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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建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2023-06-18 23:45江苗苗
客聯 2023年2期
關鍵詞:社會治理

江苗苗

摘 要:社會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之一。社會治理脫胎于社會管制,從一元主體演變為多元主體,從威權控制轉變為協商共治,從事后處理切換為事前商定。這一系列的變化受到歷史齒輪的推動,也映射著黨和國家提高治理能力的決心和以人為本的信念。在推進社會治理的過程中,社會治理共同體內各成員的對話、合作與博弈結果,將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治理的方向和效果。促進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形成和成長,是實現社會治理長續有效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社會治理共同體;社會治理;治理主體

引言

在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社會治理的建設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社會治理的實踐方向進行了解釋和升華,強調了“必須創新和加強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將社會治理的科學性和緊迫性根植于每個努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勞動者和建設者的心中。

社會治理共同體是社會治理的主體,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形成與建設是實施社會治理的先決條件之一。圍繞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研究無法避開對于以下問題回答與解釋:什么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為何要建立社會治理共同體?如何建立社會治理共同體?本文將圍繞上述問題,結合既有文獻,闡述對于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相關理解。

一、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概念

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指社會治理主體所形成的一個具有共同社會價值認同的群體結構。在治理的相關研究之中,徐頑強認為社會治理共同體具有以下特征:人民主體成為自身利益“所有者”和“經營者”合體的真正擁有者,通過結構的凝結和嵌入,進而在互動互利的基礎上培育共同的價值認知,最終由社會治理的共同價值認知,轉化為價值認同,促進目標與利益的融合[1]。

二、建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必要性

(一)社會變化復雜

改革開放后的三十年間,舉國上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快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這段時期內,政府發揮著管理者的重要角色,有效地指揮和維持著我國經濟發展逐步走向恢復、強大。然而,當國家和社會的經濟發展需求得到滿足之后,民眾需求從單一的經濟需求轉變為多元化、個性化的政治需求和社會需求[2],他們試圖尋找合法、合理的途徑參與到社會治理之中去,在參與社會事務過程中表達自己的聲音和偏好,融合多元復雜的利益訴求于公共服務的創造和提供過程之中去。

社會需求的多樣性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產物。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可以使民眾通過參與到社會事務的決策和執行過程中,使用共同商議的辦法,取得多元利益的平衡與協調,在最大程度上確保社會治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二)工具發展更新

工具的更新對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推動更多地體現在信息獲取渠道的擴張使得公眾重新獲得了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力和地位。在大眾傳媒和電子信息時代,互聯網和電子產品打破了公眾與海量信息之間的鴻溝和障礙,對于公眾來說,信息的可獲取性提高賦予了公眾了解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條件。特別是年輕一代,他們掌握了先進的知識,且善于利用科技工具來參與到社會事務的決策、執行和監督過程之中來。

只有在存在不確定性時,信息才具有價值、授予人們以權力。不確定性會創造出行使權力的可能性,信息構成權力行使的能力[3]。公眾在信息時代的承托下,獲得了行使權力的可能性和能力。正是信息永不停息的流動,使得每一個社會主體對于還原社會事件全貌來說都變得至關重要,如何團結每一個社會主體,對于社會治理的效率和效果來說是一個無法避而不談的問題。換言之,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是維持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舉措和必然趨勢。

(三)管理存在缺陷

面對著民眾復雜的利益訴求和政治與社會需求,維持政府唯一的社會管理者和社會服務提供者的角色,無益于政府自身職能定位與職能履行。首先,社會需求的多樣化使得政府在滿足民眾需求時,出現人力資源上的短板限制,政府將有限的人員分配到眾多領域之中,不僅加大了公務員的工作壓力,而且使得公共服務的質量得到質疑。

此外,維持政府運轉的財政支出日益上漲。財政資源的有限性要求政府將寶貴的稅收資源使用在能實現最大公益范圍的事務之上。因此,面對差異化、多元化的社會需求,全能型政府的建設發展思路需要得到摒棄,服務型政府也不是“事事找政府”,政府需要理清自己的職能范圍,認識并且承認自身存在著精力和財力上的缺陷,并邀請社會公眾參與到為自己提供服務的工作之中來。

(四)人民具有智慧

人民作為一個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擁有豐富生活與實踐經驗的群體。人民在社會治理過程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具體體現為社會治理為了人民、社會治理依靠人民、社會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

動員人民群眾加入社會治理建設過程中來,需要建立社會治理共同體,發揮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合力作用,真正構建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新格局,讓人民群眾成為社會治理的實踐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價值共同體、利益共同體與命運共同體。

三、建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方向與路徑

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中明確了社會治理主體的角色和任務,將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設責任落實到具體的社會治理主體身上,精準指導著社會治理局面建設有序鋪開?!稕Q定》中明確了三大治理主體的角色任務和兩大治理工具的輔助作用,對應著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前瞻部署。

(一)黨委領導

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設和實踐方向需要黨的科學領導和把握。堅持黨在社會治理中的全面領導是社會治理制度的根本制度。發揮各級黨委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領導作用,在政治、組織、機制、能力等各方面引領社會治理共同體在社會治理中的各方面工作,將黨的先進性與基層民主自治相統一,保障基層的社會治理進程。

此外,需要各級黨委深入參與并實施調查,把握社會治理過程中潛在的方向性問題,在科學調研的基礎上,針對宏觀問題開展社會治理制度的探討與建設。通過對社會治理經驗和社會治理實踐進行法制化、體系化和制度化,不僅能確保全國各地的社會治理工作推進具有秩序性和專業性,而且能夠推進我國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二)政府負責

政府是傳遞黨的思想和團結人民力量的重要中堅力量。政府在社會治理實踐中,要扮演好社會治理共同體中流砥柱的重要角色:一方面,黨委的社會治理精神和思想需要通過政府執行行為來加以貫徹落實;另一方面,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需要政府的動員、支持和引導,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需要政府拓寬和維持暢通。

除了傳達落實黨的精神和服務社會民生,有學者提出政府也應在“政府本位”的思維上做出改變和讓步。張康之認為,政府本位歸根結底是制度本位和權力本位,是行政傲慢滋生的根源[4]。行政傲慢與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設精神相違背,對各主體的平等地位形成挑戰。盡管有學者認同我國現階段社會力量較弱,不足以承擔起與政府平等的角色,現階段政府應繼續扮演強有力的主導者,仍需為社會治理提供積極的支持[5]。但是,政府仍需使用長遠視角來看待自身存在的政府本位的思想,并為轉變這種政府本位思想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三)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

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代表社會力量的共同體成員之中,社會組織將成為社會共治的核心主體。王名等認為,這種獨立于體制之外又表現出體制內吸的公民社會組織,能較多地吸納來自社會的公益和共益資源,是政府培育和支持的社會共治主體[6]。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組織能夠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公共服務和產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失靈的問題,但是現階段我國的社會組織仍處于一個孵育和成長時期,面臨著諸多問題。這意味著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黨委、政府、公眾等仍需共同努力,提高社會組織的專業性、特殊性、適應性和可持續性。

公眾的社會參與存在積極性欠缺和搭便車的問題,應引起政府的重視。政府需分析公眾所重視的關切民生問題,并在解決社會問題的同時,鼓勵、邀請、支持、引導公眾參與,充分發揮公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精神,幫助市民、村民與其他社會治理共同體進行合作治理,搭建溝通平臺,創造協作氛圍,推動各主體承擔相應責任,共同應對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

(四)法治保障

法律規范對社會治理共同體進行社會治理實踐具有指引、保障和扶持作用,優化社會治理共同體參與社會治理的制度環境,使各主體之間構建起法治的協同機制[7]。社會治理的推動者應重視法治保障對社會治理的長遠優勢,使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解決社會矛盾,化解社會危機。鞏固法治保障是社會治理共同體成員在參與社會治理過程中的重要約束,是社會治理的關鍵和基本方式。

(五)科技支撐

科技是應對趨于高度復雜性、多樣性和不確定性的現代治理環境的重要抓手[8]。習近平主席強調,要善于將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與社會治理深度融合,推動社會治理朝著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方向發展。應形成社會治理科技支撐的實踐閉環,負責任創新,構建科技與社會治理的良性互構,重視科技對風險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的支撐作用等??茖W技術是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工具,要發揮科技對社會治理的支撐作用,減少社會治理面臨的傳統問題,同時也需警惕科技產生的新生問題。

四、結語

社會治理實踐的平穩推開,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形成先決條件。只有社會治理的初步嘗試,取得勝利的果實,才能喚醒社會力量的強大治理能量,激勵社會公眾積極投身于公共事務的管理,促進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磨合與成熟。推動人民主體與政府角色的轉變,邁向新的均衡時點,實現結構的調整,形成價值認同,整合目標利益等,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積累和沉淀。在這一漫長的共同努力過程之中,需要社會治理共同體中的每個主體,堅定社會治理體系必將取得成功的信念,并在社會治理的實踐中總結經驗,最終在社會治理的成功實踐中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參考文獻:

[1]徐頑強.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系統審視與構建路徑[J].求索,2020(01): 161-170.

[2]郁建興,任杰.社會治理共同體及其實現機制[J].政治學研究,2020(01): 45-56+125-126.

[3]丹尼斯·繆勒.公共選擇理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304-307.

[4]張康之.論主體多元化條件下的社會治理[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4, 28(02):2-13.

[5]李風華.治理理論:淵源、精神及其適用性[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05):45-51.

[6]王名,蔡志鴻,王春婷.社會共治: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實踐探索與制度創新[J].中國行政管理,2014(12):16-19.

[7]劉旭.社會治理構成及法治保障[J].北京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 14(02):102-107.

[8]張成崗,李佩.科技支撐社會治理現代化:內涵、挑戰及機遇[J].科技導報,2020,38(14):13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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