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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熱審制度的嬗變

2023-11-30 01:33劉楠李德新
理論觀察 2023年8期
關鍵詞:嬗變清代

劉楠 李德新

摘 要:熱審制度是明清兩代特有的一項恤刑制度,由錄囚制度發展而來,特指在夏季暑熱時期對在監囚犯進行審錄發落的一項司法活動。清代繼承明代熱審制度,不斷進行調整、完善,至嘉慶朝,熱審制度終于成為一項僅針對笞杖等輕罪人犯進行機械減等的刑罰,此時的熱審制度既能實現體恤民命的目的、又能維護法律和刑罰的實效性,達到期望的罪罰平衡。但是,熱審制度減免刑罰的處置方式與近代法律追求的公平公正理念是相悖的,隨著清末新律的誕生與使用,熱審制度不可避免地走向消亡。

關鍵詞:清代;熱審制度;罪罰平衡;嬗變

中圖分類號:K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23)08 — 0106 — 04

熱審制度為明代首創,是在暑期炎熱時對部分在監囚犯減等發落,以體恤民命的刑罰減免制度,其制度淵源來自漢代產生的錄囚制度。清代繼承了明代的熱審制度,并在司法實踐中進行了調整與完善,經歷了順治朝的啟用、康熙朝的反復,雍正朝后趨于穩定,形成一套有嚴密規定的法律程序,沿用到清末。長期以來,學界對秋審、朝審關注較多,對熱審制度關注不足。有鑒于此,本文通過對清代熱審制度的梳理,明晰其發展演變的歷程,以從一個側面揭示清代法律的發展軌跡。

一、順治朝熱審的引入

清軍入關之初,仍采用關外法律制度,“刑制尚簡,重則斬,輕則鞭撲而已?!保?]因此,順治元年(1644)六月,決定暫用明律,“此后官吏犯贓,審實立行處斬,鞭責似覺過寬。自后問刑,準依明律,副予刑期無刑之意?!保?]但清初統治者對恤刑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因此沒有實施熱審制度。因此,順治元年十月,刑部侍郎黨崇雅就上書要求啟用熱審、朝審、三司秋審等明代舊例,以昭欽恤;[3]順治二年(1645)五月,福建道監察御史姜金允請求速行定律,“歷朝有大理覆奏,有朝審熱審,又有臨時停刑。蓋死者不可復生,恒當慎之?!保?]要求恢復包括朝審、熱審在內的恤刑制度。順治四年(1647)三月二十四日,清廷頒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實際上仍是明律例的繼續,但仍未恢復熱審等制度。因此,順治四年十月,刑科右給事中袁懋功上奏,“請嗣后凡應秋后處決者,復行朝審熱審,以示矜疑,即應決不待時者,必奉駕帖,以隆法紀。重民命,而廣好生?!保?]還是未能啟用熱審朝審等恤刑制度。

順治八年(1651),以非死罪囚劉祖生病死獄中為契機,清廷決定啟用熱審,“因思及天下之大,罪囚之斃于囹圄者,不知凡幾,或死于疾病,或死于饑餓,或死于刑拷,甚至有死于官役之虐害、囚徒之陰謀。此類未可悉數,朕心為之惻然……實在府州縣良有司濟以醫藥,給以口糧,非刑有禁,凌虐有禁,內外交通毒謀陰害有禁……方今天時向熱,連日風霾不雨,前代常有熱審之例,爾部即為通察刑獄、五城司坊、順天府京縣,各察監之犯,其無干連累者,即日釋放,余亦次第減免,有死罪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保?]此次熱審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清獄措施,且僅在京師施行,卻為熱審形成定制奠定了基礎。順治十年(1653),刑科都給事中袁懋功上奏:“我皇上親政初年,奉有上傳,因劉祖生一案,思前代常有熱審之例,傳刑部通察刑獄。今以尤旱,復布德音,見今清理,可無幽滯。臣思恤獄省刑,圣王美政。請自今以后,垂為定例,每歲法司屆期上請,以彰朝廷法外之仁?!保?]請求將熱審定為定例。緊接著,刑部尚書李化熙繼續奏請,并將熱審使用程序進行了整合規范:“查會典,小滿后,三法司會審現監罪囚,笞罪釋放,徒流以下減等,重囚可矜疑者奏請定奪。蓋以夏暑恐獄囚非辜瘐死,故急為決遣,或令出獄聽候,臣謂宜著之會典歲一舉行?!保?]得到了清廷的允準,熱審遂成為定例。

順治朝熱審大體上繼承了明朝熱審:“命內外熱審。于每年小滿后,三法司會審見監人犯,笞罪釋放,徒流以下減等發落,重囚可矜疑者奏請定奪,直隸各省歲一舉行?!保?]從熱審內容上看,笞罪釋放,徒、杖罪應減等發落,重囚可矜疑者須奏請皇帝定奪。在司法程序上,熱審須由刑部奏請,獲批準后各省按部文施行。在實施時間上,每年小滿后實行。順治朝熱審突破了明代的地域限制,推廣到全國。順治年間各省派有巡按,會審案件均由巡按領銜具題,這就形成了熱審由督撫按會同實施的制度。

但是順治朝熱審在實踐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首先,律文中對熱審杖刑并無明確規定,導致笞杖刑異,遇熱審卻同為豁免的情況。例如:順治九年,投充旗下的劉三身死。順治十一年(1654),劉三的兄長、民人劉禮賃牛氏為媒婦,將故弟妻子魏氏私賣給了民人張德。事發后,劉禮按律應杖責三十板,但時值熱審,“遵照熱審笞杖豁免之旨,免責?!保?0]笞杖異刑,遇熱審卻均免責釋放,未能嚴格按照熱審減等的原則實行,實際上破壞了傳統五刑法律體系,造成了懲治不公。因此,清廷很快對此進行了調整,熱審笞杖的處置有了明顯區分。順治十二年(1655),書辦董之述召集人員舉辦宴會,并聚斂銀七十多兩、錢二十六千,“合依凡官吏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折半科算四十兩律,杖一百折責四十板,遵照熱審減一等,責參十五板?!保?1]此時杖刑減等發落,笞罪釋放,有了明顯區分,處置就較為合理了。其次,清初熱審須刑部奏請,各省按部文施行。但各省遠近不一,“但路有遠近不同,如候部文到日方行審理,必不能依期齊結”,[12]極易出現無法依期熱審的情況。順治十三(1656)年,京師下達熱審的命令是在四月二十六日,而消息傳達到江寧已經是五月七日了,再向下各級政府傳達,必定超過小滿后十日。因此巡按御史劉宗韓在奏文中向皇帝表示,他進入該地時熱審已經結束。[13]因此,順治十四年(1657)清廷決定:“以后熱審應免具題,令各該督撫按于小滿后十日舉行,在京者仍題請審理,永著為例?!保?2]熱審成為地方經常性的一項司法制度。

二、康熙朝熱審的反復

順治十八年(1661),“令停熱審減等之例?!保?4]康熙七年(1668)十二月,出于寬免刑罰的需要,刑部奏請重啟熱審,得到允準??滴醢四?,京師與地方熱審均得到恢復。從康熙朝熱審內容上來看,大體是順治朝熱審的繼續,但在行用過程中,康熙朝熱審逐漸調整了程序和針對個別犯罪類的處理辦法。

“八年,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犯遇熱審俱照例減等;九年,軍罪人犯遇熱審亦照例減者,軍、流、徒、杖等罪于熱審之前已經具題,未曾奉旨發落等,遇熱審照例減等發落;十年,直隸各省督撫,在熱審之先具題到部之案,遇熱審仍行減等發落,其在熱審時具題之案,雖過熱審之期到部者,亦仍減等發落;十一年,軍犯徒罪責四十板發遣者,遇熱審減等,責三十五板;十三年,各案于原具題時遇熱審,因情罪不符,駁查后,逾熱審之期題覆者,仍減等完結;十五年,叛案牽連流犯,遇熱審不準減等;十八年,凡擬定安插烏喇、奉天人犯,遇熱審免責,仍行發遣;二十年,侵盜錢糧擬流之犯,遇熱審不減等;二十二年,承問官將貪婪官員故意遲延,以待熱審者,題參議處,本犯亦不準減等?!保?4]

由上可見,康熙朝熱審全面承襲了順治朝熱審,只是針對流刑對象做了適用范圍上的調整。但在實施過程中,熱審弊端也日漸顯露:由于熱審機械減刑造成了刑罰體系中的罪罰不平衡現象,重罪輕罰,導致罪犯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特別是流刑,在五刑體系中居降死一等的重刑地位,但遇熱審,竟然可減等為徒刑,毫無疑問降低了懲治力度。如康熙二十七年(1688),總兵官王珍誣拏皮破玉等以良為盜,按例應發邊衛充軍。但因熱審減等,革職杖徒、準收贖。[15]由此,又導致罪囚為獲減刑,行賄于官吏,導致營私舞弊,吏治敗壞。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熱審已經成為罪囚躲避法律制裁的漏洞,“熱審欲將罪人減等,則寒月讞審亦應減等。即或有罪人希冀減等幸免,因而故延日期,以致熱審,則夤緣行求之弊生,而事亦繁多矣?!保?6]為此,康熙帝屢次頒布律例,對適用對象和程序進行調整。例如康熙三十九年規定:“一應軍流人犯,于原籍查提妻室。若延捱時日,至熱審之期解送者,不準減等?!保?7]但這些措施無法從根本上杜絕營私舞弊之舉,反而愈演愈烈。在康熙帝看來,實行熱審弊大于利,已經對司法和刑政造成了損害,繼續下去已無意義。因此,康熙四十三年(1704),鑒于“延捱行求之弊”,停止了熱審。

康熙五十年(1711),廣西巡撫梁世勛再次奏請重啟熱審,康熙帝予以堅決反對。他認為施政應以真誠為先,倘或“夏則遇熱而審,冬則遇寒而審,不時遣官恤刑”,只是徒然增加工作量,督撫審理案件,反復調查駁改,勞累兵吏和百姓,而官員們希冀通過熱審制度寬免囚徒來博取虛名的做法并不可取。同時,在熱審中,“執法之人若將不應宥之人宥之,則奸徒逞欲怙惡不悛矣?!保?8]所以終康熙朝,熱審未能重新啟用。為體恤民命,康熙帝根據暑期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性措施,“至每歲夏月,必特沛恩綸,監候者寬其刑具,枷責者緩至秋涼。雖停熱審之例,仍寓減等之心?!比缈滴跷迨辏?714),“獄中多置水湯,以解鬱暑。其九門鎖禁人犯,毋論奉旨亦著減其鎖條。一應枷號人犯限期未滿者暫行釋放至處暑時,仍照限補枷”;五十四年(1715),“今年之熱,不減去年,將罪人照去年例行”;五十五年(1716)諭,“熱河地方涼爽,未覺甚熱,但今日閱內報,六月初二日甚屬溽暑從此必至大熱,宜照先年將犯人寬放?!保?9]這樣,既達到了恤獄的目的,又保證了懲治力度。

三、雍正朝以后熱審制度的完善

雍正元年(1723),清廷重啟熱審制度,此后熱審沿用至清末,在此期間也再無停廢?!八煤竺糠隉釋徶?,仍復減等舊例,其監禁重犯,亦量加寬恤,至情罪可疑、及牽連待質人等,暫予保釋,俟秋后再行拘禁。凡內外讞獄衙門,一體詳慎遵行,庶幾刑期無刑之意。其有故意遲延,仍蹈前弊,希圖漏網者,除本犯不準減等外,官吏嚴加議罪。爾部即通行直省尋議,熱審減等。自奉上諭之日起,立秋日止直省一體遵行?!保?0]但順康朝熱審的弊端殷鑒不遠,“犯軍流罪者遇熱審竟得減等為徒犯,徒罪者遇熱審竟得減其年限,杖責不特僥幸減免者,不足以蔽其辜。即身受其害者,亦不獲伸其冤抑?!保?1]為了保證流徒刑的懲治力度,避免熱審中易出現的營私舞弊現象,保證司法的公正性,清廷縮小熱審適用對象的范圍,“凡軍流徒罪并旗人犯軍流徒罪折枷示者,皆不準減等,其犯枷杖等輕罪人犯,會同三法司照例減等發落,笞罪寬免?!保?2]此后熱審只適用于笞杖刑和枷號人犯,一方面保證了重刑的懲治力度,另一方面也減少了司法實踐中的營私舞弊現象。

雍正乾隆時期,進一步對熱審適用對象進行了限制。雍正二年(1724),為加強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清廷對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加重處罰,將盜犯剔除熱審適用對象的范圍,“盜犯熱審不必減等?!保?3]乾隆二十五年(1760),又將斗毆殺人案應笞者剔除,“各省遇熱審減刑,除尋常一切輕罪照例援免外,凡斗毆殺人之案律應擬笞者,雖遇熱審,不準寬免,照例發落?!保?4]薛允升對此質疑“凡遇熱審,杖罪人犯均準減等,獨竊盜及斗毆傷人二項不減,未免偏枯。且笞罪究較杖罪情節為輕,別項杖罪俱準減等發落,此二項笞罪亦不準減,尤屬偏枯。如以損傷于人而論,彼奸通人妻女者尚準減等,而竊盜未得財者不準減等,果為輕重得平否耶。犯杖笞者不止一端,而獨嚴于此二項,似非例意。豈此二項外,別無情節最重者乎。十惡內亦有擬杖人犯,何以不聞立有不準減等明文耶?!保?5]縱觀清代,關于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犯罪所進行的量刑調整是趨向嚴重的,“將財產權利視為國家法重要的保護客體,通過立法表示對財產這一為民眾普遍關心問題的重視,其根本目的在于使民眾在新王朝中獲得既得利益的感覺,而對于異民族身份的滿洲統治者來說,這是事關統治穩定的關鍵?!保?6]因此,雍正時將盜竊罪剔除出熱審減等范圍的改動符合對盜竊罪犯的嚴厲處置,亦符合維持罪罰平衡的需求。斗毆殺人案歷來屬于重大犯罪案件,是影響社會穩定重要案件。將斗毆殺人案中的笞罪人犯剔除出熱審減等對象,是以維護刑罰的威懾效力為主要目的,符合清代熱審制度完善的整體趨向。

嘉慶朝對熱審做了總結,并一直沿用到清末。規定:“每年小滿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除軍流徒罪及盜竊斗毆傷人罪應杖笞人犯,不準減免外,其余杖罪人犯,各減一等,遞行八折發落,笞罪寬免,枷號者暫行保釋?!保?7]熱審已經成為一項單純的針對輕罪人犯機械減等的恤刑制度。此時的熱審,有著固定、僵化的程序和日期,且缺少一定的復核程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第準免笞、杖,則遞行八折決放,枷號漸釋,馀不之及。且惟京師行之,外省笞、杖自理,無從考核,具文而已?!保?8]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清末新政時期,熱審制度退出了歷史舞臺。修訂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提出廢笞杖刑,改以罰金之法代替,“笞杖等罪仿照外國罰金之法,凡律例內笞五十以下者,改為罰銀五錢以上,二兩五錢以下。杖六十者改為罰五兩,每一等加二兩五錢,以次遞加,至杖一百改為罰十五兩而止。如無力完納者,折為做工。應罰一兩,折做工四日,以次遞加,至十五兩,折做工六十日而止?!保?9]笞杖罪一經廢止,熱審沒有了施行對象,自然就無法實施。至宣統二年頒布的《欽定大清現行刑律》中已經再無熱審制度相關內容,從此熱審徹底退出歷史舞臺,消失在進步的近代法律思想的沖擊之下。

清政權建立初期,選擇繼承明代法制以適應關內的統治,并將其予以發展和完善以圖適應新政權的特性。順治朝,出于清理刑獄、體恤民命的目的,全面繼承了明代的熱審,并進行了調整與完善??滴醭?,由于熱審對罪罰平衡原則的破壞,熱審的作用出現了反復。雍正朝重啟熱審后,對熱審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整,僅針對笞杖輕罪,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對罪罰平衡的破壞,并沿用至清末。相比于明代,清代熱審制度更加進步,不僅范圍擴大至全國,程序上也更為標準化??v觀清代熱審整體嬗變過程可知,其背后的推動力是平衡罪與罰的關系,以達到刑需相應、罪罰相當為主要目的。但實際上,無論統治者怎樣標榜體恤民命,熱審制度本身就是對法律體系的破壞,無論是重罪范疇的流徒減等,還是針對輕罪的杖刑減等、笞罪釋放,都違背了最基本的法制原則。因此,雖然熱審是清代司法和統治的共同要求,并不斷對熱審制度進行調整與完善,但其本身的弊端最終導致熱審制度的消亡。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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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包 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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