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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吏抱告制度初探

2023-04-20 05:51
關鍵詞:官吏家人司法

郭 玲

(1.青海師范大學 歷史學院,青海 西寧 810016;2.青海師范大學 人事處,青海 西寧 810016)

近年來,學者們或從整體入手對抱告制度的淵源、背景、內容、性質等內容詳加探究;或著眼于婦女、士紳等抱告主體,考察其法律實效。就概念而言,學界已經達成共識,認為抱告是指官吏、生監、婦人以及老幼、殘疾等在訴訟時,除少數特定的案件外,他們不能自己獨立參與訴訟,而必須由他人代為訴訟。就其性質而言,則形成訴訟代理制度①參見戴炎輝:《中國法制史》,臺北:三民書局,1966年;徐朝陽:《中國訴訟法溯源》,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3年;張晉藩:《中國民事訴訟制度史》,成都:巴蜀書社,1999 年;鄧建鵬:《清朝訴訟代理制度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 年第3 期。、訴訟代替制度②參見姚志偉:《訴訟代理抑或訴訟代替——清代抱告制度的表達與實踐》,《湖北社會科學》,2016 年第8 期。兩種不同的認識。就其設置目的而言,立法意圖有二:一是“示矜全”,二是“防誣陷”[1]。

由于研究旨趣的不同,現階段官吏抱告制度的專門研究還處于空白狀態,筆者研讀相關史料時發現,清代官吏抱告的內涵和外延呈現出更為復雜的特征。鑒于此,本文在借鑒學界前輩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嘗試厘清官吏抱告的內涵,對清代官吏抱告的文本規定、司法實踐展開初步探討。

一、官吏抱告的內涵

官吏抱告,指官吏作為原、被告時,不能自己呈遞訴狀,必須由家人代為告呈。目前,學界普遍將官吏抱告的本質與婦人、老幼、殘疾等特殊群體抱告的本質混為一談,認為官府設立抱告的目的之一是示矜全。如袁枚認為:“《周禮·小司寇》:‘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今有官職之人與人訟,必使家人抱告,所以貴貴也?!保?]張之洞更是明確指出:“原告親身到堂,自是正辦。然職官、命婦、舉貢、生員,例得遣抱,所以體面而示優異,用意至深?!保?]如果前述觀點中“全其顏面(示衿全)”成立,那為何以“一準乎禮”為立法宗旨的盛唐乃至有宋時期的立法者就不示其衿全呢?[4]陳延濤先生的質疑可謂是一語中的。

古代官吏享有司法特權是不爭的事實,如果說官吏抱告的目的是維護體面,那么官吏抱告制度可以理解為司法特權的表現形式之一。何謂“特權”?特權,亦稱自由權,指針對某一客體,主體可以采取其想采取的行為。按之,官吏既可以選擇由家人代為告呈,也可以自己行使告呈權利,是具有自主權的。然而,這一闡釋明顯背離了各地司法檔案“壯式條例”中“有職人員……無抱告者,不準”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強調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告呈人與抱告人都被傳訊的情況十分普遍[5]。據此,示矜全的立論是站不住腳的。筆者以為,我們應該從義務和限制的角度來理解官吏抱告制度。中國古代,官吏一切的權利、利益均是國家的恩賜,故而官吏的私權利不能用來對抗和制約國家權力,這才是官府設置官吏抱告的初衷:防范官吏濫用特權擾亂司法,卻無需承擔刑罰。

綜上所述,官吏抱告制度的本質是限制官吏的告呈資格,屬于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官府設立官吏抱告的真實意圖是防范官吏濫用特權擾亂司法,與示矜全無關。

二、清代官吏抱告的歷史淵源

學者多將抱告制度的淵源追溯至西周時期“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6],這種認識其實不正確?!懊蛎鼖D”喻指貴族官僚階層,這句話是說,貴族官僚擁有不親自出庭受審的司法特權?!懊蛎鼖D,不躬坐獄訟”更多地體現了西周時期“刑不上大夫”的訴訟思想,是宗法制度之下貴族所享有的特權之一。盡管西周的“不躬坐獄訟”和抱告制度在表現形式上有類似之處,但是從本質上看,兩者是截然不同的制度。

官吏抱告始于何時,由于史料受限,已經無從考證,這也是筆者百思不得其解之處。按常理而言,任何群體都有提起、參與訴訟的可能性。然而翻檢相關史料,盡管秦漢至宋代,有官府從倫理綱常角度出發,限制同居卑幼、老幼廢疾及囚犯等特殊群體告呈資格的規定。但是,這類特殊群體中是否包含官吏這一主體,目前不得而知。筆者目力所及,直至元代,始見官吏訴訟的明確規定:“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與齊民訟,許其親屬家人代訴,所司毋侵撓之?!保?]《元典章》中也有與上述條文相似的記載,而且內容更為詳盡:

御史臺呈:“河南廉訪司申:‘照得多有得替閑居官員與百姓爭訟,署押公文行移,并不赴官面對,使小民生受不便?!艚窈蟮么賳T,凡與百姓爭訟,不得以公文往來,令本官赴有司陳告,或子孫代訴相應。具呈照詳?!彼投Y部照擬?;爻剩骸罢盏弥猎迥晔辉率?,承奉尚書省判送:‘禮部呈,議得:閑居官員,若恃賴曾任職官,其有違犯條格,取受、侵欺私罪,合從有司勾問。其余干涉指例,行移本處見任官,卻不得因而欺遏,搔擾不安。奉都堂鈞旨:準呈。送禮部行移,照驗施行?!畲?。已經行移合屬,依上施行去訖。今奉前因,本部參詳:職官得代,除犯取受、侵欺私罪,或干涉指證,擬合照依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呈準都省定例施行外,據爭訟田土、婚姻、錢債等事,合令子孫弟侄或家人代訴相應,具呈照詳?!钡么?。都省議得:致仕得代官員,即同見任,凡有追會公事,依例行移。事關侵欺、取受私罪,自有應問官司。其爭訟婚姻、田債等事,合令子孫弟侄或家人陳訴,卻不得因而侵擾不安。除外,咨請遍行照會施行。[8]

上引內容,完整地闡述了元代限制閑居官員訴訟資格的前因后果。按此,不難看出,元代官府之所以要求閑居官員遣家人代訴,并非我們通常認為的保全官員顏面,而是出于“涉訟官員以公文往來,不赴官陳告,使百姓遭受不便”和“憑借曾為職官,干擾司法”的顧慮。

明代沿襲了元代官吏代訴的規定:“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理對,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保?]按之,官吏涉入民事訴訟案件時,嚴禁通過傳遞移交文書的形式告呈,到官府控告、對質,代替其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從這條律文本身,我們無法得到不許官吏親自到官府告呈的推論,如此一來,官吏抱告“示矜全”的目的亦無從談起。

三、清代官吏抱告的文本梳理

(一)法律規定

清承明律,《大清律例》“官吏詞訟家人訴”條一字不落地照搬明代規定:“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保?0]這條律文規定了官吏詞訟的案件類型、抱告人的范圍、違反規定的懲處措施等。按“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現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并與現任同”[11],上引律條中的官吏,包括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整個官吏群體。其次,《大清律例》對老幼、婦女、廢疾等群體誣告,明確規定“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12],而此律條僅是規定了違反“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的處罰措施,是否懲處官吏誣告,則沒有提及。對于本律條,沈之奇注:“聽家人告理,所以存其體;禁公文行移,所以抑其私也。止言爭論婚姻等事,則重于此者可知矣。官吏詞訟,私事非公事也,故聽令家人出名告官理對,不許官吏自以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保?3]由此可見,沈之奇認為清代官府要求官吏“代告”的原因,一是保全官吏的體面,維護社會風化;二是抑制官吏的自私,防止他們憑借特權干預司法。

然而根據《大清光緒新法令·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第五十二條:“職官、婦女、老幼、廢疾為原告時,得委任他人代訴,但審判時有必須本人到庭者,仍可傳令到庭?!雹佟洞笄骞饩w新法令》 ,《中國基本古籍庫版》,1550,轉引自徐忠明、姚志偉:《清代抱告制度考論》,《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 期,第151 頁。規定,我們可以推測,盡管在提起訴訟時,官吏得由他人代為告呈,但是在審判過程中,仍然有出庭受審或應訴的可能性。按之,沈之奇“聽家人告理,所以存其體”的論斷是不可靠的。

(二)司法檔案

清代多地司法檔案“狀式條例”中有關于官吏抱告的規定,如巴縣檔案:有職人員及貢、監生、婦女無抱告者,不準;紳衿、婦女、老、幼、廢疾無抱告,及雖有抱告而年未成丁或年已老憊者,不準;仕宦、舉、貢、生、監及年逾七旬之人或婦女出名具詞,無抱告者或不應用抱告而混用抱告者,不準②《巴縣檔案》 ,成都:四川省檔案館館藏,檔案號:6-1-1906;6-3-9832;6-3-9851-5;6-4-5797;6-5-933,轉引自鄧建鵬:《清代訴訟代理制度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 年第3 期,第96、98、99 頁。。黃巖檔案:凡有職及生監、婦女、年老、廢疾或未成丁無抱告者,不準[14]。淡新檔案:紳衿、婦女及老幼、殘疾無抱告者,不準③《淡新檔案》 ,哥倫比亞大學東亞圖書館館藏,檔案號:21204-8,轉引自鄧建鵬:《清代訴訟代理制度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 年第3 期,第96 頁。?;罩輽n案: 紳衿、婦女、老幼、廢疾無抱告,及雖有抱告年未成丁者,不準[15]。等??梢钥闯?,雖然不同地區,或者同一地區不同時期官吏代告的條文表述略有差異,但其“官吏得遣抱告”[16]的主旨完全一樣。上述條文也充分說明了官吏告呈必須得遣人代告,沒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其次,盡管“狀式條例”中抱告主體的范圍時有增減,但官吏始終貫穿其中:“有職”“有職人員”“仕宦”即為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官吏代稱,而“紳衿”則包含致仕的官員。由此,官府對官吏告呈得遣抱告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三)訴訟習慣調查報告

在清末訴訟事習慣調查中,多地擬定的調查問題中對官吏抱告制度均有所涉及,如山東調查局擬定的《調查民事訴訟習慣調查條目》:“又,官紳及一切有身分之人凡遇訴訟往往自不到堂而遣抱告對質,其抱告人資格權限若何?”④(清)山東調查局.《山東調查局公牘錄要初編》,濟南:濟南日報館,清光緒三十四年,轉引自江兆濤:《清代抱告制度探析》,《西部法學評論》,2009 年第1 期,第37 頁。筆者以為,作為一般民眾來說,其可能知曉官吏告呈得遣抱告,但是“抱告人資格權限如何”,應該難以回答或者說答案不盡如人意?!稄V西調查訴訟習慣報告書》中對抱告制度的記載較為詳實,為我們了解官吏抱告制度的概貌提供了參照:

一、關于原被告之習慣

(甲)原被告之制限 左列諸人為原被告時非用抱告呈訴不為受理

(一)有舉貢生監以上之出身者

(二)職官

(三)紳士

(四)年滿六十以上者

(五)未成年者

(六)婦女

(七)廢疾者

……

右所述乃一般之慣例,其他一二州縣中尚有特例于左:

(一)太平府之養利州無論何項起訴均無用抱告之例。

(二)梧州府懷集縣惟重罪事件不用抱告,余均得用抱告,不以前列諸人之訴訟為限。

(三)慶遠府之河池州、南寧府之新寧州,惟生監職官及老幼廢疾起訴用抱告,其紳士及婦女之訴訟鮮有用抱告者。

二、關于抱告之習慣

(甲)抱告之資格。抱告非有左列資格不能充當:

(一)親屬

(二)雇人

(三)服公役者

凡職官起訴多用雇人,其他多用親屬。關于地方重大案件則用服公役者?!?/p>

(乙)抱告之權限分為二種

(一)有呈遞訴狀之權 凡應用抱告之案,其訴狀均由抱告呈遞。惟抱告供詞遞與呈詞不符時,則須本人到堂呈明,此通例也?!?/p>

(二)有赴公堂對審之權 此非抱告絕對之權利。凡原被告年老不能赴案或系職紳不愿赴案者始以抱告赴審。如未成年及婦女廢疾則與抱告同時赴審。抱告所提出之意見及提出之證據均與本人有同一之效力?!伲ㄇ澹┦虾骸稄V西調查訴訟習慣報告書》,桂林:廣西官書局,清宣統二年。轉引自江兆濤:《清代抱告制度探析》,《西部法學評論》,2009 年第1 期,第38 頁。

從上述報告內容來看,官吏為原、被告時必須遣抱告呈訴是慣例。其次,官吏的抱告人多用家丁或雇工人。需要說明的是,家丁或雇工人看似與“聽令家人告官對理”[17]的規定有所出入。但是,據“家人是一家之人,如父兄、弟侄、子孫、奴仆之類”[18]??芍?,清代的“家人”不單指親屬,還包括仆人、部屬等。再次,官吏遣抱提起訴訟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官吏是否出庭應訴,具有一定的自主權。最后,值得強調的是,雖然上述規定是普遍的慣例,但是各地在律條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彼此之間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綜合上述史料,就清代官吏抱告制度的文本規定來看,呈現如下特點:第一,官吏的范圍應該包括現任、任滿、改除、得代、致仕、罷黜等整個官吏群體;第二,官吏的抱告人應為家人,包含家丁或雇工人;第三,盡管提起訴訟階段,官吏得由家人代為告呈,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官吏仍然有出庭應訴的可能性;第四,官吏誣告,抱告人是否受到懲罰,尚未見相關規定;第五,律條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地普遍會因地制宜,進而呈現出多元化趨勢。

四、清代官吏抱告的司法實踐

姚志偉認為,清代抱告制度在形式上得到了較好的執行,該使用抱告的案件基本使用了抱告[19]。然而,當抱告的主體為官吏時,抱告制度的適用范圍、執行情況究竟如何,筆者擬借助《清實錄》略窺端倪。

(一)抱告的主體

本文著重探討的是官吏抱告制度的規定與實踐,抱告的主體是官吏,這一點毋庸置疑?,F階段學界對抱告制度的考察,多數從抱告主體作為告呈人即原告的案件入手,較少涉及抱告主體作為案件被告的研究。前引《廣西調查訴訟習慣報告書》中有“左列諸人為原、被告時非用抱告呈訴不為受理”的規定,《清代六部成語詞典》中有婦女作為被告的規定:“如系被告,若婦人所犯不是重罪,可提其子侄、兄弟代審?!保?0]據此,現存的史料中雖然有抱告主體作為被告亦需遣抱的記載,但是較為零星,不夠系統全面。其次,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很多時候司法實踐與法律規定是相脫節的。盡管有條文規定,但實際可能并未執行?;蛟S正是由于原因,才導致在既往研究中,學界對抱告主體作為被告的情況有所忽略。

據不完全統計,《清實錄》中收錄的官吏遣抱案件共計120 余件,其中,官吏為原告的90 余例,大多數遣抱告呈訴。官吏為被告的81 例。②需要說明的是,被告為官吏的81 例案件中,49 例的告呈人亦為官吏,其余32 例的告呈人為官吏以外的個體,如生監、民人、婦女等。這類案件中,官吏是否需要遣抱告參與訴訟呢?嘉慶十三年(1808),康熙諭內閣:“范重棨因胞侄山東試用縣丞范光煦曾借民人耿景梁、賈祥等銀兩,約至京向伊處歸還,伊并未清償,經耿景梁等將伊牽連被控。此等錢債細故,范重棨身系職官,自應令家人到官對理,乃不待傳詢,輒到該司衙門聲言與人構訟,從不使家人抱告。迨英綸等再三開導,照例差傳家人候質?!保?1]這段材料充分說明,在司法實踐中,官吏如系被告,需要遣家人到案辯訴。

(二)抱告案件的時間分布

《清實錄》中,官吏遣抱案件時間跨度自乾隆四十五年(1780)至宣統二年(1910)。其中,乾隆年間僅1 件,嘉慶年間5 件,道光年間25 件,咸豐年間17 件,同治年間33 件,光緒年間44 件,宣統年間2 件。

由此可見,順治、康熙、雍正三朝沒有相關案件的記載,是否意味著這三朝期間,官吏告呈無需遣抱呢?《清實錄》中收錄了不少順治、康熙、雍正年間官吏涉訟的案件,均未見遣抱告呈訴的記載。順治二年(1645),守備霍然訐告宣府巡撫李鑒受賄。鑒于李鑒曾著大功,著免死、追贓,罰俸六個月。同年(1645),宣府巡撫李鑒以守備霍然誣訐,上疏自訟。得白,免罰俸[22]??滴跞拍辏?700),廣東駐防撥什庫姜定國等,控告防御高徽扣餉詐贓。由于廣州將軍盧崇耀、副都統牛忸等,不審理題參。姜定國又赴控兵部[23]。雍正五年(1727),汀漳道劉燦揭報漳州府知府耿國祚、龍溪令魏彪倉庫相近,彼此那移。耿國祚詳揭劉燦縱容家人書役等索詐銀兩。兩人互相揭告,俱請解任質審[24]。上舉案件中,或為官員舉報其他官員受賄詐贓,或為官員被冤申訴,或為官員之間互相揭發,但均為官員自己呈控或訴訟。其次,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檔案中,收錄了1300 余件遣抱案例,除7 件無朝年,其余案件均發生在乾隆至宣統年間。陳延濤亦指出,冕寧檔案中,康熙、雍正年間,婦女參與訴訟的狀紙中,都沒有使用抱告[25]。盡管上述檔案收錄的遣抱案例中,抱告的主體不單是官吏,也包含老幼、婦人、生監以及廢疾等,但是不可否認,其為我們分析官吏遣抱案件的時間分布提供了參考。最后,以下兩條規定或許可以更好地為我們答疑解惑:國初定,凡詞訟令本人控告,若旁人代控及罪已審結,本人不告、旁人代訴者,皆罰馬一匹,給原審人[26]。一切訟事,皆有代告、說合之人暗司其事。地方官于此等人,應嚴加懲治[27]。按之,清代初期,官府明令規定詞訟事宜必須本人呈控,違者將受到懲處。綜上,筆者猜測,司法實踐中,順治至雍正時期,官吏涉訟均由自己提起或參與訴訟,無需抱告①筆者以為:不單是官吏,其他特殊群體,如老幼、婦人、生監以及廢疾等,順治至雍正時期,提起或參與訴訟亦不需要抱告。。官吏詞訟得遣抱告始于乾隆年間,且在道光、咸豐、同治、光緒四朝較為普遍。

(三)抱告案件的案由

從上引“官吏詞訟家人訴”條內容來看,官吏與百姓爭訟田土、婚姻、錢債等細事時,需要遣家人代訴。然而沈之奇認為官吏抱告沒有案件類別的限制:“止言爭論婚姻等事,則重于此者可知矣”[28],此觀點在《清實錄》中得到了驗證。

《清實錄》中,牽涉婚姻、田土、錢債等細故的官吏抱告案件僅4 例。道光二年(1822),江蘇甘泉縣民婦柏李氏,遣抱告柏喬治,呈控在籍修撰洪瑩買有夫之女為妾[29]。道光二十年(1840),已革土默特貝子旗臺吉慶寶,遣抱告喇嘛洋齊克旦巴,在京呈控家奴盜砍塋樹,并牽涉承審司員喝令畫供[30]。咸豐六年(1856年),四川魚通長官甲木參功布等,以穆坪土司奪嫡吞業、其被誣激變,遣抱告赴衙門呈控[31]。同治十二年(1873 年),刑部額外主事慶吉與游擊劉得勝互毆受傷,慶吉以張得祿攜妾觀戲,遣抱赴省牽控[32]。這或許可以解釋為什么“官吏詞訟家人訴”律文之后未附任何條例。官吏抱告制度看似執行了,但是其司法實踐與法律規定其實大相徑庭。

司法實踐中,官吏抱告案件的案由主要為:(1)揭發舉報。如上文所言,120 余例案件中,官吏為被告的81 例,大部分被呈控職務犯罪。就案件的性質而言,以誣告泄忿居多。溫州府知府劉煜遣抱呈控案件最具典型性:道光十七年(1837),浙江溫州府知府劉煜改行票鹽,商人等浮言阻撓后,又被呈控鹽務辦理未盡妥善,借官行私、無弊不作。劉煜著撤任革審。于是劉煜遣抱以屈抑羈累赴都察院呈控[33]。道光二十年(1840),劉煜復遣抱告吳芳來京翻控。經訊究,劉煜因案被議,并無枉屈,著發往伊犁效力贖罪[34]。咸豐二年(1852),釋回遣犯劉煜設局包漕,疊次砌詞呈控捏誣重情,降旨發往新疆充當苦差。復遣抱告赴步軍統領衙門,呈控欽差審辦不公[35]。該案中,劉煜因承辦票鹽事宜,借官行私。案發后,再三翻控,捏誣重情,希圖泄忿減罪。(2)鳴冤申雪。一般情況下,呈請昭雪冤情的告呈人多為當事人自己或親屬,例如廣西按察使黃鐘音被控坐視平南危急,抗不應援,城陷出逃時被擄遇害。咸豐九年(1859),其子四川職員黃萬騫,以故父被誣含冤,呈懇伸雪,遣抱告赴都察院控訴[36]。但也存在特殊情況:山西保德直隸州知州朱焜被參巧于聚斂、營私忘公,降旨革職。光緒四年(1878),山西職員康鳳翔等,以良吏蒙冤、呈請昭雪,遣抱赴都察院呈訴[37]。這個案件中,朱焜被參革職后,不見朱焜本人或妻女上奏昭雪的記載,而是由職員、民眾呈請昭雪,個中緣由有待探究。(3)呈請旌恤。太平天國戰事爆發以后,殉難者眾多,為褒揚忠節,清政府通過司、道具詳,府、廳、州、縣奏報;家屬、親鄰稟告等途徑,大規模旌恤殉難人員。同治時期,更是加大了旌表優恤的力度。在此背景下,不乏官吏為親屬、族人爭取旌表的事例。筆者目力所及,《清實錄》中官吏遣抱呈請旌恤的記載,主要集中在同治、光緒兩朝。如光緒二年(1876),編修吳喜善遣抱赴都察院呈訴族人從九品吳承恩于咸豐七年(1857)御賊陣亡,其妻同時殉節,懇請恩恤。光緒諭令:著劉秉璋查明奏請賜恤[38]?;实邸爸鴦⒈安槊鳌钡闹I令或許能夠解釋為何官員呈請旌恤得遣抱告:防范騙取蔭恤。筆者以為,在某種意義上,呈請旌恤與現代行政訴訟有異曲同工之處。(4)陳言事理。如同治二年(1863),道員吳文錫遣抱告赴都察院呈訴,請辦鹽餉以濟軍需,減厘捐以蘇民困[39]。同治八年(1869),工部員外郎王夢熊,遣抱告赴都察院呈訴,賊圍緊急,亟望官兵援救[40]。光緒三年(1877),內閣侍讀王憲曾等,遣抱告赴都察院呈訴,陜西荒災甚迫,懇請蠲緩錢糧以紓民力[41]。上述文獻可見,官吏所呈訴事宜均為公務,《清實錄》中其他官吏遣抱呈訴案例亦是如此。是否意味著官吏抱告制度適用范圍的擴大化呢?也不盡然。其一,上述官員均非言官,盡管清中后期允許非言官條陳,但需要赴督察院呈請代奏。其二,細讀材料,上述官員條陳各款均非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即所陳事理均系“不干己事”,因此是否屬于公務有待商榷。其三,受“行政兼理司法”的模式制約,中國古代司法與行政總體呈現“剪不斷、理還亂”的特征。由上,筆者推測,官吏條陳非職責范圍內的事宜,得遣抱告呈訴。

(四)抱告案件的審判

《清實錄》中收錄的官吏抱告案件均屬于京控案件,案件的審理方式主要為:1.提審,即由刑部親自查訊。2.派審,即皇帝派遣大臣確查嚴究。3.發審,即將案件交給地方省督辦理。

從審理的結果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告呈人呈請的案由屬實,同意所呈請求。同治四年(1865),道員寶賢遣抱呈請尋覓父骨案,同治帝上諭內閣:準其前往江蘇,尋覓父骸,以遂孝思[42]。2.告呈人呈控的案情屬實,被告會依罪懲罰。道光二年(1822)四月,原任河南陳留縣訓導朱成勛遣子朱鑒堂,赴京呈控知縣趙錦堂給賑不實[43]。同年五月,道光帝令都察院左都御史王鼎等前往河南審訊,最終趙錦堂著革職,發往軍臺效力贖罪,不準援免[44]。3.告呈人所控不實或為誣告,則根據案情輕重,原告著從寬免議或依律治罪。如同治四年(1865),已革知縣車汝震遣抱呈控大員李麟遇濫支款項。經審訊,是由于車汝震監追情急,因此砌詞妄控,著從寬免議[45]。又如道光十七年(1837),甘肅已革兩當縣知縣王大千,遣抱赴都察院呈控秦州知州楊鈺賄和張呂氏。經提審質對,王大千因計典被劾后,意存挾制,因此誣告楊鈺。著發往新疆效力贖罪[46]。

需要指出的是,官吏誣告的案件中,如果牽涉案情較重,或者誣告,審判結果多為效力贖罪。這折射出對負罪官吏的從重或加重懲處,亦或是官吏特權的另一種體現仍有待探究。

結 語

綜上所述,官吏抱告是指官吏作為原、被告時,不能自己呈遞訴狀,必須由家人代為告呈。雖然現有研究成果認為官府設立抱告的意圖為示矜全和防誣陷。然而,從清代官吏抱告的文本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案件審理過程中,告呈人與抱告人都被傳訊的現象較為普遍,因此示矜全的立論是站不住腳的。官吏抱告制度的本質是限制官吏的告呈資格,屬于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官府設立官吏抱告的真實意圖是防范官吏濫用特權擾亂司法,卻無需承擔刑罰,與示矜全無關。清代官吏抱告的規定在《大清律例》、“狀式條例”及訴訟習慣調查報告中均有體現,足見官府對此項制度的重視。然而從司法實踐來看,盡管官吏抱告的規定得到了較好的執行,尤其是清代中后期,官吏涉訟得遣抱告較為普遍。但是此種執行僅僅停留在形式上。雖然受《清實錄》的限制,無法準確得知案件中抱告人的身份及其與告呈人的關系,但是僅憑案件案由這一項,我們仍可推斷,清代官吏抱告制度的實踐與文本規定相差甚遠,可謂是有其名而無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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