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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使用方式與適用范圍

2023-03-21 23:47高祥編輯韓英彤
中國外匯 2023年22期
關鍵詞:國內貿易國際商會術語

文/高祥 編輯/韓英彤

國際商會組織編寫Incoterms?的目的雖然在于統一貿易術語的解釋,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但從未排除貿易術語在國內貿易中的適用。

2023年10月19日,國際商會商法與慣例委員會召開了2023年秋季工作會議。會上介紹了中國國際商會商法與慣例委員會就我國企業使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和伊比利亞美洲(Ibero-American)國家使用Incoterms?2020的調研情況。這兩個調研雖然涉及的地域相距甚遠、問題不盡相同,但都涉及到Incoterms?的使用方式與適用范圍。這兩個問題是總體上正確理解與使用Incoterms?的核心,是從不同角度理解Incoterms?及其不同版本是什么的基本問題。筆者就這兩個問題的調研情況及其理解與適用進行分析,供業界在研究和使用Incoterms?時參考。

Incoterms?的使用方式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Incoterms?的使用是通過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援引其中的具體貿易術語(Trade Term)實現的,有時也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貿易習慣而被并入。就當事人在合同中援引Incoterms?的方式,國際商會在Incoterms?2020的前言中推薦如下:“[所選擇的Incoterms?規則] [指定的港口、地方或點] Incoterms?2020”;具體并入方式如“CIF(成本、保險加運費)Shanghai Incoterms?2020,或者 DAP(目的地交貨)No 123,ABC Street,Importland Incoterms?2020”。也就是說,在具體的合同中,既要明確選定貿易術語,如CIF或DAP,還要明確標明Incoterms?的版本,如Incoterms?2020。

然而,在我國的調研中發現,當事人在實務中明確標明Incoterms?版本的為60.87%,沒有標明的為39.13%。在伊比利亞美洲國家的調研中,按照國際商會的推薦方式使用的總體比例為51%。其中,按照國際商會推薦方式使用比例最高的是墨西哥,為81.5%,而沒有按照國際商會推薦方式使用比例最高的是波多黎各,高達71.4%。

導致當事人不按國際商會的推薦方式使用Incoterms?的原因在于其對貿易術語、Incoterms?及其不同版本之間關系的認識不足。貿易術語是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有關貨物交付過程中買賣雙方的一般義務、風險轉移與費用承擔方面的劃分規則,是當事人在具體貿易合同中選用Incoterms?時必須提及的部分,是Incoterms?的核心。

早在Incoterms?問世前,貿易術語已經存在,如船上交貨(FOB)在17世紀后期即已存在。在Incoterms?出版前,貿易術語不僅存在,而且存在于很多國家。貿易術語的正確使用可使買賣雙方之間的談判時間縮短、權利義務明確、交易糾紛減少,但在Incoterms?誕生前,在貿易術語的使用上常常遇到兩個問題:不知道貿易術語的存在;雖然知道其存在,但會因各國或地區間就相同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而發生糾紛。

國際商會作為促進國際貿易發展、在國際貿易領域制定規則的組織,在其成立時就把貿易術語的解釋作為其首要任務之一,任命了貿易術語委員會(Committee of Trade Terms)起草貿易術語國際摘要(International Digest of Trade Terms),以期為國際貿易合同中經常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清晰的解釋。

貿易術語委員會首先挑選了13個國家的6個常見的貿易術語,于1923年出版了《貿易術語—定義》(Trade Terms—Definitions,以下簡稱《定義》)?!抖x》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列出了各國對該6個貿易術語的定義;第二部分列出了買賣雙方在相同術語下在不同國家的權利與義務。在《定義》出版后,國際商會決定在此基礎上起草一個擴大的版本,并于1929年12月出版《貿易術語》(Trade Terms)?!顿Q易術語》將收集范圍擴大到了35個國家?!抖x》和《貿易術語》都展示了貿易術語的基本內容,但沒有對它們進行統一定義或解釋。

《定義》和《貿易術語》的出版,展示了各國當時常用的貿易術語,解決了貿易術語使用中存在的第一個問題,即人們不知道貿易術語的存在問題,但并沒有解決第二個問題,即各國或地區對相同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問題。為了解決第二個問題,國際商會在出版《貿易術語》后就開始起草Incoterms?,對常用的貿易術語進行統一解釋。因此,Incoterms?是由國際商會編寫和發布的常用貿易術語的解釋規則。

Incoterms?的第一個版本為Incoterms 1936。之后,為了適應貿易實踐中出現的新技術等變化而給當事人在交貨過程中的義務、風險和費用劃分帶來的變化,國際商會對Incoterms?進行了多次修改,先后出版了Incoterms 1953、Incoterms 1980、Incoterms 1990、Incoterms 2000、Incoterms?2010 和Incoterms?2020六個正式修訂版本,還在Incoterms 1953的基礎上,分別于1967年和1976年出版了兩個補充版本。

Incoterms?的不同版本包含的貿易術語的數量和名稱不盡相同。Incoterms 1936包含11個貿易術語。Incoterms 1953最初包含9個術語,后于1967年補充增加了2個貿易術語,1976年又補充增加了1個貿易術語,使其最后共包含12個貿易術語。Incoterms 1980包含14個貿易術語,是Incoterms?問世以來包含貿易術語最多的版本。Incoterms 1990在Incoterms 1980的基礎上減少了1個,包含13個貿易術語。Incoterms 2000與Incoterms 1990一樣,都包含13個貿易術語。Incoterms?2010的貿易術語總量從Incoterms 2000的13個減少為11個,與Incoterms?的第一個版本Incoterms 1936的貿易術語的數量相同,但二者在貿易術語的名稱上發生了較大變化。Incoterms?2020在貿易術語的數量上與Incoterms?2010相比沒有變化,還是11個,但在名稱上有所變化。

更為重要的是,不同的Incoterms?版本對相同貿易術語的解釋可能不同,使得當事人權利義務在相同的貿易術語下可能不同。例如,在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20中都含有運費和保險費付至(CIP)這一貿易術語,但這兩個版本中的CIP下賣方需要購買的保險等級不同,從而導致其承擔的費用不同。在Incoterms?2010中的CIP術語下,賣方需要購買的保險等級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條款(C)或類似條款的最低險別,而在Incoterms?2020中的CIP術語下,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特定貿易的習慣做法,賣方需要購買的保險等級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條款(A)或任何適于貨物運輸方式的類似等級的險別。

從法理上講,Incoterms?本身不是法律,沒有新版取代舊版的問題,新舊版本同時有效,當事人既可以選用新版本,也可以選用舊版本。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標明Incoterms?的版本,如果發生糾紛,可能無法確定當事人意在使用的版本。

鑒于不同版本的Incoterms?對相同貿易術語的解釋可能不同,當事人在具體的貿易合同中,不僅應當明確規定選用的具體貿易術語,而且一定要按照國際商會推薦的樣式,標明Incoterms?的具體版本,否則就可能因為版本的不確定而發生糾紛。一旦發生糾紛,可能因當事人、法院或仲裁庭對適用哪個版本的理解不同,而導致糾紛的處理結果出乎當事人的意料。

Incoterms?的適用范圍

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20的副標題均標明,Incoterms?是“國際商會國內和國際貿易使用規則”(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據此,Incoterms?既可以適用于國際貿易,也可以適用于國內貿易。但是,在我國的調研中發現,知道Incoterms?可以適用于國內貿易的僅為53.26%,不知道的占到46.74%;在國內貿易中使用過Incoterms?的有32.61%,沒有使用過的有67.39%。在伊比利亞美洲國家的調研中,沒有關于知不知道Incoterms?是否可以用適于國內貿易的問題,但對在國內貿易中是否使用過Incoterms?的問題上,調研結果與我國類似,沒有使用過的占65%。造成這種結果的主要原因是對Incoterms?是什么了解不夠。在我國,這與Incoterms?傳統上被譯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較大關系。

從上面的討論我們知道,在Incoterms?出版前,貿易術語不僅早已存在,而且存在于很多國家。更為重要的是,貿易術語從其產生時起就并非僅適用于國際貿易,同樣適用于國內貿易。在貿易術語可以適用于國內貿易的問題上,最清晰直觀的例子是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二編《買賣》(Sales)第2—319至2—324條有關貿易術語的規定。這些規定一直適用于國內貿易。

國際商會組織編寫Incoterms?的目的雖然在于統一貿易術語的解釋,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但從未排除貿易術語在國內貿易中的適用。這一點,從Incoterms?的第一個版本Incoterms 1936的副標題就可看得清楚。Incoterms 1936的副標題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rade Terms”,譯成中文應是“貿易術語國際解釋規則”或“貿易術語解釋國際規則”,而不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如此理解和翻譯既符合文義,也符合Incoterms?產生的歷史背景和國際商會出版Incoterms?的目的。

國際商會在編寫Incoterms 1936時,除國際商會外,還有其他國際組織出版了一些貿易術語解釋規則。其中,最主要的有《美國對外貿易定義》(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和《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前者由美國商會(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等組成的聯合委員會于1919年12月16日發布,對FOB等6個貿易術語進行解釋;后者由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于1928年在華沙制定,后經三次修訂,被稱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度A沙—牛津規則》是專門針對CIF術語的解釋。遺憾的是,這些國際組織對相同的貿易術語作出了不同的解釋,導致當時對貿易術語的解釋,除了各國之間的差異外,還出現了不同國際組織之間的差異。這些對貿易術語的五花八門的國內與國際的彼此互相矛盾的解釋,給貿易實務帶來諸多不便。因此,國際商會在出版Incoterms?之初,不僅肩負著統一貿易術語在不同國家或區域之間的不同解釋的使命,還著眼于統一國際組織之間對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

從1936年6月26日國際商會通過Incoterms 1936時的投票情況看,可以清楚地看出國際商會意在出版的是貿易術語的國際解釋規則,而不是國際貿易術語的解釋規則。當時,美國等25國無保留地投了贊成票,意大利有保留地投了贊成票,澳大利亞投了棄權票,英國投了反對票。英國反對的理由是不同意Incoterms 1936的副標題稱其為“國際”(international)解釋規則。顯然,英國作為貿易規則制定和發展中舉足輕重的國家,應當是對Incoterms 1936被稱為“國際”解釋規則不滿,認為其不足以成為比英國法更能讓人信服的國際性的解釋規則。如果當時的“國際”是指“國際貿易術語”中的“國際”,那么英國也不應當反對,因為它不能不讓國際商會解釋“國際貿易術語”。

為了使Incoterms?成為對貿易術語的國際解釋規則,國際商會在其出版后,進行了多次修改和補充,以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要求。從Incoterms 1980開始,Incoterms?便得到了全世界的廣泛承認與適用,在貿易術語解釋領域獲得了事實上的壟斷,成為名副其實的“貿易術語國際解釋規則”。其他貿易術語解釋的競爭者,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宣布不再修改,愿被Incoterms?取代;《華沙—牛津規則》雖未如此宣布,但實踐中也被Incoterms?取代。

從Incoterms 1990開始,在全世界,只要使用貿易術語,無論是國際貿易還是國內貿易,基本上都使用Incoterms?。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兩件事情的發生使得國際商會從Incoterms?2010開始便將Incoterms?的副標題修改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即“國際商會國內和國際貿易使用規則”,明確規定其既可以適用于國際貿易,可以適用于國內貿易。這兩件事情是: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在世界上的一些地區,比如歐盟,國家間的國際貿易因無需辦理進出口手續而與國內貿易幾乎沒有什么區別;美國在2002年完成的《統一商法典》第二編《買賣》的修改稿中,將其原第2—319至2—324條有關貿易術語的規定刪除,并明確建議在美國的國內貿易中也使用Incoterms?。

目前,國際商會在其官網與出版物中稱,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縮寫,這或許導致有人認為Incoterms?只適用于國際貿易,將其譯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沒有問題,因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譯成中文應為“國際商業術語”。其實,這種理解是值得商榷的。首先,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縮寫的說法并非來自Incoterms?本身的標題或內容,而是始于Jan Ramberg教授所著《<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指南》(以下簡稱《1990指南》)。在《1990指南》中,Jan Ramberg教授認為:“Incoterms—代表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后來,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引言中,國際商會稱“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這種說法雖然從文字組合的表面上看似貼切完美,但并不符合Incoterms?本身產生和發展的客觀事實。另外,即使“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縮寫,它也只是“一直主要用于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而并非不能適用于國內貿易。因此,從英文解釋的角度,這里的“國際商業術語”應被理解為“國際性”或者“國際上”的“商業術語”,而不是只能用于國際貿易的“國際商業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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