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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網絡著作權侵權治理探究

2023-04-17 23:48陳立毅
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著作權法民法典知識產權

陳立毅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廣西 南寧 5300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文簡稱《民法典》)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民事權利保護體系邁入“法典時代”。著作權作為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其基本法依據可以溯源到《民法典》有關知識產權法的宣誓性保護條款以及侵權責任有關規定。提出數字時代的著作權侵權解決方案,有賴于充分把握《民法典》的時代精神,領略其接納和重視知識經濟時代的私權價值,準確定位其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特別地位。一方面,既要滿足著作權作為私有權利的主要屬性;另一方面,也要把握著作權制度對于公共利益的必要考量。這是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但有別于民事權利的對世性的特點。為此,本文擬從網絡著作權侵權問題的特殊性入手,對《民法典》視角審視網絡著作權侵權治理的必要性進行剖析,結合并立足于著作權制度的“規范定位”“規則要素”的內涵,對網絡著作權保護規則進行剖析。分析網絡著作權侵權治理的短板及其破解之道,嘗試在現有著作權法框架下為網絡著作權保護提供新的方案,促進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和網絡時代內容產業的有序發展。

一、問題的提出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問題的特殊性

第一,侵權范圍廣泛,后果嚴重。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的作品面臨著被廣泛傳播和濫用的風險。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和互聯性,侵權行為涉及全網范圍內的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使得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更加廣泛。廣泛的侵權行為出現,導致了侵權后果更加嚴重。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的作品被廣泛傳播和濫用,對其創作和收益產生嚴重影響。同時,由于網絡傳播的快速性和廣泛性,侵權行為被迅速傳播和擴散,使得侵權后果更加嚴重。

第二,侵權行為難以認定。一方面,由于網絡的跨地域性和虛擬性及匿名性,在網絡上,用戶可以使用虛假身份和虛擬昵稱進行跨地域交流和互動,這就使得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跨地域性和技術性的特點,這導致權利人難以確定侵權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或位置和侵權主體的身份,增加了侵權行為認定的難度。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證據保護和取證手段。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常常隱蔽性較強,權利人很難獲得充分的證據。而且,存證成本較高,證據的保存和保全也存在困難。這導致權利人難以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認定侵權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也給司法機關的判決帶來一定困難。此外,對網絡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難,由于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對于網絡著作權的定義和范圍也相對模糊,這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法律適用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

第三,法律的穩定性與多變的網絡環境之間存在矛盾?!吨鳈喾ā酚嘘P作品的使用方式在現實中急劇翻新,但在制度上規定的權利控制范圍相對穩定,當一種新型的技術在互聯網廣泛應用,對作品的產業意義上的使用能否進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使用范疇,則有待司法機關考慮立法意旨,遵循解釋規范,對新行為的性質作出法律判斷。于是這種天然矛盾在被稱為技術之子的著作權領域顯得更為突出?!靶畔⒕W絡傳播權”的從無到有便是一個最好的例證①我國于2001 年修改《著作權法》時,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參見2001 年《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第四,傳統網絡著作權保護的規則設計已呈乏力之勢。網絡著作權保護規則的主要制度是“避風港規則”,源自美國1998 年制定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后被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的著作權制度所借鑒,而且在我國網絡民事侵權領域,《民法典》形成“通知—必要措施”的新結構,但該規則是否仍然適用今天的網絡著作權侵權,引起著作權理論界諸多爭議[1]。因為根據“避風港規則”,權利人對于侵權行為具有發現義務,并且需要向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發送合格的侵權通知,請求平臺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這一條款對平臺發展的保護和著作權人之間利益格局愈發復雜,導致“避風港規則”有成為平臺消極防范著作權侵權的保護傘之勢。

(二)從《民法典》視角審視網絡著作權侵權治理的必要性

首先,網絡著作權保護規范之間存在一般法與專門法的聯系?!睹穹ǖ洹纷鳛橐话惴?,是規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性法律;而《著作權法》作為專門法,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而制定的特殊法律。在著作權侵權治理中,應當遵循一般法和專門法的相關規定,并考慮兩者之間的聯系?!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倬攀臈l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構成了網絡民事侵權治理的規范性基礎,凸顯對網絡延伸的民事權利采取強保護的私法精神。

其次,《民法典》對于著作權侵權治理具有規范依據和指導作用?!睹穹ǖ洹纷鳛橐话惴?,對于著作權侵權治理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睹穹ǖ洹分械那謾嘭熑卧瓌t、賠償原則等當然適用于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處理。同時,《民法典》中的權利保護原則也適用于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專門法對于著作權侵權治理的規定,在法理上也應當與民事基本法保持價值一致性?!吨鳈喾ā纷鳛閷iT法,對于著作權侵權治理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例如,對于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法》可以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規范網絡作品的使用和傳播等。

最后,《民法典》與《著作權法》應當保持協調融通。在著作權侵權治理中,應當協調好《民法典》和《著作權法》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應當遵循《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當充分考慮《著作權法》的特殊性質和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概言之,結合一般法到專門法的關系,在《民法典》背景下,著作權侵權治理應當遵循一般法和專門法的相關規定,并考慮兩者之間的聯系。同時,應當充分發揮《民法典》的指導作用,在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實施的過程中,探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相關司法解釋應予完善的方向與舉措,以充分保護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民法典》背景下網絡著作權侵權治理的規范考察

(一)基于《民法典》的著作權制度價值定位

在《民法典》編撰的過程中,很多專家學者[2-3]和實務界人士[4]呼吁設立知識產權編,以體現《民法典》的時代特征,推動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為創新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樹立我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大國形象。但是,立法機構對于“對知識產權是否單獨成編”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特別是從民法典自身體系的科學性、完整性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典的時代特征高度考慮,沒有單獨設立知識產權編[5]。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一步指出,單獨設立知識產權編的條件還不成熟。一方面,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睹穹ǖ洹冯y以囊括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兼具的行政管理等公法屬性及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執法、司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果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納入《民法典》,恐怕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因此,《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6]。

當前,著作權制度在私權基本法——《民法典》中的價值定位,實際上擬說明的問題是以《民法典》為基本法依據,闡釋著作權制度的價值目標和著作權制度自身具備的價值范疇,即價值目標和價值體系的問題。從價值目標而言,價值目標旨在法律的本質和目的,設定了法律實施的最終趨向,描述的是通過權利的產生、侵權的行為、法律的實施發生的權利“化學反應”的“生成物”是什么的問題。在民法制度中,貫徹了私法制度的價值目標,即“權利本位”的價值立場,這種私法價值目標作為著作權保護框架的構建理念,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強調私權保護的正當性和有效性,權利的有效保護是權利實現的必要保障,這種保護現實化為權利相對的義務,他人不得違法侵害之,否則應當承擔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此即法諺所云“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的另一種闡釋,區分于權利義務一體化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另一方面,強調私權保護的至上性和相對性?!八綑嗖豢汕址浮碑斎话巳松頇嗪拓敭a權,著作權是典型的兼具這兩者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人們強調權利的至上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的利益平衡屬性極為特別,因為它關系到社會公眾的知識獲取和自我價值的追求和實現,權利的歸屬必須遠離“知識的壟斷”,所以,對于私權至上的性質必須受到合理限制,即在著作權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制度中所表現的權利保護的相對性的利益平衡特點。歸結起來,《民法典》對私權保護精神蘊含了權利、正義、公平、秩序等價值?!睹穹ǖ洹房倓t編“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民事立法目標,《著作權法》第一條“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都明確闡釋了著作權立法的價值位階和立法理念,這些價值和理念在一個外部環境飛速變化的網絡空間是具有指導意義的,不論是紙質傳播方式還是今天日新月異的互聯網傳播方式,著作權的制度理念和核心價值沒有發生改變,需要改變的是在新技術碰撞下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和具體的制度設計,以始終踐行《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價值選擇,指導構建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方案。

(二)網絡著作權保護體系的規則構成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形成的著作權保護體系由兩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是《民法典》總則編關于民事權利的通用規范依據,作為民事權利的最高效力的基本法規范,當然也適用著作權在內的各項知識產權。這一統領性規范表明,民事活動需要統一的通行規范和基本準則:一方面,可以減少立法資源的浪費,簡化法律適用的難度;另一方面,能夠保障法律體系的內部協調,實現法律規則的效力排序,便于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同時,著作權具有民事權利的基本性質,應該適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規定。具體而言,總則編有關民事權利的一般規定,是各項民事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共同適用的民事制度,主要涉及民事主體制度、民事權利制度、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對于著作權法而言,《民法典》中的一般性規范具有兩種功能:一是統領和指導立法作用?!啊睹穹ǖ洹返囊话阋幎橹鳈嗟囊幏稑嬙焯峁┥衔环ㄒ罁?,著作權法律規范的特殊性建立在民法規范的一般性基礎之上。二是補充或直接適用價值。對知識產權法未規定的事項,民法制度可以援引適用,以彌補專門立法存在的漏洞?!盵7]《民法典》有關著作權的條文規定共計14 條,以多點散見的形式分布于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以及侵權責任各編中,這些制度、規范為著作權提供了體系性、原則性的保護框架,對理解把握和具體構建著作權網絡保護方案具有指導意義。

第二部分是以《著作權法》為載體的具體規范,主要包括總則、著作權直接權能、著作權鄰接權能、著作權使用和管理規定、法律責任等方面構成。從2020 年《著作權法》的修訂來看,《著作權法》在適應數字時代的傳播技術,通過加快完善立法回應技術變革帶來的制度挑戰。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中心體系發生變化,《著作權法》2020 年修訂的一大亮點是將廣播組織的轉播權以技術中立的方式拓展至網絡環境。一方面,表明傳播技術的快速變革需要傳播權體系變革予以回應;另一方面,也宣告了網絡環境成為傳播權行使的主要背景,并且保護理念從傳播權為中心轉變為鄰接權為中心。此外,《著作權法》對權利保護規則作出較大調整,將原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修改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具體而言,第一,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進一步明確,旨在提升著作權預防性保護的力度;第二,完善舉證責任規則,將盡到必要措施的證明義務轉由平臺承擔,相對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一定程度解決權利人維權困難面臨的舉證難問題;第三,對侵權賠償計算方式進行完善,增加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法定賠償最高標準并設定最低標準,積極回應了著作權維權成本高昂、賠償較低等社會廣泛關切的問題;第四,強化行政保護作用,對行政權力主體、行政責任承擔等方面進行補充完善,新增了行政執法措施有關規定,為發揮行政力量打擊侵權行為的高效性提供了制度依據。

(三)網絡著作權侵權認定的規則要素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著作權侵權判斷規則是建立在自動保護原則基礎上的四要件判定規則。首先,對于請求保護的對象,必須是保護客體,通常稱之為“作品”,只要訴爭對象符合作品特性,一旦其產生,即自動取得版權,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關于作品受保護的條件,不作為本文研究的主要問題,在此不展開。本文擬討論的核心問題在互聯網環境下如何完善作品的保護,在邏輯層次上屬于后一個環節。其次,侵權判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有兩個標準需要滿足: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部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受版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ヂ摼W環境下侵權問題聚焦于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其判定也是適用侵權責任四要件,即損害后果、侵權行為和因果關系,還有主觀過錯。第一,所謂損害后果“系指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時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損害發生前之狀態,與損害發生之情形,而相比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為損害所在”[8]。第二,侵權行為,在網絡著作權領域表現為存在未經許可傳播他人作品,且不屬于法定許可范圍。第三,因果關系即因未經許可的傳播行為造成了權利人的損失,通常實踐中因果關系不作為判定的疑難要件。第四,主觀過錯,著作權侵權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并非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因而在侵權判定中關于過錯的認定體系引入了網絡侵權規則中著名的“避風港”規則,即鑒于互聯網傳播主體的不特定性、傳播速率的高效性以及傳播內容的廣泛性,如果將侵權內容在互聯網存在這一客觀事實推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主觀過錯,將抑制網絡服務產業的發展,同時也會過分加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由此衍生出“避風港”規則,具體是權利人在發現侵權內容時,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又稱為平臺)發起“侵權刪除”通知,平臺收到通知后應當在合理時間刪除相關內容,以制止侵權行為。但是,由此也會產生“避風港”規則被濫用的風險,無投訴則不刪除,打消平臺正版化的積極性,對侵權內容熟視無睹。針對這一問題,又提出了制衡規則,即“紅旗原則”,如果平臺上的侵權內容猶如紅旗般顯而易見,對于平臺而言,則不需要權利人發起通知,就應當主動履行侵權制止義務。

三、《民法典》背景下網絡著作權侵權規則的適用困境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模糊

當前網絡著作權保護與社會關切矛盾集中的主要問題之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注意義務問題。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第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程度問題。程度問題反映的是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是否清晰,在當前的規則體系下,注意義務并沒有清晰的標準作為參考,供給法官的判定平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很大程度上還是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具體案件中根據平臺行為和權利人通知后平臺作出的反映,進而判定平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第二,平臺履行注意義務的方式問題。在當前的網絡著作權保護規則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即平臺)對侵權內容的傳播行為負有義務沒有爭議,存在爭議的是平臺作為傳播載體,究竟是負有事前預防義務還是事后制止義務[9],這一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中,備受關注的愛奇藝與字節跳動關于《老九門》影視作品侵權糾紛案①參見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 民終1012 號。,充分反映了司法實踐關于平臺注意義務的法律適用分歧。被告主張的主要抗辯理由之一是平臺不是直接的內容提供者,僅作為信息存儲服務提供者;再者,網絡服務中的內容規模完全超出平臺的審查能力,因而平臺不具有審查可能性,主張其可進入“避風港”。法院在愛奇藝和寬娛公司《愛情回來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指出②參見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 民終316 號。,平臺采取的版權風險防范模式僅針對版權侵權風險較高的內容,采取人工審核的方式防止侵權,與其經營模式存在的版權風險不匹配,因而判定平臺違反注意義務,構成幫助侵權。概言之,注意義務沒有前置標準,僅在進入司法環節依據多種因素進行認定,進而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會盡可能地探尋版權注意義務的最低標準,模糊了注意義務的邊界,變相放任侵權內容的傳播。第三,注意義務的性質問題。在前述兩個方面的原因下,導致平臺對于注意義務并不能引起重視,將注意義務等同于行政規范要求上的內容審核義務,而且還降低了標準。比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列舉了九類平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的內容,其中就包含“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因為其他的禁止傳播、發布的內容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平臺會高度注意,但對于可能構成民事侵權的內容,平臺則怠于履行注意義務,而且能夠以判斷能力不足作為抗辯理由。

(二)懲罰與填平的共存沖突:著作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爭議

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確立與實施,各方態度不一。有觀點認為這是《著作權法》修訂的進步性設計;也有觀點認為,《民法典》和《著作權法》雖然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規定,而懲罰性賠償是否適宜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則有待商榷。從《民法典》對著作權的權利定位來看,著作權乃一種私權,核心是財產權。相應的,《著作權法》的定位是私法,私法即平等主體之間財產、人身關系之法,平等、對價是基本的法治原則。著作權既為私權,當其受到侵害,確定賠償責任要遵循的是填平原則,需要實現的目的是充分補償,恢復權利的完整狀態[10]。但是,本文認為,針對著作權侵權,私權的填平與懲罰規則同時適用并不沖突,傳統侵權懲罰性賠償的理論依歸是對嚴重侵權人的道德非難性,而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并不立意于道德譴責,而重在行為遏制[11]。具體到著作權,并非阻止一切可能的接觸,而是鼓勵合法的作品使用,增強主動尋求授權許可的社會氛圍。填平原則在著作權保護實踐中已經表現出了無力③,完善補償為主和懲罰為輔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體系有其實踐需求。

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最早見于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20 年《民法典》確立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同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均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由此,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全面構成?!吨鳈喾ā返谖迨臈l第一款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三個要素:一是賠償條件,即侵害著作權及鄰接權,其中包含侵權判斷,必然以前文所述侵權要件為依據。二是賠償標準,賠償標準有兩種,其一,可明晰標準,即有明確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其內涵包括賠償標準是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其二,無法明晰的標準,即前述標準無法適用,則依據權利使用費計算賠償數額。三是加重情節,將侵權主觀惡性納入考量,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加倍懲罰,倍數范圍在一至五倍之間。

著作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以《著作權法》2021 年修訂施行為節點,標志著著作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進入法律適用階段。從2015—2019 年司法數據反映的情況來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盡管早已確立,但在實踐中適用的案件比例并不高[12]。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并不絕對,取決于個案事實,但對訴訟雙方當事人明顯具有更大的影響。在個案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判斷,既取決于客觀事實本身,也取決于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于規則的熟悉運用程度以及與之適應的證據收集、事實提煉能力。準確理解懲罰性賠償的諸多適用要件,則是恰當運用該規則的前提。然而,這種復雜的要件判斷,一方面,導致舉證困難;另一方面,也導致司法人員不傾向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民事主體權利失衡:避風港規則形成三方主體的差異地位

首先,網絡環境下的傳播方式變革,形成了權利人、網絡用戶和網絡平臺三方之間的傳播結構,在用戶無差別的網絡服務方式下,侵權人和用戶會發生身份重疊,權利人的維權困境也存在于此。因為網絡用戶的匿名性,用戶身份和侵權人的身份重合,權利人無法向直接侵權人追究侵權責任。為了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可受保護,制度設計上不得不選擇把保護義務通過間接侵權責任分擔給平臺,以實現侵權問題追責對象的明確性,否則追責對象就會藏身于茫茫網絡海洋之中,無法找到侵權人則成為制度漏洞。

其次,這種結構的初衷是促進三方利益的平衡,但在操作中存在力量的懸殊,權利人無力對全網侵權內容進行監測,并及時向平臺發出合格通知,海量網絡內容的監測已經超出一般權利人可負擔的維權成本,進而導致權利人在這一保護結構中處于實質的弱勢地位。

最后,在網絡著作權保護框架中,平臺是保護體系的實施載體,而大型平臺通常面臨海量的版權投訴通知[13],以最顯著的短視頻侵權問題為例,高頻快速的視頻傳播特征下,平臺每日收到的投訴通知遠超過其處理能力,當平臺收到侵權通知無法及時處理,“避風港”規則實質喪失一項救濟措施應具備的及時性。尤其根據網絡內容的時效性特點,對于具有時效性的版權內容,完全依賴事后刪除已經不能補救,如熱播影視作品,其收視率或者票房收益是收回成本和獲得利潤主要渠道,侵權傳播對權利人的利益損害是難以估量的。相反,對于平臺方則是有利的,因為網絡服務的核心產品是內容,除了內容服務提供者,大型平臺采用的模式都是自產內容和用戶生產內容相結合,這樣一來,平臺的服務性質就進入一個模糊地帶,當認為它是內容提供者時,它主張自己僅提供技術服務,對內容不享有控制權,但平臺收益的主要來源是用戶生產內容的傳播帶來的流量、廣告收益。直觀的描述是,即便侵權內容在平臺上獲得巨大的傳播流量,平臺也不會損失收益,一旦被控侵權,平臺則以“避風港”規則作為合法抗辯,但侵權內容的傳播事實則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甚至還獲得了流量收益,可謂“穩賺不賠”。這一現狀有違權利義務一致的法理,在完善網絡著作權侵權方案中應重點考慮。

四、《民法典》背景下網絡著作權侵權治理的完善建議

(一)明確義務:提高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注意義務

隨著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網絡著作權保護制度不斷面臨新的挑戰,除了現有的問題,未來隨著新技術產生的問題只增不減。比如,人工智能著作權問題、元宇宙虛擬作品問題、數字藏品著作權問題等都是當前著作權無法回應的問題。制度在保持必要穩定性的同時,也需要增強其對現實社會的適應性。因此,適應技術的快速演變,回應實踐問題的制度詰問,加快著作權法律制度的修訂,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之舉,由此方可讓層出不窮的著作權問題治理有法可依。具體而言,明確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的權利和義務。當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有如下幾個方面應當把握契機,適時完善。第一,優化“避風港”規則,加入侵權數據追蹤,讓權利人可以實現侵權收益的分享。對于著作權人,要加強提升其權利維護保障,為權利行使和保護提供更多的可能性,豐富其在面臨侵權行為時的救濟路徑,優化傳統“避風港”規則構建的“通知—刪除”模式,因為這并不是最佳選擇,而是留給權利人的唯一選擇:一方面,限制了權利人的維權選擇;另一方面,不能反映救濟措施的及時性與合理性。第二,強化網絡平臺版權保護義務,分類設定平臺版權內容過濾標準。平臺對于侵權內容的傳播是間接實施主體,不是消極第三人的角色,對于版權內容的非法傳播不能僅依賴被動觸發保護機制,應引導網絡平臺加強版權合規建設,納入網絡平臺資質審查體系、合法評估體系。第三,探索網絡用戶分類分級實名制。在當前的網絡非實名環境下,侵權人與一般網絡用戶身份混同,導致侵權人難以追蹤,屢禁不止,對此,有必要要求網絡用戶分類實名制。所謂分類,即內容生產者應當實名,因網絡服務的對象有兩大類,一是內容生成者,生產的內容可能是原創,也可能是非原創,非原創部分中存在侵權風險者較多,這一類非瀏覽用戶,應加快建立實名制,為打擊侵權內容傳播增加可溯源性;二是普通瀏覽用戶,此類用戶在內容傳播上不具有直接作用,不直接上傳內容,暫不納入分級實名制。此外,還應明確自動授權機制,規范作品授權許可使用費用收費標準,引導相關著作權人降低授權成本,形成著作權利人、傳播者、公眾、平臺多方共贏的局面,這也符合著作權制度鼓勵作品傳播、惠及公眾、豐富文化、促進創作的宗旨。

(二)調和功能:侵權賠償與收益分享機制建設并重

第一,加大民事保護力度,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制裁功能。懲罰性賠償是通過加重經濟責任的方式實現對侵權行為的制裁目的。一方面,其具有懲罰功能;另一方面,其具有警示功能。當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懲罰性賠償的規則正在逐步完善,司法人員需要較為細致的適用規則指導具體案件的適用,由于其不同于補償性賠償恢復被侵權人權利的目的,需要對行為人主觀過錯、動機等主觀因素以及客觀的行為和嚴重情節加以考量,這個過程難度較大,細節較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已經發布了相關解釋①2021 年3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但還是為具體適用保留了較寬泛的裁量空間,如計算方式上考慮地區經濟水平的差異,需要司法機關積累一段時期的適用經驗,再行發布更為細致的案件辦理指南,以保證司法的統一性。同時,也要防止懲罰條款被濫用。

第二,提升著作權行政保護和刑事保護效能,實現全方位保護。其一,充分發揮著作權行政保護的高效性和低成本優勢。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民事保護雖然作為主要救濟渠道,但是其訴訟周期長,程序復雜,導致當事人維權成本較高。而行政救濟則相對快速,一方面,可以快速制止侵權行為;另一方面,能夠通過行政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處罰,強化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功能。另外,也可能在行政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快速維權。其二,強化著作權刑事救濟。一是降低入刑門檻,提高刑事保護措施威懾力;二是加強著作權刑事案件指導性案例發布。

第三,重視發揮市場功能,構建運轉高效的著作權市場體系。著作權保護不能和著作權運用呈現“兩張皮”局面,從制度初衷上,仍然是保護、運用和管理并重,多元體系,系統分級,是一個整體,不可偏廢。因此,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瓶頸久攻不破,也側面反映,亟須建立高效有序的授權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要實現著作權各方主體合法利益最大化,需要鼓勵形成多元合理的盈利模式,保證著作權人、網絡用戶、網絡平臺能夠合理分享收益,合理分擔成本,讓正版成為主流,減少侵權行為的滋生土壤。

(三)平衡利益:強化網絡著作權應用生態建設

網絡著作權保護難題出現的最主要客觀原因是互聯網技術的飛速進步,而技術發展帶來的問題,一定程度上需要應用技術去解決。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安全性、高效性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在權屬證明、行為溯源、證據固定等方面具有提高效率的作用。這為著作權保護提供了新的選擇。在目前的技術應用中,成熟度較高的是區塊鏈技術。各從業機構、管理部門、著作權人、網絡平臺等主體應探索合作建立智能版權保護平臺。

其一,積極探索由主管部門指導的,版權服務機構、版權技術企業、網絡平臺參與的綜合性保護平臺。著力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力量,版權管理部門的權威作用,科技企業的技術優勢,以及法律服務機構的專業優勢,形成集版權登記、流轉使用、法律咨詢、維權取證等方面的綜合性服務集群。當然,尤其需要充分應用區塊鏈技術的權威和高效的特性,解決傳統集體化管理機構的“大而不便”“集而不通”的缺點。

其二,提高對區塊鏈的司法和行政應用水平。區塊鏈的溯源、留痕、不可篡改特性應當得到司法機關、行政部門等官方的廣泛采用,有利于加強智能著作權平臺的權威性,探索由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為主導搭建的著作權聯盟鏈,打通網絡著作權登記、流轉和維權一鏈實現,不僅降低了維權成本,還能加強司法機關與行政部門之間的跨部門協作,提高電子證據取得、審查和采用的比例,提高辦案效率。

其三,版權管理部門應加強行業指導和規范。技術的發展和應用顯然已經走在了制度前面,可以將其定位為一個探索的過程,但需要把握的是,技術中立理論在著作權侵權救濟體系中應當始終處于輔助地位,其工具角色不可演變為主體角色,防止技術應用對公平價值的偏離,這需要管理部門出臺相關政策,指導和規范行業發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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