法和硬法相結合的特征,由專業化的互聯網法院/法庭集中統一審理網絡侵權糾紛,能保證審判與案件管理的高質高效,大規模網絡侵權糾紛“串案”等矛盾裁判的問題也將迎刃而解。

從實體正義的角度來看,網絡侵權糾紛關系具有證據通常固定在互聯網上的特征,對于互聯網法院/法庭以“互聯網方式審理涉及互聯網案件”的專業化審理機制,也完全契合技術優先論對技術專業性問題處理能力的要求。同時,把一些本來應當由當地基層法院或者中級法院分散管轄的案件指定給互聯網法院/法庭集中管轄,不僅有利于專門審判團隊進行專業化審判,實現集中審理、同案同判,還有利于打破訴訟主客場,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以上通過對頻繁多發、范圍廣泛、與享受著互聯網服務的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的網絡侵權案件的新管轄規則進行分析,構建起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互聯網法院或者其他由各省高院指定的互聯網法庭集中管轄的新規則。這種“分合平衡”的新管轄規則既符合網絡侵權糾紛主體復雜多樣、遍布全國的特征,又與治理規則由軟法和硬法相結合的特征相契合,還兼顧了專業技術與電子證據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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