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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監護問題的完善

2023-02-26 20:00鑫,李
關鍵詞:合法權益監護人監護

周 鑫,李 娜

(1.廊坊師范學院 社會發展學院,河北 廊坊 065000;2.唐山市灤南縣城市管理局,河北 唐山 063500)

當今社會是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政治、經濟、文化多元綜合發展,思想也不斷地解放,然而中國作為一個擁有悠久歷史的國家,許多陳舊的思想觀念已經根深蒂固在人們的腦海中,短時間內難以隨著時代的發展潮流而改變。比如,現在爭議比較大的非婚生子女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與人類思想觀念的轉變,非婚生子女大量出現,其監護問題已逐漸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非婚生子女監護制度概述

非婚生子女在世界上是客觀存在的特殊社會群體,深受國內外學者的重視與研究。隨著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關于認定非婚生子女的標準出現了三種比較有代表性的學說,即出生說、受胎說與混合說。當然,非婚生子女作為一個法律概念,通常把它理解為沒有建立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

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最常見的便是婚外性行為,它主要包括同居與婚外情這兩種情形。同居,通俗地來講就是沒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男女以夫妻共同的名義長期或者短期生活在一起。而婚外情簡單來講,就是有配偶者與第三人發生性關系的情形。另外便是強奸和婚生否定。強奸作為一種犯罪,不僅給受害者帶來身體上和心理上的損害,最直觀的結果就是導致受害者受孕生子?;樯穸ㄖ饕o效婚姻與婚姻被撤銷后非婚生子女的存在。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原來的代孕技術發展到現在的人工受孕、試管嬰兒等技術,這些技術的應用足以見得我們在生育方面取得的巨大進步。但是任何事情的發展都具有兩面性,科學技術也不例外,比如,2018年發生的基因編輯事件,事件中出生的露露和娜娜便是典型的非婚生子女。而代孕也是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代孕在我國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它的存在不僅是對倫理道德的一個挑戰,還是對人性的一個挑戰。

(二)非婚生子女的監護現狀及分析

未成年人保護一直是世界各國重點關注的話題,非婚生子女作為未成年人組成部分之一,為了防止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侵害,世界各國都制定了相關的政策。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雖然沒有專門的非婚生子女法律,但是與其相關的法律規定均散布于多部法律之中。我國對于非婚生子女監護的保護是相對落后的,國內大多數法律學者認為我國非婚生子女監護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其一,一般的非婚生子女“知生母易,知生父難”,他們的監護權很難得到保障。其二,非婚生子女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是常態。大多數情況下,非婚生子女父母中的一方愿意承擔監護職責,但往往由于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未能陪伴孩子左右伴其成長,或者為其提供一個健康舒適的生長環境。其三,對于同一件事,非婚生子女比婚生子女格外敏感,事情解決的過程及結果若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心靈也容易受到傷害。因此,非婚生子女很容易患上心理疾病。其四,由于傳統思想觀念的根深蒂固,人們在短時間內很難承認非婚生子女的社會地位,一般都會戴著有色眼鏡來看待他們,到目前為止,非婚生子女仍然遭受歧視,如何完善該監護制度顯得尤為重要。解決好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問題,有利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使其能夠在健康舒適的環境成長,有利于家庭的和諧、社會的安定。

二、非婚生子女監護問題之成因

(一)維權意識薄弱

一方面,非婚生子女因為這一尷尬的身份,小時候大多會被同齡人歧視和孤立,嚴重的還會被欺凌。而非婚生子女面對這些問題一般都會采取忍讓的態度,因為他們這一尷尬的身份,沒有人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同時他們的監護人疏忽對他們的照顧,再加上自卑,就算發生欺凌事件也不會告知監護人,而是選擇默默地忍受。如果說對于同齡人之間的欺凌,非婚生子女還有反抗的機會,那么對于成年人的欺凌,他們的反抗就好比以卵擊石。據報道,在被拐騙和被拐賣兒童的案件中,非婚生嬰兒被拐賣、被拐騙案件占重大比例。(1)參見《拐賣兒童犯罪特征、原因及對策》,中國法制網,2006-06-29。2006年四川省彭州市發生了一個真實的案件,一名年僅12歲的非婚生女童,在其9歲時被自己的親生父親送進了敬老院后,被包括自己親生父親在內的4人奸污。(2)參見《非婚生12歲女童遭生父等人奸污8年》,華西都時報,2006-08-09。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由于常年不在父母身邊,又不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管教,一般早早輟學,步入社會。非婚生子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較低,再加上年紀小,社會經歷少,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二)社會地位不平等

我國在2020年最新頒布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子女所享有的權利是同等的,但是由于傳統倫理觀念早已深入人心,在現實生活中兩者的地位有著巨大的落差,非婚生子女仍然受到來自社會與家庭內部的歧視和虐待。非婚生子女因為出生的“不光彩”,從小就要受到來自身邊同齡人的異樣眼光和嘲諷,他們的母親還經常被冠以“小三”“情婦”“二奶”等稱號。有些偏執的母親會把在社會上受到的惡意和負面情緒全部撒到孩子身上,導致無辜的孩子不得不承受身邊人的惡意。大多數非婚生子女每天都要面臨精神上和身體上的雙重壓力,這在很大程度上誘發了非婚生子女的心理疾病,導致非婚生子女無法樹立正確的三觀,甚至會產生反社會反人類的傾向,最終走上一條不歸路,斷送了自己美好的生活和光明的未來。

比如,2021年1月底微博熱搜的關鍵詞“鄭爽”,眾所周知,她是一位知名的女演員,但是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找人代孕生子,后又拋棄孩子而被封殺。不難看出,有經濟條件的人都不愿意撫養非婚生子女,那么沒有經濟條件的人撫養非婚生子女就更加艱難。同樣身處娛樂圈的華晨宇與張碧晨也有一個孩子,也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他們愿意共同撫養孩子,給予其一個健康正常的成長環境。造成非婚生子女這一局面,不僅有社會原因,還有非婚生子女父母自身的原因。

(三)家庭監護缺失

根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至2019年數據調查報告顯示,少年庭在此期間審結離婚后子女撫養糾紛案件中,有關非婚生子女的案件,有占比一半比例的父親會拒絕做親子鑒定,不承認與非婚生子女具有親子關系,同時也明確拒絕履行撫養義務。(3)參見《未成年人撫養糾紛案,調節難度大》,人民法院報,2019-06-11。而一般非婚生育的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負擔較重,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大多數會選擇外出打工,根本沒有辦法和時間照顧子女,一般都會留給自己的父母照顧,也就是所謂的隔輩監護。由于是隔輩監護,就很有可能遇到以下幾個問題:首先,由于傳統思想觀念深入人心,具有撫養義務一方的祖父母在短時間內很難接受這樣的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其次,在接受之后,他們也無法照顧好這些孩子。尤其是當孩子生病時,他們會選擇去村子里面的診所或者直接使用自己所知悉的“偏方”來醫治,這樣會使得小病變大病,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機。再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精力有限。一般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只能保障非婚生子女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當非婚生子女的權益真正遭到侵犯后,他們不能及時發現,或者秉持“以和為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無法有效地解決,使得小事演變成大事,最終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最后,隔輩照顧始終是有代溝的。如今是一個高速運轉的時代,新鮮的事物層出不窮,新潮的觀念也不斷影響著我們,它們帶來的改變體現在日常生活的每個細節之中。對于祖輩來講,他們的傳統觀念是較為頑固的存在,不太容易接受新的思想與新的事物。而未成年人因其心性還未成熟,對任何事情都充滿了好奇,再加上自己的適應能力較強,相比之下較為容易接受新的思想與事物。因此,對于同一件事,兩輩人之間可能會產生較大的分歧,容易引起未成年人的叛逆心理,做出沖動性犯罪,走向一條不歸路。

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是2014年中國法院網公布的“樂燕故意殺人案”。被告人樂燕是單親家庭,也是非婚生子女,從小就是在其祖父母的陪伴下長大,在自己有生活能力的時候,便遠走他鄉,但是由于自己的文化水平不高,常常用吸毒來麻痹自己,也曾因為吸毒受到過行政處罰。樂燕與其男友同居期間相繼產下兩女,為非婚生女。在2013年4月某天,樂燕為了自己能夠暢快吸毒,把兩個年幼的女兒封鎖在屋子里面,留有些許食物。6月21日,樂燕所在社區民警去她家辦事,當民警到達她家時,發現門窗緊鎖,費力撬開門鎖后,發現樂燕的兩名女兒早已死于臥室之中。這一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樂燕自幼未在父母身邊成長,沒有人為她樹立母親的榜樣,使得她不知道如何成為一名盡職盡責的母親,又因為她未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沒有樹立正確的三觀,最終樂燕走向了墮落吸毒的道路,女兒也因監護不周失去了生命。

(四)法律體系不完善

時至今日,我國在現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對非婚生子女的審判案件中所做出的批復和司法解釋中,對如何保護其做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中,著重提出了未成年人在家庭相關權益保護方面的內容。新頒布的《民法典》“繼承編”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對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保護,此處不對子女加以區分。我國原《婚姻法》中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為了確保非婚生子女最基本的權利得以行使,法律沒有直接規定撫養子女的一方監護人要對子女承擔支付教育費與生活費的義務。同時該條規定也納入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中。我國頒布的第一個有關非婚生子女權益的司法解釋為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的批復》,它是首個把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納入到法律保護范圍內的司法解釋,也正式適用了非婚生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同樣,在2015年《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進一步細化地提出了非婚生子女相關權益的規定。

總體來說,這些規定在保護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現行法律主要是一些宣示性宣言,沒有具體可操作的細則。而批復和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較低,在司法判決時很容易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這種缺陷的存在,致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依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五)監護制度有瑕疵

截至2021年1月初,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輸入“非婚生子女”這一關鍵詞,會出現將近18000件相關案例,而監護制度是最直接體現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一項制度。雖然我國原《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監護制度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這項內容作為法典內容的第二十七條,詳細地規定了婚生子女的監護人順序,但對非婚生子女并未進行過多闡述。實際生活中,非婚生子女要想確認監護人,首先要確認自己與親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但是遺憾的是,我國法律并未有過多相關內容的規定,留下了不少的立法空白,以至于在無法確認其親生父母時,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很容易受到損害,得不到應有的合法保障。不僅如此,《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也存在相似的問題,該條明確規定了十大主要申請撤銷監護的主體,立法者的本意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但是在實踐中,該條法律規定的應用明顯有些本末倒置。申請撤銷的主體如果懈怠行使其職責,就會出現監護職責相互推諉的局面,若都積極履行其職責,就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只有將該條規定更加明確細則化,才能更好實現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更加完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我國目前采用的監護監督制度是事后的監護監督制度,它最大的弊端就是不具有實時性,即當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益受到侵害時,它只能在侵害事實發生后采取保障措施,而不能在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際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為了更好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我國應該完善事前和事后的監護監督制度。

三、非婚生子女監護問題的完善

(一)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稱謂

盡管我國現行《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與權利,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對待非婚生子女很難做到真正的平等,仍然有不少人對他們充滿了惡意與歧視。追根究底還是因為其是作為婚生子女的對立面而出現的,法律雖然著重對這類特殊人群進行保護與關注,但是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對非婚生子女界限的一種否定性評價。在國際社會中,不少國家早已取消了非婚生子女的各種相關稱謂,比如德國1969年通過了《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法》,對有關法律術語進行了改正,明確了子女之間的界限,即是否為“親生子女”,完美表現出了當代社會的包容性。本著虛心借鑒與學習的心態,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德國的做法,在立法上明確“親生子女”的規定,堅持以血緣關系作為區分親子關系的界限,這充分實現了該規則的統一,即無論子女出生在何種關系中,均適用相同的推定規則。這樣才能從問題的根源上徹底解決有關方面的問題,才能更好地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確立“子女利益最大優先原則”

現代國際社會中,在解決子女利益保障方面,各國在立法上基本達成了一個普遍的共識,即子女利益最大優先原則。相比之下,我國關于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的立法原則就顯得相對滯后。雖然我國法律中有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相關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過于籠統、寬泛,對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障沒有發揮太大的作用。由于我國并沒有明確具體提出把子女利益最大優先原則作為一項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原則,因而在制定和實施法律中很容易將這一原則忽略。再加上傳統思想的影響,無法適應由“父本位”到“子本位”的轉變,因此在法律規定中很難有子女利益最大優先的考慮,比如,原《婚姻法》中就采用利益捆綁式的規定,即把父母的利益與子女的利益捆綁在一起規定,很少將子女利益最大優先加以規定。

(三)構建非婚生子女的準證制度

非婚生子女準證制度的構建不僅使非婚生子女明確了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且也實現了實際意義上的平等。簡單來講,非婚生子女準證制度就是解決父母子女之間親子關系確定的相關問題,主要依據以下兩種方式得以確定:一是父母締結合法有效結婚的婚姻,二是法律上的宣告。我國原《婚姻法》與現行的《民法典》中都未曾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證制度,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1月4日印發的《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使非婚生子女的戶口落實問題得以解決,但是在實踐中,非婚生子女仍然需要面對社會上的各種惡意與歧視,仍然無法享受到與婚生子女的同等權益。

著眼于世界各國,準證制度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它的出現使羅馬人民在解決非婚生子女的問題上建立起比較完整和先進的準證體系。非婚生子女的準證制度包括以下兩種方式得以實現:第一種就是非婚生子女因親生父母的締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得以準證;另外一種就是因法官的宣告得以使非婚生子女予以準證。一般情況下,非婚生子女是較為容易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只要其父母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后便能獲得。但是實踐中,因為種種問題,無法使其父母建立該種合法有效的關系,此時就只能借助司法的力量,通過人民法院的宣告予以明確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而我國所構建的準證制度,不僅能為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實現保駕護航,而且還能使我國與國際社會接軌,從而更好地融入國際法律社會之中,為國際法律的發展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是確認非婚生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具有親子關系的另一種補充制度,它主要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通過合法的手段,承認其為自己子女的行為??v觀國際各國,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一般是通過以下兩種制度予以保障:以準證制度予以保障為前提,認領制度保障為補充。而一般把認領制度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自愿認領,即積極認領、主動認領,它是指通過法定程序認定之后,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自愿對其進行認領的方式;另一種是與之相對的強制認領,也可以稱為消極認領、被動認領,它是指當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非情愿認領自己時,自己為了確保合法權益的實現,通過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系之訴的一種方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主動認領一般需要通過親子公示的方式確定親子關系,這種方式不僅需要準備大量的證明材料,還要各級公證處逐級上報請示,既浪費時間,又浪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因此,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關于強制認領,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方式,對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認定過程中,出現的若干相關問題進行了解釋。其中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解釋到,在確認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時,原告負有舉證的責任,如若被告反駁相關觀點,則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若無法證明其不為其生父時,法庭可以視情況實施DNA親子鑒定。如果被告拒絕做鑒定,法庭在排除其生父為第三人的前提下,推定原告結論屬實。但是隨著《民法典》正式實施,該條法律解釋已經失效,我國目前并沒有關于解決該問題的法律法規。盡管如此,仍然要注意的是,非婚生子女跟隨強制認領的生父或者生母共同生活后,非婚生子女住所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要定期回訪,做好相關調查,確保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五)構建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制度

無論是實現民族的繁榮富強,還是追求個體的幸福生活;無論是實現民族的偉大復興,還是追求社會的全面發展,可以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而監護制度的設立就是希望未成年人在監護人的監護下,健康快樂地成長。非婚生子女屬于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如何確定他們的監護人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只能確定他們父母一方身份時,那么被確認的一方就是他們的監護人。如果他們的父母均能確認時,此時就有兩種情況需加以考慮:當他們的親生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時,該二人為他們的監護人,共同承擔監護的職責;當他們的親生父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時,經過父母雙方的同意協商,最終確定其監護人;協商不一致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裁決,法院應本著非婚生子女利益最大優先原則,同時考慮父母子女的真實意愿,確定最合適的人選。但是當其親生父母均無法確認時,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予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全面落實和完善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監護為輔、國家監護為覆蓋的三位一體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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