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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瀆職犯罪案件訊問方法與技巧
——以三階段訊問方法為視角

2023-02-26 20:00張海鵬
關鍵詞:供述訊問偵查人員

羅 偉,張海鵬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重慶 401320)

一、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詮釋

職務犯罪偵查不同于其他一般性的刑事案件偵查。(1)此處所指的一般性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從證據收集的難易程度上進行的分類。一方面,職務犯罪案件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犯罪主體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時,很少會留下強有力的直接證據,這就給偵查人員獲取固定證據帶來了不小的難度。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标P于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其深層次含義是要改變我國幾千年來偏愛口供的刑事證據規則,因為不擇手段堅持“口供為王”的做法導致了簡單化的傾向,產生無數冤假錯案,因而要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但是,職務犯罪中可資利用的證據種類本來就屈指可數,在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情況下獲得偵查突破難度較大,因此在目前我國的現實條件下,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的做法有待商榷。筆者認為,第五十三條的宗旨與精神實質在于獲取運用證據的方式要體現人權保障,也就是說要避免“口供為王”的傾向,杜絕不擇手段獲取口供的做法,因此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偵查人員應該合理運用訊問技巧,結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精神,運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獲取口供,(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一個側面也表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所獲取的證據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會被排除。并借助口供的指引作用獲得其他相關證據,最終形成證據鏈條。為了實現有效訊問,有必要借鑒三階段訊問理論的相關原理。

二、三階段訊問理論剖析

(一)訊問的前期階段

訊問是一種面對面的較量,訊問的一切活動都要圍繞犯罪嫌疑人展開,偵查人員的前期準備工作是為交鋒做準備的。首先,要了解訊問對象的個人基本情況,包括文化程度、性格愛好、工作環境、家庭情況等,這些基本的資料是偵查人員尋找訊問對象薄弱環節的關鍵抓手。在了解訊問對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著手掌握、吃準案情,分析現有的證據材料,梳理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的情況。那些在證據中不能得到印證的事實以及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的沖突點,便可作為訊問中要解決的問題,重點予以標明。其次,在明確了訊問重點之后,接下來就要實質性地接觸訊問對象,在接觸訊問對象時,偵查人員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觀察訊問對象,包括走姿、坐姿、神情、氣色、攜帶及佩戴的物品(3)一種觀點認為,佩戴物品的價值一定程度上可以窺探訊問對象的生活方式、價值取向。、語言表達能力、是否激烈對抗抑或沉默寡言。再次,通過對以上內容的觀察,結合掌握的案情與情報信息,訊問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拉家常式的“聊天談話”,由淺入深地探討其個人簡歷、學習與工作的經歷以及個人日常愛好等,初步掌控訊問對象的情緒與情感發泄,使其在淺層意識中對偵查人員產生認同。由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因此,認同感的產生可在一個側面消除緊張與對立情緒,防止訊問對象“自我沉默權”(4)自我沉默權:法律未規定沉默權的情況下,訊問對象不配合偵查人員的工作所采取的對抗審訊的自我沉默,并不是指一種法律規定的實有權利。的產生。

(二)訊問的交鋒階段

在訊問活動的前期準備階段中,偵查人員的交談是帶有目的性的,即讓訊問對象開口供述??墒乾F實中偵查人員在引導訊問對象逐步供述的過程中,不可能一帆風順,雙方目的與動機的矛盾與碰撞,不可避免會產生斗智斗勇,神魔過招的情況。

首先,從認識論的角度出發,自我保護的本能始終在路上。在剛剛進入實質性的訊問之時,訊問對象往往會狡辯、謊供、強拉硬扯、避重就輕地交代部分罪行,這是一種畏罪心理。畏罪心理的產生有很多原因:一是訊問對象不懂得法律或者對自己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與所處地位不甚明了;二是訊問對象明知自己的罪行確實較為嚴重。針對第一種情況,偵查人員可以通過闡釋法律含義的方式分析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這樣既可以消除其疑慮,又可增加其焦慮。針對第二種情況,由于罪名的嚴重與否是一個相對概念,再嚴重的犯罪,也有較輕情節,從而使刑罰減輕。這就需要偵查人員運用一定的釋法技巧,多談情節,多談輕刑,這樣有助于訊問對象的感情釋然,促使訊問對象交代相關案情。

其次,在交鋒階段,訊問對象處于較大的壓力之中,偵查人員可適當給予關切與同情,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明晰其中的利害關系,進一步降低訊問對象的抵抗情緒。抵抗情緒的降低,可以帶給訊問對象一定的負罪感,此時再適當提及其違法行為給其親友、家人帶來的困擾,讓其意識到只有通過和偵查人員合作才能將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當訊問對象有一定的交代傾向時,適當鼓勵并對訊問對象的交代行為予以肯定甚至褒揚。當然,以上情況是在訊問對象有配合交代行為、正在配合交代以及將要配合交代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采用的方式方法。如果訊問對象頑固不化、反偵查能力較強或者自我沉默,則需要采取出示部分少量證據的方式,以撬動偵查進程。

最后,出示證據,引而不發。職務犯罪的訊問對象大多具有高學歷、高文化,經驗豐富老道,有些訊問對象會產生看不起偵查人員的心理,高高在上,不予配合。針對這種情況,偵查人員可以采用出示部分少量證據的方式開展攻心戰。出示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把握時機。當偵查人員出示了少量證據時,訊問對象可能產生“檢察機關并未發現我犯罪的實質性內容,因此只要我胡言亂語就可瞞天過?!钡男睦?。(5)這種心理是“自我保護意識”的具體體現,在整個訊問過程中,即使是訊問對象決心供述的情況下,也存在這種心理的反復。因此,一定的證據印證是打破這種自我保護心理的有效方法。此時,偵查人員要不失時機地再次展示少量證據,點到為止,以此打亂訊問對象的心理,使其認識到其罪行已經(或可能)暴露。當訊問對象經過偵查人員有關刑事政策與法治的教育之后,在思想上有了松動的跡象,但是對如實交代自身罪行仍抱有忌憚心理時,可出示相關證據,增強其焦慮感。當訊問對象在已經交代了自身罪行,但又出現反復無常的狀況時,偵查人員可以出示部分少量的證據消除訊問對象的僥幸心理。(6)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出示的證據是需要與訊問對象的某些供述相印證的證據。二是證據真實。真實的證據可以有效增強偵查人員的信心,如果出示的證據不真實會給偵查訊問工作帶來不確定性。雖然對于“毒樹之果”(7)關于證據理論中的“毒樹之果”,一種觀點認為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經過補正或者補強后予以采用;雖然存在予以排除與補強可用之爭,但鑒于對我國偵訊工作中的現實考量,我國通說認為“毒樹之果”經補強后可以采納。的排除存在補正、補強的情況,但是為了避免程序上的后顧之憂,(8)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完善,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種權利的保障看似多余,實則也是對偵訊人員自身的一種保護。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我國在注重程序正義上邁出了不小的步伐,就應該相應地建立對程序正義的考核機制,法律不強犯罪嫌疑人所難,又怎么能強偵查人員所難呢?向訊問對象出示的證據一定要保證真實,為偵查訊問的順利完成多加一道保險。三是量少質高。偵查人員出示證據盡量要少,盡可能地用少量證據獲得較多的供述。在此,可以運用分解證據的方法,例如,在職務犯罪受賄案件中,“某人在某時于某地給某人多少錢”可分解為:某人、某時、某地、給某人、多少錢五個部分,分別將其中的要素變換成具體的問題。問題內容越豐富,訊問對象感覺偵查人員掌握全部事實的心理越明顯。

(三)訊問的交代階段

經過以上偵查人員政策攻心和出示證據的兩個訊問階段,訊問對象一般會產生強烈的絕望心理,認罪伏法似乎順理成章。但是,此時的訊問對象仍然會存在畏罪與僥幸心理,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能少供就少供,盡量減少供述中的關鍵點。此時,偵查人員務必要多聽少說,甚至營造自身傾聽者的形象,讓訊問對象感受到偵查人員其實是在聆聽自己。雖然在最后的階段,偵查人員的工作壓力也在加大,煩躁心理如影隨形,但是應盡量避免再過多使用心理對抗的攻防戰。在聆聽訊問對象的供述之時,抓住其中存在的矛盾之處,適時地進行法律法規的釋義與釋疑工作,結合刑事政策相關規定鼓勵其做到細致供述,也可以通過適當讓訊問對象喝杯水、抽支煙的方式,為雙方贏得喘息空間,最終形成完整詳盡的筆錄,再結合其他相關證據以達到公訴的證明標準。

三、關于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的進一步思考

(一)偵查人員的組合方式問題

偵查人員在訊問的時候,人員的配備與組合方式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良好的人員組合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據此可知,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的數額為二人及二人以上。筆者認為,在明確數額的前提下,偵查人員的配備組合方式宜考慮以下幾種:一個紅臉,一個白臉;一個官話,一個土話;一個老成,一個懵懂。這樣的組合方式可以使訊問中的心理攻防戰術靈活,進退自如,也有利于偵查人員訊問壓力的紓解。另外,對偵查人員來說,互相的尊重、配合與協作非常重要,切忌在偵查人員內部產生重大分歧與爭執,(9)一種觀點認為對于偵查人員內部的合作方式以立法的形式進行規制,但筆者不同意針對此種內部關系的立法,建議建立一定的考核機制即可。如果被訊問對象察覺,會使偵查權利的行使喪失威嚴性,偵查團隊辛苦樹立的權威也會喪失殆盡,助長訊問對象的僥幸心理與對偵查人員的輕視心理。

(二)訊問場所的選擇問題

關于場所的選擇問題主要出現在訊問的第一個階段?!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由此可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訊問的地點為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筆者認為,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訊問,應當首先考慮檢察院的訊問室。因為在檢察院的訊問室中,可以保持較為安靜的環境,避免訊問對象所熟悉的人員進進出出。另外,對于訊問對象本身來說檢察院的訊問室也是一個相對陌生的環境:一方面,可增加其心理上的緊張感;另一方面,又可以為其心無旁騖地進行供述提供有利條件。

(三)十二小時的分解

初查羈押期限與三階段訊問方法的展開具有密切關聯?!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眰鲉?、拘傳持續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的規定,在給訊問對象以權利保障的同時,也給實踐中的訊問帶來了一定沖擊。如何合理地將三階段的訊問方法與十二小時相結合,筆者認為,可以將十二小時分解成三大塊。前四個小時唱紅臉,中間四個小時唱白臉,最后四個小時講利害關系。當然這只是一種大概粗略的劃分,可以靈活掌握。在案件無法獲得突破的情況下,應當加大利害關系的講解分量,這時就要結合三階段訊問方法中各個階段所掌握的信息情報,力求讓訊問對象受到觸動,或許能夠獲得突破。

結語

三階段訊問理論是一種條理明晰的訊問方法,可以將其歸結為一種訊問方法論。三個階段之間在順序上的排列組合不是絕對的,也沒有絕對按照此順序的必要。因為在實際的辦案過程中,偵查人員自身素質、證據情況、辦案環境的好壞以及訊問對象的社會閱歷、反偵查能力等情況均會對訊問進程產生影響。但三個訊問階段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確實可以為因人因事而異的職務犯罪案件訊問提供指導,值得借鑒。(10)在借鑒的過程中不提倡僵化遵循,理論指導實踐,實踐完善理論的博弈過程始終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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