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體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思想的內在邏輯

2023-03-12 01:55
陜西行政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根本利益以人民為中心法治

王 華

(廣州軟件學院 思政部, 廣州 510990)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把握全面依法治國重要環節,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努力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蔚然成風?!眻猿帧耙匀嗣駷橹行摹笔钱敶袊_立的“依法治國”的必然結論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是以人民群眾為主體,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中心,堅持法治建設出發點是體現人民意志,法治建設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人民利益。

一、“人民”和“人民主體”的內涵及特點

(一)“人民”的內涵及特點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思想的初心是為人民謀幸福,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強調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

“人民”究竟是誰?是否有具體所指?馬克思認為:“歷史什么事情也沒有做,‘現實的人’是社會歷史的主體,正是現實的、活生生的人在創造歷史、擁有歷史而進行戰斗,所以歷史不過是追求著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動而已?!盵1]295馬克思恩格斯立足于人的現實性、歷史性和實踐性,并進一步強調了“人民群眾”在社會實踐和歷史前進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人民主體”思想。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提到:“他(國王)這樣做如果不是以人民的名義,便以他本身的名義,如果不是為了人民,便是為他自己?!盵2]11“在法國,人民中的每個階級都是政治的理想主義者,它首先并不感到自己是個特殊階級,而是整個社會需要的代表?!盵2]13在馬克思主義理論語境中,“人民”是現實中的“人”,但不是現實中的所有人,是大部分人。這里提到的“人民”是指除國王(特殊階級)之外的所有人,也是包括各個階級的全體,是參與并承擔著人類現實實踐的所有人。恩格斯在《共產主義者和卡爾·海因岑》中提到:“這種刊物(德國民主派刊物)應當說明,無產者、小農和城市小資產者(因為在德國,構成“人民”的正是這些人)為什么受官吏、貴族和資產階級的壓迫?!盵3]在當時的德國,這里的“人民”具有明確所指,是受官吏、貴族和資產階級等特殊階級壓迫的對象,即無產者、小農和城市小資產者。

毛澤東曾經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指出:“人民這個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在現階段,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時期,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于人民的范疇。[4]”改革開放以來,鄧小平拓寬了“人民”的構成,增加了“愛國主義標準”。1979年6月15日鄧小平在政協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強調:“我國統一戰線已經成為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廣泛聯盟?!钡搅爽F階段,習近平總書記豐富并發展了“人民”在新時代的內涵,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規定了愛國統一戰線:“它包括了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p>

人民始終是由占現實人口的絕大多數、每日每時承擔著人類社會生活職能的全體個人所構成,包括由他們組成的階級和階層。[5]馬克思主義的“人民”所強調的是在社會生活實踐和歷史前進主體的全體性,而不是現實生活人們之間各種身份、各個階級或階層的差別?,F實生活中的“人民”是實踐的履行者,承擔著人類社會的共同命運,起著推動社會進步的根本作用,所以是生活實踐和歷史進步的真正主體。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思想中的 “人民” 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是公民個體的集合體,無以指向任何人,它是相對于敵人而言的,是國家政治生活和國家制度的主人,不是受壓迫者、被統治者。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人民的本質就在于自己是主人而不是單純地、諾諾地服從,如果作為某個君主或某種力量的奴隸,只有服從,人民本身就會由于這一行為而解體,就會喪失自己為人民的品質?!盵6]32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意味著法律和國家制度是人民自己訂立的公約,是自己意志的體現?!耙匀嗣駷橹行摹钡姆ㄖ嗡枷胫笇轮贫ǖ姆珊蛧抑贫炔皇墙y治人民的外在工具,而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得以實現,真正擺脫受壓迫、被統治,成為國家社會生活主體的保障。

(二)“人民主體”的內涵及特點

“人民為主體”的目標是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實現這一美好向往,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也是實踐主體,在社會生產實踐中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人民作為實踐主體必然是財富的追求者和占有者,是人民主權的延伸和發展?!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p>

人民成為權力主體意味著國家主權歸人民所有?!皺嗔υ谝话阋饬x上是指作為主體的人因為具有某種地位或資格,他可以強制地決定、左右和支配他人的行為或態度的能力?!盵7]人民作為主體,必然也是權力的占有者。人民只有在公共權力中成為主體,公共權力才能實現為人民服務,保障人民的權益。在法律上保障人民在實踐中真正具有平等參與管理國家的權利,這是實現自己權利的途徑,也是解決如何使國家的公共權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問題。

人民是權力主體意味著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可以監督國家權力,這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前提條件。但是,人民主權不能完整體現人民全面當家作主,人民作為“主人”不能僅享有權利,還應當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對一個我們有權向他索取一切的人,我們就并不承擔任何義務,這難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嗎?難道這種既不等價又無交換的唯一條件,它本身不就包含著這種行為的無效性嗎?”[6]12馬克思在《國際工人協會共同章程》中也提出了:“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馬克思還強調:“工人階級的解放斗爭不是要爭取階級特權和壟斷權,而是要爭取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并消滅一切階級統治?!盵8]只強調權利,沒有義務,那只能是特權;只強調義務,沒有權利,受他人支配,那只能是被迫服從而服從,只有權利和義務對等,不可分離的結合,才是真正的主權。人是歷史的主人,是實踐活動的擔當者。人在實踐活動中的擔當性意味著人在現實活動中是有意識自主性、自覺能動性。人在社會生產勞動中,人與人之間相互需要,正是因為需要促進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相互依賴。每個個體需要的滿足和實現離不開他人的幫助,你享有權利的實現可能正依賴于他人義務的履行。

人民主體意味人民不僅享有權利,還必須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人民作為歷史前進的推動者,財富的創造者和享有者,為維護社會的共同利益和個人利益,人民(人)作為“主人”的主體,必須是有意識、有目的地享有權利,也要自覺、主動承擔義務,因此,“人民主體”意味著國家全部權利和責任義務的切實擔當者是人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強調“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笨梢?“人民主體”意味著要讓權利和義務統一的“主體性”充分就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是國家的全部經濟、政治、文化等的組織、管理和治理的主體,在體現人民意志的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充分發揮“主人翁”的地位,在國家的法治體系中充分就位,切實擔當起主體的全部權利與責任義務。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主體需要及其特點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強調是法治反映人民的意志,體現人民作為主體的需要,保障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得到滿足。需要的滿足是人類行為的驅動力?!叭藗優橹畩^斗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9],正是利益和需要的滿足,成為人們進行社會生產實踐的目的追求?!叭咳祟悮v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人們為了能夠‘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但是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東西?!盵2]32人作為肉體的現實存在,需要是人生命活動的表現。人要維系生命,要參與社會實踐,就會產生需要,因此,人的需要是與生俱來的“內在規定性”。語言也和意識一樣,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產生的。[2]35因此,只要有人的實踐活動,就必然有需要,而且需要還體現了人作為主體對周圍環境的依賴關系。

第二個事實是:“已經得到滿足的第一個需要本身、滿足需要的活動和已經獲得的為滿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盵2]32可見,需要不是一成不變的,是發展變化的,會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滿足了第一個需要,隨即又會產生第二個需要。需要也是多層次的,先滿足基本生存需要,從而產生更高層次的需要。

(一)主體需要的實質及特點

1.主體需要的社會性。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建設價值追求目標是圍繞著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開展的,目的是實現并保證人民的需要得到實現。人民的需要也是人的需要,人的社會性決定人的需要的社會性?!叭藗冇靡陨a自己必需的生活資料的方式,首先取決于他們得到的現成的和需要再生產的生活資料本身的特性。這種生產方式在更大程度上是這些個人的一定的活動方式,表現他們生活的一定形式,他們的一定的生活方式?!盵2]25人的需要的社會性決定了:第一,人的需要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生產方式才能得到滿足,因此,需要的滿足程度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生產力水平。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我國的主要矛盾已經發生變化,“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建設也應該圍繞著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而展開。第二,對于個體而言,個人需要受個體在社會中所處的政治地位、經濟地位以及各自所處教育、家庭和社會環境所制約,因個體的差異需要有所不同。在法律層面,其將意志的人民性與對象的人民性集于一身,因此,個體需要必須統一于社會整體需要,因為任何個體需要的滿足受制于社會需要的滿足程度,個人需要上升為社會需要才能得到實現。

2.主體需要的多元性。主體需要的滿足取決于社會生產方式。人的需要表現為人在社會中生存的內心欲望,它是對人所處的生存條件的反映或意識。由于社會分工不同,人們所處的社會條件和環境的不同,個體需要的層次和內容具有個體特征,處于生存階段的個體需要滿足生存需求,處于發展階段的個體需要實現發展需要。一是個體所在的層次不同決定需求的內容千差萬別。由于社會客觀條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不同的人對他人和社會依賴的反映也各不相同,即使在同樣的客觀條件下,個體的主觀反映不同,個體需要呈現的內容具有多元性。二是個體需要的種類繁多決定了對法律的訴求也會有所不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建設以個人利益和人民整體利益為服務對象,既要實現個人的生存和發展的需求,也要保障人民整體利益的實現。需要是人的生存發展對社會、他人及自身實踐活動的依賴性表現,無數個人的共同實踐組成社會實踐,在實踐中又產生了共同需要和個人需要,每個個體的多元性決定了主體需要具有多層次、豐富性的特點。

3.主體需要的矛盾性。堅持“以人民利益為中心”法治理念的實現是一個過程,在法治實踐中,主體需要的滿足程度,取決于社會發展程度,也決定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法治建設的水平。因此,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不是保障主體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全部實現,而是根據人民的意志進行選擇,優先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發展的根本需求,把人民的生命健康及安全擺在第一位,因此,需要的豐富性及現實的客觀性之間容易產生沖突。還有一個事實是:需要的滿足依賴于他人與社會需要的滿足程度,利益的實現須得到他人的認可,人際關系才能和諧?!巴瑫r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也產生了單個人的利益或單個家庭的利益與所有互相交往的個人的共同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盵1]536在法治實踐中,社會及他人需要與個體需要滿足之間產生制衡,矛盾也在彼此間產生。

主體需要在法治實踐中滿足,表現為與實踐對象聯系中的現實性,具有可變性,會隨著社會發展的變化而及時變化,這是外在客觀條件的變化必然引起的主體需要的變化。另外,人的意識活動是有目的的,是主觀的,主體需要也會隨著主觀想法的改變而改變。但是,法律制度又有其自身的特點,為了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根本權益,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是人民對法律的期待,也是滿足主體的一種需要。法律規范一旦生效,不能朝令夕改,因此,主體需要的變化性和法律制度的穩定性在現實生活中容易產生沖突和矛盾。

(二)主體需要滿足的基本限定

主體需要的矛盾性意味著需要的滿足在一定程度上是基本限定的,這種限定主要表現為:第一,主體需要的多樣性和豐富性,而社會客觀物質條件的限制性,決定了主體需要必然受到外在的客觀條件制約,無法全部滿足。法律制度作為上層建筑,也受制于客觀物質條件,法律規范要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進行修改,這決定了法律規范在一定的條件下具有滯后性。同時,法治建設是一個全方位的完善過程,不僅受制于客觀條件,還有賴于人民法治信仰的培育。法治信仰的培育過程是人們認識、認同和信任法治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并不是意味著保障主體需要全部得到滿足。第二,個體需要與人民整體需要的沖突,誰的需要優先保證?“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是保證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第一的前提下,更注重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保障。強調法治建設“以人民為中心”并不是當個人利益與人民整體利益產生沖突時,個人利益必定要讓步于社會整體利益,在法治實踐中需要權衡利益本身的重要性和優先性,才能做出選擇。選擇意味著放棄,因此,受制于他人或社會利益需要的滿足,主體需要的滿足也必然受到限定。第三,主體需要的多變性與法律制度穩定性的矛盾意味著主體需要滿足的及時性必定受到限制。主體需要在多變的社會條件下,會隨著自身生活環境的變化而變化,而法律的穩定性決定了法律規范可能不能及時反映主體需求并保障其實現,法律的穩定性限制了主體需求滿足的及時性。

三、主體需要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建設的內在追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思想是法治建設必須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主體需要是法治價值的衡量尺度。從本質上說,是否從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是法治建設的出發點,也揭示了法治建設的客體與主體之間關系,是法治建設的價值指引。

(一)主體需要作為價值標準,是法律制定的出發點

主體需要是法律制定的出發點,需要與被需要意味著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必然要求法律制度在權利、義務以及責任制度設計中,必須反映人民的意志,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也必須經得起人民根本利益的檢驗。

人民需要成為立法主體,法律規范反映人民的意志,體現人民自己的利益。人民才是立法的主人,在立法過程中充分發揮“主人翁”地位,這既是人民的權利,也是人民的義務和責任。人民自己訂立的法律才能真正體現人民的意志,自己服從自己的約定,體現人民主體性。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增強,利益訴求于法律的觀念也已經形成。立法意見征求平臺、民意調查、公眾咨詢等程序是人民群眾表達自己意志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貫徹社會共識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通過各種途徑和方法,保障人民的立法公眾參與權,充分調動人民參與立法的主動性,集思廣益,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規范才能真正體現人民的法律由人民自己制定。

法律規范需要體現人民的意志,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標準構建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規范體系?!读⒎ǚā返谖鍡l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绷⒎ú粌H是達成共識,而且是把人民的意志規則化和制度化,從制度上保障人民意志的體現。實現善治的前提是有良法?!爸挥畜w現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反映人民的愿望,能夠真正用來解決和調節現實生活中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法律才是良法?!盵10]

是否能滿足主體需要以及需要的滿足程度是形成對法律制度正面或負面評價的判斷依據。法治實踐中,判斷法律本身好壞的標準是管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而人們總是根據自身的需要來評價法律制度,如果能滿足自身需要,利益能夠得到保障,法律制度對于主體而言是良法,否則就是惡法?!啊妗窃谛枰幕A上形成的,人對需要的興趣、認識、追求、分配和滿足,反映了人與人之間對需求對象的分配關系、社會關系?!盵11]“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律規范是基于主體需要的利益表達,是從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具有維護人民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因此,適用反映主體需要的法律規范既能解決人們的實際問題,保障人民群眾實現根本利益,從而促進社會的發展。因此,主體需要即社會上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是法律制定的出發點。

(二)主體需要的社會性決定了法律制定必須有前瞻性

社會的變化,生活環境的改善必然引起主體需要的變化。主體需要的變化性和發展性必然要求法律制度的完善或重新制定。但是,法律具有穩定性的屬性決定了法律一旦生效,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更改,因此,法律制定應預見主體需要的變化性而具有前瞻性、時代性。

法治實踐中,法律規范滿足主體需要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規范反映了主體需要,也能保障主體利益實現。另外一種是法律規范反映了主體需要,但是由于落后的社會發展條件,主體的權益在法律實踐中無法保證實現。需要在現實生活中表現為利益?!霸谌魏我粋€具體的社會形態中,人的需要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就表現為利益?!盵11]可見,主體的需要即利益的實現依賴于他人和社會,在一定社會條件和社會關系的作用下,才能夠實現。法律的制定到實踐,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和時間跨度,可能法律規范實施時的社會、經濟條件與其制定時相比已經發生變化,因而產生不了立法主體希望通過進行法律規制達到的結果。因此,法律制定要真正體現并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其制定的過程中,將抽象的行為模式轉化為人們現實的利益,法律規范必須及時反映時代特征,重視并吸收社會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成果,不僅反映人民意志,還要權衡社會關系中的各種利益,在實踐中能夠順利保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實現。

四、主體需要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建設的價值追求

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法律制度生效之后,主體需要變成了抽象的規則和制度,獲得了保障的可能性。把抽象規則和行為模式轉化為現實中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法律必須從應然狀態變成實然狀態?!胺傻纳谟趯嵤?執法和司法是主體需要實現的主要兩個方面,也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落實的關鍵所在。

(一)主體需要是執法為民的落腳點

體現人民根本利益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如何保證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落到實處?社會之治需要良法,良法之實施,還需要一支信仰法治、知法、守法、執法為民、毫無私心的執法隊伍。政府是實施法律規范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真正秉承一切權力來自人民,一切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堅守對法律的敬畏和執著,落實“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法律的執行終究要靠人,因此,法治實踐中,第一,培養政治素質過硬,法律素養專業的執法隊伍。制定之法能否實現,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落到實處,與執法者的素養息息相關。第二,依法行政,權力要接受制約和監督。執法,是一種責任和擔當,也是一種權力,如果權力濫用,則無法保障權利實現。因此,要在制度的范圍內,強化制約,合理分解權力,要注重監督,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讓權力在法律范圍內行使,接收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保障人民權益的行使。第三,慎重對待人民群眾的合法訴求。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能否實現,往往同是否嚴格執法有密切關系。因此,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要準確把握社會心態和群眾情緒,感同身受,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思考問題,規范執法言行和態度。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從人民群眾的立場出發,嚴格執法,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建設的目的所在。

(二)主體需要是司法為民的落腳點

公正司法是保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實現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具有解決社會利益沖突、矛盾的功能,如果人民群眾通過司法程序不能保證自己合法的根本權益,司法就失去人心,人民群眾不相信司法,進而不相信法律,如果人民群眾對法律失去信任,有合理訴求時,也不會尋求法律的幫助。

主體需要是司法為民的落腳點,因此,一方面,要公正司法?!拔覀円龑Υ嗣袢罕姷脑V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盵12]67公正司法的落腳點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得到實現,創造良好的人際和諧社會環境。因此,要堅持司法為人民,切實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解決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難問題。另一方面,要司法獨立。主體需要實現的前提保障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也是廉潔司法的保證。司法公正必須堅守法治、制度約束,努力讓每個司法案件中,人民群眾的合法訴求都能實現?!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蓖ㄟ^獨立的司法工作,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主體需要得到滿足,以人民群眾的獲得感來評價司法工作的成敗,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

(三)堅定法治信仰是主體需要滿足的保障

歷史經驗證明,法治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最有效的工具之一,也是社會治理的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人民群眾對法律的認可、認同進而信仰。人們權利意識的提升,希望法治在實踐過程中,人民至上,思維方式法治化,這樣,抽象的法律規范才能成為人們認同和遵守的對象?,F實生活中,人民才會自覺遵守法律,有訴求希望依靠法律解決?!耙匀嗣駷橹行摹钡姆ㄖ问巧婕懊恳粋€人的全面法治,遵守法律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

信仰法治的前提需要培養法治思維,法治思維包括法感情和法意識兩部分,信仰法治、崇尚法治是法感情,人民群眾遇到問題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普遍具有遇到問題求諸法律的思維方式是法意識。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直接涉及“以人民為中心”法治建設的實踐效果,因此,“領導干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盵12]124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培養,能夠使領導干部的言行舉止約束在法律制度范圍內。法治實踐中,領導干部依照法治思維行使權力,才能保證法律以人民為中心的基本特性,主體需要的滿足才會成為現實。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國家和社會的各種事務,能夠起帶頭模范作用,形成法治氛圍,從而構建全體人民有問題依靠法律來解決的法治信仰。

現實生活中的不懂法、不守法現象會破壞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因此,培養法治思維,樹立法治信仰前提要掌握法律知識,這僅僅是培養法治思維的第一步。作為執法主體,領導干部還需要學習法律背后的價值,深刻理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的價值追求,唯此,方能在真正意義上實現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建設目標,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在全社會樹立法治信仰,引導全民守法,需要深入開展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深度弘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價值,用現實中的一個個案例讓人民群眾有所領悟,從而引導全體人民遵守法律,信仰法治,用法律來保障自己權益實現。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全面實現依法治國的法治建設過程中,以馬克思主義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價值遵循。人民作為主體,是法治的主人,必然要求法治建設的各個環節必須從人民意志出發,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最終用法治保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這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的出發點,也是落腳點。

猜你喜歡
根本利益以人民為中心法治
送法進企“典”亮法治之路
從黨史國史維度看黨的十九大對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探究
反家庭暴力必須厲行法治
淺談人民群眾在歷史發展中的作用
中國改革的成功取決于科學的理論指導
以德促法 以法治國
淺議在黨建中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深刻理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與狐謀皮
論董必武堅持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群眾路線思想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