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商業銀行資本工具的生存事件條款*
——兼議瑞信AT1債券減記事件

2023-04-18 03:35蔡卓瞳
南方金融 2023年11期
關鍵詞:監管部門條款股東

蔡卓瞳

(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1)

一、引言

2023年3月19日,瑞士金融監管局(以下簡稱“瑞士金管局”)宣布減記瑞士信貸集團(以下簡稱“瑞信”)發行的總價近170億瑞郎的AT1債。同日,在瑞士央行和瑞士金管局的主導下,瑞士銀行集團(以下簡稱“瑞銀”)同意以換股的形式收購瑞信股份。最終,瑞信股東獲得了近30億瑞郎的瑞銀股份,但是破產清算順位優先于瑞信股東的AT1債券持有人卻失去了所有投資,“債權先于股權清零”的現象引發了市場廣泛爭議(覃漢,2023;李志芳和何方玨,2023)。在該事件發生后的六周里,圍繞AT1債減記糾紛的訴訟紛至沓來,瑞士聯邦行政法院受理了近120起要求瑞士金管局賠償投資者損失的訴訟①資料來源:Swiss Hit With 120 Lawsuits Over Credit Suisse AT1 Bond Wipeout[EB/OL].Bloomberg Law, 2023-05-04.。

瑞信發行的AT1債券是指能夠充當商業銀行其他一級資本工具(Additional Tier 1 Capital)的永續債。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資本監管框架,商業銀行除了發行普通股作為核心一級資本外,還需要發行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如優先股、永續債)和二級資本工具(如二級資本債)。巴塞爾委員會還提出,其他一級和二級資本工具合同中都必須加入生存事件條款,確保銀行在“無法生存”或者在接受“公共部門注資或同等效力的支持”之前,監管部門有權將資本工具全額減記或者轉股,以改善銀行的財務狀況(BCBS,2010)。

早在2014年,我國商業銀行就發行了近3500億元人民幣含有生存事件條款的資本工具,占全球同期發行總量的三分之一②資料來源:China Banks Issue most Coco Bonds[EB/OL].Financial Times, 2015-02-11.。截至2023年1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存量市場規模近5萬億元③資料來源:極端情況下的銀行資本工具減記:基于國內外對比的視角[EB/OL].新浪財經, 2023-04-23.。隨著我國問題銀行風險處置的市場化和常態化,瑞信AT1債券減記風波中暴露的問題也值得我們予以重視。具體來說,瑞信事件反映出以下兩個問題:第一,生存事件的觸發情形,即如何理解資本工具合同條款中的“無法生存”和“公共部門注資或同等效力的支持”?第二,生存事件觸發后的損失吸收機制,即什么樣的損失承擔方式是合理的?資本工具合同是否可以約定資本工具的持有人先于股東承擔損失?

為了回答以上問題,本文首先回顧巴塞爾協III(以下簡稱“巴III”)的改革歷程,解釋為何巴III要求銀行在資本工具中加入生存事件條款;繼而討論我國應當如何界定資本工具生存事件的兩種觸發情形;最后,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的相關條文,論述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工具損失吸收機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二、生存事件條款的起源和功能

(一)生存事件條款的起源

在巴III改革前,商業銀行除了發行普通股作為一級資本(Tier 1 Capital)外,還需要發行長期次級債券(Long-term Subordinate Debt)作為二級資本(Tier 2 Capital),兩者共同構成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普通股是在銀行正常營業階段(Going-concern)吸收損失,資本工具則是在銀行倒閉停業階段(Gone-concern)吸收損失。根據法律或合同約定,資本工具的破產清算順位劣后于存款和一般債權,從而在銀行倒閉后優先承擔損失,保護存款人利益。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監管部門發現如果任由大型銀行違約乃至破產、倒閉,不僅會加劇銀行存款人和其他短期資金提供者的擠兌和恐慌,還會導致作為該銀行交易對手的其他金融機構破產,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Posner,2018)。因而,政府選擇通過向大型銀行注入資本金、提供優惠的流動性貸款、擔保銀行資產損失或者高價收購銀行不良資產等方式,試圖恢復銀行資本充足率,維系銀行的正常經營,從而遏制市場恐慌。

由于大型銀行在政府的救助下得以繼續營業,沒有破產、倒閉,所以按照法律和合同約定,次級債/資本工具的投資者也就不需要承擔損失。換句話說,政府為了避免銀行破產的負面后果,在保護了銀行客戶及其交易對手的同時,也被迫救助了本應在銀行破產時吸收損失的資本工具投資者(BCBS,2010)。這不但加重了財政負擔,也增加了投資者的道德風險。

對上述政府救助困境進行反思后,巴塞爾委員會認為,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不應局限于狹義的倒閉停業階段,當政府為了維系銀行運營,防止銀行倒閉引發負面后果而提供公共資金時,監管部門就有權調整資本工具持有人權益,令其承擔損失。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巴III要求資本工具的合同中不僅要保留在破產清算中劣后于存款人受償的條款,還需要規定所謂的生存事件條款:當監管部門認定銀行“無法生存”或者銀行在接受“公共部門注資或同等效力的支持”之前,監管部門有權將資本工具全額減記或者轉股,從而恢復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也就是說,在生存事件觸發后,監管部門有權強制重組問題銀行的資本結構,降低銀行的負債水平??傊?,防止資本工具的投資者因為政府救助銀行而獲益,是巴III要求資本工具加入生存事件條款的動因。

(二)生存事件條款的功能

設置生存事件條款的目的,是強制資本工具的投資者在銀行喪失經營能力或者政府救助銀行之前承擔損失。這有助于實現減輕政府救助的財政壓力,并且強化資本工具持有人對銀行施加市場約束的功能。

據估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美國投入的公共資金占到2008年GDP的50%,在歐盟和英國,這一數額則分別占到兩地2009年GDP的40%和70%(Armour,2014)。美聯儲及美國財政部在救助美國最大的保險公司AIG、美國銀行、花旗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防止這些金融機構違約和倒閉的同時,均保護了次級債的持有人。如果監管部門有權強制這些債券持有人吸收損失,顯然能夠節約后續政府救助的成本。此外,在次級債被減記或者轉股后,銀行負債水平會降低,這也有利于銀行吸引來自私人部門的投資或者流動性支持。

與銀行存款人不同,當次級債券持有人向銀行提供資金時,可以通過調整合同條款以反映銀行的信用風險。換句話說,銀行需要為其自身信用風險向債券持有人作出補償,這種補償構成一種市場約束(Crawford,2017)。當銀行的經營策略過于激進,信用風險攀升時,這家銀行就必須向投資者支付更高的利率。

然而,這種市場約束會因為政府救助范圍的擴大而被削弱。如果次級債持有人預期銀行經營失敗后,其投資依然獲得政府的全額保障,那么將導致這些債券持有人在事前低估銀行的投資風險,向有融資需求的銀行索取更低的利率,或者提供更加寬松的合同條款,縱容銀行采取高風險的經營策略。因而,在次級債/資本工具合同中加入生存事件條款,避免投資者因為政府出手救助而免受損失,能夠促使債券持有人發揮對銀行的市場約束作用。

包含生存事件條款的資本工具的引入有助于豐富我國銀行風險處置的工具箱。長期以來,我國銀行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一直依賴于公共資金的支持,導致政府部門承受巨大的財政壓力,同時也弱化了市場對銀行經營活動的約束。

在2020年包商銀行風險處置中,人民銀行、銀行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包商銀行已經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后,該行2015年發行的面值65億元的二級資本債被減記,5億余元尚未支付的利息也無需再支付④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認定包商銀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通知(銀發〔2020〕274號);關于對“2015年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級資本債”本金予以全額減記及累計應付利息不再支付的公告[EB/OL].中國貨幣, 2020-11-13.,節約了政府后續處置問題銀行的成本。在減記事件發生后,不同規模銀行二級資本債的發行利率進一步分化,信用風險更高的銀行在一級市場發行二級資本債券時需要支付更高的利率,這表明市場約束機制開始發揮作用。

三、生存事件條款的界定

根據巴III規定,生存事件是指以下兩個情形中的較早者:①監管部門認定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該商業銀行將無法生存;②監管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該商業銀行將無法生存。巴III要求銀行的資本工具中寫入生存事件,是為了賦予監管部門減記或轉股資本工具的權力,而監管部門何時啟動這項權力,是無法依靠銀行和投資者通過合同談判來確定的。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如果一國立法已經規定監管部門有強制減記或轉股資本工具的權力,那么該國銀行的資本工具合同甚至都不需要加入生存事件條款(BCBS,2011)??梢?,如何理解生存事件條款,需要立法機關和監管部門加以澄清。

我國銀行資本工具合同一般直接援引了巴III對生存事件的定義,而立法機關和銀行監管部門都沒有對生存事件條款的含義作出進一步解釋。為了保護投資者合理的預期,立法機關或者銀行監管部門有必要在事前明確生存事件的可能觸發情形,也即界定兩個關鍵概念:無法生存、公共部門注資及其同等效力支持。

(一)無法生存的界定

監管部門通過認定銀行無法生存,重組銀行資本結構,節省后續政府救助的成本,使得瀕臨破產的銀行有繼續營業的可能,這實際上是一種應對銀行破產風險的處置措施。因此,所謂無法生存時點與監管部門對有破產風險的銀行采取措施的時點是一樣的⑤例如,根據《英國銀行法》規定,監管部門資本工具行使減記和轉股的情形是銀行已經或者很有可能倒閉(The Banking Institution is Failing, or is likely to Fail),資 料 來 源:HM Treasury.Banking Act 2009: 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 Code of Practice[R].2020.。銀行與普通企業的破產標準不同,普通企業的標準是指負債大于資產(資產負債標準)或者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現金流標準)。為了將銀行破產對存款人和經濟運行帶來的影響降到最低,主要國家立法多授權監管部門對尚未滿足普通企業破產標準,但嚴重違反監管標準、損害存款人利益的銀行采取處置措施(伏軍,2018)。

就我國而言,銀行無法生存的認定可以參考現行法上接管商業銀行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第64條的規定,當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風險,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就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從而“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渡虡I銀行法(征求意見稿)》第92條進一步明確了接管銀行的參考情形,包括:①資產質量持續惡化;②流動性嚴重不足;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④經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⑤資本嚴重不足,經采取糾正措施或者重組仍無法恢復的;⑥其他可能影響商業銀行持續經營的情形。上述規定考慮到銀行破產的特殊性,授權監管部門在銀行即將喪失經營能力(即便此時銀行不滿足普通企業的破產標準)就采取接管措施。未來,銀行監督管理部門可考慮在監管指引中明確,資本工具合同中的“無法生存”參照《商業銀行法》上的接管標準和情形。

(二)公共部門注資及其同等效力支持的界定

當商業銀行需要政府的注資支持才能維持運營時,意味著銀行已經陷入嚴重財務困境,授權監管部門在政府注資前重組銀行的資本結構,也有助于保障政府救助資金的安全。為此,巴III將銀行接受“公共部門注資及其同等效力支持”作為觸發生存事件的情形之一。政府注資的直接效果是改善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所以“同等效力的支持”應該涵蓋所有能夠實現上述效果的行為,比如政府為了降低銀行的風險資產,高于市場價格收購銀行不良資產的交易。

有爭議的是,“同等效力的支持”是否包括改善銀行流動性的政府支持?在瑞信事件中,反對減記AT1債的觀點認為,債券合同條款中明確要求,來自公共部門的支持要起到“提高瑞信集團資本充足率”的效果,瑞信銀行雖然接受了由政府擔保的央行貸款,但該項支持只能改善銀行的流動性,不能直接恢復資本充足水平,所以生存事件沒有觸發。此種觀點是對合同字面規定的直接解讀,有一定道理。對合同條款含義存在不同理解,會引發對“根據合同規定減記AT1”的爭議,這也可能是瑞士當局在最后關頭不惜使用憲法上的緊急立法方式授權監管部門減記AT1債券的原因(McCunn和Davies,2023)。

關于“同等效力支持”的含義,英國《銀行法》并沒有將公共部門支持限定為提高資本充足率,而是明確指出政府的特別支持包括“為維持或者恢復銀行經營、流動性或者償付能力的財務支持”,并且將央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常規性的流動性貸款排除在外。類似的,加拿大銀行監督局發布的監管指引提出,“同等效力的支持”不僅包括改善資本充足率的支持,也包括銀行“以非常規的條款獲得的政府資金”,并排除了商業銀行依常規條款從央行獲得的流動性貸款⑥資料來源: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 (CAR) Chapter 2-Definition of Capital[EB/OL].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Guideline, 2023-02.。

筆者認為,英國和加拿大的規定具有合理性,即“同等效力支持”不僅包括所有提升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支持,也要涵蓋銀行從公共部門獲得的非常規的流動性貸款。具體理由如下:第一,如果商業銀行無法按照正常的條款獲得央行流動性支持,或者只能從其他政府部門獲得流動性支持,說明該銀行陷入嚴重的經營困境,有損害存款人利益的風險;第二,非常規的流動性支持,往往意味著公共資金有損失的風險。瑞信銀行接受了由財政資金擔保的央行貸款,使得政府因擔保責任產生了承擔貸款損失的義務,從減少救助成本和保障財政資金安全的角度,也應當認為此類貸款屬于生存事件的觸發情形。

我國商業銀行能夠從貨幣當局獲得的常規流動性貸款之一是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常備借貸便利工具。設計這項貨幣政策工具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商業銀行1-3個月期的大額流動性需求。申請該項貸款的銀行需要提供高質量擔保品做抵押,并按照市場利率支付利息。因此,銀行使用常備借貸便利工具獲得流動性支持,不應當被認定為生存事件的觸發情形。央行提供的金融穩定再貸款則是為了緩解銀行支付壓力而設立的,在包商銀行風險處置中,央行提供了1024億元金融穩定再貸款,并且該項貸款得到了存款保險基金的擔保。筆者認為,可以將央行提供金融穩定再貸款視為生存事件條款中的“公共部門注資及其同等效力”的支持。

總結而言,“公共部門注資及其同等效力支持”不僅包括直接改善問題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情形,也應當涵蓋銀行從公共部門獲得的非常規的流動性貸款。

四、生存事件條款觸發后的損失吸收機制

(一)銀行資本工具損失吸收機制的原則

生存事件條款觸發后,從理論上講面臨減記或轉股兩項選擇。雖然從改善問題銀行財務狀況的角度看,無論是對資本工具進行減記還是轉股,都能起到降低銀行負債率、充實普通股權益的效果,但是為了有效引導投資者的預期,促使各類資本工具的定價能夠反映自身的風險特征,損失吸收機制要遵循以下兩項原則:

第一項原則是遵循股權和各類資本工具的破產清算順位。其一,債權人不能先于股東承擔損失,以防范股東的道德風險。生存事件后觸發,銀行可能尚未資不抵債,股東仍然會有權益,自然不能強行減記股權。此時,如果資本工具約定將減記作為損失承擔方式,會出現資本工具持有人先于股東吸收損失的情況,使得股東有機會將銀行經營不善的風險轉嫁給破產清算等級靠前的資本工具持有人。這個預期會強化股東的道德風險,導致銀行在股東的控制下采取更加激進的經營策略,增加了銀行破產的可能性。并且,即使是轉股型資本工具,也可能會出現上述問題。比如,在生存事件觸發后,若資本工具持有人根據合同約定的轉股計算方式獲得的股份數量較少,不足以稀釋老股東持有股份的經濟價值,那么老股東仍然會因為生存事件的觸發而獲益,道德風險的問題依然存在。因此,生存事件觸發后,要確保老股東首先承擔損失,無論是通過減記方式,還是通過將資本工具轉股稀釋老股東經濟價值的方式。

其二,不同清算等級的資本工具也應當享有不同的待遇。比如,如果一家銀行的永續債和二級資本債需要同時轉股,由于前者的破產清算順位劣后于后者,那么在債券票面金額相同的前提下,二級資本債的持有人應當能夠比永續債的持有人轉換更多的普通股,以反映兩者不同的清算等級。

第二項原則是確保股東和各清算等級的債權人在銀行資本結構重組后的所得,不低于銀行直接破產清算所得,即所謂的“不劣于破產清算”(Non-creditor-worse-off)原則(FSB,2014)。這是對第一項原則的補充,雖然股東應當首先承擔損失,清算順位優先的債權人要比劣后的債權人獲得更好的待遇,但是對股東權益和債權人的調整仍然要以各自能夠獲得的清算價值為底線。

我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也部分體現了上述原則。根據《金融穩定法(草案)》第30條、32條和33條的規定⑦《金融穩定法(草案)》第30條:“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實施金融風險處置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依法采取下列處置措施:…(六)被處置金融機構符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第32條:“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據本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進行股權、債權減記的,應當按股權、次級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依次實施”。第33條:“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認為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實施的風險處置中,其所得低于被處置金融機構 直接破產清算時其所能得到款項的,可以向風險處置實施機關提起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獲得補償”。,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有權對特定金融機構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若進行股權、債權減記的,應當按股權、次級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依次實施。而且,當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認為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實施的風險處置中,其所得低于被處置金融機構直接破產清算時其所能得到款項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法院訴訟等渠道獲得補償,即“不劣于破產清算”原則。

但是,《金融穩定法(草案)》只明確了金融管理部門在實施減記時應當遵循的次序,沒有對實施“債轉股”時應當遵循的原則作出說明。如上文所述,在“債轉股”中,債權面值相同但清算等級不同的資本工具獲得的股份數量應該是不同的。而且,為了防范股東的道德風險,在對資本工具實施轉股后,應當要起到稀釋老股東所持有股份經濟價值的效果。

(二)我國銀行資本工具損失吸收機制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銀行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則,商業銀行可以發行優先股和永續債作為銀行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發行二級資本債作為二級資本工具,而且商業銀行需要從減記或轉股這兩種損失吸收方式中擇其一寫入資本工具合同。關于破產清算的受償順位,從高到低依次為“二級資本工具—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股權”。從實踐來看,截至2023年2月底,我國商業銀行發行的二級資本債均采用減記條款,絕大多數作為一級資本工具的永續債也選擇減記條款,僅有五只永續債包含轉股條款。雖然上市銀行發行的優先股作為其他一級資本工具普遍含有轉股條款,但是其市場規模遠小于上述兩類債券⑧截至2023年1季度末,我國銀行優先股、永續債和二級資本債的市場規模分別為8372億元、2萬億元和4.63萬億元。資料來源:極端情況下的銀行資本工具減記:基于國內外對比的視角[EB/OL].新浪財經, 2023-04-23.??梢?,我國目前銀行資本工具的損失承擔方式以減記為主。

分別考察國內銀行減記型和轉股型資本工具的合同條款,發現目前兩類資本工具在生存事件觸發后,很可能出現“債權先于股權被減記”或者“轉股價格過高”等不合理情形,違反了前述損失吸收機制的原則,使得原股東反而會因為銀行經營不善而獲益,從而誘發股東道德風險。

1.減記型資本工具

我國商業銀行發行的減記型資本工具合同通常約定,在觸發生存事件后,資本工具將被部分或者全部減記。此時,如果銀行的凈資產為負,那么監管部門可以首先將股權予以減記,然后再根據損失的情況減記資本工具,并不會違反股權和資本工具的破產清算順位。

但是,如果生存事件觸發后,銀行的凈資產為正,即股東仍有權益,出于對財產權的保障,監管部門無法首先減記股權。此時,為了恢復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和經營能力,如果根據合同的約定繼續減記資本工具,會使得債券持有人首先承擔銀行經營不善的風險,從而強化股東的道德風險。無論是債券合同和目前的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是否以及如何給因減記而遭受損失的債權人予以補償。

2.轉股型資本工具

我國目前發行的五只轉股型永續債都約定,在無法生存事件觸發后,債券的轉股價格以截至董事會決議日前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合并報表口徑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凈資產為基準確定。也就是說,轉股價格以銀行發行債券前的每股凈資產(假設價格為P1),而不是無法生存時的每股凈資產(假設價格為P2)為基準。由于銀行在發行債券前處于正常經營階段,而在無法生存時已經陷入嚴重的財務困境,所以P1有可能遠高于P2。資本工具轉股的數量等于資本工具的票面金額除以轉股價格。轉股價格越高,資本工具持有人能夠獲得股份數量就越少??梢?,目前永續債轉股價格過高,會導致在生存事件觸發后,債券持有人不能獲得合理數量的股份以稀釋老股東持有股份的經濟價值。

有些上市銀行發行的優先股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優先股轉為普通股的價格并非以生存事件觸發時股票的價格為基準,而是錯誤地參考了可轉債的邏輯,以銀行發行優先股時的股票價格為基準。顯然,發行優先股時的股價會遠高于銀行無法生存時的股價。而且,這個錯誤會導致同一家上市銀行在不同時間點發行的優先股有不同的轉股價格。比如,某城市商業銀行分別于2015年和2018年發行了兩期優先股,轉股價格分別以8.37元/股和17.98元/股為基準。這將導致不合理的后果:雖然兩期優先股破產清算順位相同,但是在生存事件觸發后,兩期優先股持有人夠獲得的股票數量卻是顯著不同的。

目前發行轉股型永續債和優先股的銀行,也同時發行了減記型二級資本債。按照合同條款,在生存事件觸發后,可能會出現二級資本債持有人失去所有投資,但是清算順位劣后的永續債或者優先股可以獲得普通股的情況。

(三)我國銀行資本工具損失吸收機制的完善

1.域外損失承擔機制的兩種模式

為了讓損失承擔機制能夠防范股東的道德風險,符合破產清算順位,域外實踐中有兩種方案。第一種是強制規定所有資本工具合同都必須采用轉股條款,加拿大采用這個模式。加拿大銀行監督局(OSFI)在監管指引中指出,雖然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的規則,各國在選擇減記還是轉股上擁有自由裁量權,但是轉股更符合傳統的破產重組規范,也能滿足各利益相關者的預期,因此銀行必須在合同中寫入全額轉股條款(OSFI,2023)。此外,OSFI要求合同約定的轉股計算方式要符合兩項原則:第一是必須以生存事件觸發日或者之前的股票市場價值為參照;第二是要考慮到不同資本工具的破產清算等級,并且轉股后要能夠大幅稀釋老股東的經濟權益(OSFI,2023)。

第二種方案是由監管部門根據銀行的凈資產狀況,決定減記還是轉股,即歐盟和英國的模式。以歐盟為例,《歐盟銀行恢復和處置指令》直接規定了生存事件的觸發條件和損失承擔方式,銀行和投資者沒有任何協商的余地。根據歐盟立法的規定,當監管部門認定銀行無法生存后,會對問題銀行的資產作出估值。如果凈資產為負,股權會首先被減記,再根據損失情況將資本工具予以減記或者轉股。如果銀行凈資產為正,則對資本工具進行轉股,由于此時股東仍然有剩余權益,無法通過減記“懲罰”股東,但是立法規定可以通過轉股資本工具,實現大幅稀釋老股東經濟權益的效果(EBA,2017)。而且,監管部門可以給不同類別的資本工具設置不同的轉換率,從而讓不同清算等級的資本工具在轉股后能夠獲得不同數量的股份(EBA,2017)。

2.對我國的啟示

(1)模式選擇。筆者認為,加拿大的模式并不適合我國,宜更多地借鑒歐盟的經驗,由監管部門結合問題銀行的凈資產狀況,按照破產清算的順位,決定對資本工具予以減記或/和轉股,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要求資本工具合同一律采用轉股作條款,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確定非上市銀行的轉股價格。加拿大只有34家本地商業銀行,且絕大部分是上市公司,這是OSFI能夠要求銀行采用轉股條款的前提條件,因為上市銀行的股票價格反映了市場對該銀行的估值,可以將無法生存事件觸發前的股票價格作為轉股價格的基準,省去了對銀行另行估值的必要。然而,我國4600余家銀行中目前只有59家上市,大部分銀行的股權沒有一個可以實時參考的價格。如果要為非上市銀行的資本工具確定一個合理的轉股價格,也不能按現在的做法,把發行資本工具前一年的每股凈資產價格當做基準,而是應當參照無法生存事件觸發時的每股凈資產價格,最終還是需要對問題銀行進行估值。根據本文前述的討論,雖然理論上在銀行資不抵債前,即股東仍然有權益時,監管部門就可以觸發生存事件,但就國內外的實踐來看,監管部門在認定銀行無法生存時,銀行通常已經嚴重資不抵債。此時,如果只按照合同條款對資本工具進行轉股是不夠的。比如,假設銀行經估值的凈資產為-100億元,銀行發行的永續債(AT1債)金額為150億元,那么監管部門需要同時行使減記和轉股的權力:將100億元永續債予以減記,再將剩余的50億元永續債轉為股權。

第二,即便是上市銀行,將轉股作為資本工具損失承擔的方式也不是最佳方案。上市銀行臨近破產時,將承受股票被拋售和做空的壓力,加之市場預期銀行老股東被資本工具持有人稀釋的程度與股票價格直接相關,上述壓力就更大了。銀行市值的閃崩不僅不利于銀行通過再融資補充資本,而且會引發債權人對銀行經營能力的懷疑,加速銀行擠兌(Arjani等,2014)。相反,在歐盟的模式下,這個問題并不顯著,因為銀行資本工具可以獲得的轉股數量并不以股票的市場價格為基準,只與銀行的凈資產相關。為了防范銀行市值在接近無法生存時暴跌,OSFI要求銀行需要在資本工具合同中給轉股數量設置上限(OSFI,2023),即給轉股價格設定一個地板價(Floor Price)。實踐中,加拿大的銀行普遍將地板價定為5美元/股,也就是說轉股價格為以下兩個價格中的較高者:①生存事件觸發日前20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②5美元。地板價是為了防范股票市值的加速下跌,但是會引發新問題。如果在生存事件觸發時,銀行已經接近資不抵債,股東的實際權益確實低于5美元/股,而資本工具又必須按照地板價轉股,那么資本工具持有人獲得股份數量就不足以稀釋老股東股權,從而提高了后者持有股份的經濟權益。

基于以上兩個理由,我國更適宜借鑒歐盟模式,借助《金融穩定法》制定的契機,立法機關可授權監管部門根據銀行凈資產情況確定如何減記和轉股。銀行只需要在資本工具合同將“轉股或者減記”約定為生存事件觸發后的損失吸收機制,轉股的價格和數量都不需要由銀行在事前自主確定。

(2)配套機制。在歐盟模式下,對銀行凈資產進行估值是實施資本工具減記/轉股中的重要程序。一般而言,在確定有減記/轉股的必要后,監管部門需要進行兩次估值,分別服務于不同的目的。第一次是為了確定銀行重組后的資本結構,決定對股權和資本工具進行減記和/或轉股的程度;第二次是為了確保股東和各層級的債權人在重組后的所得不會低于銀行清算所得(Schillig,2016)。不同目的適用不同的資產估值假設。前者假設銀行經過重組后將繼續營業,估值的基礎是資產未來現金流的現值(設凈資產的估值結果為V1);后者假設是銀行停業、破產,銀行資產將失去營運價值(設凈資產的估值結果為V2)。理論上,V1會大于V2,從而為調整股東和不同等級債權人的權益提供了空間(EBA,2017)。比如,假設V1為100,V2為10,這意味著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將資本工具予以轉股,從而將老股東的經濟權益稀釋到10。為了保證客觀和公平,監管部門原則上應當委托獨立的第三方對銀行進行估值,但是如果因為時間緊迫,監管部門可以在事前進行臨時估值,在重組完成后再由獨立第三方評估。

此外,如果資本工具持有人不符合銀行股東資格,需要設計相應的機制以確保持有人保有股份的經濟價值。我國轉股型永續債普遍規定,如果資本工具投資者不滿足法律設定的中資商業銀行股東條件,或因自身原因未通過監管部門股東資格審查,則債券持有人將面臨其所持有債券被全額減記且無法獲得股權的風險。這個規定不利于吸引更多的境內外投資者參與銀行資本工具市場,為此,監管部門可以考慮設立一個信托基金,讓不符合股東資格的資本工具持有人成為基金的收益人,繼續享有股份的經濟權益(周仲飛,2015)。

五、結論

為了穩定投資者的預期,防止瑞信事件重演,我國立法機關和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明確界定生存事件條款中的兩個關鍵概念。其中“無法生存”的認定可參照《商業銀行法》上接管銀行的標準,而“公共部門注資及其同等效力支持”不僅包括直接改善問題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支持,也應當涵蓋銀行從政府部門獲得的非常規的流動性貸款,例如中央銀行向問題銀行發放的由存款保險基金提供擔保的金融穩定再貸款。

生存事件觸發后,合理的損失吸收機制應當尊重股權和各類債權的破產清算受償順位,并且確保銀行的利益相關者享有“不低于破產清算”的待遇。然而,根據我國目前減記型和轉股型資本工具的合同約定,有可能出現“債權先于股權被減記”或者“轉股基準價格過高”等情形,導致原股東反而會因為銀行經營不善而獲益,誘發道德風險。理論上,為了解決股東道德風險問題,可以強制規定所有資本工具合同都必須采用轉股條款,但無論是上市還是非上市的銀行,在設置轉股基準價格方面均存在現實難題。因此,建議借助《金融穩定法》制定的契機,由立法機關授權金融管理部門直接根據銀行凈資產情況確定如何對資本工具進行減記和轉股,而不是將生存事件觸發后的效果交由市場主體自行約定。

目前,我國《金融穩定法(草案)》明確了金融管理部門在實施債權減記時應當按照“股權—次級債—普通債”的順序進行,但是沒有對“債轉股”時應當遵循的原則作出規定。在轉股中,債權面值相同但清算等級不同的資本工具獲得的股份數量應該是不同的。而且,為了防范銀行股東的道德風險,資本工具轉股后,應當能夠實現稀釋老股東所持有股份經濟價值的效果。

猜你喜歡
監管部門條款股東
性侵未成年人新修訂若干爭議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淺談市場監管部門在兒童青少年肥胖中的防控措施
揚州江都區推進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政
正確審視“紐約假期”條款
On Knock-for-Knock Principle:Analysis of SUPPLYTIME 2017 Clause 14(a)
監管部門嚴查直企退換貨
重要股東二級市場增、減持明細
一周重要股東二級市場增、減持明細
重要股東二級市場增、減持明細
一周重要股東二級市場增持明細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