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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數借款擔保糾紛的訴訟類型解析與程序展開

2023-04-20 04:00李海鑫
樂山師范學院學報 2023年12期
關鍵詞:分案復數審理

李海鑫

(中國政法大學 民商經濟法學院,北京 100091)

借款擔保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①,其中不同擔保人對借貸雙方的不同借貸協議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亦不在少數。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這類情形的審理和裁判上存在較大分歧,分野為兩種審判途徑:一種觀點認為即便是擔保人不同的借款擔保情形,基于借款事實的相同、借貸雙方當事人的相同、訴訟標的種類的相同,應當認定為是訴之客觀合并,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直接合并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基礎借款事實相同、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但是擔保人不相同,其擔保的數額也不盡相同,各訴訟標的應當構成獨立的訴訟標的,不宜合并審理,即便是構成非必要共同訴訟,也須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上述裁判分歧的成因在于實務人員對訴訟形態界分的誤讀和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對立。訴之客觀合并系訴之客體的合并,不牽涉主體要素的復數合并,否則應認定為同時涉及主客體復數合并的混合合并形態。職權主義模式下法官對案件審理權限較大,可以徑自適用合并審理程序;當事人主義模式下,當事人意思居于首位,是否合并審理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我國司法實務對訴之客觀合并的認識不清,以致在司法實踐中誤用訴之客觀合并原理,悖離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的民商事審判方式改革,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侵害。有鑒于此,本文擬比較分析兩種裁判進路的優劣利弊,明確“分審同并”審理模式的優勢所在,以此統一我國復數借款擔保糾紛的審判進路,并進一步在規則方面細化復數借款擔保糾紛的起訴與受理、審理與裁判、救濟等規定。

一、借款擔保糾紛訴訟的現狀與反思

學理上研討借款擔保糾紛,多著眼于單一借款和單一擔保事實下的訴訟形態問題,在連帶保證情形中形成了程序法說、實體法說與執行說,在一般保證情形中形成了審判主導說和審執平衡說的對立觀點。[1]此一研究視閾偏于狹隘,忽視了復數借款與復數擔保情事下的訴訟形態問題。近年來,該類糾紛已成驟增之勢,實務中已然是屢見不鮮。針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匱乏,是目前學理研究的一大窠臼。因之,檢視司法實務的裁判觀點并找尋其中的分歧之處并進行深入反思實有必要。

(一)現狀檢視

筆者以“借款”“擔?!薄霸V的客觀合并”為關鍵詞,以“民事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為限制條件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共獲得有效裁判文書20 余篇。查閱文書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借款擔保糾紛的訴訟形態問題上存在較為顯著的裁判進路之對立。

1.“直并”審理模式

司法實務中,借款人和貸款人同一、保證人不相同的復數借款擔保糾紛,貸款人一并提起訴訟的,法官通常會直接認定為構成訴之客觀合并,爾后一并審理裁判。②本文將這一裁判進路稱之為“直并”審理模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例裁判案件中明確指出,“借款人和貸款人相同、保證人不同的借款擔保糾紛一并起訴的,屬于訴的客觀合并”③。這一裁判進路的理由在于,即使案涉復數借款合同的保證人不盡相同,但是案涉合同的性質完全一致,締約主體分別單一,訴訟標的種類屬于同一種類,將之認定為訴之客觀合并進行合并審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并無不當。④除卻上述理由,有法院更進一步提出,將借款人和貸款人一致、保證人不同的借款擔保糾紛合并審理,符合訴訟經濟和效益原則,有利于減少訴累、便于審理。⑤

由此可見,“直并”審理模式的邏輯前提在于將復數借款擔保糾紛認定為訴之客觀合并。換言之,構成客觀意義上的訴之合并,始得合并審理。加之我國現行立法并未禁止法院依職權進行客觀合并以合并審理,因此司法實務中“直并”審理模式逐漸有成為主流之趨勢。另外,該裁判進路的正當性理由還在于訴訟經濟和效益、糾紛一次性解決等內容,法官在說理時均會有所涉及。

2.“分審同并”模式

與上述“直并”審理模式的做法相異,實踐中出現了另一種極具代表性的做法,即分案審理、同意合并的裁判方式。所謂分案審理、同意合并是指受理法院在審理復數借款擔保糾紛時,基于主體的差異性、基礎原因事實的非同一性,否定直接合并審理案件的“強暴”做法,而是采取詢問當事人以征求其同意的“溫和”做法。本文將此一審理裁判方式稱之為“分審同并”模式。司法實踐中采取“分審同并”模式做法的法院并非個例。例如,有法院在判決書說理中表明“借款人和貸款人相同,但保證人、保證數額不同時,應當構成獨立的訴訟標的,分案審理,即便合并審理也需要當事人同意”⑥。另有法院持相近的看法,認為即便基礎原因事實所簽訂之合同的借款人同一,但是在兩份合同之上的擔保人、擔保數額、擔保方式等不盡相同,因此兩份借款合同所引發爭議的訴訟標的應屬于同一種類,兩訴的合并審理當以當事人的同意為前提。⑦

審視“分審同并”模式不難發現,該審理裁判方式的首要觀點在于:主體相異的糾紛,即便部分主體一致、訴訟標的同一種類,也不能將之徑自認定為訴之客觀合并從而合并審理,程序的選擇權仍然應歸屬于當事人,而非法院。顯然,該模式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和權益保護,且不存在唯經濟效益論。

(二)問題檢析

最高法和各高級法院在復數借款擔保糾紛訴訟形態問題上的觀點不一,或適用“直并”審理模式徑自審理和裁判,或適用“分審同并”模式,以征求當事人同意為合并審理之前置程序。司法實踐中對如何處理復數借款擔糾紛所引發的裁判進路分野并非偶然,其源自對訴之客觀合并制度之適用分歧和對當事人程序保障理念之出入。更進一步而言,這種分歧激化為訴訟形態的界分問題和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對立。

1.訴訟形態的界分問題

法院對訴予以審判所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中包括兩立之雙方當事人、法院等主體以及被作出判斷事項最小單位之訴訟請求。若原告對被告提起復數請求,假使要求其另訴解決,從而與被告形成新的法律關系,此時訴訟之兩造以及作為居中裁判方的法院都面臨著二次訴訟以及二次審理的負擔,從而在判決矛盾問題上有了現實可能性。再者,原告要求法院對其與其他被告有關之訴訟請求一并作出裁判時,也存在如上問題。前者系請求合并之情形,即同一程序中對同一當事人間的多個請求予以審判;后者則為共同訴訟的情形,即同一訴訟程序對不同當事人間的多個請求予以審判。[2]為解決上述問題,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特設了專門化的制度以應對復雜訴訟形態,即訴之客觀合并制度和訴之主觀合并制度。

客觀與主觀之分的制度設置的理論基石在于訴的要素理論。該理論認為,一個完整的訴通常包括三方面的要素:訴的主體、訴的客體和訴的原因。[3]訴之合并依據訴的要素理論,可以分為主體的合并和客體的合并,在表現形式上或表現為單一的主體合并,或表現為單一的客體合并,或表現為主客體均發生合并的情形。[4]9可見訴之合并的分類標準是依據訴的要素進行劃分的,純粹意義上的訴之客觀合并并不牽涉主體要素。借款擔保糾紛中法官將主體不一的情形納入訴之客體合并忽視了訴之合并的主體要素,僅僅著眼于訴之合并的客體要素,進而導致訴之合并的分類標準混亂,致使本應屬于混合合并的情形被簡單歸入客觀合并,造成審理程序的適用錯誤。

2.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對立

現代民事訴訟的兩大對立原則為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二者的差異在于訴訟主動權的歸屬主體。將其歸屬于當事人的為當事人主義,將其歸屬于法院的則為職權主義。剖析兩大原則可從訴訟主導主體和審理對象確定主體來進行。[5]101-102換言之,法院指揮訴訟進程,并且主要由法院來確定審理對象的為職權主義。而當事人主導訴訟,并且由當事人來確定審理對象的,則為當事人主義。當事人主義可在請求和事實層面細分為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6]24前者要求審判對象由當事人的意思限定,只要原告未明確申請事項,法院就不能作出本案判決。[7]229后者則要求確定作為裁判基礎事實所必須的資料由當事人提出。[8]330與之相反,職權主義下的職權探知主義要求訴訟資料的收集和提出不僅僅委諸于當事人的意思,還同時作為法院職責予以對待。[7]305

復數借款擔保糾紛中,司法裁判進路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對立?!爸辈ⅰ睂徖砟J较?,法官無需詢問當事人,更遑論征求當事人意見,合并審理的決定由法官徑自作出,訴訟程序的選擇權完全在法官,當事人意思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以此觀之,“直并”審理模式為職權主義的表現,法官職權完全凌駕于當事人意思之上。與之相反,“分審同并”模式是當事人主義的產物。法官原則上分案審理,僅得在征求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之下,始得合并審理案件。這一模式下訴訟程序的進行和審理方式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當事人意思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其訴訟主體地位亦得以彰顯。兩相對比,司法實務裁判進路分歧之實質在于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對立。

二、借款擔保糾紛訴訟形態的類型解析

比較分析,“直并”審理模式混淆了復雜訴訟形態,是以糾紛一次性解決為由對當事人權益的侵犯,其正當性理由“訴訟效益”“訴訟經濟”以偏概全。與之相反,“分審同并”審理模式充分尊重私法糾紛的當事人程序處分權,符合復雜訴訟形態的理論界分,能夠確保審理程序的清晰和流暢,頗具靈活性與變通性,宜為實務最佳進路。

(一)“直并”審理模式駁斥

“直并”審理模式看似以合并審理的方式完成了糾紛一次性解決,實現了訴訟經濟和效益,實際上其理論基礎錯位,反而導致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更與我國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民商事審判改革相去甚遠?;谙率隼碛?,本文認為應當排除“直并”審理模式。

1.理論前提錯位

前文所述,“直并”審理模式的理論前提在于訴之客觀合并的認定。所謂訴之客觀合并是指在單一訴訟程序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當事人提出數個請求的情形為請求(客觀)的合并。[7]519將復數借款擔保糾紛之訴認定為訴之客觀合并,實際上是將主體不一的情形認定為訴之客觀合并。具言之,復數借款擔保糾紛之訴是貸款人針對借款合同A 和借款合同B 同時提起對借款人和保證人a 以及借款人和保證人b 的兩個訴。前一個訴的構成主體包括借款人、貸款人和保證人a,后一個訴的構成主體包括借款人、貸款人和保證人b。將這兩個訴認定為訴之客觀合并加以合并審理,實際上是將主體不一的復數訴認定為訴之客觀合并。誠然,理論上也不乏訴之客觀合并主體同一性否定論的觀點。[9]但是就通說而言,訴之客觀合并仍然保有主體同一的要求,即訴之客觀合并中應當滿足“同一原告”和“同一被告”的要求,在當事人同一的前提之下,法院將不同的訴合并始得構成訴之客觀合并。[10]按照理論通說,“直并”審理模式的理論前提是錯位的。復數借款擔保糾紛的主體復數、訴訟請求復數,應當屬于主體和客體同時復數的混合合并情形,而非純粹的訴之客觀合并。

2.誤讀糾紛一次性解決

糾紛一次性解決是指由當事人圈定的訴訟標的應當在一次訴訟中加以解決,且對此訴訟標的不能再次進行實體審理。[11]95其具體內容包含兩個方面:其一,請求合并。依據糾紛一次性解決之趣旨,當事人擬向其他主體提起訴求時,應當一并提出該糾紛原因事實下的系列請求,以達到糾紛的一次而非多次解決。其二,主體合并。糾紛一次性解決不限于客體上的請求一并解決,也包括主體的一并納入,即案涉實體法律關系的一應主體都應納入本案成為相應的訴訟主體。[12]糾紛一次性解決是現行民商事審判工作的重要內容,借助于一次訴訟解決糾紛,可以極大地實現訴訟經濟和效益。[13]95因此,該理念為實務所推崇。但是,應當注意到的是,糾紛一次性解決不是無條件地一次性解決,而是在符合其他訴訟程序和適用機理下的一次性解決。換言之,糾紛一次性解決的實施,應當遵循法律規范要求,符合訴訟法理,不能悖離當事人程序權益。否則,背離民事訴訟原理的糾紛一次性解決不僅不能實現一次解決糾紛之目的,反而會肇致更多的申訴、再審,致使糾紛復雜化?!爸辈ⅰ睂徖砟J轿茨芨Q見復數借款擔保糾紛并非單一糾紛,且案涉主體不一,復數糾紛之間即便有牽連關系,也不必然適宜一次審理裁判的進路。此外,其理論前提已然錯位,再援引一次性解決的理念,是對民事訴訟基礎原理的悖離。

3.唯訴訟經濟效益論

訴訟效益系指基于成本與收益的對應關系,以較低的投入成本獲取較大的產出收益。[14]71效益一詞源自經濟學,反映成本與收益、產出與投入的比例關系。通常情況下,成本與收益的比值越小,效益越高,比值越大,效益越低。一般認為,訴訟效益=訴訟目標/訴訟成本。[15]92其中,訴訟目標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所預期實現和竭力達到的特定目的,包括階段性和最終目標。訴訟成本則往往與權利資源和訴訟當事人的投入掛鉤。藉此,“直并”審理模式以訴訟經濟和效益原則為正當性依據,其理由在于將復數借款擔保糾紛合并審理,借助一個程序一次性解決糾紛,無疑是有益于司法資源的節約和避免當事人訴累。這種認知僅是在宏觀層面對訴訟經濟和效益進行分析,且忽視了糾紛復雜化導致成本驟增、效益驟減的情形。舉例而言,假定訴訟目標不變,復數借款擔保糾紛的訴訟總成本為M,由兩個單一之訴的成本M1 和M2 組成。分案審理情形之下,M=M1+M2;“直并”審理模式下,M`=M1`+M2`。如果是糾紛尚未復雜化的情形,M>M`,此時符合訴訟效益和訴訟經濟;但是在糾紛進一步復雜化的情形下,M<M`,此時未必契合訴訟經濟和效益原則。另外,即便是糾紛情形不變的境況,相較于分案審理的情形,必然存在M1<M1`,M2>M2`,原因在于前后兩訴訴訟成本的關系必然是其中一個訴訟成本較高,即M1>M2,將二者合并審理對于成本較低的一方而言是不經濟、不利益的。

4.職權主義色彩濃厚

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長期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更多的職權干預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越發不適應我國本土的社會發展需求。目前,我國民事訴訟逐漸向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轉型,去“職權化”儼然成為民事訴訟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此一背景下,“直并”審理模式與我國訴訟體制改革的方向格格不入?!爸辈ⅰ睂徖砟J饺匀粚⒚袷略V訟的程序選擇權分配給法官,由法官代替當事人選擇合并審理程序,不僅對當事人意思沒有關注,也過多賦予法官職權,從而使得職權主義色彩過于濃厚。專屬管轄情形下,不容當事人自行選擇程序自不待言。但是復數借款擔保糾紛僅是在主體要素上呈現出復雜形態,并不涉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專屬管轄情形,也非毫無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藉由“直并”審理模式徑直剝奪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悖離了我國現行的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改革,重回了以往的職權主義訴訟體制,并不可取。

(二)“分審同并”模式生成

相較于“直并”審理模式,“分審同并”模式一改一概適用合并審理模式的僵化做法,頗具靈活性與變通性。其合并審理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契合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同時,也避免了糾紛的復雜化?;谙率隼碛?,本文認為應以“分審同并”模式為實務最佳進路。

1.靈活與變通

“直并”審理模式下,法官應對一并提起的復數借款擔保糾紛的做法單一,僅得以直接合并審理的方式裁判案件,且合并審理無需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依職權直接作出。此一做法著眼于同一案件類型的共性,對單一類型的案件采取完全一致的程序審理,從而無視了同一案件類型下個案的差異。應當注意到,即便原告一并提起的訴訟同屬復數借款擔保糾紛,也存在某一訴訟并非為借款擔保糾紛或者某一訴訟案件事實仍須進一步的查證而不宜合并審理的情形。如果忽視案件的具體情形,一昧采用合并審理的方式,不僅會肇致案件審理進程的繁瑣,也會導致審理時限的延長,與合并審理的初衷背道而馳。因之,“分審同并”模式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限,依據個案的具體情形來判斷是否適用合并審理程序。若法官認為案件合并審理可依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的,可征求當事人同意以合并審理案件;若法官認為部分案件仍爭議較大,合并審理將導致其他案件審理時限延長、訴訟成本增加的,則可分案審理、各自裁判。由此,法官審理復數借款擔保糾紛的進路不再單一化,在審理程序的選擇存有空間,更具彈性。

2.契合程序選擇權

民事訴訟系私益糾紛的解決場域,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綜合作用的場域。盡管民事訴訟具有較強的公法屬性,但是不能據此否認私益糾紛的私法屬性。當事人作為私益糾紛的利益攸關者,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程序主體性,居于訴訟主體地位。因之,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一方面要限制職權主義的泛濫,排除恣意,另一方面也要給予當事人程序自主權,即程序選擇權。所謂程序選擇權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自主選擇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選擇相關程序事項的權利。[16]70依據程序選擇權,民事訴訟程序事項的確定,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強調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的主觀意思,允許當事人利弊衡量后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程序,以實現其訴訟目的。換言之,程序選擇權的題中應有之義在于當事人有權選擇有利于自己糾紛解決途徑,在有多種訴訟程序可供選擇的情況之下,亦有權選擇自己認為經濟、有利的程序。藉此,反觀程序的合并審理事項,實為程序事項的一部。在是否合并審理問題上,鑒于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地位,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不能徑自決定適用合并審理程序,而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意見,即征得當事人同意方能合并審理。

3.簡化糾紛

私法主體之間因利益主張對立而產生私法糾紛。糾紛的產生多源自私法主體的民商事交往活動,此時糾紛具有實體法屬性,即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經由當事人訴諸法院,私法糾紛的實體法屬性不再是糾紛的單一屬性,私法糾紛由此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雙重屬性。在實體維度上而言,當事人的爭議止步于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爭議,在沒有其他主體加入的情形下,一般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不會進一步加劇。在程序維度上而言,私權爭議一經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便有衍生其他程序爭議的可能,譬如管轄權爭議、程序違法爭議等。進一步而言,繁雜的程序構造將進一步催生更多爭議,例如單一訴訟程序下僅可能導致訴訟程序的程序爭議事項,訴訟與執行并生的情形則還會牽涉執行爭議事項。因此,簡化程序,減少程序的復雜化是減少雙方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爭議的途徑之一。復雜訴訟情形之下,合并審理將導致復數訴訟的程序疊加,相較于單一訴訟而言,勢必導致程序處理的繁瑣化,易衍生更多程序爭議事項。與之相反,單一訴訟分案處理即是契合了簡化糾紛的途徑,借由分案處理避免程序的復雜化,從而減少了程序事項爭議的滋生。

三、借款擔保糾紛復雜訴訟的程序展開

我國復數借款擔保糾紛訴訟程序的構建,既要明確“分審同并”的訴訟模式,又須在微觀層面細化規則,具體包括起訴與受理、審理與判決以及救濟等方面。

(一)訴訟模式的原則與例外

前文所述,“分審同并”模式宜為借款擔保金糾紛訴訟形態的最佳進路選擇。該模式尚需注意的是,分案審理模式應成為法官審理此類案件的首選模式,即以分案審理模式為原則,僅得在合并審理符合訴訟經濟和效益的情形,法官可以征求當事人同意以求合并審理。

1.原則:分案審理

以分案審理為原則要求法官在受理復數借款擔保糾紛時,不能直接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合并,不能帶有“本案應當合并審理”的前見解。當事人提起多個借款擔保糾紛之訴時,法官應當簡單對比判斷多個訴訟的差異和關系,例如先行判斷主體要素和客體要素。如果復數訴訟之間的主體要素、客體要素差異過于懸殊,顯然此時將案件合并審理會加大審理成本,給當事人造成相對意義上的訴訟遲延。因此,法官理當以分案審理、分別裁判的方式處理復數訴訟以求相對意義上的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益。由此可見,分案審理應是法官審理借款擔保糾紛復雜訴訟的常態化選擇。換言之,法官首先應當以分案審理的思維分別審查案件基本情況,對于確實不符合合并審理條件的案件,仍應堅持分案審理的做法,避免給當事人因合并審理而造成額外的訴訟負擔。

2.例外:當事人同意合并

既有原則,必有例外。分案審理的前提邏輯在于復數訴訟之間不符合合并審理的條件,或者說不符合訴訟經濟和效益。由此必然在原則之外存在符合合并審理條件且合并審理符合訴訟經濟和效益的復數訴訟,即基本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主體要素簡單的復數訴訟。此時放棄合并審理的優化審判進路而仍堅守分案審理的審判邏輯,無疑是空耗司法資源和平添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因此,在滿足前述條件的前提之下,應同時賦予法官和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于法官而言,應當允許其依職權征詢當事人是否同意合并審理;于當事人而言,應當賦予其申請合并審理復數訴訟的權利,以避免法官未能注意到可以合并審理的情形發生。需特別強調的是,作為分案審理原則的例外,合并審理復數借款擔保糾紛訴訟應滿足兩大前提:其一,復數借款擔保糾紛訴訟契合合并審理的趣旨,即既要滿足合并審理的程序性條件,如兩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等,又要符合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益。其二,需有當事人對于合并審理的明確同意。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對于審理程序的選擇應具有一定的自主決定權利。

(二)程序展開

在明確審理程序的原則與例外的基礎上,尚需進一步細化復數借款擔保糾紛的微觀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訴與受理

在以“分案審理”為原則、“當事人同意合并”為例外的“分審同并”模式下,當事人一并提起復數借款擔保糾紛之訴的,法院立案庭在審查相關起訴材料后,認定為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以不同卷宗編號分案受理;認為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經受理后,如認為各個訴訟之間不具有合并審理的條件或者合并審理不經濟的,則按照一般個案分別移送相關法官各自審理;如認為各個訴訟之間具有合并審理條件且符合訴訟經濟效益原則的,經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后,則移送給單一審判組織合并審理。合并審理法官認為本案不宜合并審理的,則可裁定將復數訴訟分案審理。對此,當事人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2.審理與判決

“分審同并”模式下,復數借款擔保糾紛訴訟的審理與判決要區分不同情形。其一,分案審理模式下的審理與判決。分案審理模式下,各個訴訟雖然有所牽連,但是系獨立的訴訟,且采取分別審理的模式。因此,各個訴訟的審理應當由不同的法官進行,各訴之間的辯論全趣旨并不共通,只能在各自的訴訟程序中適用。其判決也應當分別作出,彼此并不關聯。其二,同意合并情形下的審理與判決。當事人同意采取合并審理的,復數借款擔保糾紛訴訟應當交由一個合議庭組織進行審理,各個訴訟的訴訟當事人所為之辯論全趣旨可以共通,即適用證據共通和辯論共通原則。雖然采取合并審理的訴訟程序,但是本質上各個訴訟仍然是獨立的訴訟,只是其審理程序共用一個單一程序。因此,各個訴訟的判決應分別作出,在同一時間段內進行宣判。

3.當事人救濟

復數借款擔保糾紛訴訟因其程序進程的特殊性,需明確各個階段下當事人的程序救濟途徑。在起訴受理階段,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據《民訴法》之規定,當事人享有上訴的權利。在法院合并審理后又裁定分案審理的,當事人可適時提出異議以求法院重審是否合并審理問題。在分案審理模式下,當事人的權利救濟和一般民事訴訟的權利救濟并無不同。當事人同意合并的,被告人之一對法院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的,因其專屬于單一訴訟之特定被告,因此其上訴僅得針對單一訴之判決,該上訴并不遮斷另一訴訟判決的生效。⑧同理,原告對其中一份判決不服的,可提起上訴,但該上訴并不影響其他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除非其同時對復數判決均不服并提出上訴。一言以蔽之,當事人的程序救濟應當視當事人所處階段的不同而針對性展開。同時應當注意到,即便是復雜訴訟形態,各訴訟仍然具有完全獨立性,法院判決不能一并作出,而應當分別作出、共同宣判,相應的程序救濟也因此須針對單一判決和單一訴訟展開。

四、結語

學界對于復數借款擔糾紛訴訟的訴訟形態問題關注點大多著眼于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訴訟的訴訟形態問題,從而忽視了借款人、貸款人同一,保證人不盡相同的訴訟形態問題。從近年來最高法和各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實務判例數量中可以窺見,該問題并非理論的無稽之談,而是實務中也現實存在的難題。本文對該問題的研究,旨在剖析現行司法實務兩大裁判進路的理論基礎和優劣利弊。在此基礎上擇定司法實務裁判進路的最佳選擇,并以此在程序維度上構建有效合理的程序規范,以期為解決裁判標準不一問題提供助力。

注釋:

①筆者以“借款擔?!睘殛P鍵詞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截至2022 年2 月28 日,共檢索到裁判文書154 646 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222 份,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2 045 份。

②江蘇雨潤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117 號民事判決書;山東沃爾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保證合同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轄終153 號民事裁定書;容城縣海霞制衣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民轄終155 號民事裁定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順城支行訴成都三益利合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民轄終243 號民事裁定書等。

③江蘇地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116 號民事裁定書。

④山東長河豪門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轄終10 號民事裁定書。

⑤河南安達利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中牟縣銀鴿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民轄終81 號民事判決書。

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訴徐州市銅山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轄終70 號民事裁定書。

⑦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訴山西農業發展銀行臨猗縣支行王某1 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晉民轄終64 號民事裁定書。

⑧本文探討的復數借款擔保糾紛訴訟為借款人、貸款人同一,保證人不一致的復數訴訟,即復數訴訟在主體要素上僅在保證人這一點存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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