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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的實質與額外價值*

2023-02-19 14:40謝舒琳
關鍵詞:征管稅收法國

謝舒琳

(華東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引言

作為數字經濟的一種形態,互聯網平臺因其具有線上與線下交互性而日益成為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以美國“GAFA”(谷歌、亞馬遜、臉書、蘋果)、中國“BATJ”(百度、阿里巴巴、騰訊、京東)為代表的大型科技公司,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生活的同時,也搶占了大量市場份額,并衍生了壟斷、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等問題,其中,市場國的稅收利益大量流失引致國際上興起對數字稅的討論,一些國家已開征或擬征數字稅。數字稅也叫數字服務稅,廣義上是對數字服務交易征收的各種稅的統稱;狹義數字稅是指對數字服務供應商取得的數字服務收入所征的稅收。[1]目前國際上討論最為激烈的數字稅議題一般是指狹義數字稅。

國內外關于數字稅的研究主要有兩個方向:一是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實踐。龔輝文(2021)、[1]茅孝軍(2019)、[2]李輝和張成(2021)、[3]Teteryatnikov等(2020)[4]從數字服務稅的進展提出了后續國際數字稅的改革方向;趙永升和呂一彤(2021)、[5]朱青(2021)[6]分析了美法的數字稅之爭及由此引發的“301條款”,提出了中國的應對措施。二是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的理論研究。周文和韓文龍(2021)從生產的國際關系角度闡述互聯網平臺經濟全球化面臨的數字技術壟斷與數字稅新挑戰;[7]張守文(2021)通過數字稅立法應遵循的四大基本原理及三對價值提出“數字稅制”[8]的建議;曹明星(2021)就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改革方案中的理論、權益衡平及規則的體系建構角度提出國際稅收改革方向;[9]毛恩榮和周志波(2021)從數字稅治理的內卷化提出了對此現象的破局之道;[10]Bloch和Demange(2021)用兩種利潤分配規則和數值模擬方法揭露了跨國數字平臺的稅收。[11]

綜上所述,現有文獻對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的實踐和理論研究已有不少進展,但對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實質和價值的探討仍待推進。本文從美國與法國的數字稅之爭(以下簡稱“美法之爭”)出發,探究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的實質,并進一步發掘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的額外價值。在此基礎上,就中國如何應對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提出建議。

二、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的實質

法國是率先成功征收數字稅的國家,其征收對象以美國“GAFA”為首?!癎AFA”在法國擁有大量市場份額,而法國作為市場國卻未從美國互聯網企業利潤中獲取收益,由此導致了兩國的數字稅之爭,并進一步導致美國的報復行為,即301調查。此后,新加坡、意大利等國家也開啟了數字稅征收。那么,在數字稅征管現象的背后,其實質究竟何在?

(一)國際稅收利益之爭

國際上開征數字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新商業模式下經濟價值的創造來源于市場國,而互聯網平臺在市場國無實體存在,造成市場國提供了海量消費者卻無法享受稅收紅利。據中國信通院監測,在全球市值排名前10的企業中,平臺企業市值比重已由2008年的8.2%上升至2020年的74.8%,規模達到8.87萬億美元,較2008年增長了近50倍。[12]然而,面對互聯網平臺規模收益的遞增,市場國政府對其稅收征管卻難以著手,跨國互聯網平臺利用各地區稅收制度的差異及漏洞,將應稅利潤轉移至低稅負地區或避稅天堂,逃避企業所得稅。稅基侵蝕的頻發使一些國家拿起了數字稅“武器”,力爭重新分配稅收蛋糕。2019年法國通過全球首部數字服務稅法案:向全球數字業務年營業收入超過7.5億歐元,以及在法國境內年營業收入超過2500萬歐元的企業征收3%的數字稅。在此法案下,美國互聯網巨頭需為其在法國所取得的營業收入納稅。截至2021年底,已有48個國家開征或擬征直接數字稅。[13]此外,還有近百個國家通過修改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方式對數字經濟征收間接稅。[14]這一系列開征或擬征數字稅的背后,幾乎都是為了減輕跨國互聯網巨頭對本土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現象,防止企業避稅造成的稅收流失;臨時開征數字稅的國家將跨國互聯網平臺的利潤重新分配,獲取以往未能享有的財政收入。各國競相出臺數字稅這項臨時性措施旨在解決稅負不均等問題。

(二)民族資本與壟斷資本之爭

“美法之爭”實際上也是資本累積國際矛盾的新表現,其背后是法國民族資本與美國壟斷資本之爭。一方面,美國互聯網巨頭的全球市場份額很高,例如谷歌占據90%的全球搜索引擎市場,法國等歐盟國家為美國互聯網企業貢獻了大量的銷售收入,而法國互聯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較低,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緩慢,在信息化、數字化時代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另一方面,美國互聯網巨頭可以通過向法國企業銷售網絡廣告、中介平臺廣告,及個人數據使用、市場銷售等數字經濟服務而獲取巨額收入,而法國卻仍主要以傳統產品(即香檳、奶酪、奢侈品等)向美國出口。隨著貿易逆差不斷擴大,出于對本土民族資本的保護,法國制定并實施有利于本國的數字稅法案在情理之中。然而,在法國參議院通過數字服務稅法案的前一天,美國啟動了針對法國數字稅的301調查。美方認為,法國推行數字稅是對美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歧視,故欲通過加征關稅對法國進行報復,但由于美國在此期間忙于大選等原因,這場數字稅之爭最終以法國取得暫時性勝利告一段落??梢?“美法之爭”既反映了兩國互聯網企業競爭的不對稱,也反映了兩國貿易結構的日益失衡,從這個意義上看是法國民族資本與美國壟斷資本之爭。

(三)稅收規則主導權之爭

各國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稅收制度存在較大差異,開征或擬征數字稅的國家實質上占領了數字稅立法先機。法國作為第一個成功開征數字服務稅的國家,爭奪稅收利益只是短期目標,對國際數字稅收規則的主導可能才是其長遠打算。隨著平臺企業形成的生態圈進一步擴大,平臺經濟在各國的發展差距越發明顯,也影響了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可能造成國家之間的發展差距進一步擴大。法國在其數字經濟發展特別是平臺經濟發展遠遠落后于美國的情況下,領先于歐盟而通過法制層面對互聯網巨頭進行數字稅征管,有利于逐步占領數字稅收規則制定的高地,從而在此后的國際數字稅收規則制定中擁有更大的話語權。

三、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的額外價值

從“美法之爭”揭示的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的實質可以看到,較為淺層的是稅收利益之爭,更為深層的是兩國背后資本之爭及平臺經濟蓬勃發展下對國際數字稅收規則的主導權之爭,這三點也可以說是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的基本價值。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對互聯網平臺的數字稅征管,還具有以下額外價值。

(一)促進稅收制度與數字經濟的適配

法國等國家積極開征或擬征數字稅,一個重要原因是其國內互聯網平臺經濟遠遠落后于數字大國的發展,在國際貿易中充當數字服務的需求方未能成為凈供給者;面對美國互聯網巨頭在國內市場的強勢擴張,本土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不具競爭力,只能采取法制手段來促進國內經濟跟上數字大國的發展步伐。作為一個極其擅長稅種設定和稅務征管的國家,在無法扭轉本土傳統企業與國外平臺企業經濟收益差距的情況下,法國成為全球第一個成功開征數字稅并實行數字稅追溯的國家,成為數字經濟法制層面的領先者,通過法制手段對數字經濟加以管控,促進國內平臺經濟發展,遏制國外互聯網巨頭對本土的壟斷勢力。

2020年10月12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公布了《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支柱一和支柱二藍圖報告》,其中,“支柱一”側重完善對大型跨國企業的征稅分配機制,向市場國分配更多的征稅權和可征稅利潤,以平衡經濟數字化背景下國際稅收權益的分配格局。然而,相關學者在對“支柱一”方案的研究中也發現,其規則的設定保證了歐美國家的利益,卻忽略和侵害了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利益。[9]“美法之爭”發生在發達國家之間,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數字經濟發展水平更低,更應積極參與國際數字稅研究,從法制層面管控和促進國內數字經濟的發展。國際數字稅征管的完善在給定各國稅收制度框架的情況下,將在很大程度上縮小互聯網平臺企業居于劣勢的國家與數字經濟發展較好的國家之間的數字經濟鴻溝,促進各國稅收制度與數字經濟的適配。

(二)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

互聯網平臺企業利用新商業模式下產生的新要素——數據,一方面兼并居于弱勢的互聯網小企業,一方面利用用戶的數據信息穩固消費者,形成一種邊際成本趨于零、經濟規模持續擴大的網絡經濟效應,與傳統企業相比更容易引發壟斷現象。通過數字稅征管來指引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發展方向,有助于遏制平臺經濟發展下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OECD的“支柱一”通過修改利潤分配和聯結度規則來重新分配征稅權,以擴大市場管轄區的征稅權。如此,在市場國無常設機構等物理存在的互聯網巨頭,需為其在市場國占據的海量用戶所取得的收入納稅,因而數字稅有助于在平臺商業模式和傳統模式之間建立中立性,保障兩種模式間的公平競爭。然而,開征數字稅的國家稅收制度不一,如果互聯網平臺所在國與市場國無多邊協議,各國政策可能相互交叉或矛盾,導致雙重征稅、國際貿易歧視等問題,這反而加重了不公平現象。不斷變化的國際數字稅收規則將影響平臺企業負擔的稅率和金額,臨時稅收政策也會給合規管理帶來不確定性挑戰。因此,通過多邊協議實現數字稅的開征,有助于促進互聯網平臺經濟與傳統商業模式、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公平競爭,共促經濟發展。

(三)防控數據風險,保障國家安全

互聯網平臺經濟產生的壟斷現象會衍生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在個人風險方面,互聯網平臺實現壟斷地位的關鍵在于隱私數據,海量用戶產生的數據信息被平臺收集、整理、加工,容易產生“大數據殺熟”等現象,且用戶個人隱私數據可能被平臺以不正當方式利用,數據的國際流動更可能使風險放大。在社會風險方面,互聯網平臺提供精準差異化服務,存在顯著的規模經濟性,客觀上容易導致壟斷現象。如果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壟斷行為不加約束,隨著用戶數據信息的累積與跨境流動,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的疊加甚至可能帶來國家安全問題?;ヂ摼W平臺經濟衍生的壟斷、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等問題,在數據跨境流動下也顯得更隱晦,跨境征管、執法增加要求數據跨境調取,跨境數據流動治理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歐美國家面對平臺經濟衍生的壟斷問題,加強了對監管規則的前瞻性設計,其中就包括數字稅、數字貨幣[15]等方面,對互聯網平臺的數字稅征管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控數據風險。通過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方式,可以使大數據的生產者即用戶享有其參與平臺經濟所帶來的部分收益;同時,原本作為數據收集者、開發者、銷售者及監管者的互聯網平臺,其監管角色在數字稅征管下被分離出來,政府掌握以往被互聯網巨頭控制的用戶數據信息,這在很大程度上能防控隱私數據帶來的個人風險、社會風險,有利于保障國家安全。

四、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建議

互聯網平臺經濟作為一種新商業模式,在助力數字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壟斷、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等問題;數字稅的實質促使單邊、臨時性的稅制應運而生,但其可能導致雙重征稅的后果;互聯網平臺數字稅征管的額外價值值得引起關注,各國應持審慎態度對待數字稅,實現數字經濟發展的多邊共贏。中國作為全球數字經濟第二大國,發展互聯網平臺經濟也是保障中國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撐?;趯ヂ摼W平臺數字稅征管實質與額外價值的認識,中國在相關政策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及時調整國內互聯網平臺稅收制度。作為當前數字經濟大國,中國短期內需要著眼的可能主要不是數字稅是否開征,而是對滯后稅制調整完善以跟上經濟的數字化進程。滯后的稅制難以應對平臺經濟蓬勃發展衍生的一系列問題,通過跟蹤國際數字稅征管實踐并加以適當借鑒,適時調整針對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國內稅收制度,有利于幫助國內互聯網平臺企業適應正在變化的國際稅收環境。第二,積極參與國際數字稅稅制探討。從長期來看,中國應積極參與G20、OECD等國際多邊平臺的數字稅征管研討,推動多邊稅收機制協議,避免單邊數字稅引起的貿易摩擦升級;同時,進一步推動國內經濟數字化進程,在發展數字經濟的同時完善相關稅制,穩健步入數字強國時代。第三,持續完善信息技術基礎設施。隨著國際數字稅的臨時開征,未來多邊數字稅的發展是一個趨勢,而開征數字稅的基礎是不斷完善的信息技術基礎設施。中國應合理利用第三方數據,重視數據治理能力的提升,加快5G、區塊鏈等技術的研發和建設,積極審慎對元宇宙進行研發和應用,為可能的數字稅征管提供可靠的軟硬件系統和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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