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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的高校法律責任探析

2023-02-23 23:59
關鍵詞:法律責任危機法律

夏 航

(湖南大學 法律事務辦公室, 湖南 長沙 410082)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提及了高等教育的創新問題。大學生作為高等教育的主要對象,代表著國家的希望和未來,我們要共同關注和重視他們的身心健康。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社會壓力不斷增長,大學生的心理危機事件呈上升趨勢。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處理中的法律責任問題也成為妥善解決危機事件、保證高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2020年,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發布《教育部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八號文件),明確要求要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依法治校。因此,對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和思考,有著重要的現實和法律政策意義。

一、心理危機事件的概念及由此導致的高校法律責任問題

心理危機是指個體遇到某些重大問題,既不能回避,又無法使用通常解決問題的方法來解決時,其心理上產生的嚴重失調行為[1]。危機出現并非因為個體經歷的事件本身,而是因為個體意識到某一事件和情景超過了自己的應對能力。心理危機會導致個體行為失常、社會功能減退、自傷甚至自殺等事件。2022年心理健康藍皮書《中國國民心理健康發展報告(2021~2022)》提到,有研究對我國209 000名大學生2010年至2020年主要心理健康問題的檢出率進行分析后發現,這11年間我國大學生的抑郁、焦慮風險檢出率顯著上升,焦慮風險檢出率為13.7%,抑郁風險檢出率為20.8%[2]72。心理健康水平的下降導致大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率上升。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引起了國家和社會的高度重視,對心理危機事件的干預逐漸具體化、制度化。

高校學生心理危機的誘因主要是環境適應、學習壓力、家庭環境、感情挫折、就業壓力等。近幾年疫情的影響也成為重要誘發因素之一。高校作為學生的教育者、管理者,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處理中處于特殊的法律地位,承擔特殊的法律責任。因此,從法律角度思考高校在學生的心理危機事件中承擔何種責任、怎么承擔責任,對于高校在堅守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依法治校的底線前提下,發揮對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事前風險預防、事中的及時干預和事后救助作用,減少心理危機事件所帶來的嚴重后果,意義極其重大。明確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的法律責任,有利于判斷高校是否存在疏于管理的方面、是否已經盡到管理和教育上的勤勉義務,并有利于高校承擔應擔之責、避免無端的“校鬧”(1)校鬧是指因學生在校期間傷殘或死亡,學生家長、親屬或其雇傭的人員,到學校采取堵校門、打橫幅、設靈堂等非法手段要求學校盡快解決糾紛或索要高額賠償的一種行為?!靶t[”是家校糾紛的極端表現形式。糾紛,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對于高校學生心理危機問題心理干預機制的建構,筆者將另文再作探討。

二、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的法律責任分析

(一)高校法律責任產生的法律基礎

高校法律責任是指高校因打破和違背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而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在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有以下幾種學說:

一是行政法律關系說。這種觀點認為高校具有教育行政主體的資格,對學生實施行政管理,所以它和學生之間是行政法律關系。理由如下:(1)我國《高等教育法》《學位管理條例》明文規定,自主管理權和學位授予權都可以由高校自主行使,高?;谠摻逃姓跈喃@得了行政主體資格。(2)高校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而大學生作為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高校的行政管理[3]。

二是民事合同關系說。這一學說認為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與大學生之間形成一種民事合同關系。高校和學生之間基于民事合同而產生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來履行合同。高校依法依約給大學生提供相應的教育服務。若高校沒有履行相應義務,可追究高校的違約責任。

三是民事兼行政法律關系說。這種學說認為高校與大學生在一定范圍內是行政法律關系,一定范圍內是民事法律關系。高校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法人單位,并非行政機關,但是法律法規授予其權利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職權,因而高校兼具行政主體資格的身份。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調整[4]。高校既作為行政主體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又作為民事主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觀點為我國目前的主流觀點。

四是教育法律關系說。這種學說認為,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并非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也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是由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教育法律關系。高校若未盡到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定義務,則將承擔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教育法律責任。

五是特別權力關系說。這種學說認為高校是依法律授予的特別權力對大學生實行教育管理,兩者處于主從關系的不平等地位。我國法律對高校自主管理權的規定,可以視為法律對高校作為一種公法人內部“特別權力關系”的授權。雙方的法律義務包含公、私法的多種法律義務,具有概括性。高校若沒有盡到法律上規定的義務,則需承擔公、私法的多種法律責任。

以上學說各有特點,也自成其說,筆者比較贊同的是行政兼民事法律關系學說。因為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實不能用單純的行政或民事法律關系來概括,其中既有高?;诜煞ㄒ幍氖跈鄬W生的教育行政管理內容,又有基于人身和財產關系而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高校若違背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或民事法律關系,不履行相應的教育行政主體義務或民事主體義務,則需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或民事法律責任?,F行立法沒有一種教育法律或特別權力關系的法律可囊括高校的整個法律責任體系。從法律責任的承擔角度來看,我國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尚不詳盡具體,最終還是要落到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責任上面。本文要探討的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的法律責任,是基于高校與學生之間的人身關系而產生的,故需要從高校民事法律責任的角度進行分析。

(二)高校法律責任制度的現行狀況

1.我國關于高校學生心理危機事件法律責任的制度

我國關于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散見于《民法典》、《高等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睹穹ǖ洹贰陡叩冉逃ā穼儆谛Я哟屋^高的法律,《辦法》屬于效力層次較低的部門規章。

《民法典》沒有把高校作為一類特殊的主體針對其法律責任予以明確。高校法律責任的規定體現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一般條款,《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法規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撘幎ㄎ疵鞔_在高校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處理中,高校的行為何為“過錯”?!陡叩冉逃ā冯m然規定了高校具體的權利義務,但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僅見于第30條的籠統規定“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進一步詳細說明高校的具體法律責任。

《辦法》在總則、事故與責任篇對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相對詳細的規定。如《辦法》第8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薄掇k法》第12條對高??梢悦庳煹哪承┣闆r也予以具體化,如此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生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辦法》還對高校的道義責任作了規定,以彌補高校法律責任的柔性不足。其第25條規定:“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贝藯l確立了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處理中的道義責任。雖然《辦法》明確學?!盁o過錯則無責任”,但通過此條打開了對學生的經濟幫助之門。此條的產生有其獨特的社會和文化背景。中國古代社會崇尚“父權”,強調學校對學生具有“父權”般的絕對權威,“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絕對的權威也意味著絕對的責任,故大眾觀念認為學校應對學生有著絕對的監管責任,學生在學校出了事,學校理所當然地要承擔責任。道義責任的規定有一定程度上緩和學生家長和學校之間的沖突、維系社會穩定的作用。此條文還規定,高校在承擔道義責任時是“自愿、可能、適當”,這表明和法律責任相比,道義責任旨在倡導,沒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也沒有法律的懲戒和約束性,賦予了高校在補償金額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總體而言,這些法律法規過于概括和抽象化,在實施中需要諸多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大量短期性政策來彌補法律的不足。目前我國教育法律法規已經包括8部教育法律、近20部教育行政法規、100余項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規、200項教育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體系龐大[5]。

2.我國高校法律責任承擔的歸責原則

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依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無過錯即無責任,有過錯才有責任”。判斷高校是否存在過錯的標準,是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處理中是否“履行了相應職責”,“是否行為并無不當”。盡管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將高校的管理注意義務具體化,但根據“理性人”或者“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及我國司法實踐經驗,高校的管理注意義務應包括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處理中的事前防御、事中應急、事后恢復的義務。

(三)高校法律責任制度的問題呈現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在學生的心理危機處理事件中高校法律責任制度存在以下問題:

1.有關高校法律責任的法律法規存在體系臃腫、規定碎片化甚至各內容之間相互沖突的結構性缺陷

有關高校法律責任的規定散見于多個法律法規中,如《民法典》《高等教育法》《辦法》等?!睹穹ǖ洹贰陡叩冉逃ā穼儆诜尚ЯΩ叩姆?但對高校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法律責任僅作一般性規定?!掇k法》對高校有較為具體的規定,但本身作為法律效力較低的部門規章缺乏權威的指導力。此外,其他有關的立法大部分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臨時性、拼盤性立法,“只考慮了自圓其說的小體系,而不顧及立法動議和其他已經制定的法律銜接”[6],缺乏整體性考慮,也增加了法規體系的碎片化程度。這種法律法規體系龐雜,不僅難以被有效使用,而且可能會導致針對同一問題的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出現。如,2020年出臺的《湖南省現場救助條例》就對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的救助義務有所涵蓋,但如果不熟悉此項立法,其將成為高校法律責任法規體系中的滄海一粟,很難為公眾普遍知悉,更不用提應用于實踐了。又如,針對高校的健康教育義務這項內容,《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13條規定:“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倍逗鲜‖F場救助條例》第8條規定:“高等院校(含高職院校)每學期應當開展不少于兩課時的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教學?!眱烧咭幎ú灰恢?導致實踐中對高校的法律義務認定也不一致,進而導致高校的法律責任也不一致。

2.關于高校法律責任,現行法律條文規定過于籠統

現行法律條文沒有對高校應盡的義務和賠償份額進行具體化,也沒有細化過錯認定的標準,導致高?!耙话阕⒁饬x務”的標準模糊不清。此外,在實踐中缺乏典型的司法案例支持。

《民法典》對高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過于籠統,沒有把高校作為一類特殊主體詳細規定,僅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其過錯的認定標準也未具體細化,無法作為司法實踐的指導?!陡叩冉逃ā返囊幎ǜ唵?僅規定:“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弊鳛橐幎ǜ咝7韶熑蔚闹饕?兩者均未明確規定高?!耙话阕⒁饬x務”的內涵。然而,高校和大學生之間存在著管理教育等特殊的法律關系,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高校所承擔的責任也具有獨特性。因此,高校的“一般注意義務”不僅體現在日常管理中,還包含對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預防、干預、救助等方面內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苛求高校的“一般注意義務”,可能會加重高校的負擔并使其陷入無休止的糾紛當中。另外,學生的心理危機事件是由多種原因觸發,大學生是自主選擇、自擔風險的獨立民事主體,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的責任劃分不僅要考慮到高校的責任,還要考慮到大學生自己及第三人的過錯。因此,應當根據過錯程度來劃分高校的法律責任。然而,高?!耙话阕⒁饬x務”參照的標準在法律條文中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高校的應盡義務和賠償份額也未具體化,過錯的認定標準未細化,導致司法實踐缺乏權威指導,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盡管《辦法》對高校法律責任有較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但其對高校定責的依據“行為不當”“相應職責”的具體含義并未明確,存在模糊不清的情況。此外,該辦法屬于法律效力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無法作為確定高校法律責任的權威指導。

學生的心理危機事件涉及學生的個人信息保護和隱私權等問題,因此,這類事件案例公布甚少,相關典型司法判例也非常稀缺,無法為實踐提供參考和指導。

3.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處理過程中,高校法律責任和道義責任難以明確區分

當前的法律法規沒有為道義責任提供配套的詳細規定和相應經費支持。制度上的不確定性給高校帶來了風險和壓力。高校法律責任是指高校違反法律規定而應受到的法律制裁。高校在主觀上有過錯,承擔責任具有強制性。相比之下,高校道義責任是指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自愿給事故學生一種道義補償,而高校并沒有在學生事故中犯錯或者行為不當。然而,現實中處理學生心理危機事件時,即使高校沒有過錯、行為無不當,若學生遭遇意外傷亡,死者家屬可能受情緒或利益驅動,索要超過一般標準的補償,甚至認為只要高校愿意付錢就是理虧。這通常會導致家屬糾集群眾、制造紛爭等問題,嚴重影響高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此外,某些高校會出于對學校聲譽的考慮,無原則地滿足家屬的不合理要求,進一步混淆法律責任和道義責任的界限。

另外,道義責任經費額度也不夠明確,導致高校實際給付的金額無法一致。在某些高校的調研中,針對本校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人道主義補償,補償金額從幾萬元到十幾萬元不等,差別很大。

道義責任的資金通常來源于高校的教育經費,缺乏相應保障,而且如此一來會進一步壓縮高校原本緊張的教育經費,不利于高校教育事業的正常發展。

三、大學生心理危機事件高校的法律責任制度的優化

高校法律責任制度存在諸多不足,筆者認為可通過以下路徑來促進高校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

(一)構建完整的高校法律責任體系

相比而言,國外在高校法律責任制度方面有著相對成熟的立法經驗。例如美國制定了《學校安全條例》《學生權利法案》等校園安全法律法規,要求學校收集總結每年發生在校園內的案例,并提煉典型的案例作為判例。其中典型的案例有“莎斯拉訴費魯姆學院案”(2)案情概要:美國費魯姆學院學生弗倫策爾在第一學期受到一些校紀處分,在第二學期開學之初,弗倫策爾又同他女朋友吵了一架。校園警察和宿舍樓的管理人員知曉了此事,并已被告知弗倫策爾在給他女朋友的紙條中聲稱自己將上吊自殺。接下來的幾天,弗倫策爾在宿舍里自殘撞傷其頭部,并又被發現寫了幾張自殺的字條。學校要求他做出保證以后不再自殘并拒絕其女朋友進入他宿舍。后來弗倫策爾在與女朋友吵架的第三天上吊自殺?!跋6髟V麻省理工學院案”(3)案情概要:伊麗莎白在麻省理工學院(MIT)讀大一時,就表現出明顯的自殺傾向,她因為服用過量的可卡因被送進醫院。在大一下學期,她看了許多精神病醫生,他們都是麻省理工學院心理健康小組成員。大二的時候,伊麗莎白的心理健康狀況惡化。在她去世前兩天,伊麗莎白向她的同學們發表了自殺性言論,學生們隨后向校警舉報了這些言論。隨叫隨到的精神病醫生在電話中與她進行了簡短的交談,但只是允許她留在宿舍,沒有采取其他措施保護伊麗莎白。。在這兩個案例中,法院均認為學校在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處理中沒有盡到該盡的義務,沒有采取行動保護學生免受可預見的傷害,應當承擔過失侵權責任。判例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彌補了成文法的不足。

日本作為大陸法系的國家,其教育法律法規的成文法體系十分完備嚴謹。他們擁有30多部有關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法律,包括《學校教育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這一系列法律規定為校園學生傷害事故的有效預防和正確處理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據[7]。例如,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一條規定,國家或公共團體的公務員在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時,國家或公共團體負賠償責任。日本公立學校的老師屬于公務員,由此日本對高校學生的傷害事故依據此規定建立了國家共濟給付的賠償制度,學校法律責任的承擔得到了國家在資金上的支持和保證。

筆者建議可吸收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首先,對目前分散的教育法律法規進行整理、修改、編排、補充,根據教育法律的特殊性,構建其內在的邏輯性和系統性,從而增加層次性、銜接性、可操作性,使之成為邏輯體系嚴密的教育法律體系,使得所包含的高校法律責任體系也隨之系統化、規范化?!度珖舜蟪N瘯?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要“研究啟動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可見,整合分散的教育法律法規,構建完整統一的法律體系,尋找法律體系的邏輯自洽和價值融貫已經被提上日程。筆者認為,雖制定教育法典的時機并未成熟,因為法典的制定往往需要特定領域長時間的沉淀,如我國《民法典》需要幾十年的積累錘煉才出臺,但是教育法律法規體系、高校法律責任體系的整合優化勢在必行。

其次,在構建穩定一致的成文法體系的同時,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其他公報案例和典型性案例對司法實踐的指導作用??蓪@些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思維進行歸納和整理,促進成文法的發展。

(二)細化高校在學生危機事件處理中的應盡義務、過錯認定標準、賠償份額

對于高校來說,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處理應該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重在事前的預防。高校應加強管理,盡到管理和教育上的勤勉義務。具體來說,高校應盡到如下注意義務:

建立心理危機事件預防機制。高校應結合《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設標準(試行)》等文件來建立心理危機預防機制,如優化心理健康知識的宣傳內容,開設心理健康課程,設立校內心理咨詢機構等。

建立心理危機事件的及時干預機制。高校在應對學生心理危機事件時,要采取積極主動的介入措施。上文美國的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對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中“可預見”的風險,高校應該識別到并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盡責即免責”。無獨有偶,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有類似案例。如,秦知秀、黃志勇訴山東交通學院侵權責任糾紛案(4)參見山東省長清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魯0113民初2403號。,余東成訴廣州大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上訴案(5)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3002號。。兩案的裁判思維是:如果高校對“可預見”的風險采取了積極的干預行為,盡到了管理和教育上的勤勉義務,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可預見性”是過失存在的前提。值得指出的是,“可預見”要具有合理性,應把高校管理人員視為一個普通“理性人”,而不是作為一個具有精準專業判斷能力的心理醫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產生有其復雜的個人、家庭和社會因素,心理危機事件的干預和處理是難度大、專業性強的系統工作。筆者認為即使高校設有心理咨詢機構,也不能提高高校普通“理性人”的標準。高校在聘請心理咨詢師時嚴格核實咨詢師的資質和能力,盡到了勤勉責任即可,如此可避免高校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無限擴大。

建立心理危機事件的事后及時救助機制。高校應完善心理危機學生的應急處理方案,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對學生救助的順暢流程和綠色通道,在事故發生后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學生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如心理危機學生發生自殺或者自傷事件時應及時送醫,高校附設了醫務部門的,應在可能范圍內對出事學生實施急救。

(三)引入調解制度,完善學校責任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高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教育部八號文件第6條規定:“推動建立第三方調解制度和校方責任險、學校安全綜合險、意外事故傷害險等保險制度,健全師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的預防、處置和風險分擔機制?!?/p>

依據此文件的指導精神,可考慮構建多元的第三方調解機制。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效仿勞動仲裁的形式,設立高校與學生之間糾紛的仲裁與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處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也可考慮發揮高校駐地派出所和司法所的作用,利用其可信度和權威性,充分、合理、有效地調解高校和學生及學生家長之間的矛盾。

筆者作為高校法律顧問,發現高校學生心理危機引起的學生意外傷亡事件的處理過程有其內在的規律性:一般事情發生的第一到第三天,學生家長高度情緒化,此時應該多安撫、共情,少做結論性表態;事情發生的第四天,學生家長高度非理性,應針對性地提出回歸理性的建議;事情發生的第五、六天,是磋商與談判的階段,應在法理情的框架內,用理性滲透和平息情緒化訴求,嚴守依法治校的法治底線;事情發生的第七天,是雙方達成協議簽署的階段,應備妥文本,簽署協議(第三方見證),并協助家長處理善后事宜。學生心理危機事件處理的內在規律性,決定了調解機制的引入適合性。第三方調解機構可根據此規律把握關鍵時間節點,在法律的底線內進行調解。這樣有利于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累,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的協議。調解協議為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更有利于實際履行。在目前高校法律責任制度未健全的情況下,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調解更容易使雙方達成一致,更高效合理地化解矛盾并解決問題。

在我國目前的教育體制下,高校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的財政撥款,對高校在學生危機侵權事件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設置專門經費保障。高??梢再徺I學生責任保險,建立高校賠付的社會分擔機制,更好地保障高校履行法律責任。

(四)區分高校法律責任和道義責任的界限,對高校的道義責任建立配套的制度保障

高校的法律責任和道義責任兩者雖然形式上都是高校承擔責任,但本質上有區別。法律責任因高校違法而產生,具有強制性;而道義責任則是高?;谌说乐髁x考慮給付的,具有自愿性。道義責任是在我國目前社會文化背景下,從高校和學生之間的特殊關系考慮,對法律責任的一種補充。道義責任有利于彌補法律責任的柔性不足,化解矛盾,保障社會穩定?!掇k法》第26條對道義責任雖有規定,但對其資金來源、承擔范圍、補償數額卻沒有具體的規定,導致高校在承擔道義責任時存在被動和壓力。因此,建立相關的配套制度,明確道義責任的承擔范圍和數額,有助于實現高校道義責任真正“自愿、可能、適當”承擔,減輕高校的經濟壓力和法律風險。同時,高校應加強對師生的道德教育,增強高校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落實高校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切實履行道義責任。這樣可以增進高校與社會之間的信任和互動,推動高校建設和諧校園,實現高校長遠發展的目標。

大學生的心理危機事件是復雜的社會問題,也衍生出復雜的法律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解決。從高校的法律責任制度分析入手,立足于法治理念和法律實踐,探尋完善路徑,能促進高校在法律框內明確職責、積極作為,在妥善處理好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同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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