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貿易術語規則應用調研及風險案例解析

2023-03-21 23:47徐珺編輯韓英彤
中國外匯 2023年22期
關鍵詞:國際商會出口商信用證

文/徐珺 編輯/韓英彤

進出口商如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在簽訂合同、申請開證、信用證通知、單據繕制審核等環節均應對Incoterms?規則加以相應注意。

作為國際商會使用最廣泛的規則,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自1936年誕生以來,在促進貿易和減少履行銷售合同中可能出現的潛在問題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信用證業務中,適用Incoterms?時相關各方應注意哪些常見問題并做好風險防范呢?筆者通過對信用證業務貿易術語的應用情況調研及案例分析,對信用證中貿易術語的應用提出相應的風險防范建議。

信用證業務中貿易術語應用情況調研分析

整體調研樣本情況

筆者針對2022年長三角地區某銀行處理的逾1500筆進出口信用證中貿易術語應用情況進行了調研,涵蓋147家進口商和205家出口商,覆蓋近60個國家或地區。調研結果發現,進出口企業在信用證業務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是成本、保險加運費(CIF)、成本加運費(CFR)和船上交貨(FOB),但在進出口信用證業務中的使用占比各有不同。其中,進口信用證中使用最多的是CIF,出口信用證中使用最多的是FOB。

進口信用證中貿易術語使用情況

在進口信用證中,使用最多的前三個貿易術語分別是CIF(占比56%)、CFR(占比24%)及FOB(占比6%)。船邊交貨(FAS),而D組術語未觀察到應用案例。貿易術語變形占比3%,主要變形包括CIF FOR、CIF FO CQD、FOBT及CFR FO。

76%的進口信用證提及貿易術語,24%的進口信用證未提及。提及貿易術語的進口信用證基本上均未指明貿易術語版本(占比高達98%),提及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20的進口信用證占比分別只有1%。

對于進口商來說,從運輸安排等的主動權及風險考慮方面,通常建議使用F組術語。但是,通過調研發現我國進口企業在貿易談判中因談判地位較弱或對貿易術語認識不足,絕大多數企業都使用C組術語(CIF及CFR合計占比高達80%);此外,調研還發現進口企業普遍未重視對貿易術語版本選擇的重要性。

出口信用證中貿易術語使用情況

在出口信用證中,使用最多的前三個貿易術語分別是FOB(占比44%)、CFR(占比26%)以及CIF(占比22%),貨交承運人(FCA)及運費和保險費付至(CIP)占比均為2%,工廠交貨(EXW)及運費付至(CPT)占比均為1%,其他術語未觀察到應用案例,另外3%的出口信用證未注明貿易術語。

優于進口信用證,94%的出口信用證提及了貿易術語,6%的出口信用證未提及。在提及貿易術語的出口信用證中,未指明貿易術語出處的比例遠少于進口信用證,占比58%;指明Incoterms?2010的占比為11%,指明Incoterms?2020的占比為30%。此外,有一家企業錯誤使用了Incoterms?2022(目前尚無此版本),還有一家企業則使用了“Incoterms?LATEST VERSION”這種表述,說明部分企業對Incoterms?的應用和了解尚需加強。

我國出口企業在對發達國家的出口業務中使用FOB術語的比例偏高,而非諸如C組這樣有利于出口企業的到岸貿易術語,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我國出口企業較弱的談判地位。

但是,在貿易術語版本選擇明示方面,出口信用證情況遠好于進口信用證,尤其在Incoterms?2020的明示比例上高出進口信用證29個百分點。這可能是我國出口企業或者國外進口企業對貿易術語規則的了解程度較高,或者是開證行申請書設計的原因。部分國外銀行在開證申請書上列出的貿易術語信息選項較為全面,比如包括遵循的Incoterms?版本選擇項、所有的貿易術語種類等,但多數銀行在開證申請書上僅列出FOB、CFR及CIF三種常見術語選項,同時另列出“其他貿易術語”選擇項由客戶自行填寫。

信用證中貿易術語應用的主要問題

信用證中貿易術語應用上的主要問題包括:貿易術語與運輸方式或交貨地點不匹配;信用證要求的運輸或保險單據與貿易術語不匹配;信用證中的條款與貿易術語相關規則矛盾;單據中的貿易術語與信用證條款矛盾等。

在樣本信用證條款中,常見要求單據中表明使用集裝箱裝運,但買賣雙方卻不恰當地選擇了FOB、CFR或CIF貿易術語。根據Incoterms?2020,FOB規則適用于海運或內河水運運輸,不適合于貨物在交到船上之前已經移交給承運人的情形,如在集裝箱終端被交給承運人,應當考慮使用FCA規則,而非FOB規則。CFR及CIF規則也是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水運運輸方式,如果使用多種運輸方式(常見于貨物在集裝箱終端被交給承運人的情形),建議選擇的合適規則分別是CPT或CIP,而非CFR或CIF。這進一步說明了買賣雙方對于貿易術語應用的了解不夠深入。

信用證業務中貿易術語相關案例糾紛分析

在適用Incoterms?規則時,最常見的爭議是對買方或賣方義務的正確解釋,例如交貨、通知、許可證、檢驗等義務。信用證業務中貿易術語應用不當則將可能帶來拒付糾紛。根據《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16)—Incoterms?在中國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適用》,2010年至2016年間貿易術語相關仲裁案件中,前三大貿易術語是CIF、FOB和CFR,小部分EXW和完稅后交貨(DDP)案例。國內一家律師事務所對2015年至2019年中國司法裁決案的分析同樣發現,FOB、CIF和CFR是產生糾紛最多的前三大貿易術語。信用證業務中主要有哪些貿易術語相關糾紛風險呢?筆者以下述國內外司法案件及國際商會案例為例加以說明。

不恰當貿易術語的風險

信用證如含有不恰當貿易術語條款,將可能對后續單據繕制及審核帶來風險隱患。

貿易術語與運輸方式不匹配。如基礎合同中約定了與運輸方式不匹配的貿易術語,比如,在非海運方式下使用了僅適用于海運方式的貿易術語,信用證業務中就可能出現拒付風險。國際商會TA765rev案例中,買賣雙方銷售訂單約定空運運輸,但未規定貿易術語。信用證中規定提交空運單,出發機場為“新加坡樟宜機場”,貿易術語是“FOB新加坡”。受益人提交空運單,并基于FOB貿易術語不適用于空運,發票顯示貿易術語為“FCA新加坡樟宜機場”。開證行拒付,理由之一是“發票上顯示FCA新加坡樟宜機場,而不是FOB新加坡”,并指出FOB術語與FCA術語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轉移點不同。國際商會認為不符點成立,銀行在審核單據時僅有義務審核單據表面的信息,無需進一步調查信息是否準確或其對基礎交易是否一定合適。在發貨和交單之前,受益人負責確保信用證條款與基礎采購訂單條款一致。如信用證與采購訂單之間不一致,審單應以信用證條款為準。

信用證中貿易術語相關條款不恰當。國際商會第895rev號案例則是進出口雙方、銀行均未在充分考慮貿易術語相關條款設計的典型案例。該案例中,信用證金額附加條件規定:“如果FOB交貨延遲到2019年1月4日之后,本信用證金額應每周或部分減少采購訂單金額的0.5%,但最高折扣為FOB訂單金額的5%。提單日期將被視為交貨日期?!毙庞米C貨物描述中規定貿易術語為“CFR加爾各答海港,印度”。

提單顯示裝運日期為2019年1月11日,比信用證中的日期晚一周。因無法得知開證行擬扣減金額,保兌行為受益人保留追索權地部分付款,并在交單面函中說明索款金額為信用證全額,未提及應從中扣除0.5%的FOB價格。開證行基于附加條件以“信用證金額超證”為由拒付。保兌行反駁稱信用證并未要求發票金額應根據附加條件扣減金額,但同意開證行付款時扣減0.5%的金額。國際商會指出,信用證附加條件涉及采購訂單及FOB兩種不同價格,并以FOB價格作為金額扣減基礎。信用證中沒有規定扣款的具體依據及如何單據化體現,因此任何關于金額扣減的問題應在信用證以外解決。保兌行應要求開證行澄清該條件的具體適用方式,否則應在其面函中指出開證行應付款金額是扣減0.5%的采購訂單金額或FOB金額;開證行由于未規定采購訂單或FOB價格的細節,也未規定扣減金額如何在交單時體現,則在保兌行同意扣款時,撤回拒付并根據開證行、保兌行及受益人約定的0.5%扣款金額付款。

與貿易術語相關的單據相符性風險

信用證下的單據如何正確體現貿易術語也成為爭議焦點。

信用證業務中對貿易術語的審核標準。在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基于與出口商的基礎合同條款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開證行相應將開證申請書中的貿易術語體現在信用證條款中。通常來說,銀行并未被要求熟知非銀行交易的具體貿易行業術語。當然,銀行應該知曉一般性貿易術語。從國際商會的意見和法院案例中,我們也可看到這一觀點獲得了支持。

《關于審核UCP600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745)第C8段指出了貿易術語的審核標準,即如信用證規定貿易術語作為貨物描述的一部分,發票必須顯示該貿易術語,如信用證規定了貿易術語的出處,發票必須相應顯示。但如信用證未規定貿易術語出處,則可顯示額外的貿易術語出處。

ISBP745第C9段還指出,與單據繕制、運費、保險費之類相關的額外費用和成本,須包含在發票上所顯示的與貿易術語相對應的價值之內。國際商會TA859rev 案例意見還指出,發票中的貿易術語無需包括國家名稱及城市、港口及地點,但其詳細信息可在發票各處顯示,并與信用證中顯示的詳細信息一致。

國際商會官方意見R432號指出,銀行僅審核信用證下單據表面的相符性,不會另外去核查基礎合同下的義務執行情況,包括貿易術語下相關義務,例如核查運費是否已經實際支付。

在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出現不同種類貿易術語的情況下,銀行應針對單據中及單據之間的內容,以不矛盾為前提審核單據。如果單據中同時顯示兩種以上的貿易術語,視具體情況不一定被認定為不符點。新加坡星展銀行訴無錫湖美熱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例[(2017)最高法民終327號]即為例證。

該案例中,信用證要求提供商業發票、原產地證。貨物描述欄位的貿易術語是 “CIF印度尼西亞杜邁”。商業發票顯示“CIF印度尼西亞杜邁,價值8938290.98美元”,原產地證第7欄顯示CIF印度尼西亞杜邁,第9欄顯示了與發票上顯示的CIF價值相同的金額,并在預先印就文字“……價值(FOB)”的欄目名稱下顯示“FOB USD8938290.98”。開證行拒付,理由是:“原產地證明第9欄所列FOB價格為8938290.98美元,而發票顯示CIF價格與之相同,構成了沖突?!笔芤嫒颂崞鹪V訟,稱開證行拒付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裁決開證行提出的不符點不成立,并根據對Incoterms?2010規則和市場實務的分析,認為將第9 欄中的金額視為Incoterms?2010中規定的FOB貿易術語是不合理的。其理由是:首先,該案中的“(FOB)”表述后缺乏“(……指定裝運港)”,明顯不符合Incoterms?2010中規定的國際貿易術語的格式要求,即FOB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CIF是“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其次,根據Incoterms?2010的規定,國際貿易術語項下的FOB價格與CIF價格構成明顯不同,且無法簡單套用某種公式或者以其他形式相互轉化。

盡管有上述裁決,出口商仍應謹慎,在繕制單據時應關注單據之間、單據之內的貿易術語的一致性,避免出現類似問題帶來的拒付糾紛。

信用證業務中選擇恰當貿易術語的好處

選擇恰當貿易術語將使買賣雙方受益,規避風險。印度孟買高等法院2020年裁決的一個案例是信用證下選擇合適的貿易術語對出口商起到很好保護的案例。

在該案例中,印度三家進口商分別與出口商韓國現代等兩家公司簽訂鋼材進口。雙方銷售合同中約定了信用證方式結算,貨物從韓國運輸到印度孟買,貿易術語是CFR,包括了不可抗力條款。

進口商向印度孟買高等法院申請止付開證行信用證下的付款。進口商提出,鑒于新冠疫情和中央或州政府的封控措施,根據19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條其與信用證受益人的銷售合同因不可抗力終止。

印度孟買高等法院駁回進口商的訴求,指出信用證申請人無權獲得任何臨時救濟,信用證是銀行的獨立交易,銀行不關心買方和賣方之間的潛在糾紛。合同中的貿易術語是CFR,賣方已將貨物從韓國運出,已履行其義務并履約部分合同。銷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僅適用于信用證受益人,不能救濟信用證申請人,不能使其放棄與信用證受益人在合同下的付款義務。

以上案例中,由于出口商選擇了CFR術語,交貨地在出口商一側,當貨物在裝貨港裝船后,出口商就完成了交貨義務,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交到船上時轉移,而非抵達目的港。因此,在出口商交貨后,即使銷售合同下與貨物運輸及提貨方面出現任何問題,出口商均不再因此承擔風險。此外,信用證獨立性原則保護進一步確保了出口商在發生上述糾紛時能夠在相符交單下獲得付款。

信用證業務中貿易術語應用建議

Incoterms?規則的核心是確定買賣雙方組織貨物運輸或保險等的義務、貨物交付的風險從何時何地從賣方轉移給買方以及運輸、包裝、裝卸、貨物查驗或與安全有關的費用承擔義務。進出口商如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在簽訂合同、申請開證、信用證通知、單據繕制審核等環節均應加以相應注意。

簽訂合同時確定合適的貿易術語及Incoterms?版本

首先,買賣雙方應根據運輸方式、交貨點、運輸工具、運費支付、保險、進出口清關、檢驗等各種因素和行業常見貿易慣例,在簽訂合同時選擇合適的國際商會Incoterms?規則。

買賣雙方不應僅選擇熟悉的貿易術語,而應選擇最適合基礎交易需求的貿易術語,避免因為不當選擇造成無法履行貿易術語下的義務。應謹慎對待貿易術語變形,鑒于Incoterms?中無相關規則,容易產生應用中的分歧,建議在合同中就變形內容相關義務做出明確規定。

盡管目前最新版本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規則是Incoterms?2 0 2 0,之前版本仍然有效,各方可自由選擇版本,但鑒于Incoterms?2020是為了滿足行業當前需求所修訂,因此建議各方應用該規則。

此外,建議在合同中采用國際商會對于貿易術語的建議表達格式,即“[選定的貿易術語規則][指定的港口、地點或地點]Incoterms?2020”,從而避免糾紛。實務中不乏因當事方沒有指出Incoterms?的版本,導致司法程序中需討論參照版本的問題。

開立信用證時合理規定與貿易術語匹配的條款

在信用證業務中,常出現貿易術語選擇是否正確的拒付糾紛問題,這些問題實際上都是合同簽署階段沒有充分考慮貿易術語恰當性的后果。銀行不會根據買賣雙方是否履行貿易術語下的義務,而是根據信用證國際慣例,僅審核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因此,買賣雙方應了解國際商會信用證規則和慣例,包括UCP600和ISBP。

國際商會第895rev號案例充分體現了進出口企業、銀行在信用證業務涉及貿易術語時均存在的問題:一是進出口商在合同簽署時存在簡單將CFR等同于“FOB價格+運費”。根據Incoterms?規則,CFR與FOB從買賣雙方的義務上截然不同。因此,在合同中不應同時使用兩種貿易術語的方式表明價格相關內容。二是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未充分在信用證條款里單據化體現扣款要求,從而避免付款時的糾紛。三是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時未仔細考慮信用證與貿易術語相關的扣減規定的可執行性,并及時聯系進口商修改信用證條款。四是保兌行在保兌時不謹慎,未及時向開證行澄清上述條款后再加具保兌,且在向開證行索款時處理不當,未在面函中明確指示根據信用證條款在面函金額中扣款。

因此,采取信用證方式結算時,開證申請人在開證申請時應力求將合同選擇的貿易術語信息反映在信用證中,并以單據化體現,確保與貿易術語相匹配的運輸單據、保險單據、運費語句等條款;開證行應考慮在開證申請書上給予開證申請人貿易術語相關明確又充分的選項,對于誤用貿易術語的情況及時做出風險提示。如果進口商堅持開立與貿易術語規則矛盾的信用證條款,將可能造成潛在風險隱患。為避免糾紛,出口商或擬辦理保兌的銀行應及時向開證行澄清。

單據繕制或審核中確保貿易術語與信用證條款一致

在制單或交單環節,應嚴格根據信用證條款體現貿易術語相關內容。單據之間或單一單據中顯示的貿易術語也應不存在矛盾。如果出口商在繕制單據過程中發現信用證中的貿易術語不合適,卻在未修改信用證的情況下自行修改為恰當的貿易術語,盡管從貿易術語應用上是正確的,但卻違反了信用證的規則,將會產生拒付風險。

猜你喜歡
國際商會出口商信用證
國際商會意見中“中國元素”給出的啟示
遠期遠付信用證及其索匯操作
國內信用證轉讓風險控制
出口商降低信用證項下費用的方法
再現信用證溢短裝之爭
國際商會TA.870rev意見引發的思考
會展預告
《2017年國際商會知識產權指南》中文版發布
練就信用證修改審核的“火眼金睛”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