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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企業組織形式和稅務籌劃淺析

2023-10-11 03:39曾慧婷
時代商家 2023年40期
關鍵詞:稅收優惠政策子公司稅務籌劃

摘要: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打工人選擇走上自主創業的道路,與此同時,國家也出臺了多項針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激發就業潛力,使經濟發展呈現持久耐力。本文旨在分析在企業初創時期,如何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以實現稅務籌劃的具體目標,即充分利用現行稅制的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增加創業者運營資金,實現納稅人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關鍵詞:企業組織形式;分公司;子公司;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稅務籌劃

一、企業組織形式

設立企業、搭建組織架構是每個創業者要走的第一步,如何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正在困擾著每一位創業者。據了解,我們熟知的企業組織形式大體分為以下五種:合伙企業、股份有限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又分為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其中常困擾我們的主要是合伙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以及該如何根據自身業務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以實現稅務籌劃的具體目標,讓企業輕身穩健啟程。本文將從債權債務責任、納稅義務等財稅角度對以上企業組織形式逐一進行說明。

(一)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一般有三個類型,一是普通合伙企業,二是有限合伙企業,這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存在有限合伙人,最后一種是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所以稱之為“有限”,其份額可以轉讓、可以出質,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但是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事務執行權(控制權),有競業限制,份額轉讓、自我交易、為他人擔保等有約定可以根據約定進行,無約定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稅務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針對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先剔除應分配所得之后再納稅,這也就是說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各個合伙人。若合伙人屬于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30%的超額累進稅率;若合伙人屬于法人單位的,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無需繳納所得稅。另外,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因對外進行投資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應與企業收入區分開,單獨按個人所得稅稅項中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稅率為20%。若合伙人為法人,不能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應并入法人合伙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獨資,但根據相關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1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這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作為股東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法人無此限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指的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成立,個人獨資企業財產屬于投資人個人,相應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是中國歷史上最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而且根據2000年《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基于公平稅負的原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所得跟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一樣,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如果一個自然人同時設立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多家個人獨資企業需要合并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原《個體工商戶條例》于2022年11月1日起廢止)從事工商經營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對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生產經營形式,實質意義上與經營實體存在差異,所以在經濟組織的定位上,個體工商戶相當于是自然人在參與商業活動,不采用企業形式,一般認為屬于“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均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個體戶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二、稅收優惠政策和納稅特征

除了以上所述各種企業組織形式的一般特征之外,稅收優惠政策也是選擇開辦何種企業組織形式的重要考慮因素。

(一)增值稅

首先我們需要明晰的是,增值稅屬于流轉稅,不論企業組織形式,只論納稅人性質,也就是只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影響范圍最廣泛的是疫情以來頒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公告規定截至2023年末,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或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除此之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原按3%征收率的,現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直接降稅三分之二。除此之外,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之間最大的區別就是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應交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而一般納稅人應交所得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收到進項稅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

(二)所得稅

所得稅則分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組織形式選擇中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我們可以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作為同類型納稅義務人看待,因為一般情況下,這三者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的都是個人所得稅,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同時它們的稅收優惠政策公告通常也是一起發布。如《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個人、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暫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規定,在2023年至2024年期間,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對征收個人所得稅再減半,所以在計算減免稅額時,需要注意先將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合并計算后再乘以50%。

而針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政策則主要圍繞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開展,其中政策包括《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首先,公告明確指出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這三個條件,且必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其次,規定在2023年至2024年期間,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先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容易出現混淆小微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但實際上兩者之間并無一定聯系。

三、初創企業的稅務籌劃方向

在充分說明相關企業組織形式特征和稅收優惠政策后,本文將用下面幾個案例進一步闡述如何根據業務實際正確規劃初創企業的稅務籌劃方向,構建良好的企業組織架構底層基礎,讓企業有更好的發展空間。

(一)個人工作室

假設小A計劃加入創業大軍成為自由職業者,設立1家個人設計工作室,年收入估計約30萬元,租房水電費用約6萬/年,各種企業組織形式所涉及的稅費測算如下:

1.個人獨資企業:增值稅0元,個稅按全年應稅所得(經營所得)額(30-6=24萬元)計算得240000×20%-10500=37500元,稅費合計37500元,綜合稅負率12.5%;

2.個體工商戶:增值稅0元,個稅按全年應稅所得(經營所得)額(30-6=24萬元)計算得(240000×20%-10500)×50%=18750元,稅費合計18750元,綜合稅負率6.25%;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增值稅0元,企業所得稅=(30-6)×25%×20%=1.2萬元,個人所得稅=(30-6-1.2)×20%=4.56萬元,稅費合計57600元,綜合稅負率19.2%。

在無核定征收等特殊情況的影響下,個體工商戶稅費最低,但全年應稅所得額超過50萬,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所述的稅收優惠政策到期后,經營所得個稅級別為5級,稅費最低的則為有限公司,所以可以看出個體戶作為我國特色的市場主體類型,它所存在的重要意義就是帶動就業,改善民生,解決了億萬家庭尤其是許多弱勢群體的生計問題,利潤太高、風險太大的行業并不適合。除此之外,我們從政策和案例中可以看到,個人獨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大部分涵蓋個體戶,但個體戶的稅收優惠卻往往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最大的差異點就是上文個體戶個稅減半的政策。

(二)連鎖品牌的打造

假設小B計劃今年打造一家“B家”奶茶品牌店,之后有推出連鎖加盟店以快速搶占市場份額的戰略理念。創業首月預計先開設3間實體門店,每家年收入(含稅)約300萬元,扣除原料、人工、水電和雜費后,年利潤約70萬。

1.開設3家個人獨資企業:增值稅=\×1%×3家=8.91萬元,增值稅附征稅費=8.74×(5%+7%)×50%=0.53萬元;個人所得稅=70萬×3家×35%-65500=66.95萬元;3家門店稅費合計76.39萬元,綜合稅負率8.49%;

2.開設3家個體工商戶:增值稅=\×1%×3家=8.91萬元,增值稅附征稅費=8.91×(5%+7%)×50%=0.53萬元;個人所得稅=(70萬×3家×35%-65500)-(100萬×35%-65500)×50%=52.73萬元;3家門店稅費合計62.17萬元,綜合稅負率6.91%;

3.開設3家有限責任公司:增值稅=\×1%×3家=8.91萬元,增值稅附征稅費=8.74×(5%+7%)×50%=0.53萬元;企業所得稅=70×25%×20%×3家=10.5萬元;個人所得稅=(70-0.53/3-3.5)×20%×3家=39.79萬元;3家門店稅費合計59.73萬元,綜合稅負率為6.64%。

根據測算結果所示,開設3家有限責任公司的綜合稅負率最低,最大的影響因素是由一個人開設多家個體戶時,需要合并繳納個稅,很大程度地降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文對個體戶稅收優惠的影響,也進一步論證了上文所述個體戶存在于中國市場經濟的意義。所以作為財稅工作者,需要正常理解政策意義,合理適當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多維度進行充分測算,正確引導企業經營者,切忌先入為主。

四、實現稅務籌劃的具體目標

普遍大眾對于稅務籌劃的目標,第一印象就是納稅義務人運用各種方法直接減少繳稅金額,減輕納稅負擔,以至于很多人會自然而然地將偷稅漏稅與稅務籌劃聯系起來。同時,國家為了促進部分地區和某些對應行業的發展,給予制定相應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或者當地政府為了以實施財政扶持、稅收獎勵、經濟補貼等形式進行招商引資,我國出現了很多稅收洼地、島嶼政策,比如網紅稅收洼地霍爾果斯、上海、江西等,很多財稅咨詢公司就打著稅收洼地的旗號,錯誤解讀政策,靈活就業等個人獨立企業、個體工商戶企業組織形式被過度解讀,大勢宣傳如“只要在稅收洼地成立個體戶就等于減免90%稅費”的虛假稅務籌劃廣告。隨著近期多位網紅明星利用稅收洼地等偷稅漏稅的丑聞曝光,很多人都認為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在逃避納稅義務。這種錯誤認識,一定程度地將稅務籌劃引入了誤區,也將創業者引入盲區,找不到稅務籌劃的明確方向和正確路徑。

按照筆者的理解,對于創業者,稅務籌劃就是充分利用現行稅制的優惠政策,通過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在企業初期使納稅人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增加創業者運營資金,實現納稅人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創業者應該充分了解和學習各種企業組織形式和稅收政策,將有助于自身在創業初期明辨方向,打好基礎,成就更美好的明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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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曾慧婷,女,1995年3月生,漢族,廣東惠州人,本科,中級會計師,研究方向:企業戰略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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