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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民主的理論張力與實踐落差

2023-08-26 05:50
關鍵詞:民主政治

林 岡

(上海交通大學 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 上海 200030)

2021年1月6日在美國發生的沖擊國會騷亂,堪稱西方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1)以下簡稱自由民主,在原文照引時或使用西方民主或自由主義民主這兩個同義詞。實踐中的一次危機性事件。這一事件的導火索是前總統特朗普在2020年11月3日落選后拒不服輸,在其指控選票造假屢遭敗訴后又煽動公民抗議,試圖影響參眾兩院對選舉人團票的確認過程。事件的深層原因是共和、民主兩黨對投票方式和程序的長期分歧因疫情所致的大量郵寄投票而激化,各州在計票過程中步調不一,部分決戰州即時計票結果的戲劇性變化以及美國社會兩極分化和紅藍政治光譜的固化。如果說,1991年蘇聯解體和美國發動海灣戰爭意味著西方自由民主的急劇擴張的話,那么,2001年的“9·11”恐怖主義襲擊、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及近年在德、意、法、英、美等國出現的民粹主義風潮則反映了自由民主在對外拓展過程中所面臨的結構性張力。

始于英國的自由民主理論與實踐,超越了古希臘思想家對人民統治的認識,將民主的適用范圍從城邦擴大到民族國家,將人民的范圍由成年和男性的自由民延伸到不分性別和階級的選民,以代議民主揚棄了古代的直接民主思想。然而,代議民主理論在豐富人民統治的意義的同時,也衍生出三個邏輯上的張力。就人民統治的實際含義而言,人民是否可以或只能通過階段性選舉和政治授權實行間接統治,還是必須直接參與公共決策和政治審議(political deliberation)的過程?就民主的范圍而言,民主究竟是應該局限于政治領域, 還是可以延伸到經濟和社會領域?就民主的功能而言,民主是否只是實現社會目標的手段,還是應該被視為目的本身?

本文分五個部分,考察自由民主理論的內在張力。第一部分簡要述評中外學術界對自由民主理論所存在的內在張力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從自由民主理論的兩大源頭和三項原則,觀察其所蘊含的不同政治邏輯。第三部分梳理不同的民主理論模式,探尋其價值取向的異同。第四部分從政府和政黨制度設計的差異,觀察自由民主理論的經驗呈現。第五部分從政治效能和治理危機的視角,探討經濟自由主義與政治平等主義的內在矛盾。

一、有關自由民主理論內在張力的研究述評

自由民主理論是自由主義與民主理論相結合的產物,以自由與平等為基本價值訴求。自由與平等的錯綜復雜關系可以溯及古希臘的民主實踐,并延伸到當代資本主義自由民主和社會主義民主的意識形態之爭(2)參見張純厚:《論民主的原則、運行機制和內在張力》,《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2年第6期;田安琪:《自由與平等的兼容性探析》,《甘肅理論學刊》2021年第6期。。近代西方國家的許多思想家,包括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艾德蒙·伯克(Edmund Burke)、亞歷西斯·得·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等人,很早就注意到自由與平等這一對價值及其所衍生的自由與民主、憲政與民主、法治原則與多數決原則之間的內在張力問題。密爾所倡導的“發展型民主”模式,就主張通過代議民主,以自由來規范和制約民主,以民主來保障和強化自由,使二者和諧共存(3)參見段元秀:《自由與民主的張力與平衡——密爾自由民主理論述評》,《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13年第3期。。托克維爾以來的西方思想家往往強調過度的民主對自由制度的傷害。例如,主張自由至上主義(liberaltarianism)的羅伯特·諾奇克(Robert Nozick),就斷言社會主義所倡導的平等是以犧牲自由為代價的,認為平等與正義無關(4)參見羅伯特·諾奇克:《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姚大志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以自由平等派(liberal egalitarian)自詡的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指出,自由和平等屬于互斥概念,自由暗含差異的空間,平等則意味著消除差異。從實現社會平等和正義的立場出發,他提倡道德多元主義,鼓勵對話,追求交叉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認為允許不受血統和經濟地位限制的社會精英即康德所說的“對所有人開放的貴族”(aristocracy of all)份子,發揮德性、才華和自主性,乃是機會平等的題中之義(5)參見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11.。羅爾斯對福利國家的主張有所保留,偏好“有產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的概念,這與諾奇克的自我所有權原則(principle of self-ownership)又有幾分形似。為此,有人認為他身上的平等主義色彩比外界中的印象要淡薄一些,而自由主義的色彩則更多一些。換言之,羅爾斯所主張的社會自由主義,亦難擺脫平等主義與精英主義的內在張力(6)參見何霜梅:《正義與社群:社群主義對以羅爾斯為首的新自由主義的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年; Jurgen Habermas,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92, no.3, 1995, pp.109-131.。

以弗里德里?!す?Friedrich Hayek)、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n)、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為代表的保守主義經濟學家從維護古典自由主義傳統的立場出發,將自由和民主視為處理國家與社會之間矛盾關系的不同政治手段,而在價值的位階上,自由高于民主。在這些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或保守自由主義人士看來,市場過程的自發程序所依賴的制度核心是哈耶克所謂“分立的產權”,而非私有產權(7)參見哈耶克:《不幸的觀念》,劉戟鋒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1年,第21、35頁。。自由與民主處于緊張關系,但亦非勢不兩立。在非民主國家,自由化和民主化可以相輔相成,但在民主制度下,不受憲政約束的民選政治和國家干預則會導致市場失靈。追求私利的個人可以走向市場競爭,而追逐政治妥協、調節和干預的利益集團政治則會破壞競爭,使政府被特殊人群所俘獲。他們認為社會不平等不是源于市場經濟的破產,而是政治制度的失敗(8)參見James Buchanan, “Market Failure and Political Failure,” Cato Journal, vol.8, no.1, 1988, pp.1-13.。哈耶克認為,自由主義關心的是權力限制問題,民主關心的是誰來行使權力的問題(9)參見弗里德利?!ゑT·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第125頁。。作為程序性的工具,民主可以保證政府的和平更迭,但必須嚴格限制在政治領域,以維護個人自由為運行原則。在新自由主義者看來,離開了個人自由的大眾民主是導致極權主義的溫床。與此類似,喬萬尼·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提醒人們,如果因為追求平等目標而損害了自由這一必要手段,民主就會再度滅亡(10)參見喬萬尼·薩托利:《民主新論》,馮克利、閻克文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3-424頁。。

主張參與民主論的左翼自由派學者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同樣看到自由和民主之間的內在張力,但關注的是過度的自由主義對民主制度的傷害。巴伯宣稱他無意攻擊自由主義,包括自由制度和自由哲學,但又認為自由民主的危機,即政府無法有效統治(ungovernable)和人民拒絕被統治(refuse to be governed),系源于民主制度與自由主義理論的糾葛。在他看來,代議民主影響了公民自治和政治參與,導致自由民主制度中的民主性的缺失。巴伯認為,人并不是生來自由和平等的,而是被鎖定的(we are born in chains)“依賴他人的貧乏的奴隸”(slaves of dependency and insufficiency);平等是人為的(artificial),得益于社會認可的法律和政治安排;私域和個人權利是公域最顯著的創造結果(most significant creation)。從這個視角出發,巴伯認為他所主張的“強民主”(strong democracy)對自由主義的批評,恰恰是為了捍衛自由價值,并將民主的政治傳統溯源于關注權利(rights-thinking)的自由個人主義和關注公民(civic-thinking)的民主民粹主義(democratic populism)(11)參見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 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p.xiv(Preface to the Four Printing),pp.xix-xxiv(Preface to the First Printing).。

與此相反,具有社會主義傾向的平等主義者致力于論證平等與自由之間相輔相成的關系??潞?G.A.Cohen)批判了諾奇克的自由權利理論和自我所有權命題(thesis of self-ownership),提出外部資源聯合所有制(joint ownership of the external world)概念,認為人們在追求平等的同時才能實現社會生存的真正自由(12)參見劉暢、賈中海:《從“自由至上”到“自由平等”——G.A.柯亨對諾奇克自由權理論的批判》,《學習與探索》2022年第2期。。這一看法與馬克思的自由與平等思想頗有相通之處。在馬克思看來,實質自由和實質平等可以兼得,二者之間不存在緊張關系;人類社會的理想目標是“每個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13)參見楊林、張艷濤:《馬克思自由與平等關系思想及其當代價值》,《理論與現代化》2021年第1期。。當然,馬克思所說的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本文所討論的自由民主不是同一概念范疇,但自由和民主的關系,同屬二者的題中之義。沒有自由的民主只是民粹,而不是真正的民主(14)參見林岡、王曉笛、吳維旭:《民粹主義研究的概念泛化問題及其辨正》,《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3期。。自由和平等雖然具有不同的價值取向,但可以共存于開放社會,相得益彰。

總的看來,中外學者已經注意到了自由與平等之間的內在張力,并論述了兩者之間的關系,或強調二者在價值上的優先次序,或強調二者之間的平衡性,但尚未從認識論上展開對這種內在張力的溯源工作,也未能關注由這一張力所產生的不同理論演繹問題。而正是這種演繹過程,衍生出多元化的思想流派,在形塑當代自由民主思想體系的同時,也影響了民主政治的具體實踐。本文的研究旨趣就是從理論演繹與經驗呈現的視角,對自由民主的理論張力與實踐落差進行綜合分析。

二、自由民主理論的兩大源頭和三項原則

當代自由民主理論的源頭之一是古希臘的直接民主思想和實踐。在古希臘時期,人民統治意指全體人平等參與政治,享受機會和結果平等。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斯(Pericles)在贊美該城邦國家的政治力量時就強調,“我們的政體之所以稱為民主制,是因為權力不在少數人而在全體人民手中”(15)Pericles, “Funeral Oration,” in Thucydides, The Peloponnesian War, Harmondsworth: Penguin, 1972, p.145.。反對民主理論和實踐的政治精英論者柏拉圖(Plato),也主張由哲君來謀求“所有人的最大幸?!?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whole)(16)參見Plato, The Republic and Oher Works, B.Jowett trans., New York: Doubleday, 1989, p.108.。當然, 這里的“全體人民”是由奴隸主和自由民構成的少數人,既不包括奴隸這一“會說話的工具”,也不包括婦女、兒童和外邦人。而近代意義上的人民統治的實際意涵是多數統治。人的概念具有了普遍性,滿足多數人的福利成為一般思想家的關懷重點。從全民統治到多數統治的演變軌跡,反映出自由民主理論的內在張力。以杰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為代表的功利主義者(utilitarianism)就主張由多數人同意作出的政治決定可以保障“最多數人的最大幸?!?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17)參見F.Adam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 Notes and Queries, vol.s8-XI, no.281, 1897, p.392.。與此相反,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認為公意(general will)或民魂(soul of the people)并非多數意見的簡單相加(18)參見Jean-Jacques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act and Discourses, G.D.H.Cole,trans., London: J.M.Dent &Sons Ltd, 1973, p.203.。盧梭對城邦民主、共和主義、社群主義的偏愛和馬克思對直接民主的贊賞,為當代民主理論提供了激進主義的思想源頭(19)參見Jean Grugel and Matthew Louis Bishop, Democratization: A Critical Introduction(2nd edition),New York: Palgrave, 2014, pp.22-23.。不管是參與民主論者或審議民主論者,還是社群主義者,都或多或少地從人民主權觀念或民粹主義吸取了精神營養。他們的共同擔憂是自由民主社會中精英主義和社會不公的盛行以及社區意識的缺失,與人民統治的理想目標相去甚遠,主張平等的政治參與和社區共同利益的維護遠比自由競爭和個人選擇重要。

自由民主理論的另一源頭是自由個人主義(liberal individualism)。其認識論根源可以溯及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和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有關個人主宰自身命運的教義。這一傳統,加上近代以來思想家對雅典民主制度、亞里士多德(Aristotle)政治學說和羅馬共和主義的反思,為自由民主理論提供了另一思想土壤。這些思想家對古希臘直接民主實踐的理想性和可行性有所保留。就理想性而言,蘇格拉底(Socrates)的自由言論無法見容于雅典社會,意味著沒有自由的民主是不可欲的;就可行性而言,古希臘民主產生于特殊的城邦國家環境,小國寡民、時間閑暇和公共事務的簡單,有利于公民的直接政治參與,而在現代民族國家內,這些條件已不復存在。民主范圍的擴大和公共事務的日趨復雜,提醒人們思考:由直接民主過程產生的政治決定是否符合“人民的真正需求”?將民主政治的范圍擴大到私人領域是否可能危及個人自由和經濟活力?換言之,自由民主理論隱含“民粹主義民主與自由主義民主兩種價值觀念的分野與碰撞”,自由民主論者既難以回避古典民主的價值關懷,又不得不從制度層面以自由主義防范與“規訓”民粹主義;既要追求“純粹民主”的理想狀態,又要關照民主質量和政治效能問題(20)參見郭中軍:《西方自由主義對民主的“規訓”及其困境》,《社會科學》2021年第6期。??梢?自由民主理論具有天生的內在張力。

上述兩個源頭匯聚成的自由民主理論,蘊含三項基本原則:一是基于自由主義傳統的法治原則(the rule of law);二是基于平等主義原則的多數統治原則(majority rule);三是兼顧二者的自由和平等原則。

其一,法治原則強調有限政府、權力制衡、問責制度和保護少數等重要概念。自由民主理論將“被統治者的同意”視作公理(axiom),倡導個人權利,翻轉了古希臘至中世紀思想家強調社會同質性的“有機社會觀”(organically conceived society)(21)參見Guillermo O’Donnell, Dissonances: Democratic Critiques of Democracy,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07, p.19.。近代西方社會的思想家的認識論焦點(epistemological focus)不再是從社會生活方式理解個人,而是通過對人類本質的再界定來重新認識社會。在古希臘城邦國家,政府與社會之間沒有明晰的界限,追求共同福利(common good)是社會的一致目標。與此相反,許多近代思想家往往將人類視為被激情所驅動的無休止追逐權力的動物,認為福利(good)即人之所欲(22)參見Thomas Hobbes, Leviathan, London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68, p.161.。他們認為,人類生來“自由、平等和獨立”,擁有不可剝奪的財產權,政府應該平等考慮被統治者的利益(23)參見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Indianapolis &Cambridge: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Inc., 1980, p.52, p.74.,約翰·洛克(John Locke)、亞當·斯密(Adam Smith)、湯姆·潘恩(Tom Paine)、托克維爾、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密爾等自由派思想家都指出與有限政府相平行的獨立的公民社會的重要性。他們認為個人自由高于一切,因而具有無政府主義(anarchist)或反國家(anti-state)的天然傾向。但為防止個人利益的無限制沖突,又不得不在國家存廢的問題上采取現實主義(realism)的態度。對無政府主義和現實主義的折中結果,便是體現最小化主義(minimalist)精神的有限政府理論(24)參見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 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 p.5.。自由主義者相信,政府作為“必要之惡”(necessary evil),其功能是維系一個正常的公民秩序(civil order);但“任何擁有權力的人都有濫用權力的傾向”,“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25)Lord Acton, “Lord Acton’s Epic Warning That ‘Power Corrupts,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Liberty Story Net, http://www.libertystory.net/LSTHINKACTON.html, 2006年8月23日。。法治原則旨在限制公共權力,保護私人權利。由于任何共同體都無法實現所有人的理想目標,政治多數派的行動,包括政府立法,就應該受到法治原則的限制,“防止權力專斷”,壓迫少數人民(26)參見Friedrich A.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6, pp.52-53.。在西奧多·洛伊(Theodore J.Lowi)看來,法律是“無權者抗拒有權者的唯一可依托的防衛手段”(27)Theodore J.Lowi, The End of Liberalism: The Second Republic of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 &London: W.W.Norton &Company, 1979, p.298.。不過,雖然西方民主國家普遍接受法治原則,如何區隔公共權力和公民社會的彼此范圍,仍然是理論界爭議不休的問題。

其二,多數統治原則強調在選舉領導人和決定政策時的廣泛政治參與,建立個人和組織通過競爭性選舉謀取重要政府位置的機制。自由民主論者認為,一個政權是否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只有通過由不同政黨參加的階段性的、競爭性的政府職位選舉才能得到驗證。競爭性選舉要求依照多數統治原則,基于普選權、定期秘密投票和自由辯論等一系列機制,篩選出有能力為公眾謀取最大利益的領導者,保證統治者對被統治者負責,防止官僚體系膨脹,維持社會穩定(28)參見John Stuart Mill, Consideration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London: Longmans, 1872, p.195, pp.239-240.。韋伯提出“公投領導者民主”(plebiscitary leadership democracy)方案,將普選視為選擇優秀領導人的常態(29)參見Max Weber, “Politics as a Vocation,” in H.H.Gerth and C.W.Mills,eds., From Max Web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pp.152-153.。在約瑟夫·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看來,民主意味著未來的領導者依托政黨,自由競爭選票和統治授權(mandate to rule);在資源有限而又充滿利益沖突的政治市場,自由競爭是有能力的政治代表贏得多數選票從而為其選民作出政治決定的公正方式(30)參見Joseph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Row, 1962, p.269.。鑒于人民在利益和價值判斷上的意見沖突,以及共同體內部難免出現的派系競爭,自由民主論者對柏拉圖式“所有人的最大幸?!焙捅R梭式的公意不感興趣。正如韋伯所指出的,在科學理性日益占據統治地位的世界,沒有任何既定的普遍道德可以合法約束公民(31)參見Max Weber, “Politics as a Vocation,” in H.H.Gerth and C.W.Mills,eds., From Max Weber, pp.152-153.。經過熊彼得、塞繆爾·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和羅伯特·達爾(Robert A.Dhal)等人的發展,程序民主逐漸成為當代西方占主導地位的民主定式(32)參見佟德志:《當代西方程序民主的困境與悖論》,《國際政治研究》2016年第2期。。如果說古希臘民主制是通過輪換和抽簽平等分享公職,那么現代西方社會的代議民主制只是讓贏得多數選票的人士占據政府職位,即王紹光所稱的“選主”政治或楊光斌所稱的“黨爭民主”(33)參見王紹光:《民主四講》,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第45頁;楊光斌:《觀念的民主與實踐的民主:比較歷史視野下的民主與國家治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第5頁。。但在具體的政治實踐中,經濟和社會不平等現象的普遍存在與多數統治原則之間,又存在明顯的張力。

其三,自由和平等原則從本體論的意義上強調維護個人的政治自由和平等權利,包括言論、通訊、出版、結社、集會、示威、投票和政治游說自由,實現權利和機會平等。自由主義者認為,與其說“人是社會的動物”,不如說“社會是由個人構成的”。他們特別關注基于政治自由、平等原則的政治參與和選舉競爭。正如邊沁所指出的,在選舉程序上的平等意味著“一人一票,沒有例外”(“everybody to count for one, nobody for more than one”)(34)參見邊沁的說法, http://www.politicalthought.org.uk/conference/pdfs/109.pdf, 2006年8月23日。。在自由派看來,基于政治自由和平等的代議制度,加上市場經濟,是實現共同體自由和社會繁榮的基本條件。自由民主論者一般滿足于追求內在的平等觀(idea of intrinsic equality),即每個人的利益都應該被同等考慮,也就是達爾所批評的“平等的弱原則”(weak principle of equality)。但就是追求“平等的強原則”(strong principle of equality)的達爾,也認為具有自我統治的資格的人民在選擇滿足其利益的最合適的手段上的能力是不同的(35)參見Robert A.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86-88,p.99.。自由民主論者試圖調節絕對平等和絕對自由之間的道德張力,往往為了自由競爭而犧牲平等分享。據此,縱然政治平等原則要求公民在選舉或競選政治代表時享有平等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人民有同等能力和機會當選或參與政治事務。這是因為社會和政治資源無法在人民之間平均分配。自由民主論者將自由和平等視為基本人權,但在平等機會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實在地提供給社會中的每個人的問題上,他們仍難擺脫這兩個核心價值之間的內在張力。

綜上所述,自由民主理論的不同思想源頭和三項基本原則折射出不同的政治邏輯,呈現出價值層面的固有張力。自由民主理論以“人民統治”(rule of the people)為軸心, 同時包含“由人民統治”(rule by the people)和“為人民統治”(rule for the people)這兩個既互相對立又互相補充的特性和價值取向。從由人民統治的價值出發,民主是人類生活的重要目的,題中之義是積極的公民精神和平等的直接政治參與;但從為人民統治的價值出發,民主則是實現個人自由、政治效率、經濟繁榮和社會和諧等社會目標的手段。由人民統治是否就能滿足為人民統治的目的,為人民統治是否必須以由人民統治為前提,也成為理論界見仁見智的問題。

三、民主模式之爭

基于上述意識形態源頭和對自由民主基本原則的不同理解,在民主理論的類型學研究中出現了不同學派,各自從規范和經驗的意義上對廣義的民主作出不同的界定。比較常見的是兩分法的概念區隔,包括直接民主抑或間接民主(代議民主)、古典民主抑或近現代民主、純粹民主(pure democracy)抑或程序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共識型民主(consensual democracy)抑或多數決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實質民主抑或形式民主等。英國學者大衛·赫爾德(David Held)根據近代以來民主的不同發展階段,提出更為細化的不同模式,包括保護型民主(protective democracy)、發展型民主(developmental democracy)、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競爭性精英主義民主(competitive elitist democracy)、多元主義民主(pluralist democracy)、法治民主(legal democracy)、參與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和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36)參見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p.5.中國學術界對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翻譯一般是“協商民主”或“審議民主”,本文采用“審議民主”的譯法,意在強調這一概念既含有集體層面的討論協商(議),也包括個體層面的深思熟慮(審)。。本杰明·巴伯分析了代議民主的三種理想類型(ideal types)和直接民主的兩種理想類型。前者包括權威民主(authoritative democracy)、法治民主(juridical democracy)和多元主義民主,后者包括一致民主(unitary democracy)和強民主(37)參見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 p.141。本文將洛伊所提出的juridical democracy概念譯為法治民主而非司法民主, 是借鑒了法學家季衛東的譯法(依法的民主主義)。季衛東指出,依法(juridical)不同于司法(judicial),強調的是通過各種法律手段明確行為的規范和責任。依法的民主主義不僅僅限于程序,它還注意社會公正等實質內容;其形式由法制規定,其內容通過民主的政治討論而確立;在這種政治體制下,司法權力受到限制,政府活動的原則和方針必須由議會制定。參見季衛東:《從“依法治國”到“民主選舉”》,2014年8月1日,“愛思想網”,https://m.aisixiang.com/data/11152.html,2022年8月24日。從概念的一致性出發,本文將赫爾德在分析不同民主模式時所列舉的類似概念legal democracy也譯為法治民主。。張君在論述古希臘的民主政體和近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后,提出了當代的治理民主類型,認為后者是由20世紀六七十年代興起的參與民主理論和八九十年代興起的協商民主理論所帶動的民主形態“革新”(38)參見張君:《西方民主流變的階段劃分、雙層比較及其內在邏輯》,《學術探索》2020年第3期。。

綜合上述學者對民主的類型學研究,以下集中討論六種民主模式的異同。其中競爭性精英主義民主偏重選舉競爭和技術精英(technocracy)統治;多元主義民主關注社會團體的利益平衡;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或法治民主理論強調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參與民主和審議民主理論更關心公民個人的政治平等和理性的政治參與;社群民主(communitarian democracy)強調共同體成員間的道德共識和精神和諧。

精英民主論者認為,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與政治事務隔絕,容易成為自利的政治營銷商的犧牲品,理當被排除在公共決策過程之外。其基本假設是公眾無法正確判斷所有公共決策的優劣。由于人類生活具有多重價值目標,公眾可以也只能通過競爭性選舉,將權力讓渡給政治精英。代議制可以提供理性辯論的論壇和控制中心權力的機制。為避免政治僵局或冗長的斗爭,精英民主論者還建議將公民投票的范圍限定于最重要的政治議題,而由普選產生的代表決定其他事項(39)參見Joseph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pp.250-252.。與歷史上以身份、地位和財產作為衡量精英標準的貴族統治不同,現代精英民主論者融合了民主的某些要素, 同時否認古典民主理論中“人民主權”“公意”等價值取向,反而認為公眾在一定程度上的政治冷漠有利于政治穩定。例如密爾就提出,如果讓所有公民參與政府事務,最英明能干的精英就可能被缺乏知識、技能和經驗的多數人所淹沒(40)參見John Stuart Mill, Consideration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p.228.不過,密爾也從個人的自由發展角度,論證了政治參與的重要性??_爾·佩特曼(Carole Pateman)據此認為參與民主理論始于密爾。參見卡羅爾·佩特曼:《參與和民主理論》,陳堯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6頁。。熊彼得認為既然個人和利益集團對公共利益難有共識,他們之間的沖突就不能訴諸半神秘化的民魂(semi-mystic soul of the people)或理性辯論來解決,而只能根據程序上的共識和多數統治原則,讓個人的不同考量轉化成具有約束力的集體決定。為此,選舉人應該自我克制,不要試圖影響政治代表為民謀利的具體行為。民主政治說白了就是“政客的統治”(rule of the politician)(41)參見Joseph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pp.250-252, pp.284-285.。羅伯特·米歇爾斯(Robert Michels)干脆提出寡頭統治鐵律,即 “組織使當選者獲得了對于選民、被委托者對于委托者、代表對于被代表者的統治地位。組織處處意味著寡頭統治”(42)羅伯特·米歇爾斯:《寡頭統治鐵律——現代民主制度中的政黨社會學》,任軍鋒等譯,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中文版序言,第1頁。。根據這種觀點,代議制民主淪為與政治冷漠相并存的競爭性寡頭政治體系,是很自然的(43)參見弗拉迪米洛·賈凱:《“民主”概念在西方的演變及其偏狹性》,李凱旋譯,《世界社會主義研究》2022年第1期。。巴伯所批評的權威民主,所指涉的就是行政系統內的精英民主現象(44)參見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 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 pp.140-142.。

多元民主論者強調利益團體在節制政府濫權和多數暴政方面的作用。該學派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盛行于西方社會,并為大多數研究者所接受。多元主義者不否認憲法或程序上的分權制衡,但強調不同社會力量之間的均衡關系和多元牽制。他們相信多數統治是避免政治僵局和保證社會穩定的最好方式,由多數意志支持的政治決定可以保證“最多數人的最大幸?!?。例如達爾就認為在自由民主制度下,政治權力廣泛分布于公民、利益集團和政黨之間。競爭性的選舉制度,決定了在社會上并不存在占絕對主導地位的單一團體或聯盟,不同團體之間的利益互相交叉,所謂多數只是由“多重的少數”(multiple minorities)暫時結盟而構成的,根據議題的不同而不斷重組,在公共事務中進行利益交換,處于不斷改變的競爭平衡狀態,故而不可能出現多數暴政(45)參見Robert A.Dahl, 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6, p.146.。然而,在新馬克思主義者和統合主義者看來,所謂“多重少數人的統治”是值得質疑的迷思。新馬克思主義者擔心擁有生產方式的富有階級在政治生活中永遠處于中心地位。拉爾夫·米利班德(Ralph Miliband)和尼科斯·普蘭查斯(Nicos Poulantzas)均認為,資產階級政府總是要保護資本主義生產的長期框架(long-term framework),這是由公私利益的復雜連接與生產方式控制者的政治中心地位所決定的(46)參見Ralph Miliband, 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London: Weindenfeld and Nicolson, 1969, pp.128-129; Nicos Poulantzas, Political Power and Social Classes, London: New Left Books, 1973, pp.331-340.。統合主義者則指出,功能性團體代表和組織精英已經剝奪了普通公民對公共事務的控制。不過,這些批評所針對的并不是多數暴政問題,而是多數無權和少數統治的問題。與多元主義者一樣,新馬克思主義者和統合主義者在理論上也是接受多數統治這一民主的基本原則的。

法治民主論者主張政府應最小限度地干預個人自由,認為憲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政府權力和立法范圍,避免出現多數暴政和權力腐敗。法的功能是“建立一套針對政府的公共哲學”,保護個人的抽象自由,使其免遭政府侵犯(47)參見Franz L.Neumann, The Democratic and Authoritarian State,Glencoe: Free Press, 1957, pp.162-163; Theodore J.Lowi, The End of Liberalism: The Second Republic of the United States, p.298.。他們認為,只有對個人權利和自治能力采取最低程度介入的政治制度才具有正當性(48)參見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74, p.325.。例如洛伊就指出,利益集團多元主義(interest-group pluralism)用討價還價取代了政府規則,無法應對長期存在的控制與自由、控制與代表性、控制與正當性的矛盾,亦即“征服與不完全征服”的矛盾。為此,必須實行法治民主,在各個領域健全法律程序,用公民權利來制約權力(49)參見Theodore J.Lowi, American Government: Incomplete Conquest, Hinsdale: The Dryden Press, 1976, p.706; Theodore J.Lowi, The End of Liberalism: The Second Republic of the United States, p.298.。吉列爾莫·奧當奈(Guillermo O’Donnell)批評新自由主義將民主簡化為選舉政治,將政府與社會相割裂,主張建立基于共和主義傳統的權力制衡機制和不以選舉為限的垂直責任(vertical accountability)機制,結合水平責任(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和社會責任(social accountability),保障公民權利(50)參見Guillermo O’Donnell, Dissonances: Democratic Critiques of Democracy, pp.x-xi, pp.68-69, pp.105-106.。不過,在多元主義者看來,盡管憲政主義的制度安排可為民主政府提供堅實的保障,但美國的分權制度也可能限制民主的范圍?!敖┗闹贫劝才拧?ossifying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并不利于政府采取多數決的政治行動,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 經過大眾民主的確認(popular democratic validation),公民可修改憲法(51)參見Ian Shapiro, The State of Democratic Theor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p.1, p.12.。而在參與民主論者看來,政府(state)與社會之間不應該截然分開,也不存在清晰的界限。例如巴伯就認為,法治民主和權威民主(類似精英民主)和多元主義民主一樣,都屬于“弱民主”(thin democracy)或自由民主的概念范疇。這三種民主模式分別以權利、秩序和自由為價值關懷的中心,通過選舉和賦權于司法、行政或立法精英,剝奪了個人對其價值、信念和行動的最終責任(ultimate responsibility)。自由民主在無政府主義、現實主義和最小化主義之間的價值偏好和取舍,與法治民主、權威民主和多元主義民主這三種模式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對應關系(52)參見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 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 pp.140-145.。而在主張民主自治(democratic autonomy)的赫爾德看來,法治民主的倡導者企圖推動反民主的自由主義,用法治原則限制多數統治原則和對國家權力的民主行使(53)參見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p.25, p.244.。赫爾德強調法治民主論的“反民主”色彩,可能導致人們誤將法治民主論排除在自由民主論的范疇之外。但正如巴伯所指出的,法治民主論與屬于西方主流的哲學家羅爾斯的政治理論恰恰有著密切關系(54)參見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 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 p.142.。

上述精英民主論、多元民主論和法治民主論均屬于自由民主理論這一西方社會的主流觀點,與此相對應的是主張社群民主、參與民主和審議民主的非主流觀點。提出這些非主流觀點的學者,未必就否定民主的理想性,但共同點是對自由民主理論持批評態度。社群主義者認為,古希臘社會共同體的人際關系最為理想,因為個人和共同體的利益趨于一致(55)參見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A Study in Moral Theory,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1, pp.232-233.。具有共同價值、規范和目標的共同體本身就是一個好東西(56)參見Shlomo Avineri and Avner De-Shalit, Communitarianism and Individualis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6.。社群主義者強調道德共識、責任意識、政治一致性和象征性制度(symbolic institution)的重要性。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指出,社群主義者對新的公民共和主義(civil republicanism)的追求和對“前自由民主”(preliberal democracy)的回歸,往往與他們對以下這些現象的堅定抵制相伴隨。這些現象包括“政治精英的專業化、政府權力的集中化、專門性利益社團的普遍化、選舉過程的商業化、政黨爭端的瑣碎化、候選人訴求的個人化以及對輿論的操縱”(57)Philippe Schmitter, “More Liberal, Preliberal, or Postliberal,”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6,no.1,1995, p.15-22.。社群主義者所追求的 “前自由民主”未必挑戰代議政治的基本原則,只是強調道德共識和平等分配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而已。正如巴伯所指出的,自由主義或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的理論表述,分別將自由派(liberals)和社群派(communitarians)、個人和民主國家、自由和公共利益相對立,忘記了個人和社群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互相建構的辯證關系(58)參見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 p.xiv(Preface to the Fourth Printing).。

參與民主論者認為,隨著現代信息傳播手段的不斷普及,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方式和途徑更加直接和快捷,傳統代議民主制下的專職精英壟斷政治決策的現象已難以為繼。實現制度創新,鼓勵公民廣泛、有效地參與公共事務,并提供經濟和社會保障,是時代的潮流所向。例如,佩特曼(Carole Pateman)認為, 必須將民主權力從政府范圍延伸到經濟企業和其他重要的社會機構(59)參見Carole Pateman, 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104.。麥克佛森(C.B.Macpherson)提出,公民只有不斷直接介入社會和政府規則制定,才能獲得自由和個人發展(60)參見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p.257.。巴伯從“前理論”(pre-theory)、認識論和政治心理學視角,對自由主義提出強烈批評,認為自由民主只是“弱民主”,要實現“強民主”的理想狀態,就必須高度關注共同體利益,強化政治參與過程,通過公民自我立法和創造政治共同體,將依附性的個人轉變成自由公民,將局部性的私人利益轉化為公共利益,從而解決社會沖突(61)參見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 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 p.151.。在《強民主》一書于1990年第四次印刷時,作者特別說明,自由公民不需要在所有時候都參與所有的公共事務,但至少必須有時間參與部分公共事務(62)參見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 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 p.xvii(Preface to the Fourth Printing).。雖然巴伯在實際上也并不主張取消代議制或自由民主制度,但他在書中從不正面使用自由民主這一概念。

與參與民主論的觀點接近的審議民主,主張通過集體討論,改變(transform)公民的政治偏好,創造公益,而非簡單匯集(aggregate)或發現民意(63)參見Ian Shapiro, The State of Democratic Theory, pp.21-22.。審議民主的主要倡導者詹姆斯·菲什金(James Fishkin)建議通過城區會議(town meetings)、規定審議時間和公民陪審團等方式實踐民主(64)參見James Fishkin, Democracy and Deliberation: New Directions for Democratic Reform,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43.。艾米·古特曼(Amy Gutmann)和湯姆遜·丹尼斯(Thompson Dennis)指出,審議方式不同于利益協商(self-seeking bargaining)和斷章取義的人身攻擊,有助于改善民主實踐(65)參見Amy Gutmann and Thompson Dennis,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2.。還有人將杜威(John Dewey)的哲學思想視為參與民主和審議民主的理論源頭,將杜威的民主論述與自由民主理論、哈貝馬斯(Jorgen Habermas)的話語理論(discourse theory)和社群主義理論(強調回歸自然、抑制競爭的共同體意識)相區別,闡發了杜威對個人道德審思(individual ethical deliberation)和公共議論(public deliberation)的相關論述,從中吸取精神營養(66)參見William R.Caspary, Dewey on Democrac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1-7.。

簡言之,在界定民主和探究其正當性時, 西方政治學者難免面對自由民主理論所隱含的內在張力和對人性的不同認識觀。學者們從各自視角區分不同的民主類型,均視自由和民主為普遍價值。詹姆斯·巴伯(James Barber)以諸多國別案例說明自由民主的四個前提是控制暴力、實行法治、理性思維和保證個人自由和平等(67)參見James David Barber, The Book of Democracy,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 Hall, 1995, pp.4-6.。達爾晚年將有效參與、平等投票、廣開民智(enlightened understanding)、開放議程和包容全民視為自由民主政體的五個標準(68)參見Robert A.Dahl, On Democrac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7-38.。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指出,“自由和公正”的選舉只是狹義的民主(thin conception of democracy),廣義的民主(thick conception of democracy)意味著公民享有實質性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游行、請愿和網絡自由;少數族群和宗教團體可自由、平等地參加政治和社會生活,公民具有選舉與被選舉權,可以在符合憲法的原則下組黨競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程序保護公民免受不正當的拘禁、流放、恐怖、折磨以及政府或社會對私人生活的不正當干預;對選舉產生的官員進行制度性的權力制衡,避免軍人干政,實現真正的社會多元主義(69)參見Larry Diamond, The Spirit of Democracy: The Struggle to Build Free Societies throughout the World,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2008, pp.21-22.。對自由民主理論批評更多的來自主張參與民主、審議民主和社群民主的學者。他們或從古典民主的理論和實踐中吸取營養,強調民主的“純度”,或挑戰自由主義理論,主張激進民主。其共同點是假定個人生而平等,具有參與政治、作出政治選擇的同等能力,其前提是實現經濟平等、教育平等和社會平等。他們認為公民的政治冷漠和低投票率是現代民主社會的病態,政府和社會間沒有明顯的分野,公民對民主權利的行使,必須從國家領域延伸到企業和其他社會結構。讓·格魯革(Jean Grugel)和馬修·畢夏普(Matthew Louis Bishop)就認為,雖然民主是政治秩序而非經濟秩序,但經濟賦權(economic entitlements)是政治賦權(political entitlements)的前提;嚴重的不平等意味著公民在公共空間中的渠道和影響力的縮小(70)參見Jean Grugel and Matthew Louis Bishop, Democratization: A Critical Introduction(2nd edition),p.7.。上述自由民主理論的不同源頭、基本原則和民主模式之爭所折射出來的理論張力,難免影響到不同民主國家的制度設計差異及其治理績效。

四、制度設計差異及其利弊得失

自由民主國家的政府制度有議會制、總統制和半總統制三種類型,立法機構有一院制和兩院制之分,政黨體系有兩黨制與多黨制之別,選舉制度有政黨比例代表制、單席選區相對多數當選制和混合制的差異。英國實行議會制和兩黨制,美國實行總統制和兩黨制。法國實行半總統制和多黨制,德國和日本實行議會制和多黨制。不同的政黨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選舉制度形塑的,比例代表制有利于多黨制,單席選區相對多數當選制則有利于兩黨制(71)參見Maurice Duverger, Political Parties,London: Lowe﹠Brydone Ltd, 1964, p.217.。上述不同的制度設計,反映了不同民主國家對多數統治原則抑或法治原則、政治效能抑或政治代表性價值目標的輕重取舍。

英國是近代西方社會最早建立民主制度的國家,內閣的權力源于議會。議會可倒閣,內閣首相可解散議會,彼此互相牽制。首相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與其他部長間的關系比較平等,具有合議性行政團隊(collegial executives)的特點(72)阿倫德·李帕特有意不用選舉(election)而用選拔(selection)指涉議會制下政府領導人的產生過程,后者既包括正式選舉,也包括非正式的協商。參見Arend Lijphart,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3, p.6.。英國下院(House of Commons)議員由單席選區相對多數選舉產生。主要政黨是保守黨和工黨,歷史上曾經跟保守黨分庭抗禮的自由黨在20世紀讓位給了工黨。在議會制下,司法權固然獨立,但行政權和立法權沒有截然分開,奉行權力聚合(fusion of powers)原則(73)參見Walter Bagehot,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The Cabinet,”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p.66.。國會(assembly)和政府(government)統一在議會(parliament)這一概念之下(74)嚴格說,parliament應該翻譯成“府會”,assembly翻譯成議會或國會均可,不過將parliament翻譯成議會,早已約定俗成,鑒于assembly和parliament的不同意涵, 本文刻意將前者譯成國會,后者譯成議會,以示區別。。所謂議會至上(supremacy of parliament)不是指國會的權力高于政府(內閣),而是指兩者構成的全體(whole)比部分(parts)重要,國會與政府的地位平等,分別運用倒閣權和解散國會權,互相牽制平衡(75)與道格拉斯·維恩(Douglas Verney)視parliament為大概念、assembly和government為小概念不同,白芝浩(Walter Bagehot)將government視為包括legislature和executive的大概念,后者分別與parliament和administration相對應。還有學者將government和parliament視為并立的兩個概念。參見Douglas V.Verney,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 and Presidential Government,”;Walter Bagehot,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The Cabinet,”;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p.37, pp.69-70;Gabriel A.Almond, et al., Comparative Politics Today(updated 8th edition), New York: Pearson Longman, 2006, chapter 8.。不過,議會至上只是理想狀態,在實踐中不同國家內部國會與政府的作用仍有輕重之分。例如,英國的內閣政府(cabinet government)的作用較重要,法國第三和第四共和時期的國會權力更大。

總統制始于美國。在其獨立時期,英國處于君主立憲階段,國王掌握行政權,國會掌握立法權,兩權分立,尚未進入行政、立法權力聚合、議會至上階段(76)參見Douglas V.Verney,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 and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p.32.。美國的建國之父在1787年夏天經過反復討論,沿用了英國當時實行的權力分立原則,并決定實行民選的總統制,任期四年??偨y的選舉方式,在全民直選、各州長或州議會指派選舉人(electors)、國會議員選舉、選擇(choose)或指定(appoint)總統等六種方案中,最終選擇由各州指定與該州在國會參眾議員總數相等的選舉人并根據州議會意向間接選舉總統(77)參見Robert A.Dahl,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Promise and Performance(2nd edition), Chicago: Rand McNally, 1972, chapter 10.。其后又演變為由各州普選票決定其選舉人團票的計票方式。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是按所獲普選票比例分配選舉人團票之外,其余48州均屬“勝者全拿”,由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獨占該州所有選舉人團票。選舉人團制可能導致的后果是,獲得多數普選票的候選人未必就能當選,例如2000年民主黨總統候選人艾伯特·戈爾(Albert Gore)和2016年民主黨候選人希拉里·克林頓(Hillary Clinton)。美國的制度設計偏向基于自由主義的法治原則,以麥迪遜(Madison)為代表的聯邦黨人(Federalists)有意設計了一個具有多重否決者(multiple vetoes)的牽制平衡(checks and balances)制度,包括總統與國會由不同的選舉過程產生,彼此互相牽制,實行強兩院制(strong bicameralism),最高法院有權判定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等(78)參見Ian Shapiro, The State of Democratic Theory, p.12.。但行政權集中在總統一人手中,又有違權力分享(power sharing)的精神(79)參見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p.4.。同時,國會具有“反總統稟性”(anti-presidential in character),特別表現在總統任期將屆之際。唯有在國家面臨危機時,國會才放棄對總統的過分牽制。美國聯邦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政府是大概念(與英國相反),國會屬于第一權(first branch),高于其他兩權(80)“The assembly is ultimately supreme over the other branches of government.” 參見Douglas V.Verney,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 and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p.44.。值得注意的是,在實行“權力聚合”原則的英國,所謂“議會至上”強調的是整體平衡性;而在貫徹三權分立原則的美國,“國會至上”(assembly supreme)強調的卻是立法權的統領地位。在英國,內閣首相只是政府首腦(head of government),國王或女王象征性地代表國家(head of state);而在美國,總統代表國家,卻難以指揮整個政府系統(81)從英國約翰遜政府(Johnson government)和美國拜登行政當局(Biden administration)的習慣用法中可以觀察到這一微妙區別。至于英國學者維恩將美國政府視為總統政府(presidential government)實際上是用英國的內閣政府(cabinet government)概念指涉美國的行政系統(administration), 有失精準。相對而言,伍德羅·威爾遜在出任美國總統前,將美國政府視為committee government反倒略微符合該國“國會至上”的憲政精神。參見Woodrow Wilson, “Committee or Cabinet Government?,” in Ray Stannard Barker and William E.Dodd, eds., College and State: Educational, Literacy and Political Papers(1875—1913)by Woodrow Wilson, New York and London: Harper and Brothers, 1925, pp.95-129.。

實行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的國家以第五共和時期的法國為典型??偨y由直接選舉產生,總理由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對國會負責。如果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屬于同一政黨,總統掌握行政權;如果總統不代表國會多數黨,就將大部分行政權(外交政策除外)讓渡給總理,呈現內閣制的明顯特征,實行所謂的“左右共治”。這一半總統制,不是對總統制與議會制的折中(intermediate)或綜合(synthesis),而是在兩種制度間的切換(presidential-parliamentary alternation)(82)參見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pp.8-9.。不過,自從2002年法國總統任期改為5年且與國會同年選舉以來,法國尚未出現過“左右共治”的現象。

在上述三種不同的政府制度中,贊成議會制的人士認為權力聚合原則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83)參見Walter Bagehot,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The Cabinet,”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p.67.。議會對內閣的不信任投票權和首相解散議會權的內在機制,可確保內閣對議會負責。內閣政府(cabinet government)以政黨政府(party government)的形式對選民負責(84)參見Woodrow Wilson, “Committee or Cabinet Government?,” in Ray Stannard Barker and William E.Dodd, eds., College and State: Educational, Literacy and Political Papers(1875-1913)by Woodrow Wilson, pp.95-129.。內閣首相由議員推選產生,其權力來源具有較廣泛的政黨代表性,行政團隊具有合議制的特征,關系比較平等。贊成總統制的人士認為其優點是行政權和立法權各有民意基礎,彼此分立,有利于限制政府不同部門的權力??偨y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較間接選舉更符民主價值。行政系統采取首長制而非合議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85)參見Robert A.Dahl,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Promise and Performance(2nd edition), chapter 10.。但總統制的批評者認為,行政、立法分立,容易導致彼此沖突甚至出現政治僵局;總統選舉結果與個人因素關系太大,且不利于權力分享;總統任期固定,在國會黨派力量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無法及時反映變化的民意(86)參見Juan J.Linz, “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 in Arend Lijphart,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pp.119-122.。議會制的批評者則認為,隨著政黨實力和政黨聯盟的變化,難免導致內閣頻繁倒臺和重組,影響政局和政策穩定。至于半總統制的利弊得失,亦難有定論。

西方國家對政府與政黨制度的設計差異,源于人們對自由民主原則的不同理解,折射出自由民主理論的內在張力。議會制偏重多數統治原則,總統制更強調法治原則和有限政府理論。代議制政府的內在矛盾是處理政府的代表性和有效性問題。在代表性問題上,議會制和權力聚合的制度設計,意在落實垂直責任精神,讓內閣對國會負責,議員對選民負責;總統制和牽制平衡的制度設計,則體現了水平責任的立意,讓總統和國會分別對其所代表的民意負責,在同一平面上互相牽制。在處理政府有效性和權力濫用問題上,議會制強調行政效率,同時以合議制約束首相的個人權力;總統制則是通過首長制克服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度性約束,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兩黨制基于“勝者全拿”的選舉制度,更多體現自由競爭和多數統治的精神,多黨制基于比例代表的制度設計,更多反映平等分享和保護少數的立意,以克服兩黨制和單席選區相對多數當選制所可能誘發的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問題。不同政府制度和政黨制度的交叉組合,形成以下四種類型,如表1所示。

從比較視野觀察,世界上實行議會制的國家較多,政權的穩定性也較高,原因為何學界尚未提出明晰的解釋(87)參見Ian Shapiro, The State of Democratic Theory, p.150.。美國和英國都是典型的兩黨制國家,實行總統制的美國的社會貧富分化和民粹主義的躁動甚于實行議會制的英國,是否有其制度性的根源?如果說,美國的分權制衡制度設計有利于保護少數,在收入和財富分配上的少數究竟又是哪些人?是占人口20%的最低收入階層,還是占人口5%的最高收入階層?主張限制政府權力和保護少數的法治民主論,固有將法治原則視為“無權者抗拒有權者”的防衛手段之寓意,但也為少數富人提供了反對增加社會福利和累進稅(屬多數民意)的制度依托和思想根據。事實上,美國總統制下多重否決者的制度設計比更多體現多數統治原則的議會制更有利于富有階級(88)參見Ian Shapiro, The State of Democratic Theory, p.109.。這有助于解釋美國的貧富差距何以高于瑞典、德國、英國等議會制國家。

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中,多黨制的矛盾比兩黨制更突出,因為總統難以成為多數黨的領袖,加劇了行政和立法系統的權力競爭,影響政策產出(89)參見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2nd edition),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176-178.。實行兩黨總統制的美國,總統和國會選舉同時進行,本有利于形成一致政府統治(即總統職位和參眾兩院由同一個政黨掌控),但因為弱政黨制、期中選舉、兩院制和總統候選人的個人因素,出現一致政府的概率并不高。在1973年以來的25屆國會中,屬于一致政府的只有8次,屬于弱分立政府(總統職位和參議院或眾議院由同一個政黨掌握)的7次,屬于強分立政府(總統職位和參眾兩院由不同政黨掌握)的10次。美國實行總統制的立意是防止暴政,但其代價是分散責任(diffusing accountability),鼓勵抗爭,容易導致政治僵局和政策不作為(indecision)??偨y與同黨議員的政黨利益本有助于加強行政與立法系統的合作,但文官制度、黨內初選制以及利益團體對個別候選人的直接捐款又削弱了政黨的凝聚力。反對美式總統制的人士主張增加參眾兩院同黨候選人在總統初選中的獨立發言分量,讓投票人可以在不同職位候選人中以政黨屬性簡單選擇投票對象(strait-ticket balloting),為國會兩黨競選委員會設立公共融金(public financing),調整參眾兩院議員的任期使其與總統選舉同步進行以及允許議員加入總統內閣,希望朝議會制的方向改革美式總統制(90)參見Committee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A Bicentennial Analysis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tructure,”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pp.78-86.。支持總統制的人士則指出英國一些人士羨慕美式分權制度和總統個人負責制的現象,即總統制的優點是當缺乏共識時就強化討論機制,當政策獲得多數信服時就采取行動(91)參見Arthur M.Schlesinger, Jr., “Leave the Constitution Alone,” in Arend Lijphart,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pp.92-93.。其邏輯是:分立政府意味著難以形成政治多數,國會的固有牽制力道自然增強;一致政府意味著多數意見明顯,國會牽制力隨之下降。行政效率的高低取決于多數意見的強弱,固然透露出保護少數的立意,但制度設計本身又可能使多數意見難以形成。

根據阿倫·李帕特(Arend Lijphart)對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或多數決民主和共識(consensus)民主兩大模式的比較研究,兩黨制和議會制屬于前者,多黨制和總統制屬于后者,共識民主優于多數民主。這兩個民主類型包含由兩個維度構成的十個變量,第一個維度包括行政權是集中于一黨多數內閣還是在多黨聯合內閣中分享,行政權是否優先于立法權,兩黨制還是多黨制,多數決選舉制還是比例代表制,利益團體制度屬性是自由競爭的多元主義還是相互協調的統合主義五個變量;第二個維度包括是實行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會是一院制還是兩院制,是柔性憲法(簡單多數贊同即可修改)還是剛性憲法(特別多數通過才能修改),法律合憲與否是由立法機關決定還是由司法審查裁定,中央銀行是依賴行政機關還是保持獨立性五個變量(92)參見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3-4, p.300.。李帕特的多數決民主模式以英國為原型,共識民主模式則更像是一種理想類型。例如美國實行聯邦制和兩院制,接近共識民主模式,但在政黨、選舉和利益團體制度上則更接近多數決模式。其實,共識民主概念源于李帕特早年提出的協和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概念,旨在說明異質而高度分裂的社會,未必導致政治不穩定。只要彼此敵對的次文化體的領導者共同努力,建立正式的聯合內閣或非正式的“精英卡特爾”聯盟,即可化解敵意,其案例包括荷蘭、奧地利、瑞士、烏拉圭、哥倫比亞、黎巴嫩等實行議會制或總統制的國家(93)參見Arend Lijphart,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World Politics, vol.21, no.2, 1969, pp.211-213.。與此相呼應,達爾也認為大聯盟(grand coalition)、比例代表制、高度自治和相互否決(mutual veto)機制有助于解決文化多元所帶來的社會問題(94)參見牟碩:《當代西方文化多元與民主解決方案》,《國外社會科學》2021年第3期;Robert A.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p.257.。但這一適合異質社會的民主模式是否就優于源于同質社會的多數決模式,不無疑問。在各國不同的議會結構中,一院制(如葡萄牙、盧森堡、丹麥、瑞典、芬蘭、希臘、以色列、土耳其和新西蘭)、弱兩院制(如英國、法國、德國、日本和印度)和強兩院制(如美國、意大利、比利時和澳大利亞)各有其形成原因,很難說兩院制就比一院制好(95)參見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2nd edition), pp.183-188.。至于多黨總統制在拉美地區的諸多失敗案例更難證明共識民主就一定優于多數決民主(96)參見Scott Mainwaring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396-405.。

五、經濟自由主義與政治平等主義的內在沖突

全球性的技術官僚新自由主義(technocratic neoliberalism)導致各國內部貧富分化加劇和民粹主義現象在歐美諸多國家的普遍出現,為西方自由民主制度敲響了警鐘(97)參見Steve Levitsky and Daniel Ziblatt, How Democracies Die: What History Reveals about Our Future,Armonk: Baror International, 2018, chapter 1; Christopher R.Browning, “The Suffocation of Democracy,”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vol.65, no.16, 2018, pp.14-17.。從政治社會學的視角觀察,自由民主理論所隱含的主要矛盾是經濟自由主義和政治平等主義。經濟自由主義難免帶來貧富差距,但離開了一定程度的經濟平等,政治平等也就成了無本之木。達爾認為政治民主與經濟民主相輔相成,市場經濟有助于防止政治權力集中,但又難免造成經濟資源和政治資源的不平等分配。唯有通過強化公民身份,減少政治參與所需時間成本,才能落實政治平等(98)參見羅伯特·達爾:《經濟民主導言》, 鄭曉華譯,林岡校,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8,中譯本導言,第3頁。。盡管達爾沒有主張以社會主義取代資本主義,但他在以羅納德·里根(Ronald Reagan)和瑪格麗特·撒切爾(Margaret Thatcher)為代表的新保守主義如日中天的20世紀80年代懷疑私有制的正當性,主張將民主政治的原則運用到企業組織中,以替代公司資本主義的企業管理模式,卻使其有別于一般的自由民主論者,特別是主張放松政府監管的新自由主義者。

20世紀80年代新保守主義和新自由主義聯手推動的解除資本管制和去福利化運動,在90年代后繼續大行其道。民主黨籍的美國總統克林頓(Bill Clinton),雖然對最富有的2%群體增稅,并將這一收入用于再投資,但卻放松了對主要金融機構的監管,甚至試圖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英國工黨領袖托尼·布萊爾(Tony Blair)在1997年出任英國首相后則以不增稅為宗旨。2001年后美國卷入反恐戰爭,導致財力透支和金融危機。奧巴馬擔任總統后,沿襲了小布什總統對富人的減稅政策(99)參見伯尼·桑德斯:《我們的革命》,鐘舒婷、周紫君譯,南京: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2018年,第30-32、180頁。。其“金融救市”政策更有讓中產階級為華爾街金融財團埋單之嫌。美國的資本利得和股息紅利的稅率一向低于大多數人的薪酬稅率。2015 年美國銀行創造了破紀錄的1640 億美元利潤,前25家對沖基金經理的總收入高于美國所有幼兒園教師的收入,所繳納的稅率卻低于大多數卡車司機或護士(100)參見伯尼·桑德斯:《我們的革命》,鐘舒婷、周紫君譯,第207-208頁。。中下層民眾對兩黨建制派的不滿,不但導致自稱社會主義者的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在2016年投入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初選,也造就了共和黨內的特朗普現象。從2020年夏天“非裔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的社會抗爭,到2021年初沖擊國會的民主危機,其歷史根源在于不管是里根所信奉的新保守主義還是克林頓所倡導的新自由主義都忽視了美國社會底層的利益,使其成為全球化的犧牲者。根據美國國稅局的數據,1979年占人口千分之一的最富人群持有全美7%的財富,到2015年暴增到22%;而根據美國人口統計局以及皮凱蒂和賽斯數據庫的統計數字,從1970年到2013年,美國占人口10%的最富裕階層的收入占比從32%左右上升到47%左右,工會成員的收入占比則從30%左右下降到12%左右(101)轉引自伯尼·桑德斯:《我們的革命》,鐘舒婷、周紫君譯,第139-140、158頁。。從1999年到2015年,美國家庭收入中位數下降了 1400 多美元(102)參見伯尼·桑德斯:《我們的革命》,鐘舒婷、周紫君譯,第207頁。。這一現象引起了美國自由民主派學者的警惕。例如伊恩·夏皮羅(Ian Shapiro)就指出,能否擺脫貧困事關民主政權的存活,但與中位選民的理論假設(median voter theorem)相違,實行民主制度與推動再分配下沉(downward redistribution)并無明顯相關性,甚至沒有關系(103)參見Ian Shapiro,The State of Democratic Theory, p.150.。

對于美國國內貧富兩極化,民主、共和黨爭不斷的問題,在美國左右翼雜志都工作過的學者麥克·林德(Michael Lind)認為,由管理精英構成的上層階級(overclass)與由勞工、農場主和小業主構成的下層階級(underclass)之間的沖突,是政客蠱惑型民粹主義(demagogic populism)的根源。這場新的階級“戰爭”的場域和主體是聚集于城市核心地帶(hubs)的圈內人(insiders)和分布于鄉鎮腹地(heartlands)的圈外人(outsiders)。具有大學文憑和收入豐厚的管理精英,在經濟領域弱化工會功能和勞動市場規則,通過雇傭移民工和海外廉價勞動力套利;在文化領域將地方性宗教和民事組織的監督功能移交給具有自由至上主義取向的法官;在政治領域聽任政治捐款人和媒體咨詢公司控制政黨組織,并將立法權轉到行政機構、法院或跨國機構手中。與管理精英主義相抗衡的民粹主義,在經濟領域要求政府限制貿易和移民,在文化領域批評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和全球主義,對“政治正確”的規范亦嗤之以鼻。為解決民粹主義癥候,林德建議回歸民主多元主義,恢復兩次世界大戰之間以及二戰后三十年間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階級和平”(104)參見Michael Lind,The New Class War: Saving Democracy from the Managerial Elite,New York: Penguin, 2020, introduction, chapter 3.。與此相應,邁克爾·桑德爾(Michael Sandel)在所著《優績的暴政》一書中也揭示了西方社會機會平等的虛像。桑德爾認為,美國教育制度和人才流動機制的缺陷導致排斥圈外人和政府脫序低效,是民粹主義的重要根源(105)參見Michael Sandel,The Tyranny of Merit: What’s Become of the Common Good?, New York: Penguin, 2020,p.18, p.240.。

不過,美國上下層階級的內部分歧(上層階級內部的黨派之爭和下層階級內部的族群身份之爭)未必亞于上下層之間的階級沖突。喬治·帕克(George Packer)所提出的“自由美國”(指涉共和黨上層)、“聰明美國”(民主黨上層)、“傳統美國”(共和黨基層)和“正義美國”(民主黨基層)的概念分類,形象展示了美國社會中左右和上下之間交叉分歧的現狀(106)參見George Packer, “How American Fractured into Four Parts,” The Atlantic Monthly, vol.328, no.1, 2021, pp.64-78.。不同形式的底層運動跟美國兩黨政治的激化密切相關。共和黨基于古典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的意識形態,在經濟議題上較民主黨更強調自由競爭,主張減稅并削減政府的福利政策,鼓勵企業的自由發展;在社會議題上較堅持傳統守成,反對墮胎,強調維護持槍自由和宗教信仰的傳統。民主黨則基于福利政府的政策理念,在經濟議題上更強調平等分配,主張增加累進稅和政府干預,提高社會福利;在社會議題上更傾向自由開放,維護墮胎自由和不同性傾向者的權益。共和黨和民主黨的價值差異,在對待“非裔命也是命”運動的問題上可見一斑:特朗普及其支持者更在意政治秩序的維護,特朗普甚至考慮動用軍隊,因時任國防部長馬克·埃斯珀(Mark Esper)的反對而未果;而民主黨更關心少數族群的人權,許多議員不惜集體下跪悼念因警方執法過度而喪命的非裔美國人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

共和黨和民主黨圍繞投票程序和規范政治獻金的立法斗爭,反映了兩黨所代表的不同政治傳統。共和黨比民主黨更傾向精英民主,希望強化投票程序,提高投票成本,限制公民的政治參與,以保證競爭品質,并以言論自由為由放松對政治獻金的規制。民主黨比共和黨更強調廣泛參與的平等原則,鼓勵提前投票(advance voting)和郵寄投票,擴大來自低端選民的票源,并通過控制政治獻金減緩財團對選舉的影響力。從所代表的利益群體看,民主黨較多代表美國東西海岸在全球化過程中的受益者,包括跨國公司財團和高科技產業;共和黨較多代表傳統能源產業、華爾街金融財團、國防承包商以及中西部和南部在全球化過程中的利益受損者,包括鐵銹帶的制造業公司和勞工階層,后者面臨制造業出走和外來移民的雙重壓力,支持制造業根留美國的政策主張。但民主黨與工會和有色人種的關系又較共和黨深厚,故主張降低投票門檻以擴大票源。2020年美國大選后,共和黨控制的州議會紛紛通過嚴格投票程序(包括要求全國性的投票身份證,national voter ID)的立法,民主黨則試圖推動《為民法案》(For the People Act)和公共競選基金(public financing of campaigns)的立法,維護其支持者的利益,雙方都在為下一次選舉預作準備。

美國兩黨對不同階級和族群身份的公民的政策差異,反映了大熔爐理論與美國社會的現實差距。研究表明,經濟不平等會產生政治不平等,使得國家機器更多服務于富有人群,難以提升全社會的福祉(107)參見嚴宇、孟天廣:《修正還是強化:重訪西方民主與經濟不平等的關系》,《國外社會科學》2022年第1期。。貧富分化、政治極化、利益集團政治等新舊問題相互交織,難免導致制度僵化,喪失民主改革的活力(108)參見漆程成:《當代西方民主治理困境的比較分析》,《比較政治學研究》2021年第2期。。事實上,自由民主制度下的多數統治原則,并未導致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古希臘思想家所擔心的“窮人的民主”或多數暴政,反而因為對政治冷漠的熟視無睹(精英民主論)和對政府權力互相牽制平衡的過度強調(法治民主論),使政府無法應對市場經濟和全球化迅速發展、高科技和金融產業突飛猛進所帶來的財富分配兩極分化問題,特別是強調分權制衡的美式總統制,更難對上述現象進行有效管理。根據美國國家就業法律項目(NELP)2012—2014年度人口調查組文件,每小時工資不足15美元的勞動者比例占所有勞動者的比例是42.4%,但在白種人中,這一比例只有36.4%,在非裔中高達54.1%,拉美裔更高達59.5%,遠比女性的48.1%為高。同時,投票率高低與家庭收入高低有明顯的正相關性。例如在2012年選舉期間,美國年收入1萬美元的家庭的投票率只有45%左右,而年收入15萬元以上的家庭的投票率則高達75%以上;在2014年期中選舉期間,前者的投票率只有25%左右,而后者的投票率則達到50%以上(109)參見伯尼·桑德斯:《我們的革命》,鐘舒婷、周等君譯,第148頁。。從電視廣告、競選顧問和選舉民調年年攀升的大量開支可以窺見金錢對美國選舉的影響。候選人的競選籌資活動,為富人影響選舉結果和選后政策走向提供了杠杠(110)參見葛浩陽:《積累的社會結構理論視角下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再考察——基于西方“民主失靈”現狀的理論分析》,《教學與研究》2021年第8期。。就是在非選舉期間,財團也可通過支持特定利益團體,為富人發聲。例如科赫(Koch)家族、安利推銷帝國(Amway Marketing Empire)、梅隆銀行(Mellon Banking)等金融巨頭就是共和黨極右翼自由至上主義組織的重要金主。自由至上主義者具有無政府主義和孤立主義的雙重屬性,因其跟商界巨富的關系,又被稱為重商右派(mercantile Right)、激進右翼(radical Right)、保守自由至上主義(conservative libertarian)或自由至上保守主義(libertarian conservatism)(111)參見Jane Mayer, Dark Money, The Hidden History of the Billionaires behind the Rise of the Radical Right,New York: Doubleday, 2016, pp.5-7, pp.11-12, p.109.。與傳統保守主義者一樣,他們也主張有限政府,大幅削減個人和公司所得稅,減少幫助窮人的社會服務項目和政府對產業的監督,但觀點更為偏激,屬于共和黨的側翼。進步派(progressives)則屬于民主黨側翼。居于兩者之間的是共和黨和民主黨的主流派。但由于階級和種族沖突的加劇,兩黨主流派已經越來越難在重大社會議題上達成共識。即使兩黨臨時達成交易,所謂兩黨共識(bipartisan)與超黨派共識(nonpartisan)的旨意亦相去甚遠(112)參見Ian Shapiro, The State of Democratic Theory, p.6, p.74.。

六、結 論

自由民主理論源于古希臘的民主思想和近代個人主義認識論。前者強調公民對政治事務的平等參與,后者強調個人的自由發展。由此匯聚而成的自由民主理論涵蓋法治、多數統治和自由與平等三項原則。如果我們將雅典人對“集體智慧”的假設視為正題(thesis),柏拉圖對“監護人統治”(guardianship)的論述視為反題(antithesis),自由民主者論者所提出的合題(synthesis)就是在人民主權和政治品質、參與平等和政府效率、個人自由和社會平等、國家和社會的內在張力間尋求最佳平衡點。其假定是人民具有判斷誰是最好的決策者(目標)的同等能力,但未必具有選擇最適當的公共政策(手段)的同等智慧。這一平等觀顯然弱于古希臘人有關目標和手段選擇之“集體智慧”的假設,卻是論證代議民主制合理性的哲理依托。自由民主論者中法治主義者、精英主義者或多元主義者無不接受多數統治原則,但如何落實人民統治的目標卻在未定之天。

圍繞自由民主的理論爭辯涉及對不同政治目標的價值判斷以及同一政治目標的不同詮釋。如果以平等為唯一政治目標,就只能接受結果平等原則,而不能停留于權利和機會平等,并將直接民主或參與民主視為最好的民主模式;如果以自由為最高政治目標,以法治限制政府行使民主權力的法治民主模式就更為理想;如果將社會和諧視為最高目標,社群民主自然有其吸引力。對于法治與多數統治、經濟自由和政治平等之間的理論張力,法治主義者首先關心的讓私域免遭政府干預。對于多數統治與非對稱權力分布的現實問題,精英主義者假定溫順公民(deferential citizenry)和優績治理精英之間的默契配合,多元主義者則認定“多重的少數”的競爭平衡機制可以提供對所有人開放的平等機會。

自由民主理論的內在張力和制度設計的利弊得失隨著西方社會貧富差距擴大和平等政治參與的下降而日益凸顯。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社會所面臨的治理危機及其所衍生的民粹主義運動,反映了經濟自由與政治自由和平等之間所存在的內在張力。民主的正當性在于人民自我統治既是不可剝奪的權利,也是實現最大程度自由和人類發展的必要工具。但離開了一定程度的經濟平等,政治平等原則就無法透過公民的自由競爭和廣泛參與緩解上述張力。自由民主論者假定人民對政府的不滿可以通過階段性選舉和政府更迭而得到紓解,從而避免民主政權的合法性危機。然而,如果選舉制度無法保證公民的比例代表性,如果選舉結果不能從根本上改善西方社會普遍存在的嚴重貧富差距和族群沖突問題,如果社會的兩極對抗和“勝者全拿”的游戲規則讓失敗的一方不承認民主規則的正當性,那么,周期性的選舉結果和政府更迭就無法凝聚社會的共同體意識,從根本上解決自由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危機,更無法實現馬克思所提出的“每個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的理想政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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