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權視域下的我國生物安全立法

2023-02-17 13:55李一丁
清華法律評論 2023年1期
關鍵詞:安全法種質權利

李一丁

目 次

一、引言

二、農民權、生物安全與種質資源

三、生物安全反向立法現狀與代際更迭

四、農民權實現與生物安全法續造

五、結語

一、引言

近段時間以來,生物安全議題又重回公眾視野并受到廣泛關注,最高立法機關也以最快速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法》)。①參見陶宏林,劉靜波:《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載全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0/bb3bee5122854983a69acf4005a66059.shtml。20 世紀90年代伊始,我國理論界開始關注生物安全議題。②以“生物安全”為關鍵詞搜索中國知網,最早文獻為陳寧慶于1995年在《人民軍醫》發表的《生物危害和生物安全》一文。隨著時間推移,無論是研究視野,還是觀點立場均存在局限和不足,如結合農民權審視生物安全法樣態、要素、內容、風格、趨勢等。本文嘗試從農民權視角出發探討如何推動《生物安全法》實施。

二、農民權、生物安全與種質資源

農民權表述分別限于《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以下簡稱《糧農條約》)、《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以下簡稱《植物新品種公約》)和其他國際條約、議定書和規范文件。理論界多從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解讀生物安全,主流觀點認為兩者區別為“……產生原因殊異……”。③于文軒:《生物安全立法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7 頁。各國際公約、議定書、國際組織鮮少直接將生物安全與農民權議題并行討論,但仍可通過種質資源發現上述議題可能聯系。

(一)農民權國際法流變

《糧農條約》農民權英文表述為Farmers' Rights,④《糧農條約》中Farmers' Rights 的中文為“農民權”,很容易與常規意義的“農民權”表述發生混淆,但其本質為農民及群體保留、獲取、使用、交換種質資源相關權利束。具有一系列權能要素。農民權表述最早出現在1986年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植物遺傳資源委員會工作組報告?!都Z農條約》第9條第2款系“農民權”規定,共涉及保護傳統知識、公平進行惠益分享、參與育種事務決策、留存種質資源權利等四項權能。⑤參見《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載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官網2004年6月29日,http://www.fao.org/3/a-i0510c.pdf。

《植物新品種公約》共有三個版本供各締約國任意選擇適用?!吨参镄缕贩N公約》(1961年/1972年版)并未明確提到農民權,《植物新品種公約》(1978年版)第9條第1款提到植物育種者權利實施受到公共利益限制。⑥參見UPOV Secretariat,載UPOV 官網:http://www.upov.int/upovlex/conventions/1978/w_up780_html#_9?!吨参镄缕贩N公約》(1991年版)設定植物育種者權適用例外情形,包括強制性例外(Compulsory exceptions)與非強制性例外(Optional exceptions)。非強制性例外可供各締約國靈活處理,這些內容與農民權存在關聯。⑦參見UPOV Secretariat,載UPOC 官網:http://www.upov.int/upovlex/convetions/1991/w_up911_html#_15。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于2018年通過《農民和農村地區其他勞動者權利宣言》。⑧參見《聯合國通過〈農民和其他農村地區勞動者權利宣言〉》,載聯合國官網:http://news.un.org/zh/story/2018/12/1025081。該宣言有三項權利與種質資源相關,即第5條(可持續適用自然資源權利)、第18條(養護和保護自己使用管理資源權利)和第19條(使用自己的種子或自行選擇當地其他種子并決定想要種質作物和品種權利),預示其已作為準人權類型出現。該宣言第20條規定種子權應由國家履行生物多樣性保護義務保障,該宣言也是迄今為止首次直接規定農民及群體保留、繁育、生產、銷售種質資源權利的國際軟法文件。

《糧農條約》《植物新品種公約》《農民和農村地區其他勞動者權利宣言》農民權表述不論在主體、客體、內容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別,如表1 所示。

表1 《糧農條約》《植物新品種公約》《農民和農村地區其他勞動者權利宣言》農民權權能要素對比

無論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抑或植物新品種再生種、實質衍生種、近緣種等,或者具有種質資源的內質,或者作為種質資源表現形式,它們共同構成農民權權能物質來源,農民權權能要素也與種質資源直接相關。上述國際法律文件可見農民權并非個體權利而具群體性特征。鑒于此,本文將“農民權”界定為農民及群體因繁殖、育種保留、獲取、使用、交換種質資源天然、固有、法定、專屬權利。⑨如果沒有特別提及,本文所有“農民權”表述等同于農民及群體保留、獲取、使用和交換種質資源相關權利。此處農民權具如下特征:(1)種質資源為物質基礎。種質資源與農民及群體關系似生產力與生產資料關系,種質資源對農民及群體重要性毋庸置疑。(2)天然存在專屬農民及群體。這種權利類型不以法律文本出現而變化,因內在內容特別反襯主體身份專屬,只有從事種質資源相關行為或者活動的農民及群體才配用。(3)以繁殖、培育種質資源為職責。該項職責通過保留、獲取、使用、交換種質資源體現,這些活動基于農民及群體長期對自身生產、生活總結、發揚和傳承,亦反映農民及群體逐步形成人與自然、環境、生態系統的認識和判斷。

(二)生物安全形態界分

與生物安全密切相關的其他國家安全類型有資源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有學者將資源安全解讀為:“一個國家或地區可以保質保量、及時持續、穩定可靠、經濟合理地獲取所需的自然資源及資源性產品的狀態或能力?!雹夤葮渲?,李維明:《實施資源安全戰略 確保我國國家安全》,載人民網: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0429/c40531-24955100.html。此處安全更多的是結合資源獲取、開發和利用所圍繞(國際國內)環境、(政策法律)條件和(政府、市場、生態)影響所作評價,即一國資源獲取、開發和利用是否以及如何受到前述環境、條件影響決定該國資源安危。糧食安全在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某份報告中被解讀為:“只有當所有人在任何時候都能夠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獲得足夠、安全和富有營養的糧食來滿足其積極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時,才實現糧食安全?!?《世界糧食安全和營養狀況:防范經濟減速和衰退》,載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官網:https://www.fao.org/publications/sofi/2021/zh/。生態安全則是指生態系統及其組成部分穩定且不受干擾的狀態。

資源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生物安全等國家安全類型存在手段和目的、包含和被包含兩種關系。具體而言:(1)實現糧食安全必須以資源安全、生態安全和生物安全為前提,如糧食生產依靠水資源、土壤資源和大氣資源并仰賴健康的生態系統,拒絕生物技術謬用,并能夠抵御外來物種入侵。(2)糧食安全存續為確保資源安全、生態安全提供相應的物質保障,缺乏足夠、充分的糧食供給亦將改變現有資源安全甚至生態安全狀態。(3)通過維系生物安全,糧食安全、資源安全將在某種程度上趨向穩定進而提高經濟效益產出,如實現糧食大豐收和傳統資源、新興資源合理遞補與適度替代。(4)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狀態亦將影響生物安全。生態環境惡化、資源消失、枯竭和滅絕、生物多樣性破壞亦將影響生物安全。生物安全部分涉及生態環境等生態安全要素,生物安全與生態安全之間存在包含和被包含關系。

(三)種質資源:農民權與生物安全連接點

“種質資源”概念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通過,2015年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種子法》)得到確認。本文將“種質資源安全”界定為具有栽培、繁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植物遺傳材料不受侵害、干擾和損失的穩定狀態。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實現糧食安全、資源安全和生物安全等多重安全類型至為關鍵即實現種質資源安全。至此,可將種質資源安全作為連接點整合資源安全、生物安全、糧食安全等各國家安全類別關系,如圖1所示。

圖1 國家安全、資源安全、糧食安全、生物安全、種質資源安全關系圖

種質資源安全和生物安全關系如下所述:(1)種質資源安全為生物安全基石。不同于動物資源、微生物資源等其他生物資源要素構成,以種質資源為核心的植物資源長期被視為生物產業發展、生物技術研究物質材料來源。(2)種質資源安全為生物安全法價值追求。生物多樣性保護已被生物安全法確認為立法目標之一,種質資源安全在糧食和農業領域作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抓手維系物種內、物種間生物多樣性。(3)種質資源利益為生物安全內核。農民及群體通過實現種質資源利益間接確保生物安全。農民及群體種質資源相關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存發展、存續保留、交易互換、科學研究、商業開發等(見圖2)。

圖2 農民權、種質資源安全和生物安全關系圖

農民權與生物安全關系可從下列面向拆解:(1)確認、實現農民權對生物安全施予間接保障。即使全球生產加工配置、各國社會分工不同導致農民及群體活動范圍(局限于土地)、行為對象受到限制(局限于種質資源),它們仍通過不間斷、長時間、多周期調節和平衡農業生物多樣性確保糧食安全、資源安全以間接實現生物安全。(2)生物安全法對農民權能延展擴張。農民及群體需要因應轉基因技術滲透乃至濫觴背景下選種、育種、留種、棄種,不僅關涉農民及群體自身經濟收益,還對生存環境、生態系統造成影響甚至帶來改變。這對一國生物安全法提出新要求,如是否允許農民及群體拒絕選育轉基因技術種質資源,是否同意農民及群體滿足轉基因技術及產品推廣適用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建議權并主張惠益分享或其他利益。上述觀點進一步轉化為如下詰問:(1)如何從政策、法制層面承認種質資源與生物安全關聯?(2)是否以及如何從生物安全法置入農民權并與其他法律保持協調銜接?

三、生物安全反向立法現狀與代際更迭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生效實質推動各國生物安全立法。由于直接適用轉基因技術或者產品,這些法律也稱為“生物安全正向立法”或者“第一代生物安全法”。盡管如此,仍有些國家或者淡化生物安全議題而凸顯農民權價值,或者拒絕生物技術侵蝕轉而強調農民權意義,這些國家相關法律可稱“生物安全反向立法”。?這種生物安全反向立法模式是否可稱為“第二代生物安全法”,筆者不敢輕易下結論。從理想主義法治觀來看似乎還有差距,但這至少代表一種與第一代生物安全法完全不同的思路和品格,也具有發展成為第二代生物安全法的態勢。

(一)生物安全反向立法現狀

不同國家生物安全反向法律表現形式呈現形態、內容、模式差異,此處僅選印度和委內瑞拉兩個樣本考察。

印度該領域法制創新與規范實踐由傳統農業種質資源大國定位、大量小規模及“……邊緣地位農民所處艱難困境……”、?劉旭霞、英玢玢:《印度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的法律思考》,載《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4 期。生物技術及產品引入與發展給該國種質資源安全消極影響和不良后果等因素共同造就。該國于2001年通過《植物育種者與農民權保護法案》,并于2003年通過實施細則。雖然頒布大量生物安全技術規則,?Marinalini Kochupillai,The Indian PPV& FR Act,2001:historical ad implementation perspectives,11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89(2011).印度一直無專門生物安全法?!吨参镉N者與農民權保護法案》(2001)第2條B 項認為農民及群體也屬廣義育種者,農民品種(Farmer's Variety)即農民及群體育種對象,包括傳統培育進化品種和野生近緣種、當地品種或擁有傳統知識品種。該法案從實體和程序兩個面向為農民及群體提供法制保障。某學者對實體權利類型概括如下:“……農民及群體權利包括基本權利、特殊權利和豁免權利三類?;緳嗬ūA?、使用、交換和售賣所保護品種權利、經注冊品種和地方品種開發新品種主張惠益分享權利等。特殊權利包括對低于或不符合育種者有關繁殖材料形狀承諾主張索賠權利、保護與保存地方品種和野生近緣種過程中作出貢獻的農民及其群體接受表彰權利?;砻鈾嗬麆t是指因過失犯罪農民及群體免受刑事處罰的權利?!?Raishree Chandra,Farmers' Rights in India:“Globally Sui Generis”,6 South Asia Chronicle:127(2016).該法案在起草初期考慮植物新品種保護與生物安全維持可能聯系,即“在該國控制以植物新品種方式可能引入遺傳使用限制技術或終止子技術等生物技術(適用)?!?Sudhir Kochhar,How effective in sui generi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in India:some initial feedback,15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274(2010).此外,植物新品種和農民權保護機構主席選派和任命選舉委員會成員包括生物技術部秘書,表明上述行政機關負責人選任間接受到生物技術影響。?FAO,Accessed February 2023,http://extwprlegs.fao.org/docs/pdf/IND170572.pdf。

委內瑞拉《人民植物種子法案》(2013)明確反對轉基因技術及產品并為農民權提供制度保障?!霸摲▽﹄s交種子進行管理并阻止本國轉基因種子研究、生產、進口和分配?!?TELESUR/NS-DB-MK,Venezuelan parliament approves new anti-gmo seed law,Accessed February,2023.http://www.telesurenglish.net/news/Venezuelan-Government-Approves-New-Anti-GMO-Seed-Law-20151223-0010.html.該法案也是委內瑞拉政府首次在滿足本國現實需求前提下形成獨特精神財產的必然結果,“……將農業知識、婦女經驗、非洲后裔和其他處于邊緣地位的農民群體視為該國糧食安全之根基,這也意味著應將該國種子、傳統耕作方式以及烹飪實踐(技術)進行保存”。?Council on hemispheric affairs,Venezuelan and the battle against transgenic seeds,Accessed February 2023.http//www.coha.org/Venezuelan-and-the-battle-against-transgenic-seeds.該法案設置多重立法目標,如實現糧食安全、種子安全;宣布委內瑞拉為沒有生物專利及衍生物產品的安全領土;農民、生產者、各種集體機構和社會企業以民主方式獲得必要資源;恢復農村狀態、使農民生活條件質量得到改善等。該法案要求國家種子研究所開展種子研究、生產、認證、銷售、檢查、登記等事項,部分職責關涉生物安全。該法案承認農民或土著人民種子,如第8條第42款將特征歸納為存在于大眾參與和主導的農民社區,運用農民經驗及選種技術并產自農業生態管理系統,歷經世代相傳且仍保持活力與純度,得到官方重視、認可和監督。?本部分未標記參考文獻來源的內容均為作者依據委內瑞拉《人民植物種子法案》(2013版,原文為西班牙文)翻譯內容整理而成。

循上所述,印度將農民權設為對應植物新品種權新型權利,不僅對權能要素精雕細琢,還對實現程序詳盡構思。該項權利意義即確保農民及群體擁有自己繁育種質資源同時實現種質資源安全(生物安全,筆者注)。該項權利主體、邊界、范圍和對象與植物新品種權存在霄壤之別使得農民及群體成為該國生物安全治理重要參與主體。委內瑞拉雖未新設農民權,但將農民、種質資源、生物安全、生態系統等要素整體置入種子法制進程,通過鮮明立法目的引導原則和制度展現農民權以維護糧食安全、種質資源安全和生物安全。兩國從反向立法角度驗證農民權與生物安全關系,標示各國、地區農民權可能具有的不同依據與權源?!稗r民權的實現被認為與各種法律形式有關……如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種子認證管理、分類管制法規、生物勘探法律或法規、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法律、土著居民和傳統知識法律等有關?!?《對所提及落實第九條“農民權”材料的審查及關于落實第九條報告》,載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官網2015年10月9日,http://www.fao.org/3/a-mo440c.pdf。不管一國對生物技術采取何種態度,是否擁有生物安全法,通過法律規范——不管是生物安全專門立法抑或其他領域法律——澄清厘定農民權與生物安全關系具有需求必要性和現實可能性。

(二)第一代生物安全法的特點缺陷

以轉基因生物安全技術為對象的第一代生物安全法初步形塑生物多樣性全球治理形態,并促成全球生物安全法律管制趨勢。此階段生物安全法具有下列特征:(1)以風險預防為原則。風險預防理念以科學理性、技術理性為立論前提,注重運用規則、規范應對克服技術不確定性。圍繞該原則建構法制樣態側重生物技術行為或者活動的前端治理,如對轉基因技術及產品獲取開發利用采取預防、評估、監督措施,忽視生物技術謬用、外來物種入侵、生物武器使用法律后果認定、評估、鑒定和損害賠償等議題。(2)關注行政權力配置?!渡锇踩h定書》第19條、第20條要求各締約國設置國家主管機關、國家聯絡點和信息交流與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等,這些部門幾近成為第一代生物安全法常設標配。(3)側重實現程序正義。轉基因技術及產品推廣適用需經嚴格自然科學專業評估,法律通過設置步驟、提供方案防范,識別并管控生物安全風險。

從農民權與生物安全關系審視第一代生物安全法,大致存在下列缺陷:(1)忽略特殊群體權利關照。各國、各地區生物安全法多忽視農民及群體等特殊主體權利確認、保障和救濟,這一方面與農民權產生和存在特定國際法律背景、場域有關;另一方面受制于農民及群體與生物安全關聯認識程度。(2)忽視多元共治治理格局。各國、各地區生物安全法強調行政管制,這也導致“有組織的不負責任”問題出現,即“……借助設定技術標準的權力,將由為數不多的幾個人對公眾應當接受多大的風險、承受多大的損害、忍受多嚴重的污染作出決定,這種做法是不公平和不民主的”。?王子燦:《生物安全法—對生物技術風險與微生物風險的法律控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5 頁。此外,生物安全行政管制尚存在諸多盲區與禁地,加之生物安全閾值?所謂生物安全閾值是指觸發人類關注和處理生物安全議題的臨界值,它由生物安全類型、對象和范圍組成。生物安全不同類型、對象和范圍不同排列組合所形成的閾值各為不同。存在多樣性,允許其他主體融入生物安全治理形成多元共治為大勢所趨。

(三)第二代生物安全法的演進創新

各國、各地區行將迎來第二代生物安全法變革與挑戰。農民權視角下第二代生物安全法功能是什么?它應當堅持何種價值取向?它還應當關注哪些議題?

第二代生物安全法應強化種質資源安全功能效用。轉基因技術謬用、動植物疫情顯現、外來物種入侵等改變種質資源內部原有結構與特征以及種質資源間相伴相生原初秩序。凸顯種質資源安全功能亦將重新框定生物安全法主要調整對象,如以轉基因技術及產品推廣適用形成技術轉讓、監管、適用、損害法律關系。如以防范動植物疫情、外來物種入侵形成國內申報、登記、檢疫以及國際合作法律關系。

第二代生物安全法應實現“人本主義”理念回歸??茖W理性、技術理性使得法律成為單一治理工具并滋生“工具主義”理念?!叭吮局髁x”要求法律回歸賦予權利、創設義務和明示責任本真狀態,在關注生物技術和風險法律調適同時,留意各參與主體、利益相關方權利主張和利益訴求。生物安全立法堅持“人本主義”立法理念不會改變科學理性、技術理性特質,因為技術理性、科學理性需要滿足和實現人的基本利益需求。

第二代生物安全法應堅持全過程多元化治理模式。全過程指生物安全法律治理范圍逐步從前端挪移至包括前端、中端和后端的步驟、環節和場合。全過程治理模式:“……更加側重于實現現代生物技術可持續發展、預防消極后果發生的程序……”?于文軒:《生物安全立法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 頁。這種模式引入將改變第一代生物安全法“一刀切式”聚焦治理前端弊病,治理視野延伸將增加并提高法律適用張力與彈性。生物安全法并非解決生物安全技術問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唯一方案。如以野生動物相關行政管理為例,“……實踐中涉及的主要是生態環境、市場監督、農業、衛生健康、公安、海關等部門……”?秦天寶:《生物安全立法模式之實證考察:比較法的視角》,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3年第5 期。

“……決定各國生物安全立法模式的主要因素,是各國對生物技術及其安全性的理解及各國生物技術戰略導向”。?于文軒等:《論野生動物管理法制機制之完善——以制度風險為視角》,載《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5 期?!渡锇踩ā芬嗽诩骖櫰渌麌野踩ɑA上協同施行。生物安全法亦與國際法、農業法、醫事法、國家安全法、軍事法相關,“……保障生物安全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法律手段乃至倫理手段與技術手段。正因為如此,生物安全法特別強調和重視法律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劉長秋:《生物經濟視野下的生物安全問題及其立法對策研究》,載《中國人口·資源·環境》2010年第5 期。

四、農民權實現與生物安全法續造

農民權設置、確認、保障和救濟是創制第二代生物安全法全新視角,種質資源安全保障實現要求生物安全法為農民權創制預留空間。同時考慮農民權實現與生物安全法續造將使兩者關系從應然走向實然,亦將豐足、抬高和增益生物安全法目的效能、價值機能和實踐動能。

(一)當前生物安全法農民權設置缺漏

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初步建成以轉基因技術為主要調整對象的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包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通過,2017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進而完成“第一代生物安全法”進程。除了位階較低外,上述法律表現形式還普遍缺乏對農民權的關注與回應。這種現象既與長期堅持個別、單向、一元行政監督管理——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主的農業轉基因技術調整控制架構有關,又與我國選擇加入的《植物新品種公約》版本并未提到農民權,且尚未加入《糧農條約》等國際公約缺乏履約需要有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通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產品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進出口等環節實施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公權力機構不太關注農民及群體想法和意愿,甚至逼迫農民及群體改變、放棄種質資源原有認識、行為模式甚至方案選擇,農民權頻繁受到干預和侵害。農業生物多樣性、種質資源安全、生物安全也因此受到影響、干擾乃至沖擊。

“……作為一部旨在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政策性基礎性法律”,?秦天寶:《〈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及其展開》,載《社會科學輯刊》2020年第3 期?!渡锇踩ā匪娣ㄒ娌粌H包括生態環境系統平衡,亦包括人身財產健康,農民權顯然屬于涵攝范圍。遺憾的是,《生物安全法》尚未提到農民權,第八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設并未對農民及群體參與、加入生物安全相關行為或者活動能力要求、標準和條件進行設定。后生物安全法時代似可通過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化保障實現農民權,具體包括種質資源安全理念要素體系化貫徹、生物安全法內部規范體系化和生物安全法與其他法規范體系化。

(二)實現農民權意旨生物安全法體系化

實現農民權首先應將種質資源安全作為理念和要素貫穿包括生物安全法在內的法律創制、實施過程。種質資源安全與自然資源國家主權、國家種子主權觀念具有一定聯系。自然資源國家主權系二戰結束維系全球和平穩定發展的重要國際法價值歸宿,國家種子主權觀念在《種子法》第三次修改過程中得以呈現。嚴格意義上說,種質資源并非自然資源、生物資源(生物資源屬于自然資源),也并非完全等同生物遺傳資源,但國家種子主權觀念的倡揚至少意味著種質資源因歸于生物資源進而類推適用自然資源國家主權學說規則和要件。當代種質資源安全不僅包括種質資源自身安全(包括種質基因、種質資源、功能單元等),還含蘊種質資源相關農民及群體安全。農民及群體是最熟悉、了解當地種質資源主體,它們的權益減損或者剝奪、數量消亡均會影響種質資源安全。

其次可在時機成熟時通過規范性文件為實現農民權提供路徑參照。本文認為這些路徑包括:(1)農民及群體選擇或拒絕選育、繁殖、生產、銷售生物技術種質資源及產品權利。該項規定目的為孕育農民及群體生物安全治理意識,減緩生物安全法案過度技術理性,體現人文理性。(2)農民及群體參與生物技術及產品聽證、決策權利。該項權利不僅是我國環境法基本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在生物安全法領域具體表現,亦在《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糧農條約》等國際公約、法律文件,以及典型國家生物安全法中被反復提及強調?!啊鼮楦镜模ú呗裕┦茄堔r民加入到包括轉基因作物開發、測試、商業化過程中。很顯然,農民參與所有階段將會幫助作出更好的決定?!?Hossein Azadi,et al.,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and small-scale farmers:main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Critical Reviews in Biotechnology,2015,p.7.“越來越多(證據)表明,社會和農民相關組織在作物改良過程中起到關鍵角色并將參與種子政策形成過程?!?FAO,VoluntaryGuidelines for National Seed Policy Formulation,Accessed February,2023,http://www.fao.org/3/a-i4916e.org.農民參與聽證、決策權可能包括:“……在法律起草和政策制定任何階段參與協商權利;提出意見和批評權利;提交建議權利……”?Chee Yoke Ling,et al.,Farmers' Rights to Participate in Decision-making:Implementing Article 9.2(c)of 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Accessed February,2023.http://www.apbrebes.org/files/seeds/files/PE_farmers%20right_9-16_def-high.pdf.我國應考慮轉基因技術及產品推廣適用關鍵過程,如轉基因技術及包含該項技術種質資源(包括植物新品種)評估、試驗、推廣和適用環節邀請農民及群體參與并允許提出意見、發表建議。

《管理條例》等法規、部門規章為農民及群體涉足農業轉基因技術及產品獲取開發利用全過程提供實施前提和實現基礎?!豆芾項l例》立法目的述及:“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該項規定暗含農民權部分意涵。結合篇章結構分析,可從研究實驗部分添置相關規定。第9條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規定存在成員身份過于單一問題,有必要賦予農民及群體參與主體資格或者提供足夠、充分和完整信息、資訊渠道以便了解、知曉農業轉基因技術或者產品境況與動態。第23條是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階段補救規定。結合文義和體系解釋,農民及群體屬“生產者、加工者”應為題中之義。在下位法律設置程序性權利一方面可為司法實踐提供暫時裁判依據;另一方面某種程度倒逼上位法盡快完成農民權權利確認。

農民及群體因生物技術及產品選育、繁殖、生產、使用損害救濟權利是立法機關較易無視卻能切實保障農民權的一項附屬性權利。農民及群體是接觸生物技術及產品頻次最高,但權益最易受損的主體。生物技術及產品推廣、適用導致基因污染(Gene Pollution)對農民及群體財產,生物技術及產品直接或間接引致人身損害如何救濟等問題均應考慮。盡管農民及群體同意選育、繁殖、生產、使用生物技術及產品造成損害適用自擔風險原則,我國理論界對其他財產、人身健康損害救濟適用物權法?參見闕占文:《轉基因作物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請求權》,載《法學研究》2015年第6 期。抑或侵權責任法?參見王康:《基因污染的侵權法意涵》,載《蘭州學刊》2014年第12 期。仍存爭議,這也一定程度限制《民法典》適用。以基因污染為中介生物技術及產品直接或間接損害對象包括人身利益、財產利益等私人利益和生態環境等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受害者包括單個農民或者群體,乃至社會和國家。本文初步看法是直接損害農民及群體權益的生物技術及產品相關行為或者活動只有經過監測、評估、確認程序才能考慮究竟屬于環境侵權(包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還是產品侵權,進而適用相應歸責原則。間接損害農民及群體權益的生物技術及產品相關行為或者活動適合通過企業環境保險、建立共同基金等社會化方式來分配并承擔責任。

五、結語

現階段,我國應在主動順應全球生物安全法代際交替趨勢前提下,于生物安全法后續創制完善進程進行法律性質自我認知、立法理念自我轉變、治理模式自我調整以滿足契合生物安全治理理論需求與現實需要。此過程需再次強調如下認識:首先,歸屬我國國家安全范疇的生物安全與其他國家安全呈現手段與目的、包含與被包含兩大關系。其次,以應對和解決轉基因技術及產品推廣適用的第一代生物安全法存在忽視特殊群體權利關照、忽略多元共治治理格局等缺陷。再次,農民權確認、實施和救濟既屬于人權問題,也屬于民生問題,亦將間接影響我國生物安全法律治理體系和治理格局。最后,我國第二代生物安全法應突出作為生物安全外延的種質資源安全功能定位,嘗試創設農民權實現路徑、補強配套法律規范以實現生物安全法代際更迭。

猜你喜歡
安全法種質權利
華南地區最大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庫建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開征求意見
我們的權利
論不存在做錯事的權利
亞麻抗白粉病種質資源的鑒定與篩選
貴州玉米種質資源遺傳多樣性及核心種質庫構建
紅錐種質早期生長表現
權利套裝
日本修訂勞動衛生安全法(ISHL)
《食品安全法》修訂應瞄準三大缺陷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