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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犯罪財物處置問題及其對策

2023-04-17 23:48盧少鋒王佳然
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關系人定罪財物

盧少鋒,王佳然

(鄭州大學,河南 鄭州 450001)

一、嬗變:有組織犯罪財物處置法律規范的更替

(一)實體法律規范

刑事涉案財物的處置,正式確立是在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1979 年《刑法》)第六十條①1979 年《刑法》第六十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即對于案件的一切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或退賠。此條規定過于籠統,且實施具有一定困難,沒有涉及涉案財物分類處置,沒有考慮被害人財產的返還以及犯罪分子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財物,缺乏一定的人道主義。因此,199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1997 年《刑法》)第六十四條對1979 年《刑法》第六十條進行了一定的完善,一是注重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對其合法財產及時返還;二是對罰沒的財物進行統一處理,不得私自挪用。1997年《刑法》的規定不僅考慮了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返還,還規制了涉案財物上繳的途徑,更進一步規范了刑事涉案財物的處置?,F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六十四條②《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迸c1997 年《刑法》規定相一致,歷次刑法修訂也沒有對其進行修改,此條便成為涉案財物處置的現行實體法律規范。

(二)程序法律規范

關于涉案財物處置的程序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歷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中,與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相關的規定一直在完善。1979 年《刑事訴訟法》中,并無關于涉案財物處置的規定。1996 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③《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下列財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一)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二)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三)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權利人申請,出售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币幎?,司法機關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對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2012 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①2012 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毕噍^于1996 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較為注重涉案財物的全面處理,一是增加“查封”措施;二是注重法院對涉案財物的全面處理,不僅包括與犯罪本身有關的財物,還包括孳息;三是根據判決,有關機關也需重視涉案財物及孳息的處理。另外,2012 年《刑事訴訟法》增加特別程序——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部分案件被告人不在案時(如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可以對其涉案財物進行處理,這是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相關法律規范一次較大的進步。2018 年《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涉案財物處置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僅是將描述順序進行了調整,即目前涉案財物處置的程序法規范規定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零一條以及第五編第四章。

(三)《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實施

近些年來,許多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也包含涉案財物處置的相關規定②例如,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2015 年1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2015年7 月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2022 年8 月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規定》。。2022 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較為系統地規定了有組織涉案財物處置,既具有實體法的特征,也具有程序法的特征。例如,《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便明確了有組織犯罪和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屬于實體意義上的概念;第五十條規定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屬于實體處理規則。再如,《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章,明確了涉案財產的程序處置以及對于案件無關財物的處理,與《刑事訴訟法》相銜接。因此,《反有組織犯罪法》為引入獨立的有組織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不僅提供了實體法基礎,也提供了程序法基礎。

1.合法財產的先行處置、依法處置

《反有組織犯罪法》專章規定有組織涉案財產的認定和處置,強調對公民、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要求在處理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不僅要打擊黑惡勢力,還要防止侵害公民、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防止對組織成員、涉案財產的不當認定[1]。

一是對合法財產的先行處置?!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三條③規定,對于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票據,可以依法先行處置。此條將對合法財產的先行處置上升為立法規范,防止財產失去其價值,避免造成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二是對合法財產的依法處置?!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一條④詳細規定了對合法財產的依法處置,且其第二款還明確,在處理涉案財物時,不能盲目查封、扣押和凍結,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此條款有以下四個特點:其一,具有合法性,即“法無授權即禁止”,處理涉案財物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并嚴格依照既有程序;其二,嚴格界定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其三,在返還及時,在查清財產歸屬后,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在三日之內予以返還;其四,要貫穿人道主義,不僅要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還要為其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照顧各方利益的平衡[2]。

2.涉案財產的審查和處理

一是涉案財產的審查?!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條①《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币幎?,公、檢、法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組織的財物進行全面調查。此條強調對有組織涉案財物進行審查時,要遵循全面調查②《公安機關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全面調查的范圍包括:有組織犯罪組織的財產;組織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組織成員實際控制的財產;組織成員出資購買的財產;組織成員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財產;組織成員涉嫌洗錢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孳息、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財產;其他與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有關的財產?!钡脑瓌t。對涉案財產進行全面調查,可以有效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不僅能夠快速對被告人進行定罪,也能保護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財產。

二是對涉案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對物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對涉案財物進行控制和保全,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對涉案財物采取強制性措施,一方面,具備證據保全的功能,依據涉案財物的性質和范圍,準確地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具備財產保全的作用,對于即將失去價值的財產,進行先行處置,以便后期對利害關系人進行退還和補償[3]。

三是對涉案財產的處理?!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對于不同類型的涉案財物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第一,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收益,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對其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第二,對于應當依法追繳、沒收的財物無法找到或滅失的,可以追繳、沒收與其財物相等值的財產。對于已經毀損滅失的全部或部分涉案財物,采取追繳、沒收等值財產的方式是較為妥當的,不能因為財物毀損滅失便不追究被追訴人的責任[4]。沒收相應的等值財產是《反有組織犯罪法》的一大亮點,這一舉措不僅可以悉數返還被害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也可以對被追訴人造成一定的威懾,不會因為財物的滅失便逃避制裁。第三,與有組織犯罪違法所得具有高度關聯性的財物,若是被告人不能夠說明財產合法來源,也應當予以追繳、沒收。這一規定,雖有證明責任的轉移,但被告人僅需盡到說明義務,其若是能夠說明財產合法來源,財物便不被追繳、沒收。

二、問題:有組織犯罪財物處置面臨的困境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相關的法律規范雖然一直在更替,但目前較為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主要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可以用于犯罪組織成員不在場的案件,其范圍相對有限。犯罪組織成員在場的案件沒有專門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導致犯罪組織財物的審判不透明,且不利于保護被害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一)偵訴程序中注重犯罪組織財物證據屬性

傳統的刑事訴訟程序通常對涉案財物處置不夠重視,主要將其當作證據進行保全[5]。首先,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時,往往圍繞的是與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相關的證據,對涉案財物方面的證據并不很關注,只有犯罪組織財物與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相關時,公安機關才會對其收集固定[6]。對于與定罪量刑不相干的涉案財物,偵查機關并不很重視,甚至直接“一刀切”,采取強制措施便不再理會,不說明財產的權屬、屬性。其次,公訴機關在提交起訴書時,也是只注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問題,所提交的證據也都是與定罪量刑相關的,幾乎不涉及對涉案財物的處置。依照《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①《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案財產審查甄別。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對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钡囊幎?,人民檢察院應對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但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往往只提交涉案財物及其孳息的清單,并不說明財物處理意見,這便導致對涉案財物的指控不明確。

(二)犯罪組織財物的審判不透明

有組織犯罪本身復雜且涉及成員眾多,法院往往只注重定罪量刑,在犯罪組織涉案財物處置方面,不夠重視。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一般是在查清犯罪事實之后,順帶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置,這種方式缺乏公開與透明,無法保障涉案財物實體性處置的公平公正。實踐中,犯罪事實的存在與涉案財物的處置是需要分別進行調查和證明的問題。犯罪組織涉案財物的審判不透明,導致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利害關系人不能對涉案財物所涉及的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以及辯論,提出意見。法院依職權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置具有片面性,不僅不利于查清涉案財物的權屬,還不利于保護被害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三)判決書關于犯罪組織財物處置表述概括或模糊

由于缺乏被告人到場案件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在公訴機關進行指控時,對有組織犯罪財物的指控不夠重視,導致法院也不會對涉案財物進行實質審理。法官在制作判決書時,針對涉案財物處置部分,表述較為概括或一筆帶過。例如,王某浪、黃某寶、王某源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②參見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2021)浙0327 刑初50 號刑事判決書。,本案中涉及人數眾多,且財產類型眾多復雜,在法院判決主文之中,法官關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論述的有理有據,但對犯罪組織涉案財物的處置,判決主文中并沒有過多涉及,僅在裁判結果中提到違法所得,對于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并沒有對涉案財產進行區分,表達較為概括。再如,康某偉、康某品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③參見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2020)皖0123 刑初253 號刑事判決書。,本案也是在判決主文中沒有詳細論述,僅在裁判結果提到對不同涉案財產的處理,且對未隨案移送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依舊沒有對涉案財產進行全面清晰地處理。

(四)不利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在傳統的刑事訴訟程序中,三方構造僅包括審判機關、公訴機關和被告人。有組織犯罪中,犯罪組織的涉案財物,當事人應當最清楚財產的權屬和變動,若是沒有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當事人便不能針對涉案財物進行辯論,不僅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權屬,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

一方面,對于被告人來說,沒有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就缺少了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從而侵害被告人的財產權。財產辯護,與傳統的辯護一致,僅是對象不一。傳統的辯護是針對定罪量刑,而財產辯護是針對被追訴人的財產權益。被追訴人在行使辯護權的過程中,通過對公訴機關的舉證以及對強制措施的質疑和反駁能夠有效地防止有關機關濫用追訴權,避免法院對涉案財產絕對的裁量權[7]。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甚少關注與定罪量刑事實之間關聯性不大的財物,導致涉案財物不能進行實質審理,被告人只能“任憑處置”。

另一方面,對于被害人和利害關系人,其缺乏參與訴訟的途徑,即使清楚明確了解涉案財物的權屬,也無法進行到庭,更不必說發表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對于涉案財物的追繳,被害人不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那么,采取追繳措施的涉案財物,被害人只能通過專門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來解決,若是涉案財物處置不當,被害人也沒有司法救濟的途徑。另外,現行《高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九條提到,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才可以出庭參加訴訟。那么,對于有組織犯罪涉案財物處置,利害關系人和被害人處于同樣的境地,均沒有參與涉案財物處置的正當途徑。

三、對策:獨立的有組織犯罪財物處置程序之構建

當有組織犯罪組織成員審判時不在場,對于其組織犯罪財物的處置,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當所有組織成員被抓獲歸案且參加庭審時,不僅要注重對其定罪量刑,還應重視對組織涉案財物的處理。因此,在傳統的定罪量刑程序結束后,法院可以通過專門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對有關涉案財物的性質和權屬進行區分,即在被告人到場案件中引入獨立的犯罪組織涉案財物的處置程序[8]。在被告人到場案件中,若當事人對于涉案財物處置并無爭議,利害關系人也沒有提出異議,那么,法院便可以在定罪量刑之后,一并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置;若當事人對涉案財物的權屬提出爭議,或利害關系人有異議,法院便可以在定罪量刑之后,適用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對有組織涉案財物的性質和權屬進行區分。

(一)適用原則

引入獨立的犯罪組織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司法機關應當審慎實施,對涉案財物處置采取較為溫和的強制措施,且要遵循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不僅要考慮到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相互銜接的問題,還要綜合考量案件相關利益,做到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相統一。

首先,遵循嚴格審慎的原則。在進行涉案財物處置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在適用強制措施之時,應當慎重,盡量采用對涉案財物影響較小的強制措施,為涉案財物的退賠以及被害人財產的返還奠定基礎。其次,偵訴階段,應當遵循全面調查處置原則。偵查機關在偵查之時不僅僅收集與定罪量刑相關的證據,同時也要重視相關的涉案財物證據收集,對涉案財物的調查應當全面。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時應當綜合全案情況,主動提出與涉案財物相關證據,并提出處理意見。再次,審判階段,要遵循依法處置、公正透明的原則。依法處置,既要遵循實體法相關規定,也要遵循程序法定,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涉案財物處置,堅守程序正義。公正透明則要求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應當公開透明,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其他案件都應在陽光下透明運作。程序的公正透明還需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保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發表意見、提出異議的權利。最后,法官作為涉案財物處置的重要主體之一,應當重視對涉案處置的審理,且要恰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法官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對有爭議的涉案財物權屬,主動調查處理,明確財物權屬。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恰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強化對涉案財物的最終裁判,保護當事人和其他主體的財產權益。

(二)選擇適用

對于有組織犯罪案件來說,其組織成員眾多,但在審判環節,一般是有組織成員在案的。因此,在被告人到場的公訴案件中,可以構建一個獨立的有組織涉案財物處置程序,與傳統的“對人之訴”相同,對犯罪組織財物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應只根據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和公訴機關的指控便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還需要對簿公堂,聽取多方意見,將組織財物的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區分開,將有爭議的組織財物的權屬弄清楚。

獨立的有組織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并不是所有涉及有組織犯罪財物的案件都會用到,在對組織財物的權屬、性質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在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之后,徑行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置,進入執行環節。若是案件涉及財物眾多,且當事人對組織涉案財物的權屬有爭議,此時便應當在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之后,增加一個獨立的組織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利用此程序來解決案件涉案財物問題。引入獨立的有組織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可能會增加案件審理時間,降低庭審效率,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與能夠明確涉案財物的性質權屬,保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相比,降低庭審效率的弊端是不值一提的。并且,我國在庭審前,對于部分案件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便能夠緩解這種境況,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可以與定罪量刑之訴一般,召開庭前會議,在庭前會議中整理爭議焦點,方便在庭審中及時有效且有針對性地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因此,獨立的有組織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并不適用于所有案件,只有當被告人到場時,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財產權屬有爭議時,才有選擇性地使用。

(三)訴訟構造

刑事訴訟構造,是指進行刑事訴訟所具有的三方格局,即控訴、辯護和裁判[9]。

按照傳統的這一“三方構造”,有學者提出復合訴訟主體的概念,復合訴訟主體界定的是檢察機關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和地位,從靜態關系上觀察二者,國家追訴機關處于主導地位,對被告人進行追訴,被害人則處于從屬地位,輔助檢察機關查清案件事實[10]。兩者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附,且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查清案件事實,弄清財產權屬。因此,在這個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中,不論是只有控辯雙方參加的訴訟還是有被害人參加的訴訟,訴訟構造依然是三方,即一方為審判機關,一方為公訴機關和被害人,另一方為被告人。在庭審環節中,對于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事實,一般應由公訴機關來舉證,由公訴機關說明對物處分措施的合法性、涉案財物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性等,被害人可以對其進行補充,發表訴訟意見。被告人可以針對控方的控訴意見,發表有利于自己的辯護意見,提出相反的證據,以此來削弱控方對涉案財產的指控。此種訴訟構造中立的一方為法院,法院經過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辦案法官綜合全案證據,形成內心確信,作出裁判,且法官在制作判決書時,可以詳細地對定罪量刑和涉案財物處置進行說理。同時,判決書中關于有組織涉案財物表述概括和模糊的問題也會迎刃而解。

(四)證明標準

一是建立統一的證明標準,統一法律適用。傳統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定罪量刑與被告人的生命安全及自由息息相關,因而其證明標準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但是,對犯罪組織涉案財物處置的證明標準,不能“一刀切”。犯罪組織涉案財物的種類繁多,有犯罪事實關聯程度也不盡相同,可以根據犯罪組織涉案財物與犯罪事實的關聯性,區分證明標準。例如,對于與犯罪事實密切相關的涉案財物,能夠影響到定罪量刑的,此時的證明標準仍為排除合理懷疑;若是僅僅為了確認涉案財物的權屬,并不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此時便能采用較低的證明標準,即高度蓋然性標準[11]?!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對于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高度關聯性的財物,需要說明合法來源。因此,對于被告人需要舉證的事實,由于其舉證能力較低,可以采用較低證明標準[12]。

二是明確的證明標準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在審判過程中及時查明事實真相,為法官提供內心確信。一般說來,相較于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對公民的意義更為重大,但對于有組織犯罪來說,財產權利可能比人身權利更為重要,涉案財物的不當處置可能導致對被告人錯誤定罪,且對司法公信力造成損害。對涉案財物處置沒有獨立的處置程序,沒有統一公開的證明標準,就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喪失司法在民眾的公信力。因此,明確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證明標準,能夠使當事人或是利害關系人積極進行舉證,對裁判結果有所預測。若裁判結果與利害關系人的預測的誤差屬于可接受的范圍,裁判結果會更容易為民眾所接受,從而服判息訴。

(五)利害關系人的參與

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利害關系人主要是受損失的一方,其可能是被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物的所有權者,也可能對被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物享有其他權利。由于組織犯罪涉及范圍廣,其涉及的利害關系人自然也很多?!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即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利害關系人若是申請參加訴訟,法院便進行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利害關系人便得到了提出自己主張的機會。那么,在前文提到的獨立的組織涉案財物處置中,也應當讓利害關系人參與訴訟。若是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或者訴訟主張,其應當在庭審中處于何種地位呢?

與民事訴訟相類比,利害關系人能夠主張獨立的訴訟請求,應當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處于與原告相同的地位。但是,如果將利害關系人作為單獨的一方訴訟構造,便會對傳統的三方構造造成沖擊。因此,與前文敘述相一致,可以將利害關系人放置與被害人相同的地位,即處于控訴方的訴訟立場,作為檢察院提出控訴意見和舉證的輔助者,借此途徑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之后,可以在庭審中進行舉證質證,進行法庭辯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論是被告人逃匿、死亡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還是被告人在場的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只要與涉案財產的權屬有關或受損失的利害關系人,均可以提出獨立的實體性權利主張。既然利害關系人處于特殊的訴訟地位,對法院作出的關于有組織涉案財物的處理不服的,認為損害到自己合法權益的,也可以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保護自身的財產安全。

利害關系人處于控訴方的立場,一是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因為利害關系人也是涉案財物的一方當事人,其很清楚涉案財物的權屬變動。二是有利于維護司法統一,不論是被告人在席案件還是缺席案件,利害關系人的訴訟目的均是一致的,即主張涉案財物的歸屬。本質相同的情況下,在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中,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依申請參加訴訟,維護司法統一。三是相較于其他提出主張的途徑,如提出申訴或控告,此途徑更加公正,能夠更有效地解決爭議,且更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及時解決涉案財產的權屬爭議。

四、結語

隨著掃黑除惡的常態化,要想徹底瓦解黑社會性質組織,最根本的就是打斷其經濟來源,沒有物質支撐,多數黑惡犯罪活動便難以進行下去。但是,有組織犯罪人數眾多,涉及的財產類型龐大復雜,因而在處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時,引入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迫在眉睫。引入此程序,可以解決司法機關指控不明確、審判不透明、判決書用語概括和模糊的問題,并且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本文僅是在理論層面提出此種想法,若是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仍需通過再檢視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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