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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中協商主體的責任邏輯

2023-10-28 05:55田玉麒張旭瀛
黨政干部學刊 2023年9期
關鍵詞:協商民主責任

田玉麒 張旭瀛

[摘? 要]負責任的協商主體是實現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前提?;趯χ黧w責任的多重闡釋,構建“責任形塑—慣習積累—盡責行動”的分析框架,能更好解釋負責任協商主體的責任邏輯。首先,要明確多元主體間的關系結構和利益邊界,清晰的自我認知有利于激活協商意識,聚合責任認同。其次,能力的提升、政府的回應以及持續的激勵機制有利于培育主體的責任慣習,增強協商主體的協商意愿,強化內在的理性制約。最后,協商過程中主體的前瞻性和自反性有助于協商共識的達成,促進協商主體的盡責行動,提升協商治理效能。

[關鍵詞]協商民主;責任;協商主體

[中圖分類號]D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23)09-0032-08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該是實實在在的、而不是做樣子的?!保?]12所謂實實在在,就是強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無論是作為一種民主政治形態還是作為一種民主治理形式,都致力于在政治社會生活中實現良好的治理效能。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升治理效能需要多元利益主體的廣泛參與。然而,民主與治理之間往往存在張力:一方面,趨于自利的理性行動者希冀借助他人努力達成自我目的,容易導致集體行動陷入“搭便車”困境;另一方面,多元利益主體在參與協商的過程中,具有集體利益代表和自我利益代表的雙重身份,這種雙重身份時常產生分異和沖突。因此,在民主與治理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就需要引入一個中介變量,這個中介變量就是責任。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實現是以政黨、政府、社會和公眾等對公共利益的責任為前提的,協商過程“不是政治討價還價或契約性市場交易模式,而是公共利益責任支配的程序”[2]。正是基于各主體之間對國家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才有了不斷對話、商討、說服、妥協并達成共識的契機,進而作出得到普遍認同的決策??梢哉f,責任貫穿整個協商過程,亦是民主活動的核心價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有效運行離不開負責任的主體及負責任的行動。主體責任不僅是協商民主存在的基礎,也是協商治理過程的生動體現,更是協商效能生成的根本途徑。因此,本文嘗試從責任這一視角出發,通過分析協商主體的行動邏輯來透視協商民主如何有效化解治理績效與民主精神之間的張力。

在本文中,我們賦予責任三方面的內涵:其一,把責任作為一般層面的道德屬性,來探討民主協商參與中的權責邊界,主體既要履行協商的責任,又要使協商的權利能服務公共利益,保證“權責一致”;其二,借用布爾迪厄的慣習概念,把責任作為主體參與協商的一種慣習,“就是將各類責任從外在的強制約束轉化為內在的理性制約”[3];其三,責任貫穿于協商的全過程,協商主體既要在參與前充分了解議題,又要在參與中負責任地表達觀點,也要在協商后不斷反思,凝聚共識,實現公共利益?;诖?,本文構建了“責任形塑—慣習積累—盡責行動”的分析框架。一方面,通過不同層面的責任內涵,闡明了協商主體的責任邏輯;另一方面,責任慣習的引入,也突破了傳統意義上對“關系”與“行動”的二元分析框架,在“明責”與“盡責”中提取責任積累和培養的過程要素,責任慣習的積累會進一步促進盡責行動的發生,提升協商治理效能。

一、責任形塑:聚合協商主體的責任認同

協商主體的責任往往與角色相聯系,精準的責任認知源于對自身身份和角色的理解。因此,明確多元主體間的關系結構和利益邊界,完善協商主體的準入程序,能夠有效規范協商主體的行為,進一步激發人民群眾的主體性和協商意愿。

(一)優化協商主體間的關系結構,明確角色定位

協商民主是一個平等、對話、理解、共享的過程,是各協商參與主體之間相互作用、相互溝通、相互交流的過程。在此意義上,優化協商主體的關系結構,實現政府權力的歸位和社會權利的保障,是建構負責任主體的前提。

首先,堅持黨的領導是一切關系結構的基礎。一方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黨的根本執政理念,黨必須增強領導、組織、動員與服務群眾的能力,深入聯系群眾,聚焦群眾關切,積極搭建協商平臺,引領群眾參與并將群眾意見作為決策制定的合理依據,以更好履行服務群眾的職責;另一方面,黨組織的縱向結構與各層級政府形成了統籌嵌合的黨政關系結構,使得黨的根本宗旨和使命擔當深刻影響政府行為,同時規范政府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力,引導政府在本質上成為為人民服務的公共機構。

其次,政府與群眾的關系結構呈現出政府服務群眾的基本樣態。[4]一方面,政府要克服傳統權威主義治理慣性,以構建服務型政府為目標,積極吸納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更好的協商環境和資源,精準精細滿足群眾的利益訴求;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引導作用,培育協商意識和公共精神,引導群眾主動參與協商治理,整合社會凝聚力。

再次,社會組織與個人的責任關系應進一步強化。社會組織在社會生活領域日趨活躍,成為黨建引領社會治理的有效支撐和重要補充,在一定程度上也擴大了黨的執政基礎的重要基點。因此,社會組織作為協商民主中多元利益群體的重要補充,要把引導公民有序參與、激發協商活力的責任內化于心。同時,社會組織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獨立性、調動社會資源的靈活性以及監督的多樣性等,承擔起更多參與和監督的責任。

最后,公眾應當重新認知應承擔的責任,積極參與協商,主動尋求將其利益訴求輸入決策過程的有效渠道,破除傳統的依附性思維,減少對黨政部門決策制定的慣性依賴,同時督促黨政部門規范權力并開放制度化治理的參與空間。當然,無論以何種方式參與協商,公眾都必須對其行為負責,以確保利益表達的有序性和真實性,同時也要確保其參與行為不會侵害到其他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厘清協商主體間的利益邊界,明確利益訴求

協商是偏好聚合與轉換的過程,偏好則是個人或集體對于利益的排序。協商民主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標,同時也應尊重個人利益的合理訴求。因此,要明晰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邊界,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尋求聚合與平衡。

首先,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超然于各種利益分歧之外,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約數,進而得到廣大人民的認同。其次,政府作為協商決策的重要主體,同時受到公共利益、部門利益以及個人利益的影響,容易面對多重利益的糾纏。從應然層面,政府應始終以提供公共服務、管理公共事務、實現公共利益為己任。在實踐層面,一方面,受縱向層級結構的影響,有些部門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與上級形成“政績共同體”,認為只要對上級機關和領導負責即可;另一方面,作為理性的經濟人,政府行為偏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組織內部既定的激勵目標、強度與偏差,不可避免地服務于本部門的利益和官員的個人利益。因此,要不斷完善黨政統籌關系結構,以黨的精神譜系引領政府行為方向,真正實現服務型政府的崇高目標。最后,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疊與沖突。協商主體要把自身特殊的利益訴求同公共利益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協商互動過程中平等、公開地表達和傾聽,對公共利益形成清晰的認知,并輸出符合社會公共道德的理由,實現從私人利益、特殊利益向公共利益的轉換,并使得與公共價值相違背的私人訴求失去合理性。這種偏好轉換的意義就在于主體在協商中意識到公共的價值對自身是有約束力的,私人利益與個人偏好很難成為說服他人的決策共識。公眾基于對自身利益的選擇和對公共利益的合理判斷,避免以實現公共利益之名對其私人利益造成損害或侵犯。

(三)完善協商主體的準入程序,規范參與行為

由于各協商主體所處的社會地位和立場不同,其所掌握的信息和資源也存在差異,如何在差異中尋求平衡、規范參與行為,平等的協商準入程序是基礎。

首先,平等的協商準入程序強調所有協商主體享有平等的協商參與機會和平等的地位。協商主體平等的準入程序并不意味著所有利益相關者都能在現場參與協商過程,通常需要選取代表進行整合性表達。這就需要代表的選取過程要公開透明,有嚴謹的流程和科學依據,保證每個利益群體或社會組織表達利益訴求的機會相對均等。這種均等的協商參與機會,就意味著在協商主體之間建立起相互確認其平等地位的主體間意識,使得參與協商的組織和公眾能夠感受到自身的平等地位、協商權利和人格尊嚴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護,這有助于協商主體以積極負責的心態參與協商過程,達成協商共識。

其次,平等的協商準入程序意味著協商主體享有同等的話語分量。一方面,由于政府與普通公眾的資源存在較大差異,要避免政府借協商之名滿足自身利益,就要確保每個主體享有平等的話語力量,每一個公眾的聲音都能得到平等的表達、尊重與回應;另一方面,組織化的利益集團也明顯優于未組織化的社會公眾,只有保證每個主體有充分且平等的機會來表達他們自身的觀點和偏好,同時將自身的偏好進行充分的論證,才能有效促使每個協商主體的智慧和主體性迸發出來,避免出現“誰的力量強誰的聲音就大”的現象。[5]

最后,平等的協商準入程序保障了信息供給的全面性、客觀性和透明性。馬克思在談及巴黎公社時說道:“公社可不像一切舊政府那樣自詡絕不會犯錯誤。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來,把自己的一切缺點都讓公眾知道?!保?]109這段論述是對巴黎公社崇高品質的肯定,同時也反映出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協商民主要通過制度化的信息供給程序,使得公眾能獲取全面、準確的信息,解決協商主體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信息的重要性就在于可以影響自身的立場和方向,社會公眾只有在全面掌握協商議題的客觀信息之后,才能對其利弊進行權衡,并生成自己的判斷和觀點。

二、慣習積累:提高協商主體的參與意愿

雖然明確的主體責任能夠實現較為廣泛的協商參與,但長時間形成的被動式動員型政治參與會使社會公眾的協商效能大打折扣。研究結果表明,當公眾認為自己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參與協商過程,并且相信公共部門能夠對其訴求、意見和建議進行回應時,他們將更有可能主動參與,進而在持續激勵與不斷協商過程中積累責任慣習。[7]在布爾迪厄看來,所謂慣習,作為一種結構形塑機制,是持久的、可轉換的性情傾向系統。慣習積累則是對某種行為模式的持續性培養和塑造。積極形塑協商主體的慣習,有助于提高協商主體的參與意愿。

(一)提高協商能力,嵌合協商資源

首先,提高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政府要提升信息供給的可理解性。政府要用大眾聽得懂、想得通的語言將協商議題和相關的背景知識等客觀信息呈現在公眾面前,彌補社會公眾在特定領域或專業知識上的短板,使他們能夠將特定議題與自身需求相結合,并在此基礎上作出理性、科學的選擇,防止協商過程中出現特定群體的話語壟斷現象。

其次,要培養主體的認知能力、論證能力和傾聽習慣。一方面,公眾和社會組織如果缺乏必要的認知能力,對公共事務的理解和判斷就會受到局限,即使政府部門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描述協商議題,他們也難以突破群體輿論的局限,只能被群體情緒裹挾著前行;另一方面,即使公眾能夠提出更為科學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但如果缺乏必要的論證能力和傾聽習慣,這些意見和建議就難以說服他人,得到眾人的認同,也難以達成共識。因此,要培養協商主體的認知能力,確保能夠提取議題中的關鍵信息,并加以整合利用;要培養協商主體的論證能力,保證主體在闡述自身觀點時能夠提出一個讓多數人接受的理由;要培養協商主體的傾聽習慣,要求他們善于傾聽,并接受或回應他人的差異性觀點和訴求,能夠面對質疑,接納他人。

最后,要促進協商資本與協商能力的嵌合。對于協商能力的探討,多是從自身的情況出發,在不同的能力水平上進行提升,但人的能力不存在絕對的平等,協商能力的差異很大程度上會帶入到協商過程中,滾雪球式增大利益的差異。而協商資本的嵌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能力的不均衡予以限制。所謂協商資本,是指協商主體在任意時空范圍對協商議題持久關心和主動了解的過程。[8]將利益相關性、對議題的投入程度與協商能力相結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補齊協商主體間能力的差距。

(二)強化協商回應,適時調整規則

民主政治的本質是參與和回應,公眾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與服務型政府建設內在要求相契合,暗示決策部門必須對公眾的訴求予以主動、及時且有效的回應?;貞沁B接黨政部門與群眾并增強彼此信任的關鍵機制,體現了黨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彰顯了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基本理念。首先,主動、及時且有效的回應意味著決策部門在與公眾的協商過程中,要認真傾聽群眾需求,公開、全面地把決策意向、決策理由以及有關的決策信息公布出來。其次,政府要積極地根據公眾的意愿、建議對行政決策做出必要的、合理的修改或調整,甚至是放棄某項決策;同時,要能深刻理解群眾訴求的內涵本質,在此基礎上提出符合群眾訴求的可行方案。最后,政府也要通過不斷地回應,強化自身的服務意識,克服傳統權威性決策慣性,培育協商慣習。如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眾個人或社會組織因不知情、不理解而產生抵觸情緒,體現政府尊重公眾意見、維護公眾權益的基本精神,由此增進政府與公眾之間的相互信任、理解與支持。

政府的回應不僅體現在協商中對訴求的答復,還包括對于協商代表的適時調整。確定性的規則是多元主體達成目標共識的重要支撐,而對確定性規則的適時調整和靈活變通,更有助于激發主體的參與熱情。以溫嶺民主懇談為例,其民意代表一部分按照傳統代表選舉辦法抽樣產生,另一部分則按照30%的比例從上一年的代表中抽樣產生。[9]這樣產生的代表既有老代表也有新代表,既有對原初方案的傳承,也有新視角的加入,可以保證代表和訴求的延續性。當社會公眾和組織感受到協商過程中訴求得到滿足、意見得到采納,抑或僅僅是得到關注和回應,他們的歸屬感和效能感都會增強,而不斷提升的歸屬感和效能感又會進一步改變其參與認知、參與意愿和參與能力,使他們更加積極主動參與,并愿意貢獻自己的資源,改變以往的政治冷漠態度,培育新的協商互動關系。

(三)創新激勵機制,鼓勵精英動員

盡管公眾都平等享有自由參與協商的權利,但在協商過程中,一些黨員代表、行業專家等被認為能夠提出更專業化的建議,協調好各方關系,對協商過程和決策的最終完成發揮著很強的影響力,因此他們很容易被形塑為“長期代表”。在精英理論框架中,這些長期代表是屬于精英層次的,他們可能演化為特殊利益群體。具體而言,一方面,精英仍是理性的個體,具有“經濟人”的特性,不可避免存在自利性,容易受到利益的驅使;[10]同時,這些精英常受聘于政府機構,其自身獨立性易受到質疑。另一方面,以精英為象征的科學與以社會公眾為代表的民主之間時常產生矛盾,在公眾看來,專家的意見總是支持某些政策的,而政府在協商過程中如果過分依賴和強調他們的專業性與科學性,會影響其他主體的參與權利。但精英群體不等同于特殊利益群體,二者的區別在于協商的目的,如果精英群體的行為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達成,而不是為了私人利益或特殊利益,那么他們就不是特殊利益群體。

基于此,我們可以賦予協商精英一個全新的內涵,協商精英能在協商中起到引領示范作用,是能自愿協調資源以服務公共目標,并作出突出貢獻來實現公共利益的主體。也就是說,不是所有在資源與能力上占優勢的人都愿意引領公共目標,實現公共利益。相反,長期代表或者精英這樣一種標簽,應該是由社會公眾賦予的,是在被大多數人所認可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的身份。這就為協商主體創造了一種新的激勵機制,對精英身份的認同和對長期代表的獲取成為一種競爭性資源,協商主體要確保自身在協商前進行資源整合與能力提升,協商中以實現公共利益為根本目標,協商后能為人民謀福利,獲得更多的認同和尊重,而那些手握資源卻無法滿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專家”就被排除在引領者之外?;谶@樣一種對稀缺性名譽的競爭機制,激發協商主體的參與意愿和責任感,能使協商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始終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上。

三、盡責行動:涵養協商主體的公共精神

所謂負責任地行動,不僅需要協商主體在參與動機上是自愿的,還強調協商的過程與結果都是積極與民主的。

(一)增強協商主體的前瞻性

廣泛的民主參與是協商的前提,一方面多元主體能增強集體決策的合法性,提高集體決策的社會接受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現偏好導向的偏差,對集體決策的科學性造成損害。因此,行動主體若想實現行動的意義,就必然要對行動的價值和可能出現的結果進行充分的評估與預判,并做好充足的準備,即主體要具備一定的前瞻性。

首先,政黨要建構情緒引導機制。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是一種群體情緒的生產機制,當許多人以公共之名聚集在一起時,一種熱烈的氛圍很容易被生產出來,受這種群體情緒的感染,人們往往急于行動而忽視對于問題的深入思考,影響協商結果和治理效能。在這種情況下,政黨要具備一種前瞻性,積極引導群眾情緒,使參與協商的個體成為“負責任的理性政治人”[11]143。在黨組織的引導下,普通群眾的民主參與熱情既能得到很好的表達,又不會超出理性的藩籬,更不會轉化為一時沖動的集體行為。[12]

其次,政府要發揮價值引導作用?;鶎诱⒆阌诘貐^發展的政治背景和群眾價值訴求,在充分了解社會公眾的期待后,進行目標預設。目標的設定能夠促使協商主體積極把握決策的原則和方向,保證集體行動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這在追求價值一致、結果共識的協商過程中能夠發揮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溫嶺民主懇談的持續發展就得益于當地政府意識到決策前體察民情、匯聚民意的重要性。

最后,個人或組織要能主動識別需求。識別自我需求,往往構成主體參與協商的起點,需要參與協商的主體了解該議題從何種層面、如何影響其偏好立場;同時,協商的主體還必須清晰地認知通過公開地表達、溝通,在解決該問題過程中將實現何種利益,在實現該利益的過程中將承擔何種風險,以及對他人存在哪些直接的影響和潛在的風險。更重要的是,主體還要在個人偏好、集體選擇與公共價值之間進行權衡,強化協商行動前的論證過程。以“鄰避運動”為例,由于居民不愿承受“以我為壑”的影響,往往會產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高度情緒化的抗爭反對,既對公私利益有所影響,又難以產出理性的論證,使得協商民主淪為形式民主。

(二)重視協商主體的自反性

理性的思考不僅僅需要表達和討論,更需要內省和反思。協商是參與者在交流互動中根據他人的立場和觀點來改變自己的判斷和偏好的過程,這種互動強調說服而非強制。然而,協商者態度的轉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瞬間行為,而是一個深思熟慮的權衡過程,社會學家凱爾曼曾提出人們對于不同觀點的態度轉變會經過服從、認同和內化三個階段。而自反性是促使協商者發生偏好轉換的重要因素,一個具有自反性的公民個體會在協商中對自身所具有的知識與資源持保留態度并存有一片留白。[13]唯有如此,偏好的轉移才是一個負責任的理性形態。

在協商的第一階段,個體出于不同動機的考量,或是為了得到利益與贊賞,或是為了避免麻煩與懲罰,會迫于集體或權威的壓力在表面上做出與集體一致的服從行為。這種出于保護而做出的妥協是一種合理的選擇,但是一旦出現更大的誘惑,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協商個體又會有新的價值取向。因此,我們很難承認出于服從的偏好聚合是真正的協商,這種共識的達成也是暫時的、不穩定的。

隨著協商主體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不斷增強,他們開始識別不同態度,審慎反思差異,認同他人觀點,并自愿自覺接受他人的意見建議。認同是態度的移入與吸收,但認同不等于與自身的價值觀相統一,制度的變遷、利益的改變都有可能重塑個體的認同。[14]在協商過程中,以認同為表現的態度轉變,往往是在尊重、理解的基礎之上,以公共理性為目標將個人利益向集體利益轉化,但并未達到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統一。

最理想化且負責任的協商形態是協商主體對于外來觀點通過不斷反思內化為自身的認知思維。內化即個體響應他人的態度并完全接受,使之成為自己價值觀點的一部分,是一個由外在轉向內在,由被動轉向主動的過程。協商觀點的內化既需要有理有據的解釋,也需要自身理性的思考。而這種以內化為表現的態度轉變是最接近公共理性且最穩定的,是符合協商民主所追求的偏好聚合的理想形態,亦是最負責任的行動方式。

(三)凝聚多元偏好的共識性

共識是協商追求的理想形態。在協商過程中,負責任的協商精神鼓勵個人、組織包括弱勢群體在充分思考的基礎上來表達自身的觀點和需求,對于其中有爭議的觀點,理性指引協商個體通過商量尋找解決方案。這意味著,在公共精神的指引下,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觀點并非是不可調和的,而是可以通過溝通尋找最大公約數,以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協商結果并不一定能達成共識,也可能失敗抑或懸而未決。由于協商的結果只有一個,不同利益團體和公眾的觀點卻是千差萬別的,一些人的觀點難免不被采納,部分人的利益也可能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協商結果的意義就在于即使人們的觀點沒有被采納,這些觀點也不會被忽略,相反,他們會在討論中被平等地予以對待、考量和尊重;而他們受損的利益也會重新得到集體的正視和回應,集體也往往會以其他形式對受損主體和受損利益進行補償?!凹茸鹬囟鄶等说囊庠?,又照顧少數人的合理要求”[1]12,這有助于提高協商質量和社會滿意度,進而更好地培育社會公眾的協商責任慣習。

除此之外,決策部門要積極促進協商方案的落地落實和協商成果的轉化。公眾通過協商的形式表達訴求和意愿,不僅包括在場的協商參與者,不在場的利益相關者也基于信任贊同他們的決定,協商的方案體現了審慎的共識。因此,協商的方案應作為重要內容和合理依據輸入決策制定過程中,以增強社會公眾的主體意識和參與效能感。協商成果的轉化則能進一步激發人們對于集體的熱愛,培育一種社會共同體氛圍。

四、結語

構建負責任的協商主體,首先需要在政府、社會、公眾之間建立起“穩定、明晰的權責關系”,使協商合作真正成為“連接不同社會和政治部門以達成特定、有效協議的手段”;其次,責任慣習的積累使得公眾以更高的站位看待自身的參與行為,使其訴求從“我想要”轉變成“我們想要”,使其參與協商的動機從獲取個人利益變成實現公共利益;最后,在協商行動中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和公共目標的達成,并使其轉化為增進公眾福祉的政府決策。成果的轉化能進一步激發協商主體治理效能感,促進主體持續的自愿參與行為,培育一種社會共同體氛圍,進一步積累責任慣習。社會共同體能夠涵養社會公眾相互支持的文化,增強人們對于公共利益的認同,幫助他們認識到個人利益的實現建立在共同體利益之上;累積的責任慣習又會進一步促進更積極、深入的協商合作,提升協商效能,維系內生動力。

基于此,我們認為,一項負責任的協商行動,首先要在參與動機上是民主的,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標,而不是從少數人中獲取私利;其次,在參與過程中是盡責的,參與主體要在協商前、中、后每個階段去貢獻自己的資源與能力,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最大程度發揮自身的價值;最后,在協商結果上,是積極的、符合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而非少數精英群體的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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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臧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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