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標準實證研究

2023-03-10 05:34熊金才
法治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民事案件

熊金才

離婚經濟補償標準是指離婚經濟補償數額確定的準則和依據,①國家標準GB/T3935.1-83 對標準的定位為:為重復性實務和概念所作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關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其直接決定補償數額的多少,實質性影響當事人的實益,是離婚經濟補償糾紛解決的必要規范。由于民法典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未明確補償標準,在當事人對補償數額不能達成一致所生糾紛案件的裁判中,補償數額的確定主要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又由于家務勞動及其他付出的身份屬性、情感性,涉及婚姻的現實利益、信賴利益、期待利益等諸多婚姻利益,離婚經濟補償數額的適用標準迄今仍然存在理論和實踐困境。②參見鄒小琴:《性別關懷視角下夫妻財產法的反思與完善》,載《政法論叢》2020 年第3 期。理論界迄今未就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人力資本標準和替代成本標準等達成共識。司法實踐以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為“通用”標準,輔以人力資本標準和替代成本標準,補償數額酌定的依據主要包括:家務勞動及其他付出的實際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收入差距、當事人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年均可支配收入等。③參見夏吟蘭:《民法分則婚姻家庭編立法研究》,載《中國法學》2017 年第3 期。

一、補償標準適用的現狀與邏輯

(一)數據來源及案件基本情況

檢索工具平臺:北大法寶;關鍵詞:一千零八十八條;案件類型:民事案件;文書性質:判決書;文書類型:裁判文書。

通過以上維度,共獲取2021 年1 月至 2022 年12 月民事判決書175 份。其中,二審案件11 宗,占比6.28%;一審案件164 宗,占比93.72%。梳理發現,該175 宗案件中,29 宗不屬于離婚經濟補償類案件。其中,離婚經濟幫助案件8 宗;離婚財產分割案件6 宗;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8 宗(四宗涉及第三人撤銷權之訴);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案件4 宗;侵權糾紛、探望權糾紛及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各1 宗。

146 宗屬于離婚經濟補償糾紛的案件中,未獲得法院支持的32 宗,占比21.91%。其中,因請求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符合離婚經濟補償條件而未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件19 宗,因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而不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案件9 宗,因不符合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行使時間要件(離婚時未提出而在離婚后提出)未獲法院支持的案件2 宗,因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而未獲支持的案件1 宗,因同居關系未獲支持的案件1 宗。

114 宗經濟補償請求獲法院支持的案件中(占比78.08%),請求主體為男方的案件11 宗,占比9.65%;請求主體為女方的案件103 宗,占比90.35%。補償數額最高的為100 萬元,④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豫0183 民初5952 號案件中,女方因撫育子女、照顧家庭付出較多,離婚協議約定男方補償女方100 萬元,獲得法院支持。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贛10 民終1726 號案件中,法院判決男方依照離婚協議約定補償女方100 萬元。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粵0103 民初8404 號案件中,女方因自己婚后為全職太太,請求男方補償445 萬元,雖未獲得法院支持,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已支付給女方1000 余萬元,女方在離婚時還分得巨額財產,其變相獲得的經濟補償應遠遠超過100 萬元。最低的為0.3 萬元;⑤參見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 民初2576 號民事判決書。補償數額在20 萬元以上的案件20 宗,占比17.54%;補償數額在10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案件18 宗,占比15.78%;補償數額在10 萬元以下的案件76 宗,占比66.66%。從補償方式看,以離婚時適當多分財產的方式獲得補償的案件5 宗,占比4.38%;其他案件均為金錢給付方式,占比95.62%。

(二)補償標準適用的類型化分析

114 宗經濟補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件中,當事人通過離婚協議約定了補償數額的案件57 宗(包括以欠條形式承諾補償的案件5 宗),占比50%。另有3 宗案件當事人雖未簽訂離婚協議約定補償數額,但訴訟過程中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占比2.63%。這些案件均為法院依據當事人離婚協議約定的數額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合意的數額作出的判決,不存在補償標準的適用問題。其他獲得經濟補償的54 宗案件均為當事人未簽訂離婚協議且對補償數額未達成一致的情形。通過對判決書中補償數額酌定理據的梳理和類型化分析,該54 宗案件補償標準的適用概況為: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48 宗,占比88.89%;人力資本標準4 宗,占比7.41%;替代成本標準2 宗,占比3.70%。

1.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

以適當生活水平標準認定補償數額旨在保障請求方不因離婚而致其生活水平較離婚前的家庭生活水平或離婚后被請求方的生活水平顯著降低,以實現請求方的婚姻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由于該標準考量因素多、適用情形廣,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的“通用”標準。適用該標準的48 宗案件的具體情形為:當事人一方以撫育子女或撫育子女及照料老人承擔較多義務為依據提出補償請求的案件43 宗,占比89.58%;以協助另一方工作為依據提出補償請求的案件5 宗,占比10.42%。裁判實踐中,法院考量的因素除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實際情況外,通常結合被請求方的經濟能力、當事人家庭的生活水平、當事人所在地的經濟狀況及年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綜合酌定補償數額。如甘肅省卓尼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甘3022 民初588 號案件,法院按2012 年甘肅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3665 元/年為標準計算補償數額,確定補償3.29 萬元(3665元/年×9 年=32985 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新2323 民初494 號案件,法院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與生活水平的實際情況,酌定補償1 萬元;陜西省定邊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陜0825 民初6369 號案件,法院根據當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酌定補償2.5 萬元。

2.人力資本標準

54 宗案件中,將人力資本減值損失或增值收益作為補償數額認定考量因素之一的案件4 宗,其中3 宗案件經濟補償的請求方為全職家庭主婦。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粵0606 民初30809 號案件中,女方以撫育子女辭去工作,喪失了人力資本積累的機會為由請求男方補償5 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女方因撫育子女辭去工作,存在喪失獲取社會工作的機會并通過社會交往鍛煉工作技能的情形,有權請求補償,但鑒于原告全職在家照顧女兒的時間不長,酌定補償1 萬元。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魯0682 民初3672 號案件中,原告以撫育三個子女、協助被告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而影響了工作為由,請求補償500 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因家務勞動付出影響了工作屬實,被告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該法院并未直接適用人力資本減值損失分擔標準或人力資本增值收益分享標準來確定補償數額,而是基于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參照2020 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726 元的標準確定補償數額,判決被告補償原告43726 元。

3.替代成本標準

54 宗案件中,請求方以家政服務報酬為標準提出補償數額的5 宗,占比9.26%;但法院均未直接適用替代成本標準認定補償數額,僅有2 宗案件法院參考了家政服務報酬情況酌定補償數額,占比3.70%。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豫1327 民初3433 號案件中,女方因撫育子女付出較多,比照保姆工資每月5000 元計算,要求被告補償30 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比照保姆每月5000 元工資標準計算補償數額的依據不充分,綜合考慮2017 年至訴訟時當地經濟收入狀況、消費支出狀況等,酌定被告每月按600 元補償原告,計算五年共計36000 元。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魯0602 民初4029 號案件中,女方以撫育子女付出較多(男方為軍人)為由,請求男方補償10 萬元(自2014 年3 月6 日至2021 年9 月16 日按照每月1200 元乘90 個月取整數得出10 萬元)。法院以男方系軍人,其工作性質決定女方付出更多家務勞動為理據,酌定男方補償女方2 萬元。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粵0103 民初8404 號案件中,女方以全職家庭主婦,全身心照顧家庭、撫養三名子女、贍養老人及協助男方工作為由,以訴訟時相應家務勞動的市場報酬為標準,請求補償445 萬元(其計算標準為:保育員5000 元/月、育嬰員7500 元/月、家政服務員6800 元/月,即每月應獲得的補償為1.93 萬元×婚姻關系存續年限)。該請求雖未獲得法院支持,但不支持的原因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已支付女方1000 余萬元且女方在離婚時已分得巨額財產。

(三)補償標準適用的邏輯梳理

對114 宗經濟補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件補償數額認定標準適用現狀的梳理發現,司法裁判中,補償數額認定標準選擇與適用的思維邏輯具有下列主要特征:第一,當事人簽訂了離婚協議且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的,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當事人合意的數額確認補償數額。第二,當事人未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的,以請求方提出的補償數額及其依據為基礎,綜合考量其他影響補償數額的相關因素,優先適用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認定補償數額,容錯率高,安全穩妥,而對替代成本標準和人力資本標準的適用非常謹慎。

1.當事人協議數額的認定思路

當事人簽訂了離婚協議且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的案件,補償數額認定的關鍵是協議之有無和協議的效力,當事人約定補償數額的依據及其合理性不為法官所關注。法院對當事人協議數額認定的思路通常為:(1)認定協議事實。審理查明協議的真實性,但不追尋約定補償的依據及補償數額的合理性。(2)確認協議效力。審查離婚協議尤其是補償數額的約定是否為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無效及可撤銷事由。(3)聽取抗辯事由?;诒徽埱蠓教峁┑淖C據,審查抗辯事由是否成立。(4)確認補償數額。在認定事實、確認協議效力、決定被請求方的抗辯事由不予采信后,確認補償數額,即當事人協議約定的補償數額。(5)闡明法律依據,即《民法典》第1088 條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以及《民法典》第143 條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補償數額,離婚后補償義務方不履行約定的給付義務而引發的訴訟中,補償義務方往往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經營困難、收入降低等為抗辯,但通常因證據不充分而不被法院采信。57 宗該類案件中,法院判決認定的數額為離婚協議約定之數額的55 宗,占比96.5%;2 宗法院酌定減少補償數額的案件僅1 宗屬于實質性變更,另1 宗為剔除離婚后又重新共同生活期間的補償數額。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2)京0111 民初5559 號案件中,離婚協議約定男方補償女方70 萬元,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離婚經濟補償。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約定明顯超出合理范疇,為維護債權人利益及考量離婚前后當事人債務承擔的具體情況,酌定補償30 萬元。四川省蘆山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川1826 民初159 號案件中,離婚協議約定男方補償女方12 萬元(每月1000 元,補償期限10 年)。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離婚后又重新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 年,故補償期限應為5 年。因此,該類案件的裁判文書一般僅載明事實和理由、協議效力、判決結果和法律依據,不闡明補償標準。裁判文書的表述也基本一致,均認定案涉離婚協議系在協議離婚時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對當事人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請求方的抗辯事由因證據不充分而不予采信,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⑦即便是以欠條形式承諾補償的也不例外,如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2022)渝0153 民初4460 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民事主體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原被告離婚時既約定了被告應支付原告2 萬元,還約定了該2 萬元為借款的性質,雙方形成了合意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告稱不是民間借貸,但出具借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確系離婚時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從被告出具借條時起且原告愿意接受借條,本案中性質為離婚補償款的2 萬元隨即轉化為了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稱出具借條時,自己患有精神病,但未舉示相應證據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故對該意見不予采信?!?/p>

2.由法院酌定數額的裁判思路

當事人離婚時未對補償數額作出約定,且訴訟過程中仍未能夠達成一致的經濟補償糾紛案件,需要法院酌定補償數額。通過對54 宗該類案件審理思路的梳理發現,法院酌定補償數額的邏輯結構概可歸納為:(1)查明事實與理由。通俗講就是聽當事人“講故事”,即結婚時間、家庭狀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務勞動及其他付出情況、離婚事由、補償請求及依據,被請求方的觀點、抗辯事由、事實及理由等。(2)理脈絡、定爭點。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查明的事實與理由以及當事人的主張等,理清糾紛緣由,厘定爭議焦點,運用邏輯思維對事實進行推理和判斷。(3)確定補償標準及其依據。根據個案具體情形選定補償標準及考量因素,如家務勞動及其他付出的實際情況、當事人所在地的經濟狀況等。(4)作出判決并明確判決的法律依據。

對該54 宗案件補償標準適用情況的梳理發現,法院選擇補償標準的思維邏輯是安全穩妥為先,當事人實益平衡往往被忽略。因此,覆蓋情形廣、考量因素多、容錯率高的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成為法院酌定補償數額的“通用標準”。替代成本標準因過于直白、不符合家務勞動付出的人身屬性、難以體現家務勞動及其他付出所蘊含的抽象價值等缺陷,裁判實踐中直接適用該標準的鮮見。人力資本標準因評估機制缺失、人力資本減值損失和增值收益認定難等,裁判實踐中適用的幾率亦不高。此外,相當比重的判決書對補償標準及補償數額確定的依據闡述不充分,說理不透徹,導致判決結果的說服力不足。

二、補償標準適用的缺失及成因

對54 份判決書的梳理發現,裁判實踐中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標準的適用存在下列主要問題:第一,對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人力資本標準及替代成本標準的內涵、功能區分和適宜適用的情形理解不到位、把握不準確,存在適用不當問題。第二,離婚經濟補償與離婚經濟幫助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混同,導致法律適用錯誤,裁判結果不公,當事人實益不平衡。第三,對同一補償標準的理解不同,適用的情形有別,考量的要素及參照指標不一致,同案不同判乃至相反判決的現象較為普遍。

(一)不同補償標準的理解與適用之不足

1.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的理解與適用存在的問題

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中的“生活水平”宜理解為“當事人離婚前的生活水平”及“離婚后被請求方的生活水平”,而非當事人所在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適當”的準確用語應為“相當”,即與離婚前的生活水平相當或與離婚后被請求方的生活水平相當。二者的內涵不同,參照標準有別,考量因素各異,補償數額的認定結果差異明顯。相當生活水平參照的是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生活水平或離婚后被請求方的生活水平,考量的是離婚前當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或離婚后被請求方的收入情況,目的是維護請求方的婚姻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障其生活水平不因離婚而顯著降低,實現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矯正和平衡價值。但在裁判實踐中,法院頻頻以當事人所在地經濟狀況、年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為依據確定補償數額,折射出其對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理解不準確、標準適用不當、裁判結果不公問題,不利于個案當事人實益的平衡,且有混淆離婚經濟幫助與離婚經濟補償之疑。

2.人力資本標準的理解與適用之不足

人力資本是蘊含于人身的知識、能力、素質等存量之總和,對個人的就業競爭力和經濟收入產生決定性影響,⑧Becker,G.(1992).Nobel lecture: The Economic Way of Looking at Behavior.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s,101(3),358—409.這一點在數字經濟、知識經濟為特征的新經濟時代體現得尤為明顯?;橐鲫P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基于對婚姻利益的信賴和預期,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或協助另一方事業發展而放棄個人提升機會的,離婚后因其人力資本積累不夠,就業競爭力不足,獲取經濟收入的能力下降。該人力資本減值損失與其家務勞動付出或其他方面的付出有直接因果關系,離婚時理應獲得補償或有權分享另一方人力資本增值收益。對婚姻關系持續期間較長、家務勞動付出顯著失衡、付出方人力資本減值明顯的情形,人力資本減值損失分擔或增值收益分享標準能夠有效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實益。但司法實踐層面普遍存在對該標準認知不足、認同度不高問題,致使該標準適用率低。即使在考量了人力資本因素確定補償數額的案例中,因人力資本減值損失或增值收益的價值評估機制及認定規則缺失,酌定的補償數額低,難以充分體現人力資本的價值。

3.替代成本標準的理解與適用之不足

替代成本標準參照家政服務行業最相類似家政服務的報酬標準計算補償數額,主要考量請求方多承擔家務勞動的時長和強度。該標準將復雜的家務勞動價值市場化,為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不長、具體家務勞動付出爭議不大且不涉及人力資本減損的案件補償數額的確定提供了簡單、可操作的認定標準,存在一定的適用空間。但由于該補償標準與家務勞動付出的人身屬性相悖,且難以體現具體家務勞動的抽象價值,理論界對其認同度不高,實務界在適用該標準時極為審慎,存在將簡單的具體家務勞動補償案件復雜化的問題。當請求方以替代成本為依據提出補償數額時,法院往往根據請求方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實際情況,結合案涉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補償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年均可支配收入等具體情形作出判決,實質上適用的是當事人所在地的適當或基本生活水平維系標準。

(二)不同離婚救濟制度及其補償標準的混同

離婚經濟補償、離婚損害賠償和離婚經濟幫助三種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旨意不同,功能有別,標準各異。⑨參見薛寧蘭:《民法典離婚救濟制度的功能定位與理解適用》,載《婦女研究論叢》2020 年第4 期。離婚經濟補償不以被請求方存在重大過錯為前提,因此不同于離婚損害賠償;不以離婚時請求方生活困難為要件,故而有別于離婚經濟幫助。從三種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旨意及其適用的標準看,離婚經濟補償旨在確認家務勞動及其他付出的價值,平衡當事人間的實益,以相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人力資本標準、替代成本標準等確定補償數額。離婚損害賠償具有填補精神損害、撫慰受害方、制裁過錯方等多重價值,損害賠償的標準視個案情形不同包括填補標準、撫慰標準和懲罰標準。⑩參見巫昌禎、夏吟蘭:《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載《政法論壇》2003 年第1 期。離婚經濟幫助旨在保障請求方不因離婚而陷于生活困境,標準包括絕對困難標準和相對困難標準。其中,絕對困難標準是指請求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 27 條。相對困難標準是指請求方離婚后生活水平較離婚前顯著降低。?同前注③。裁判實踐中三種離婚救濟制度的混淆必然產生數額確定標準的混同,導致法律適用錯誤,裁判結果不公,影響當事人實益,損及司法公信力。

對2021 年1 月至 2022 年12 月175 份民事判決書的梳理發現(檢索關鍵詞為一千零八十八條),其中29 宗不屬于離婚經濟補償類案件,包括離婚經濟幫助類案件8 宗、離婚損害賠償類案件4 宗。屬于離婚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的12 宗案件中,存在法院判決與當事人訴訟請求、事實依據不一致或適用的法律依據與判決結果相矛盾等問題。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甘2926 民初721 號案件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為撫育子女,操持家務,經營飯館等付出了艱辛的勞動,離婚時應當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得到補償?!钡撛簠s依據《民法典》第1088 條判決原告閔某某給付被告袁某某經濟幫助費1萬元。該院審理的(2021)甘2926 民初2195 號案件以及(2021)甘2926 民初873 號案件同樣根據《民法典》第1088 條分別判決原告給付被告經濟幫助費3 萬元和被告給付原告經濟幫助費2 萬元。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閩0302 民初59 號案件中,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088 條判決原告依照約定支付被告精神損害賠償金8 萬元(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091 條)。

(三)自由裁量與同案不同判問題

由于民法典離婚經濟補償制度補償標準的缺失,離婚經濟補償數額的確定缺乏統一的標準和明確的指引,補償數額的認定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加之不同法官的知識、能力和素養有別,對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價值認知不同,對不同補償標準乃至同一補償標準的適用范圍和具體情形的理解存在差異,同案不同判乃至相反判決的現象普遍。如,同為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案件,不同法院適用的補償標準及其理據差異顯著。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魯0602 民初4029 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系現役軍人,其工作性質要求其必須服從部隊管理規定長期駐外,并不能因此否定原告對家庭的照顧。法院以此為由,判決被請求方(軍人)補償請求方2 萬元(原告請求補償10 萬元)。而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遼0503 民初798 號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為軍人,自己獨自承擔撫養孩子、照顧老人的責任為由,請求補償5 萬元。法院認為,女方所述屬實,其補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又如同為同居關系案件,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鄂0624 民初3489 號案件中,原告(女方)以照顧被告父子三人生活起居和幫助經營打理診所為依據,提出按每月3000 元計算勞務費,請求補償28.8 萬元。法院以非婚姻關系,不符合離婚經濟補償的構成要件,不受法律保護為由,駁回了原告的經濟補償請求;而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川2002 民初1409 號同居關系案件中,法院支持了請求方的補償請求。

同案不同判問題還體現于法官對補償標準認定的依據或考量要素理解的不同導致的裁判結果差異方面。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贛10 民終1726 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補償約定可能出于雙方婚姻關系中的各種原因,并不需要局限于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睹穹ǖ洹返?088 條只是對夫妻一方應當獲得離婚補償金情形的明確規定,并不能據此排除夫妻一方獲得離婚補償的其他條件。一審法院‘將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作為獲得離婚補償的充分必要條件,屬于理解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該案二審最終判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應依約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補償上訴人100 萬元的義務。?該離婚協議約定補償100 萬元,分三期支付。其中,第二期25 萬元,被告已經支付6 萬元。該案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已經到期尚未支付完畢的第二期款項19 萬元。該判決表明,離婚經濟補償數額已不再局限于《民法典》第1088 條規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還包括其他付出的補償。

三、補償標準適用的完善路徑及理據

裁判實踐中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標準之適用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不僅會導致裁判結果的不公正,損及當事人實益,由此產生的大量同案不同判現象亦會損及司法公信力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價值。在補償標準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司法層面應總結裁判實踐中標準適用的經驗和不足,厘清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并予以針對性完善,推進補償標準適用的統一和規范,并通過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的方式為司法裁判提供明確的指引?;趯嵶C研究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宜從下列兩個方面予以完善:明晰補償標準適用的意思自治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和適當性原則;厘定補償數額認定的“利益識別+要素考量+數額認定”規則。

(一)明晰補償標準適用的原則

離婚經濟補償標準適用的原則是指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標準選擇和適用的原理和準則,其決定補償標準適用的價值取向,確立補償標準適用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精神,貫穿于補償數額認定的各個環節,具有填補離婚經濟補償標準立法漏洞、解釋補償標準適用規則、框定自由裁量之范圍的作用?;陔x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旨意以及裁判實踐中補償標準適用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補償標準的適用宜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和適當性原則。

1.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依照自己的意志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 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逼滟x予民事主體對自己事務的自決權,即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決定自己的事務、自由從事各項民事活動的權利?;谝馑甲灾卧瓌t,當事人在離婚時或訴訟過程中就經濟補償達成的協議是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身份利益、財產利益、情感糾葛等各方面關系的一次性清理,也是雙方在權衡利弊后為終結婚姻關系作出的相互承諾,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裁判者亦應當予以尊重。離婚協議約定的補償數額的影響因素眾多、情況復雜,非當事人難以知悉。因此,對當事人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的情形,案涉糾紛的解決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以當事人的約定或合意為準則確認補償數額。在該類案件的裁判過程中,法院無須探尋協議約定的補償數額之合理性,僅須審查協議的效力,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之事由,以及若存在可撤銷之事由,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是否屆滿等?;趯徖聿槊鞯纳鲜鍪聦?,依據《民法典》第143 條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及《民法典》第1088 條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依法作出判決。

2.利益平衡原則

利益平衡原則是指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主體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應當符合公平的價值理念,使相關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合理的優化狀態。?參見陶鑫良、袁真富:《知識產權法總論》,知識產權出版社 2005 年版,第17-18 頁?;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在家務勞動及其他方面付出的實質差異會導致諸多利益的失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付出與收入分離導致的現實利益的失衡,如女方在家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男方經營企業獲取收益,但女方未充分合理分享男方的收益;付出與收入不同步導致的婚姻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失衡,如女方貢獻男方人力資本積累,男方人力資本積累的價值體現于離婚后收入的增加,女方付出的信賴和預期落空。?參見王瑋玲:《新家庭經濟學下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規則》,載《政法論壇》2021 年第6 期?,F有三大離婚救濟制度中,離婚財產分割以現實財產為限,離婚經濟幫助以維系請求方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均難以完滿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尚械倪x擇是通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利益平衡功能,將婚姻的現實利益、信賴利益以及期待利益均納入補償數額認定的考量因素之中,包括請求方人力資本減值損失的補償和被請求方人力資本增值收益的分享。利益平衡原則的確立有助于為裁判實踐中補償數額認定標準的適用提供明確的指引,矯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付出與收入分離或不同步產生的不合理的利益關系,使當事人的實益達到合理的優化狀態。

3.適當性原則

適當性原則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實質性關聯,?參見劉權:《適當性原則的適用困境與出路》,載《政治與法律》2016 年第7 期。即手段符合目的,或手段有助于目的實現。?參見蔣紅珍:《論適當性原則——引入立法事實的類型化審查強度理論》,載《中國法學》2010 年第3 期。以適當性為原則選擇和適用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的標準,要求裁判者以事實為依據,以補償標準為手段,以實益平衡為價值取向,根據個案具體情形選擇適用最相契合的補償標準,做到標準適用與個案情形相適應、標準手段的選擇與實益平衡目標相適應,公平、高效解決糾紛。因此,將適當性設定為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標準選擇與適用的原則,能夠深化裁判者對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價值的認知和認同,促進裁判者厘清不同離婚救濟制度補償標準以及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不同標準的功能區分和適用情形差異,不僅有助于解決裁判實踐中補償標準適用存在的標準混同、標準適用不當、同案不同判、結果不公正等問題,亦有助于引導裁判者在實踐中不斷創新,形成由相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人力資本減損補償標準或人力資本增值收益分享標準、替代成本標準等構成的多元化標準體系,更好滿足不同情形下補償標準的差異化需求。

(二)厘定補償數額認定的規則

由于夫妻關系涉及婚姻的現實利益、信賴利益、期待利益等諸多婚姻利益,家務勞動及其他付出的價值以及人力資本減損或增值所生之經濟利益之得失的確定存在理論和實踐雙重困境。?同前注②。補償標準適用過程中補償數額認定規則的缺失和“碎片化”導致補償數額酌定時考量因素不一致、參照指標不統一,是不同離婚救濟制度補償標準混同以及不同離婚經濟補償標準混同的重要原因之一。理論上,替代成本標準與家務勞動及其他付出的人身屬性相背離,人力資本標準對未來可得利益的分享超越現實利益的邊界,適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的內涵仍未形成共識。司法實踐中,存在具體家務勞動的抽象價值測度難、人力資本減值損失或增值收益計量難、適當生活水平考量因素共識難等困境。構建“利益識別+要素考量+數額認定”三步驟認定規則有助于厘清離婚經濟補償糾紛案件的裁判邏輯,明確補償標準選擇的依據,統一補償數額酌定的因素,實現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規則的理論突破和實踐創新。

1.利益識別

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中的利益識別是指通過對請求方補償請求之事實和依據的審理,查明其請求依據,辨析其請求補償的利益類型。利益識別作為補償數額認定的規則,框定補償數額酌定的要素和參照指標,是補償數額判定的基礎依據。一定意義上講,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的過程就是利益識別、利益分析和利益平衡的過程,即法官基于審理查明的事實和依據,分析案涉利益的本質特征并據此對其歸類,進而選擇適用與之相應的標準評估價值,認定補償數額,達成利益平衡之目的。如原告以協助另一方經營診所為由,離婚時請求被告按月支付報酬,?參見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法院(2021)鄂0624 民初3489 號民事判決書。屬于具體勞動直接經濟利益損失的補償,不涉及間接利益、人力資本減損等,宜直接適用替代成本標準酌定補償數額;又如,兩個本科同學畢業后結為夫妻,婚后女方作為全職家庭主婦撫育兩個子女,支持男方深造直至博士畢業。離婚時,女方以撫育子女、支持男方學習為由請求經濟補償。該案中,女方損失的核心利益是婚姻的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有權請求分享男方人力資本的增值收益,該收益不限于已經獲得的現實利益,還應包括男方未來確定可以獲得的收益,因此宜適用人力資本標準酌定補償數額。

2.要素考量

考量要素是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的依據,如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貢獻另一方人力資本積累等。不同補償標準適用的情形不同,考量要素有別。替代成本標準根據家政服務行業最相類似具體家政服務的報酬標準來計算家務勞動的價值,?參見李怡樂:《家務勞動社會化形式的演變與資本積累》,載《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7 年第3 期。需要考量家務勞動付出的時間,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全職家庭主婦或主夫;強度,如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的數量以及受照護者的身心健康狀況;協助另一方工作的繁雜程度等。人力資本標準包括人力資本減值損失分擔標準和人力資本增值收益分享標準,二者為同一個標準的兩個不同測度方法。前者考量的是家務勞動或其他付出對請求方人力資本積累機會產生的不利影響導致的就業競爭力不足、收入下降的程度;后者考量的是被請求方因較少承擔家務勞動而獲取了更多人力資本積累的機會對其就業競爭力和收入能力的積極影響、影響程度及其與請求方付出的關聯程度等。?參見孫若軍:《離婚救濟制度立法研究》,載《法學家》2018 年第6 期。相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旨在保障請求方不因離婚而致其生活水平較離婚前的生活水平顯著降低或離婚后與被請求方的生活水平相比顯著降低。因此,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婚姻解體后當事人各方的生活水平,各方獲取收益的能力(如年齡、職業、受教育程度和就業競爭力等)。

3.數額認定

數額認定是指在識別利益類型,確定適當的補償標準,明確相應標準的考量要素的基礎上對離婚經濟補償數額的確認。數額認定決定裁判結果和利益平衡實現的程度,需要合理選擇參照指標和計量標準。替代成本標準參照當事人所在地家政服務人員的單位時間平均工資×家務勞動時間=家務勞動補償的金額,如平均工資為每小時30 元,請求方每天多付出的家務勞動時間為4 小時,即認定的補償數額為每天120 元。人力資本標準參照學歷、文憑、執照、資格證書、職務晉升相應崗位等所能產生的增量收益認定補償數額。?See Studyvin v.Studyvin,779 S.W.2d 338 (Mo.App.S.D.1989);Dusing v.Dusing,654 S.W.2d 938 (Mo.App.S.D.1983);Lowrey v.Lowrey,633 S.W.2d 157 (Mo.App.W.D.1982).補償數額認定的方法是將被請求方人力資本積累形成后所獲收益減去人力資本積累形成之前的收益所剩余額,該余額即為當事人雙方應當分享的數額。?參見朱紅祥:《離婚財產分割熱點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11 年第7 期??紤]到人力資本增值收益的時間性、持續性等特征,人力資本增值收益的分享既包括已經取得的收益,也包括未來可以取得的收益,但應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設定適當的補償期間,如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補償期間或以正常情形下請求方積累相應人力資本所需年限為補償期間。相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參照當事人離婚前的家庭收入水平或離婚后雙方的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認定補償數額。其中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雙方的工資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財產存量,包括動產、不動產、投資性財產和存款、繼承及受贈財產等。

四、結語

離婚經濟補償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補與不補或補多與補少,補償標準解決的是補多與補少的問題。補償標準框定認定規則、決定補償數額,影響裁判結果和當事人的實益,是離婚經濟補充數額認定的準則。由于民法典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未明確補償標準,補償數額的確定主要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加之裁判者對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價值認知和認同的差異,裁判實踐中補償數額的確定存在不同離婚救濟制度補償標準混同、對離婚經濟補償不同標準的功能區分和適用情形理解不充分、利益識別不準、認定規則不一、依據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在補償標準立法缺失的背景下,通過實踐創新突破理論困境,以意思自治、利益平衡和適當性為補償標準適用的原則遵循,以“利益識別+要素考量+數額認定”三步驟厘定補償數額的認定規則,構建以相當生活水平維系標準、人力資本標準和替代成本標準構成的多元化經濟補償標準體系,有助于統一補償數額酌定的標準和認定規則,提高補償標準適用的適當性。離婚經濟補償數額認定的各個標準繁簡有別,體現的婚姻利益不同,適用情形存在差異,存在基于個案具體情形獨立適用的空間。裁判者應強化利益識別意識,提升基于個案具體情形準確適用相應補償標準和認定規則的能力,實現公平、高效裁判,為當事人的權益提供周全的保護。

猜你喜歡
民事案件
淺論民事執行問題
淺論民事執行問題
江蘇確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淺議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論我國民事案件訴訟中的經驗法則
淺議完善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程序
淺議完善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程序
淺議基層法院績效考核機制
論民刑交叉思維
分享經濟背景下網絡約車民事案件的疑難問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