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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謠言甚囂塵上時

2023-10-20 04:15文/馬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3年8期
關鍵詞:潘某謠言報警

文/馬 龍

當你在網上看到一則并無實質證據佐證卻用以聲討“某人做了某件壞事”的消息時,你會相信該消息,并且加入聲討的人群嗎?你會不假思索地轉發、傳播該消息嗎?還是秉持合理懷疑的態度,給予該消息必要關注的同時,等待更多事實真相被披露出來呢?

一、謠言是把看不見的刀

幾個月前,“無錫三歲女童疑被猥褻”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23年3月29日,一潘姓女子向無錫市公安局報警,稱蛋糕店店主湯某猥褻其女兒。后經公安機關調查認證:未發現女孩被人猥褻,湯某無違法犯罪行為,對該起報警不予立案。這一調查結果令潘某無法接受,她認為此案存疑,遂向檢察機關提請立案監督。同時,潘某開始在各社交媒體平臺上散布“湯某猥褻女童”的消息。湯某雖發布視頻澄清事實真相,但相信他的人寥寥無幾。隨著事件的持續發酵,湯某的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不僅蛋糕店關門倒閉,湯某及其愛人也深陷輿論風暴之中,遭受了一些網民長期的侮辱謾罵,甚至收到了威脅其人身安全的恐嚇信。

7月11日,無錫警方發布了一則通告,對該案輿論關注的焦點一一予以詳細回應:警方對相關視頻監控進行了足量調取,逐幀回看總時長達620小時的監控視頻,沒有發現湯某和女孩有可疑接觸;對女孩下身“稍紅、潮紅”,醫生診斷為幼兒外陰炎,肛裂的診斷時間則為4月18日,系在潘某報警后20天,排除在報警前形成;蛋糕店內監控出現視頻片段“缺失”的情況,經勘驗認定,該監控設備被設定為移動偵測錄像,畫面內無明顯移動物體時設備自動停止攝錄,因此排除了視頻被修改或刪除的可能。兒童心理學專家還表示,3歲兒童容易在外界引導下做出“有”或“沒有”的選擇性回答,從而無法判斷其表述的準確性。女孩到蛋糕店“指認”和被詢問時,狀態穩定、行為正常,未表現出任何抵觸抗拒情緒,不符合兒童遭受性侵害后的應激反應……至此,這則通告還了湯某的清白,也讓洶涌的輿論恢復了平靜。

回溯整個案件,潘某作為母親,在得知自己孩子被人猥褻后報警維權是天經地義的,甚至其行為略顯沖動也可以理解。但是在警方已經調查清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潘某依然在網絡上肆意攻擊、“審判”湯某,其行為著實惡劣,最終害人害己。這件事為我們敲響了警鐘。那么,造謠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當我們被謠言中傷時,又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二、誹謗他人的法律責任

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通常被稱為誹謗。誹謗他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是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痹摋l第二款對何為“名譽”作出了解釋:“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本幵熘{言誹謗他人通常會導致被誹謗人名譽受損,是明顯的侵權行為。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前述民事責任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當誹謗他人的情節達到較為嚴重的程度時,誹謗者還可能面臨刑事制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那么,何為情節嚴重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提出: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誹謗罪屬于親告罪,必須被害人至法院直接起訴,法律才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不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此外,誹謗他人的行為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也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作出了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視情節給予違法行為人拘留或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被誹謗者應如何維權

當我們被謠言所傷害,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如果謠言是通過網絡社交媒體傳播的,我們可以向相關社交媒體平臺提出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利用網絡從事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并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網絡平臺依法承擔著建立和維護良性平臺秩序、保護用戶權益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當其他網絡用戶發布不實言論攻擊誹謗我們時,我們可以向相關平臺舉報違法言論,敦促其采取刪除、屏蔽等技術手段阻斷不實信息的傳播,以降低謠言造成的不良影響。

當他人的誹謗行為對我們造成傷害后,我們應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我們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尋求救濟,如向各級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舉報包括侵權類、造謠類在內的違法有害信息。其次,我們可以收集自己權利遭受侵犯的證據,之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誹謗者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當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對我們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傷害時,我們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

回到本文開篇所提及的事件之中,蛋糕店老板湯某最終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將潘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公開道歉并賠償自己所受到的經濟損失。目前該案正在審理當中。就在此事似乎塵埃落定之時,又有網友稱,潘某此前組建了數個聊天群,并在群內募捐超百萬元,涉嫌“非法詐捐”。后潘某解散了這些聊天群,還拉黑了捐款網友。對此,潘某表示自己未向任何人進行過募捐,已就此事報警,目前警方正在調查。假如“募捐”傳聞是假的,不知道潘某是否會覺得諷刺,當她誹謗湯某時,恐怕沒想到自己也會被他人造謠中傷。正如魯迅在《謠言世家》中寫的:謠言世家的子弟,是以謠言殺人,也以謠言被殺的。

四、結語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边@是規定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原則,輿論無論多洶涌也無權判決一個人有罪與否,判斷其是否有罪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今發達的社交媒體實現了無數普通人發出自己聲音的自由,卻無法將每個聲音都仔細甄別。有時,人們容易在強烈的正義感和同情心的作用下,草率地相信具有煽動性的言論或行為。但是,正義感若失去了明辨是非的基礎,那便再難稱得上是正義了;同情心若總是泛濫且盲目,那善良的情感便容易錯付了。我們每天都處在海量真假難辨的信息的包圍之中,應該如何避免自己被假消息蒙蔽雙眼呢?流丸止于甌臾,流言止于知者,我們應多一點理性的思考,少一點情緒化的表達;多一點謹慎的觀察,少一點盲目的跟隨。保持清醒,站在客觀中立的角度,“重證據,輕言論”,在只有一面之詞時,選擇“讓子彈再飛一會兒”,未嘗不是一種明智而公允的選擇。

當謠言甚囂塵上時,別讓你的善良被利用,成為刺向受害者的無形之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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